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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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

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

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十六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

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

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

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八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

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

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

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无人机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无人机管理制度 篇一:无人机管理规程 1.02.03.03.13.23.34.05.05.1 目的 为规范使用无人机,妥善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特制定 本规程。使用范围 仅限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职责 人事行政负责人负责《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制定、修订 及各部门执行的监督检查。行政助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保管。 其他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宣 传、培训、执行监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制度相关费用的账 务管理工作。弱电工程师负责无人机的使用期间的问题处理。 项目经理负责《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审核和作业流程的 监察工作。定义 无人机指公司购进的航拍器械。程序文件借用流程 5.1.1借用人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借用申请→审核通过→《借用登记表》(附件一)登记→ 5.2

委派工程技术部人员现场支持。使用条例 5.2.1使用前务必检查设备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电 池充足,存储卡使用空间是否足 够; 5.2.2停飞后检查设备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导出数 据并将电池充满后归还人事行政 部; 5.2.3飞行使用中如遇设备故障,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以不造成设备损坏为最高准则, 同时参照航拍机维修条例执行操作。 5.3使用注意事项 5.3.1飞行前,请仔细检查螺旋桨是否损坏、老化,电 池电量是否充足、其他部件是否 应该更换或维修; 5.3.2确保您的智能飞行电池、遥控器及其他设备电量 充足; 5.3.3请选择开阔空旷的飞行场地,远离人群及建筑物,请勿在人群或动物上方停留飞 行; 5.3.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人机飞行范围需在目视视 距半径500米,相对高度120米 范围内,确保飞机在您的视线之范围内,请勿在障碍物

无人机管控现状总结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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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控现状全国空中交通管制二十四个分区:空军二十(4+4+3+4+5),海军四个。 五个战区、一个海军: 1、北部战区: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2、中部战区:北京、大同、西安、武汉; 3、南部战区:广州、南宁、昆明; 4、东部战区:上海、南京、福州、漳州; 5、西部战区:成都、乌鲁木齐、拉萨、兰州、鼎新; 6、海军:海口、宁波、山海关、青岛。 截至八月初,不完全统计,目前,四川、重庆、福建、云南、北京、天津、河北、新疆、广东、吉林、江苏、陕西等12个省市区陆续出台无人机相关的禁飞、限飞命令或通告;另外有深圳、石家庄、月牙泉、武汉、黄山、大连、柳州、扬州泰州、桂林、泉州、东莞、齐齐哈尔、无锡等十余个城市也在行者区域内禁限飞,或者在机场周边划出了大面积的净空保护区。 对于无人机申报管理有相当完善的政策与登记系统的省市区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具体政策出台,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的省市区有: 江苏省、广东省、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和黑龙江省; 通过多方面咨询能了解大概流程,但没有明确政策,各部门没有明确分工的省市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甘肃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和西藏自治区;

暂时没有相关管理规定或无从得知相关信息的省市区有: 湖南省、青海省、台湾省、云南省和山西省。 全国 2017年1月至6月,全国发生了10余起航班备降或返航,影响旅客万余人。深圳、南京尤甚。 ●全国首批155个民航机场的禁飞区确立。 ●国家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6月1日 起,对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注册登记。(基本上是个能飞的就比这个重吧微笑脸) 由于相关规定各省比较类似,仅列举几个出台明确规定的(仅摘录不是全部)。 6月陕西(中部战区) ●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飞行前一天15时前向 94188部队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组织飞行前2小时向申报飞行计划的航空管 制部门提出联系放飞事宜、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组织飞行的单位(个人)要将航空器的起飞、降落时刻及时通报航管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单位、航空器型号、架数、使用 的机场或临时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及现场人员联系方式等。 ●针对违规飞行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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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目售后服务驻场人员管理制度1 信息项目驻场运维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建单位信息项目驻场运维人员的考勤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行为规范,保障项目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息化运维项目。 第三条驻场运维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驻场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8:00 –12:00,下午14:00 –18:00。 第二条驻场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信息科、人事科等部门有权随机抽查人员到岗情况和原始考勤记录。通常情况下超过15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早于15分钟下班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2)人员考勤缺失且无合理解释的; (3)擅自由他人顶替其工作的; (4)上班期间违规外出。

