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

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来认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中因情节不同而量刑不同,有一般的构罪处罚,即一般情节,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分别列明了三种情形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仅限于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延伸阅读:根据笔者所办理的若干起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是一

般的交通肇事,满足以下条件(浙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作

相对不起诉处理,也就是说不需要起诉到法院即已结案。

1、肇事者在发生事故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无酒后驾车、吸

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章情况且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人行道上;

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

能被认定为自首;

4、通过法院调解或其他方式,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

失均已履行完毕;

5、肇事者通过道歉并额外赔偿被害方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由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6、满足当地公检法等部门制定的其他地方

性要求。)

三、一般自首的认定

只要当场报警就能认定为自首了吗?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发生交通肇事后如要成立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

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么,何谓自动投案呢?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

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报案方式包括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

投案,且当司法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

事实的;

3、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

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将伤者送医救治,而委托他人

先代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的;

5、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经亲朋好友规劝后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潜逃的;

2、肇事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3、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4、肇事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的;

5、经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等其他被动归案的。

何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

又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四、特殊情形下的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

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

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

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

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

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

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

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

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

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考虑肇事者真

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

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所以,在这一案件中,笔者主要考虑肇事者案发后能将伤者安

置在安全的地方,且周边有群众在场看护,案发后能主动拨打110

报案,在从离开现场到返回现场仅间隔20分钟,再根据其行走路线

确是前往交警处理中心,认罪态度良好,笔者出于上述考虑,对肇

事者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找人冒名顶替后再返回现场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查出自己曾喝了酒或者没有驾驶证,因此责任会加重,于是就让同

乘者或亲朋好友代替自己承担责任,在现场经交警的一再询问下再

如实交代真实肇事者的,能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这

样的交通肇事案,交通事故发生后,A为了逃避自己酒后驾车的加

重责任,而让自己的弟弟B来冒名顶替,在交警到达现场勘查后,

确定被害人已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交警告诉B说应按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以为只需要被拘留几日的B此时便通知A让

其前来接受调查,此时A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自首需要满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求,在案例中,A

是未被办案人员抓捕的情况下主动前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满足自首的要求,能认定为自首,但由于存在冒名顶

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故在案子的实际处理中,虽认定为自首,但量刑上不具有优势,即在量刑上受到很大程度的

