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反垄断

垄断与反垄断
垄断与反垄断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 Vol.10 No11 Feb. 2004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王为农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以“技术标准”为切入点,以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判例为素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针对美、日、欧对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评介,以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1201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不断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产品①的规格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正在我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化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生产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也给消费者使用相应产品、享用相应的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难想象,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没有了标准,消费者将会如何使用其手中的信息产品,彼此间将如何进行信息的交流,产品的使用者将如何形成必要的网络。例如,如果盒式录像带、CD没有实行规格的标准化,那么消费者在租用和使用这些商品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同样,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常的通讯联系就无法实现。 按着设定主体不同,我们一般可以把标准分为3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2 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它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的弊端———即产生了妨碍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在享用标准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来关注一下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标准化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在这里,笔者仅以“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为限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 “事实上的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 网络效应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 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利用者越多,则构成网络的每一个成员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1]。通常,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领域,在其创立的初期,一般都存在着企业为谋求自己所确立的网络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活动。这种竞争,最初都是在以各个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自不同的网络之间进行的。例如在电脑行业,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与苹果公司的MS-DOS系统之间存在竞争。随着其中某一系统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由于“追随消费效应”的存在而出现消费者急剧倒向该系统的现象,由此便使得这一系统的网络占据了垄断地位。 (二)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专有标准”策略 一般地,由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所确立的“事实上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依靠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确保其正常实施的。若没有知识产权的守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复制和仿冒等手段使用其标准,并进入到其“事实上的标准”所 收稿日期:2003-11-11 作者简介:王为农(1961-),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

垄断的含义

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垄断的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的形成: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追逐利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积聚,即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不断地扩大资本。在资本积聚的基础上,竞争又引起资本集中。这主要是通过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或建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的。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结果,使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个部门已被少数大企业所控制的阶段,必然会形成垄断。因为,一方面,在少数(几十个甚至几个大企业)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定,使垄断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企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造成中小企业同它们竞争的困难,从而使居于压倒优势的大企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 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 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 第一节、垄断 (一)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垄断是指人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 生产和市场进行垄断,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 一种市场状态。 垄断的认定: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2、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垄断的两大特征: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例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 (二)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 垄断。 独占垄断 寡头垄断 联合垄断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3、根据垄断对法律的态度,分为非法垄断与法、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大多数国家把公用企业的垄断视为合法垄断;烟草、

酒类有独占经营权….. 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角度。 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垄断垄断具有导致减少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累机制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人为壁垒的研究 2、社会学角度。 “垄断具有负价值”的社会价值观 经济学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学理论是从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谴责的。 3、法学角度。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经济学对垄断和垄断危害性的描述、社会价值取向对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召唤、法学思想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化这三个方面的理论综合促成了反垄断法的产生。 (二)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经验的方法,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垄断形式加以概括,结合中国国情用列举方法表明法律对垄断的禁止态度。 我认为,对垄断进行定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二是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

浅析我国税制改革

浅析我国税制改革 ——从国际税制改革看我国税制改革 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结合国际税制改革体系,对 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工作作了多方面的思考。首先,叙述了我国目前税制体系。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情况、国际税制改革的基本特点、现阶段经济 社会面临的新情况以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等方面,阐 述了新时期我国税制体系的缺点。三是结合国际税制体系对新时期我国税制改 革的方向和目标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从国际税制改革看我国税制改革,对我国 今后几年的税制改革工作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税制改革必要性政策建议国际 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 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 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在为政府履行职能、筹集收入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可以调节微 观主体的行为,进而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我国税制改革一直在进行,纵观世界 各国,国际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拓宽税基简化税制、减轻税负、突出环保、 强化调控,其中,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中立并重是最基本特征。其对我国税制 改革的启示在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绿色税制、改革完善主要税种等。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 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 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 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 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环境存在差异,在税制 改革目标和内容上都各不相同,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税制改革和国际税制改革 呈现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尤 其是个人所得税)比例严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 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现加快趋势。目前,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了或者超过了30%。二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末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断行为在互联网经济里反而较为少见。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在相关行业里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或者说在其相关行业中的替代性较差,所以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会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产品、拒绝提供产品或限制提供产品等手段来达到企业目的,而这些行为通常会伤害消费者或者对其潜在竞争对手造成沉重打击,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降低市场效率。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有的时候国家其实比较提倡同一类型的公司百花齐放的,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消费者才能够在同一类型当中选择出质量更好的。但是也因为这样,才导致同一行业之间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同一行业的垄断,这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国家才制定了相关法规来制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那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