第四条请假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请假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1)请假一至两天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须有相应人员承担其工作职责,同时 保持通讯通畅; (2)紧急情况,当事人遇紧急事件需要请假,必须立即联系信息科领导,休假完毕后补办理请假 手续,交由信息科归档。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假期的,需得到信息科提交院方批准,否则按 旷工论处; (3)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 第五条每月人员考勤缺勤次数超过3次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超过3小时需提交《缺勤情况说明》。如经信息科和人事科核实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则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章变更管理 第一条项目人员变动必须提前1个月提交《运维人员变动通知》给到信息科和人事科。 第二条项目人员变更发生的12个工作日前运维承建单位提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众的生活水平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提升,无论是商务活动还是外出旅游,选择飞机出行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态,这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真正地让航空被赋予了“通用”的概念,切切实实地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出行服务保障成为所有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的要务。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呈现出来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区域性范围内的影响力上都已经形成了规模,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同国外的通用航空企业一比高下,但是在很多三线城市的通用航空企业,其组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机场的实际需要,并没有真正形成一定的经营能力,发展规模还比较小。特别是一些民营航空企业,受到经营主体资质的影响,其业务范围拓展得较为缓慢,并没有真正形成集团化发展的架构。 近几年,各地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兴建机场的申请愈来愈多,但是作为机场的配套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方案可执行的却并不多,笔者通过归纳部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架构发现,目前面临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政府热衷于”建机场”,但是忽视“建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的GDP量化政绩成为常态,而撬动GDP最快的方式就是建机场,通过建机场不仅能够直接与一线城市建立起直线联系,而且兴建机场本身能够在本地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圈,跳跃式地拉动了GDP的产生不说,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新包装城市的作用,因此很多城市对外宣传的“城市名片”上都有机场的一席之地。不过作为通用机场的配套设施通用航空企业,地方政府因为在招募专业化人才上存在明显的欠缺,因此很难通过以政府财政出资的形式组建通用航空企业公司,更无从谈起集团化经营的模式了。这种盲目兴建机场的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过度消耗了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而且并没有符合通用航空企业的自由发展、有序竞争这一公认的市场规律,导致了部分通用航空企业在组建之初就是亏损经营,长此以往,势必给企业的发展和区域性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效应。第二,通用航空企业融资渠道过窄,但是融资金额很大。有些地方在完成机场规划的时候,的确同步考虑到了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也的确很重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相关软硬件建设工作。但是在完成了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解之后发现,如果要想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需要消耗很高的基础性投资,为了满足实际的经营需要,便采取融资的方式来实现初期基础投资。这种思路是正确的,而且相关的融资措施也的确能够给投资人带来稳定的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及分类 (3) 3.定义 (4)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8) 9.飞行前准备 (9) 10.限制区域 (9) 11.视距内运行(VLOS) (10) 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 14.管理方式 (11)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 18.废止和生效 (16)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0-11-7 7-15 15-116 起飞全重(千克)0-1.5 1.5-15 15-25 25-150 分类 I II III IV 植保无人机V 无人飞艇VI 超视距运行I、II类无人机VII 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定义 3.1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驻场人员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运维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守则 1、按时上下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按时、高效完成。 2、服从管理,对主管分配的任务,应立即遵守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拒绝。 3、遵守客户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禁止以用户单位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用户单位名称、图片、LOGO等对外发布微博、 微信等信息,违者开除。 二、考勤管理 1、严格遵守客户单位的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事假需提前一天向用户管理人员申请,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后提交请假说明。如果遇上 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当天补交请假说明。 3、如请假未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或未提出申请,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 需得到公司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罚。

4、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在二次以上,每超一次罚款20元。单次迟到(早退)时间逾一小时 者(不含)视当天缺勤。 5、缺勤、事假扣发工资标准:工资÷当月出勤天数×缺勤/事假天数。 6、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 三、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掌握网络总体性能指标,系统拓扑结构、设备连接关系、信息流程以及各系统设备功能和 工作状态。 2 3 4 5 6 7 8 9 四、内勤岗位职责 1、负责运维工作的故障登记、派单并及时归档管理。 2、负责运维工作的客户回访工作并及时归档管理。 3、按照业务标准定期制作服务报告、巡检报告并递交至用户。 4、负责运维驻场人员的考勤记录。 5、负责运维驻场人员的办公用品管理。 6、监督办公室环境卫生并制定卫生清洁值班制度。 7、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1号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

