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表 1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表 1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表 1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卫生化学检验)

注:1.以上禁限用组分的要求请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具体产品的具体要求。

2.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组分,具体请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第一部分。

SONY禁用物质一览表-中文

以下僅針對華陽產品有關的材質做說明.詳細的資料請參閱SONY SS-00259文件 Sony的SS-00259規範中針對以下八大項需管控物質做了3階段的時程管控. 1. 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 2. 含氯有機化合物(多氯聯苯, 多氯奈丸, 氯化石蠟, Mirex and 其他的有機氯化合物) 3. 含溴有機化合物(多溴聯苯, 多溴聯苯醚, TBBP-A-bis, 其他的有機溴化合物) 4. 有機錫化合物(三丁基錫, 三苯基錫化合物) 5. 石綿 6. 偶氮化合物 7. 甲醛 8. PVC及其混合物 鎘 level 1---需馬上禁止使用: 包材;注塑膠料裡的穩定劑,色料,染劑(<5PPM)及顏料;標籤;漆包線;印字膠;油漆,油墨,表面處理(電鍍),漆包層 Level 2---01/01/2005前需廢止: 錫材(鎘含量在20PP以上的錫材) Level 3---尚未明定廢除時間: 因為信賴性考量在電鍍材料所加的鎘. 鎘含量的測試方法請參考SS-00259-1-2002 鉛 level 1---需馬上禁止使用: 包材; PCB板上的油漆,油墨和顏料. Level 2---04/01/2004前需廢止: 零部件的外PIN電鍍?端子焊錫; 塑膠或橡膠裡(只針對外露的產品,也就是會與人接觸到的產品)的穩定劑,色料,染料,油漆和油墨(LAN-MA TE膠殼((對於塑膠和橡膠允許含量<100PPM)); Level 2---01/01/2005前: 所有非level3的部分.含鉛量小於85%的錫材; 含鉛量大於1000PPM(0.1%)的

Level 3---尚未明定廢除時間: 零件內部用來焊接的高溫錫材部分(只含鉛量大於85%的錫材)含鉛量大於0.4%的銅合金; 含鉛量大於0.35%的鋼合金; 含鉛量大於0.4%的鋁合金 鉛含量的測試方法請參考SS-00259-1-2002 汞 level 1---需馬上禁止使用:包材; 顏料; 油漆及油墨; level 2---01/01/2005前需廢止: 所有非level 1及level 3的部分. Level 3---尚未明定廢除時間: 都是針對燈而言. 六價鉻 只有機及非有機化合物.有機鹽及非有機鹽及其他物質(金屬物質及合金部份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level 1---需馬上禁止使用: 包材; level 2---01/01/2005前需廢止: 油漆或油墨; 防腐蝕處理的部分 多氯聯苯(PCB) level 1---需立即禁止使用: 所有用途(電容,潤滑劑,絕緣劑,變壓汽油液,塑膠裡的阻然劑等) 多氯奈丸(PCN) level 1---需立即禁止使用(含三個或更多的氯原子基): 油漆及潤滑劑等 氯化石臘(CP) 針對短鏈的氯化石臘物質並有以下要點: C10-13, 氯含量超過50%以上 level 1---需馬上禁止使用: PCB板(及其附件), 櫃子 Level 3---尚未明定廢除時間: 非level 1的部分