影响。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我国每年发生许多起的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近几年我场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行驶,这就体现了某些人对于交通法规的漠视。我整理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看看。 在了解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可以说,如果某些肇事车辆车主不肇事逃逸,而是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也许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了。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年级 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 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 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臵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案情: 2002年9月22日,原告石某乘坐被告万某驾驶的鄂J10601小客车到团风城关。当车行至阳线张家塆板场路段,遇被告易某驾驶的鄂J10545农用车从支路转弯至主干路。因石某晕车,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被易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其伤诊断为开放性粉碎型骨折。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两车未接触。另公安交警部门还查明万某无证驾驶,并受被告胡某雇请。公安交警部门以石某无证驾驶为由作出了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易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无果,石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胡某,易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2369.86元。 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石某左手损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是石某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石某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与石某左手损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万某无证驾驶与石某左手损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万某违反交通法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考虑到万某无证驾驶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处在一种危险的状态之中,故判决石某自己承担诉请损失的60%;万某承担诉请损失的35%,因万某系胡某雇请,其责任转承由胡某承担;易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而上诉。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判决万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易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石某承担30%的责任。 点评: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两级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是两级法院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其中关键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差异所决定的。 虽然9’22交通肇事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是一,二审法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官有没有自由裁量权或应不应该给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都在争论之中。而现实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作出,无时无刻地不在行使着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而经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已不可再现且已消灭的事件、过程作出的判断。由于每个法官的社会生活经验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社区自然环境不同,人际交往不同,逻辑思维方式不同等,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会有不同的结果。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除了当事人自认外,很大程度上对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必需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推定,已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法官这种对证据的认定及推定,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9’22交通肇事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认为,原告石某左手损伤系石某自己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其损害结果与他的行为“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应负主要责任;二审法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而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负责。这与一审法官认定石某应负主要责任的判断结果是不同的,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我国特色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2001年7月11日晚,聊城市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某酒后驾一辆新东风货车在路上行驶,突然驶向路边,将一对正在骑自行车的母亲某及其儿子撞出十几米远。司机某为逃避责任,慌忙逃窜。被撞的母子俩,母亲由于失血过多死在医院,儿子虽未死亡,但脑部严重受伤,丧失说话能力,而且颅骨还需要进一步的整形固定手术,否则,生命就有危险。而且一只腿将终身残废。肇事司机某在出事第二天即被抓获。犯罪人某被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院判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三十万元。但是犯罪人某本来就是东借西借刚凑好钱卖了车,搞运输还不到一个月,自己的债就欠了一大笔,根本就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的当事人。某的丈夫许某仅从犯罪人某那里强制执行得到三万元,连儿子十分之一的医疗费都达不到。从此,许某一家的命运非常艰难,为给儿子治病,他想尽了一切办法,连自己的工作都丢了,最后终于保住了孩子的生命,但是一系列的后遗症还需要进一步治疗。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许某迫于无奈之下又实施抢劫并致人重伤,最后自己被关进了监狱。儿子留给许某年迈的父母照顾,最后死去。 这个案例中许某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有效地赔偿,恶劣的处境又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是悲惨的,更是发人深省的。据笔者调查,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为数不少。这不禁使我们反思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制度,是不是我们忽略了什么。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如何对待犯罪加害人,即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对犯罪被害人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受害人遭受犯罪人的侵害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又恶性循环产生受害人向加害人的角色易变,对社会造成再次侵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受害人的不同状况,建立一种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抚慰机制――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以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感情,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和他们的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精选)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引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篇一: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原告:李XX(系受害人李XX之父),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149号。 原告:朱XX(系受害人李XX之母),女,生于19XX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X,男,生于19XX年2月17日,住XX市XX区XX乡XX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简称人保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XX、朱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XX驾驶XXXX公司所有的甘XX号运输型拖拉机,从XX市XX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镇,当车行至XX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市公安局XX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XX交通肇事一案,经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XX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XX20XX年5月购买后于20XX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杨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篇二: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地提高,而汽车的大规模进展上路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看得见的威逼。因此,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峻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讲明都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量刑情节予以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本文要紧围绕这一罪后行为,结合本律师实际接触到的案件,就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量刑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展开,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差不多条件的要求进行一些粗浅探讨。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应进行严格而全面的判定,结合相关法理和刑法原则,充分和正当的发挥明白得适用刑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的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这也是在一些案件中,被简单认为,不管任何缘故,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行为,就属于逃逸的行为理由。然而那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躲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赶忙停车,行为人必须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

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确实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因此有观点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爱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笔者对此观点持确信态度,然而此观点还不够全面。行政法规尽管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 可罚性。 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手段性,应当有刑法谦抑的观念。当社会上显现某种侵犯法益的行为时,人们第一应当想到的不是刑事立法,而是应尽可能由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都不能足以爱护合法权益时,最后才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停车、报警、爱护现场等都不是最重要的,这些行为或是法定义务差不多上为一个思想服务的,即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努力抢救伤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之因此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并非单纯要处罚肇事者的逃跑行为,而是对肇事者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被害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身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差不多给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用民事、行政责任差不多不能完全爱护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而只能借助最后的屏障—刑法来调整和爱护。在此基础上肇事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b3539762.html,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违反我国道路交通规定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的知识。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 (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问题分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问题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能否和解 交通肇事罪属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交通肇事罪是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会免除处罚,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应属一般交通肇事罪。 2.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属于上述第二款“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3.刑事和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建议 当事人是否进行刑事和解(进行合理赔偿)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仅是在不同的环节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同。 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交通肇事罪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上诉状范例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肇事罪上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肇事罪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陈xx,男,汉族,1xx2年11月3x日出生于xx省内乡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xx省内xx县xx镇xx村前和25号。xxx1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xxx1年4月2x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渭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市渭城区人民法院xxx1年x月21日xxx1渭刑初字第xxx2x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x%-4x%;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

有认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x%-4x%;有以上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较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汇总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 (一)犯罪客体 (1)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三)犯罪主体 (2) (四)犯罪主观方面 (2)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浅谈交通肇事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自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2 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 - 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 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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