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AC-61-20R2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 年8 月31 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驻场人员管理制度完整版本

运维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守则 1、按时上下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按时、高效完成。 2、服从管理,对主管分配的任务,应立即遵守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拒 绝。 3、遵守客户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5、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事及客户的合作。 6、保守客户单位的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 7、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任何涉及用户方的文件、技术、业务资 料、业务数据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8、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及长胡须;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9、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及从事与 工作无关的事情。 10、保持办公区干净整洁,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 11、工作期间应使用普通话,礼貌用语。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12、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13、节约资源、注重环保,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气,就餐、办公耗材等严禁浪 费。 14、工作中尽量减少接听私人电话,接打电话应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 15、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 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16、禁止通过网络浏览涉黄、涉赌、涉毒、涉恐方面信息,违者开除,涉及 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7、禁止以用户单位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用户单位名称、图片、LOGO 等对外发布微博、微信等信息,违者开除。 二、考勤管理

1、严格遵守客户单位的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事假需提前一天向用户管理人员申请,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后提交请 假说明。如果遇上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当天补交 请假说明。 3、如请假未得到用户管理人员同意或未提出申请,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需得到公司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罚。 4、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在二次以上,每超一次罚款20元。单次迟到(早退) 时间逾一小时者(不含)视当天缺勤。 5、缺勤、事假扣发工资标准:工资÷当月出勤天数×缺勤/事假天数。 6、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 三、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掌握网络总体性能指标,系统拓扑结构、设备连接关系、信息流程以及 各系统设备功能和工作状态。 2、熟练掌握系统设备的硬件安装、线缆连接、系统设置;熟悉软件的安装、 测试、升级等管理工作;完成设备的资源调整、配置等任务。 3、掌握系统常用故障的检测手段与排除方法,迅速准确定位故障部位,积 极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排除系统故障。 4、熟悉网络设备及系统定期维护方法和步骤,负责分管设备的安装调试与 维护工作。 5、随时监控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的流行,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库升级工作, 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6、掌握电力工作原理、配电设备组成,熟悉电源设备的技术指标、机房配 电线路及供电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线路的安全状况,确保人员及各项设 施的用电安全,提出合理的预防处理措施。 7、掌握机房精密空调机工作原理和空调系统技术性能指标。熟悉空调系统 的日常操作;保障设备稳定可靠运行。 8、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服从管理,认真负责,坚守岗 位,出现问题要冷静分析、沉着处理。 9、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努力钻研,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提高分析问

驻场人员管理办法及流程

驻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一、驻场服务的意义 1、服务时间的即时性 由于驻场人员就在甲方上班,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即时跟进解决,保证了对故障问题的快速跟进及即时处理。 2、人和设备、系统的结合 由于驻场人员长期和维护设备打交道,而且建立了一套具体的设备资料库,因此对于每台设备出故障的原因都很熟悉,保证了对故障的快速处理能力。 3、人和人的良好沟通 由于驻场人员长期和使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接触,对个人的使用习惯以及沟通方式都能相对的了解,也确保了能快速、有效的完成工作。 4、增强业务合作关系 驻场人员在现场除了完成本身职能内的事以外,还可以协助完成甲方指定的其它工作。同时由于驻点人员为外包服务公司服务增强业务关系。 二、驻场员工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作为一个服务场所,办公、维修场地都应该在客户面前呈现出良好的服务窗口形象,为树立服务品牌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同时为规范公司外派驻场员工行为,使外派驻场员工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1)工作职责: 1、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和不断提高技术能力,认真负责,敬业爱 岗,确保每天的正常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技术支持人员岗位 职责。 2、负责所有客户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的软硬件管理和维修,迅速快捷 的排除各种故障; 3、负责所有工程项目能涉及到的机器及服务器的安装、调试、维护和资料 记录、备份,做到尽职尽责,无一疏漏;