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欧盟禁限用物质

近几年,我国橡胶工业在环保和节能方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欧盟(EV)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我国橡胶制品的出口形成了“绿色壁垒”,特别是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欧盟有关电子电气的RoHs指令,使我国橡胶工业面对更加严峻的局面。换一个角度看,为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生产场所也要加强环保。橡胶工业是能耗较大的行业,面对能源日趋短缺,橡胶企业存在着潜在危机,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笔者关注橡胶行业的环保问题已有多年,并多次呼吁橡胶行业的同行们要重视环保,期望本文能引起业界人士更大的关注。 1 环保 橡胶工业的环保包括两个课题:一是使用环保的原材料,二是尽量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1.1 橡胶制品原材料的环保 要求生产出来的橡胶制品不含有超过限定值的有害物质,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致癌物。 1.1.1 重要的环保法规 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的环保法规,其中欧盟最为严格,而我国却相对滞后。 欧盟成立以来,传承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共体(EC),发布了许多有关环保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avice),其中以指令为最多。 欧盟重要环保法规中涉及橡胶的主要指令(下文EU-D表示欧盟指令)有: ①EU-D 67/548/EEC,系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指令; ②EU-D 76/769/EEC,系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品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 ③EU-D 94/62/EC,系有关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规定了四种重金属的极限值; ④EU-D 2000/53/EC,系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简称ELV指令)涉及铅、镉、汞和六价铬; ⑤EU-D 2002/95/EC,系有关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简称EEE RoHS指令)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2006年7月1日实施。 ⑥EU-D 2003/113/EC,系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指令。 其他国家也有一些环保法规,重点有德国《关于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TRGS 552、TRGS615、TRGS 905,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只有通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可的GLP(Good LaboratoryPractice)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才能获得欧盟的认可。 1.1.2 主要的禁/限用有害物质 欧盟及其他国家环保法规对某些具有一定危险特性的物质实施了禁用和限用,这些物质中许多具有致癌性(诱导有机体突变)。 笔者综合各种资料,将可能涉及橡胶制品的主要禁/限用主要有害物质列于表1。表中致癌性资料系根据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发表的有关评价化学物质对人类致癌危险性的一系列论文获得的信息。

化妆品卫生标准

修改记录 目录 ..

人员卫生规 (3) 生产车间更衣规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 1 目的 规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

2 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 ..

RoHS禁限用物质技术标准

RoHS禁/限用物质技术标准

目录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 (5) 4.1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控标准 (5) 4.2产品中有害物质申报要求 (5) 4.3 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标准 (5) 4.4 电池中有害物质的管控标准 (5) 5 有害物质检测 (6) 6 标识要求 (6) 6.1 有害物质符合性区分标识 (6) 6.2 物料材质标识 (6) 6.3 电池标识 (7) 7 有害物质符合性确认 (7)

禁/限用物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委托设计、制造的产品所包含的部件、材料及生产所需使用的辅助材料、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售卖的所有产品、及产品所有的部件/材料/配件等、以及提供给最终客户的产品的所有包装和所有将随产品交货的间接原料(例如说明书,使用手册,广告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以下仅列出RoHS及其修订指令、WEEE指令及标识标准、隔指令、包装指令和电池指令及其标识标准,及塑胶产品的标识标准,根据企业的需要,可适当增加或删减所需的引用文件) Directive 2002/95/EC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5/618/EC 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5/717/EC amending for the purposes of adapting to the technical progress the Annex to Directive 2002/95/EC Directive 2005/747/EC amending for the purposes of adapting to technical progress the Annex to Directive 2002/95/EC Directive 2006/310/EC amending for the purposes of adapting to the technical progress the Annex to Directive 2002/95/EC, as regards exemptions for applications of lead Directive 2002/96/EC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 91/338/EEC amending for the 10th time Directive 76/769/EEC (Cadmium Directive) Directive 91/157/EEC on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containing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93/86/EEC adapting to technical progress Directive 91/157/EEC Directive 98/101/EC adapting to technical progress Directive 91/157/EEC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 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范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 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

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围 本规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3.2 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引起皮肤红斑,其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 3.3 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SPF):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可如下表示: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SP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防护皮肤的MED 4 SPF测定方法 4.1 光源:所使用的人工光源必须是氙弧灯日光模拟器并配有过滤系统。 4.1.1 紫外辐射的性质:紫外日光模拟器应发射连续光谱,在紫外区域没有间隙或波峰。 4.1.2 光源输出在整个光束截面上应稳定、均一(对单束光源尤其重要)。 4.1.3 光源必须配备恰当的过滤系统使输出的光谱符合表1的要求。光谱特征以连续波段290 nm~400nm的累积性红斑效应来描述。每一波段的红斑效应可表达为与280nm~400nm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November 2005)。 化妆品卫生规范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产品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 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含醋酸铅的染 发剂除外 砷10 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料要求

绿色产品化学物质禁(限)用标准规范手册A_0

Green Product Chemical Substance Specification Standard Hand Book 页码Page No.﹕第2页共16页 目录 内容页次 Contents Page a.封面 (1) b.目录 (2) 1.目的 (3) 2.范围及权责 (3) 3.名词定义 (3) 4.参考资料 (3) 5.流程 (3) 6.主要规格说明及检查项目……………………………… 3~14 7.附表……………………………………………………… 15~16