4、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以及进行实施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所有服务条款内 容。 5、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客户培训手册。 6、认真做好客户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更新。 7、不断进行相关业务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有计划地定期参加专业技术 培训。 8、增强集体协作意识,严格考勤制度,团结协作。 9、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环境管理规范: 原则:确保各个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创建干净舒适的工作环境,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每天提前做好各项班前准备工作。每天上班前对办公区或者驻守现场进行清扫,保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在客户现场服务完成后,要恢复客户环境。地面要保持无杂物,无污迹,无纸屑,无瓜果皮。不许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 (3)驻场人员管理办法 ?驻场员工考勤管理:驻场人员的上下班作息时间按照派驻地单位的考勤 管理规定执行,因派驻地单位工作需要涉及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节假日 的加班的情况,需提前报公司部门主管批准提交人事行政部审批备案。 其余考勤管理遵守公司考勤与休假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执 行。 ?驻场人员行为管理办法:应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公司业务操作 流程,按要求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度及工作成果,并能与派驻地单位协调 配合,保障分管业务的开展,完成本职工作。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外派驻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有越权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对外擅自承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擅自签署协议等 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外派驻场员工个人负责,公司有权根 据外派驻场员工行为的情节,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解除合同等等;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

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无人机管理规程

1.0 2.0 3.0 3.1 3.2 3.3 4.0 5.0 5.1 5.1.1 5.2 5.2.1 5.2.2 5.2.3 5.3 5.3.1目的 为规范使用无人机,妥善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特制定本规程。 使用范围 仅限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 职责 人事行政负责人负责《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制定、修订及各部门执行的监督检查。行政助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保管。 其他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宣传、培训、执行监管。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制度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工作。 弱电工程师负责无人机的使用期间的问题处理。 项目经理负责《无人机管理规程》的审核和作业流程的监察工作。 定义 无人机指公司购进的航拍器械。 程序文件 借用流程 借用人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借用申请→审核通过→《借用登记表》(附件一)登记→委派工程技术部人员现场支持。 使用条例 使用前务必检查设备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电池充足,存储卡使用空间是否足够; 停飞后检查设备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导出数据并将电池充满后归还人事行政部; 飞行使用中如遇设备故障,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以不造成设备损坏为最高准则,同时参照航拍机维修条例执行操作。 使用注意事项 飞行前,请仔细检查螺旋桨是否损坏、老化,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其他部件是否

5.3.2 5.3.3 5.3.4 5.3.5 5.3.6 5.4 5.4.1 5.4.2 5.4.3 5.4.4 6.0 6.1 7.0 7.1应该更换或维修; 确保您的智能飞行电池、遥控器及其他设备电量充足; 请选择开阔空旷的飞行场地,远离人群及建筑物,请勿在人群或动物上方停留飞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人机飞行范围需在目视视距半径500米,相对高度120米范围内,确保飞机在您的视线之范围内,请勿在障碍物背面飞行,以减少操作不可控性,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无人机飞行时必须考量现场天气、风向等因素,以减少操作不可控性; 飞行过程中,在使用自动功能时,如自动起飞、自动降落等,双手请不要离开遥控器,请始终保持对飞机控制; 在确认取得良好GPS信号后再起飞,并尽可能利用安全飞行功能,如自动返航,定点悬停等; 使用人管理 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无人机管理规程》使用无人机,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使用人应爱惜公司财产,人为损失将自负。 使用人需学习《无人机使用学习教材》并经项目经理验证后授权。 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无人机发生失控故障时,立即停止遥控器的所有操作并第一时间向工程技术部报事。 支持文件 SAVILLS-CQ/YKJ-XZ-《无人机使用学习教材》 支持记录 SAVILLS-CQ/YKJ-XZ-《借用登记表》

项目驻场人员管理制度v1.

项目驻场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建单位项目驻场人员的考勤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行为规范,保障项目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系统技术部(以下简称:技术部)负责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项目驻场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驻场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第二条驻场人员考勤以指纹考勤机签到、签退作为主要依据。进入、离开信息中心指定办公地点必须到指纹考勤机处进行录指纹操作。技术部、监理单位有权随机抽查人员到岗情况和原始考勤记录。通常情况下超过8:30分到考勤机录指纹签到,视为迟到;早于17:30前下班离开工作地点,视为早退。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2)人员考勤缺失且无合理解释的; (3)擅自由他人顶替其工作的; (4)上班期间违规外出。 第四条请假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请假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1)请假一至两天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须有相应人员承担其工作职责,同时 保持通讯通畅; (2)紧急情况,当事人遇紧急事件需要请假,必须立即联系本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部,休假完毕 后补办理请假手续,交由监理单位归档。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需得到技术部批准, 否则按旷工论处; (3)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 第五条每月人员考勤缺勤次数超过3次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超过3小时需提交《缺勤情况说明》。如经技术部和监理单位核实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则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条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实际要求执行。 第三章变更管理

20130708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83-TM-2013-01 批准日期:2013年7月8日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明确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起降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可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的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规范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本场运行情况,提供保障飞行安全所需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并遵照国家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运行相适应的规范和程序,并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方式、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 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 第六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所提供的空管服务及其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通用机场承担机场空管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正常。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机场空管运行安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无人机使用规定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无人机安全调试,正确飞行,妥善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规范无人机的使用和规范操作,减少无人机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特制定此规定。 无人机使用要专人管理,必须先经过学习掌握一定理论课程和模拟训练课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才能试飞无人机。 一、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 无人机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无人机使用台账》(见附表1),项目部使用需申请,填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经项目经理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无人机实行租赁使用,由技术质量处定期核算租赁费,填写《租赁费核算表》(见附表3),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财务处。 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操控人员提前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 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不得突破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等。请勿在障碍物背面飞行,以减少操作不可控性,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任何人员在操作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安全飞行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

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民用及军事航空器。 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1个月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使用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到飞行过程控制器与无人机信号连接中断导致的危害性,避免在信号塔、军用基地附近等使用,避免信号中断,导致意外事件。 二、安全操作规程: 1、起飞前准备:飞行时确保电池电量以及掌握天气情况,五级及以上大风、大雾、雨雪、严重雾霾(影响视线)等恶劣天气,禁止使用无人机,以减少操作不可控性;起降前认真检查GPS等飞行遥控设备,存储卡使用空间是否足够; 无人机起飞前操作员必须确保远离金属类小物体,以免金属类小物体被无人机吸附而造成危险。。 飞行前要先确定好飞行线路,仔细检查螺旋桨是否损坏、老化,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其他部件是否应该更换或维修;确保智能飞行电池、遥控器及其他设备电量充足。 2、飞行中注意事项:必须远离既有交通线路、人口密集区、高

公司内部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无人机的使用管理,提高操作安全性,发挥无人机的效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 仅限于与单位相关的业务 三、职责 1、保管人负责无人机的借出、保管,在无人机归还时检查是否有损坏及 配件 2、无人机规范操作培训组长:XXX。组员:XXX、XXX、XXX。该小组负 责无人机的规范操作培训,未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操作无人机。 3、借用人不得侵占、私自转让、隐匿、故意损毁无人机及其配件,对人 为造成无人机及其配件丢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4、借用人须严格底线:不黑飞、不捣乱。 四、借用流程 向保管人借用→在《借用登记表》上登记 五、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务必检查无人机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遥控器、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存储卡使用空间是否足够。 2、在确认取得良好GPS信号后再起飞,并尽可能利用安全飞行功能, 如自动返航,定点悬停等。 3、无人机飞行时必须考量现场天气、风向等因素,以减少操作不可控性, 飞行过程中,双手请不要离开遥控器,请始终保持对无人机控制。 4、停飞后检查无人机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及时导出数据。 5、飞行使用中如遇设备故障,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以不造成设备损坏未 最高准则,同时可致电无人机售后服务,电话:XXXXXXXXX。 6、请选择开阔空旷的飞行场地,远离人群及建筑物,明确严禁民用无人

机飞行的区域有:党政机关等重点地区;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工、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化危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人机飞行范围需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应尽可能避免无人机进入过高空域,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由借用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XX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无人机管控现状总结及建议