Green Product Chemical Substance Specification Standard Hand Book 页码Page No.﹕第3页共16页 1.目的﹕ 关于构成OPTOpower产品的零件、设备及针对供应商之管理,对原物料及成品中所含成分属环境冲击及有害环境之禁用物质做有效的量测与监控。 2.范围及权责: 2.1本标准使用于本公司设计、制造或任何贴有OPTOpower的商标进行销售或发布的产品,包括所有部材及维修零件皆适用,及供应商使用在生产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其它对产品造成污染之工具及耗材等。 2.2部件和材料的适用范围: ①包括半成品。例如:印刷电路板组件、模组等组装部件等。 ②包括附件。例如:零件之附件、特性资料等。 ③包括产品所使用的附属材料。例如:胶带、焊接材料、粘结剂…等。 ⑷包括所有部件的包装材料。例如:栈板、托盘、打包带、纸箱、塑胶袋、胶带、标签、缓冲材料、印刷油墨及涂料等。 3.名词定义:无。 4.参考资料﹕ 4.1欧盟WEEE 2002/96/EC 4.2欧盟RoHS 2002/95/EC 4.3欧盟91/338/EEC镉含量指令 4.4欧盟94/62/EC及2004/12/EC包材指令 4.5sony-00259部材&材料中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规定 5.流程:见附件7.1《文件流程图》及7.2《禁用物质各阶段文件流程》 6.主要规格说明及检查项目: 6.1环境管制物质如表6.1所示,为宏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必须管制的环境物质,本办法6.2 中各管制物质之含量标准与法规依据,应确实执行。

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标准

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标准

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标准 生效日期: SF-CMS-QR-01E 注: 1、对于以上禁用的有害物质,供货商现在可以书面承诺不含有。 2、以上带“★”的禁用有害物质,要求供货商提供检测机构(如:SGS、ITS、TUV)的检测报告。

3、规定为限用的有害物质,供货商提供的物料如果含有,请制订减少使用计划,以至达到禁用。 4、此清单所禁用/限用的有害物质是根据:欧盟RoHS指令、REACH法规、SS-00259最新版、Delta <10000-0162>要求以及其它客户要求中最为严格的要求。 供货商已知悉以上内容,请负责人签名、盖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不使用有害物质协议书 甲方: 乙方(物料供应商): 为了建立全球的绿色家园及应对欧盟RoHS指令和REACH法规,甲方为持续改进IECQ QC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并修改了《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标准》。坚持不断的遵守HSF(无有害物质管理)的方针:禁止和限制使用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提升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感,为客户和社会提供绿色产品。为此,甲方对各已方(物料供应商)作如下的要求:1、乙方供给甲方的原料或辅料如现在能承诺不含或不使用甲方《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 标准》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的,请即时传真或速递《不使用对环境有害物质承诺书》于甲方采购部,同时提供RoHS 2.0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有必要时,甲方有权到乙方抽样给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以此来确保其真实性。 2、乙方供给甲方的原料或辅料如不能承诺不含或不使用有害物质的供应商,请尽快送样到 权威机构检测,证明是否含有鹰达行《禁用/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及标准》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 3、检测也可委托甲方进行,但必须是书面委托,且经双方确认后生效,检测费用由乙方承 担。 4、如乙方在指定的检测机构已经进行了产品检测,且保证产品是按相同工艺相同原料生产 的,甲方视其产品检测报告有效。 5、如乙方改变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等生产时,请一定重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和保证书。 6、请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赔偿和承担。 7、希望各乙方(物料供应商)也建立不使用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实施RoHS指令和遵守REACH 法规,建立绿色生产平衡,乙方也必须不定期对其供应商进行考核验证,保证其物料来源及生产过程不受污染。 10、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 此协议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补充,请各乙方务必予以配合为谢!