无人机管控现状 全国空中交通管制二十四个分区:空军二十(4+4+3+4+5),海军四个。 五个战区、一个海军: 1、北部战区: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2、中部战区:北京、大同、西安、武汉; 3、南部战区:广州、南宁、昆明; 4、东部战区:上海、南京、福州、漳州; 5、西部战区:成都、乌鲁木齐、拉萨、兰州、鼎新; 6、海军:海口、宁波、山海关、青岛。 截至八月初,不完全统计,目前,四川、重庆、福建、云南、北京、天津、河北、新疆、广东、吉林、江苏、陕西等12个省市区陆续出台无人机相关的禁飞、限飞命令或通告;另外有深圳、石家庄、月牙泉、武汉、黄山、大连、柳州、扬州泰州、桂林、泉州、东莞、齐齐哈尔、无锡等十余个城市也在行者区域内禁限飞,或者在机场周边划出了大面积的净空保护区。 ?对于无人机申报管理有相当完善的政策与登记系统的省市区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具体政策出台,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的省市区有: 江苏省、广东省、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和黑龙江省; ?通过多方面咨询能了解大概流程,但没有明确政策,各部门没有明确分工的省市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甘肃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和西藏自治区;

?暂时没有相关管理规定或无从得知相关信息的省市区有: 湖南省、青海省、台湾省、云南省和山西省。 5.17 全国 2017年1月至6月,全国发生了10余起航班备降或返航,影响旅客万余人。深圳、南京尤甚。 ●全国首批155个民航机场的禁飞区确立。 ●国家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起,对质量在 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注册登记。(基本上是个能飞的就比这个重吧微笑脸) 由于相关规定各省比较类似,仅列举几个出台明确规定的(仅摘录不是全部)。 6月陕西(中部战区) ●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飞行前一天15时前向94188部队 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组织飞行前2小时向申报飞行计划的航空管制部门提出 联系放飞事宜、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组织飞行的单位(个人)要将航空器的起飞、降落时刻及时通报航管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单位、航空器型号、架数、使用的机场或临 时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及现场人员联系方式等。 ●针对违规飞行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设置很多公园可供爱好者放飞

驻场人员管理办法

昆山店驻场人员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使驻场工作人员于本公司服务期间了解应遵循和配合之事宜,使相关管理 执行有所依循,切实维护本公司及驻场人员有之权益,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所有厂商驻场人员 三、管理单位:人力资源课、防损部、所属营业单位。 四、作业内容: 退场手续办理程序 1、昆山店人力资源部(昆山市柏庐南路999号吉田国际广场乐购购物中心B1楼) 2、办理退场手续须携带资料、证照; 进场;经店总(转轨除外)、采购主管、营业主管会签之《驻场人员核准表》、《驻场展售人员会办单〉、《驻场人员管理协议书》(厂商盖章有效,非新进厂商可免)、《厂商行政介绍》(盖章有效)、驻场人员有效之健康证原件及一寸彩照一张至人力资源室办理进场手续。 退场;经采购主管及营业主管管会签之〈驻场人员退场通知单〉、保证金收据、驻场人员工作证(含考勤卡)及清洗干净的工作制服至人力资源室办理退场手续。 3、驻场人员进场缴费标准 专柜及十五天以上收费保准;保证金300元/人,工本费40元/人,考勤卡20元/张。 DM档期促销收费标准;保证金200元/人,工本费20元/人,考勤卡20元/张 日常工作规范与要求及罚则 1、驻场人员必须按本公司的营业时间出勤,不得迟到、早退;配合所属分的出勤点名或刷卡制度。无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考勤违纪3次清场处理。 2、驻场人员上、下班、用餐等皆由B1楼员工通道出入,着装不规范或未带工作证者门禁 管理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驻场人员上班中途离店需填写《外出申请单》并经过所属营业主管签核同意,交于门禁管理人员填写实际返回时间,不得穿工作服外出。 3、驻场人员物品携入卖场,需先行至B1楼保安登记处登记后,携带物品至人力资源室贴 专用标签后,方可携入卖场使用。否则一经查处,均以盗窃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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