化妆品卫生标准(DOC)

修改记录目录

人员卫生规范 (3) 生产车间更衣规范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范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范 1 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内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随意进出各自的工作现场,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尽可能减少出入次数。因需要离开生产车间上洗手间,必须脱掉工作服、鞋、帽,

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标准

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消毒对象所用消毒剂的原料清单,包括对人体皮肤粘膜、对医疗器械、对生活饮用水、对餐饮具、对瓜果蔬菜、对物体表面及对环境消毒所用消毒剂的原料成分清单。同时规定了消毒剂配方中的禁用、限用物质。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从事消毒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和使用进口消毒剂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剂 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本标准规定的消毒剂,包括化学类、金属类、植物类及生物类及由发生器或生成器产生的臭氧及臭氧水、酸性氧化电位水、二氧化氯等。 3.2 活性物质 active substance 在消毒剂配方中,对有害微生物具有广谱或者特殊杀灭作用或抑制作用的物质。 3.3 惰性成分inactive substance 在消毒剂配方中,起防腐蚀、护肤、稳定、定剂型、调解酸碱度等作用的非活性物质。 3.4 CAS编码 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number 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订的登记号,该号是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 3.5

解读 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 《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包括清洁:清洁面部、身体皮肤和毛发,如洁面乳、沐浴液等;护肤:保护面部和身体皮肤,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老化,使之润泽、光滑、细腻、柔软等,如护肤霜等;美容修饰:美化面部、体表和毛发,以达到美容和改变容颜的作用,如胭脂、眉笔、口红、染发剂、烫发剂等;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制汗腺或掩盖等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身体不良气味的作用,如除腋臭的产品、香水等。除此之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所列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大类特殊功能,但其宣传内容应严格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是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在此基础上,《规范》对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都提出了具体的卫生要求。 《规范》要求化妆品终产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化妆品终产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如下规定:(1)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黏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2)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g)。卫生化学质量方面,化妆品终产品中有毒物质汞、铅、砷、甲醇分别不得超过1、40、10、2000mg/kg的限量。微生物学质量和卫生化学质量只是对化妆品卫生质量最基本的要求,也只是普通化妆品常规卫生质量的检测指标。 《规范》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包括规定了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原料和允许使用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此外,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 (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介绍

上 汽 商 用 车 技 术 中 心 企 业 标 准 CVTC 22001—2015(2) 代替CVTV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 Automotive parts and material —Requirements of prohibited & limited substances 2015-09-30发布 2015-09-30实施 上 汽 商 用 车 技 术 中 心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发 布

CVTC 2200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本标准)代替CVTC 22001-2013,与CVTC 22001-2013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4.1增加了B类禁限用物质; ——4.2 增加了不同禁限用物质的分类管控方法; ——5.2增加了禁限用物质检测的拆分细则; ——5.3修改了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统一按照GB/T 3051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禁限用物质的测试; ——6.2.1 按照最新的六价铬试验方法修改了六价铬的合规判定原则; ——附录C新增了B类禁限用物质清单、检测方法及限值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车身及造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车身及造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茜、杨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VTC 22001-2010; ——CVTC 22001-2013; ——CVTC 22001-2015。

化妆品中的禁限用物质

化妆品中的禁限用物质 化妆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其原料安全至关重要。原料使用必须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不得超标使用限用物质,不得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化妆品中常见限用物质有防晒剂、去屑剂、防腐剂等,只要不超过法规要求的剂量使用在产品中便是安全的。 化妆品中常见非法添加的禁用物质有糖皮质激素、汞、抗生素(氯霉素、甲硝唑)、苯酚。1糖皮质激素 主要用于医疗用药物,如999皮炎平,肤轻松、艾洛松、皮康王等。具有抑制炎症、减轻症 状的作用,如一些不良厂家将激素掺进嫩肤、美白的化妆品中蒙骗消费者,消费者长期使用 含有激素成分的化妆品,皮肤就会产生如同上瘾的症状,只要停用,过敏症状就会加重。2汞 俗称水银,属于重金属的一种,不得作为原料添加。使用汞超标严重的祛斑类化妆品,除了对皮肤产生直接危害外,汞也会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损害人体神经系统、肾脏、造血系统、肝脏以及生殖系统,造成不孕不育。 3抗生素 能杀灭细菌且对霉菌、支原体、衣原体等其它致病微生物也有抑制和杀灭作用。化妆品中抗生素违规添加多见于祛痘、除螨类化妆品,起到祛痘效果。消费者使用起来可能对于消除红肿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这类抗生素的物质不能长期使用,面部长期小剂量的接触抗生素一方面可以诱导耐药菌株的出现,另外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皮肤的过敏或者是药疹。 4苯酚 一种常见的化学品,是生产某些树脂、杀菌剂、防腐剂以及药物(如阿司匹林)的重要原料,对人体皮肤及粘膜有腐蚀性,可抑制中枢神经或损害肝、肾功能,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咳嗽、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可能导致皮炎,严重可以致癌致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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