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经营者能够开展自由、有效的竞争。所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保障经营者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保护的对象不同。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在许多国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作侵权行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更多的则是体现为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首先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二、从联系角度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密切关联: (1)终极目标基本相同。作为竞争法的分支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终极目标都在于促进和维护自由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财政问题浅析及对策研究

地方财政问题浅析及对策研究 地方财政问题浅析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的困境 一、分税制改革下的地方财政 1994年进行的旨在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改革意义。同时分税制改革大幅度调整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2%提高到了1994年的55.70%,此后一直维持在50%以上,2010年这一比重达到51.1%。相应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大幅下降。但是,地方政府因为更接近当地民众,更了解本地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偏好等信息,能够更好地提供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所以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并没有随之减少,地方政府实际发生的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呈现不断上升趋势,2010年这一比例达到82.2%。可以说,地方政府面临财权事权严重不对称的局面。 二、增值税“扩围”下的地方财政 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 的比例进行分成;而对于营业税,属于中央营业税的只有铁路运输、各银行总行等少数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全部属于地方所有。目前,我国营业税收入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半壁

江山,以2010年为例,地方税收入总额为20522.55亿元,其中营业税11004.57亿元,占当年地方税收入比重为53.62%。一旦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出现变动,整个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已经形成共识。所谓增值税“扩围”,是指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的减少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扩围”必将造成营业税税基的缩小和地方财政减少,如何解决地方财政问题,成为增值税“扩围”面临的最大挑战。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解决地方财政问题的思路 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为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损失,政府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改革: 第一,最简单的思路就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增值税“扩围”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应在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大头,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适度提高地方税收比重。目前,增值税75∶25 的分成比例激励作用逐步减弱,尤其是增值税“扩围”改革后,需要重新调整分成比例,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积极性,也确保地方政府收入不致因增值税“扩围”而降低。 第二,把加大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作为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若将中央政府增加的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给地方政府,则改革的阻力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不改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内容提要:进一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民经济面临两个比较急迫的问题。第一,受到需求方面的严重制约,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对就业、收入和收入分配形势产生了持续的压力。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妨碍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对人民群众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信念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能不能顺利解决两大问题,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解决上述两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进-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关键之举。 政府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及其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国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

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已经展开,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的经济资源,其范围和深度都大大增加。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凭借各自掌握的资源在市场上追逐收益、福利和利润,正在成为新的经济行为准则。 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市场经济。主要表现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享有决策自主权;在许多命脉部,独家国有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正在变成数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寡头垄断竞争”:虽然还是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开始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在许多命脉产业的边缘地带和有关联的产业环节,非公有经济包括外资开始进入。所有这些,使得我国原先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始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投融资和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 但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呈现了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严重障碍。无论政府垄断命脉行业和部门在过去有多么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的状况要求我们不失时机地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必须看到,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研究中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其健康运行。近年来,有些学者在这面作了一些研究,发表了一些看法。本文拟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谈谈意见。 一、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 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这涉及到我国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以及制定怎样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西方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垄断现象严重;而我国规模化程序一般都较低,远不如西方国家。我们当务之急是发展规模经济,鼓励兼并联合,组建集团,而不是反垄断。 诚然,垄断是经济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是一种规模经济。从社会经济发展史角度说,它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和表现形式,因而是一种社会进步。规模可以出效益,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可以得到合理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因而对、对消费者、对社会都有好处。也无可讳言,我国的规模化程度总的说来确实不高,适当扩大规模,追求规模效益是很有必要的,这方面大有潜力可挖。在当前改革中为了对进行调整改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本结构,也需要鼓励兼并、联合。此外,扩大规模,发展大型和大型集团,也是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但是,也应明白,规模并不等于效益,并非必然带来效益。规模出效益要有条件,即经济规模的扩大要合理化:首先,这种规模化应当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竞争的结果,市场的选择,而不是违背经济规律单凭主观意志所为;其次,当扩大规模以后还要加强内部分工协作,健全管理机制,否则也不可能有效益。在我国,政府对于产业组织结构的调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主要应重在引导,而不能越俎代庖,替“拉郎配”。凡这样以政府行为勉强撮合的间的兼并与联合,看来是规模化了,但多半无效益或效益不佳。这就是人们所谓的“规模不经济”。 而另一方面,的规模化如果使单个或间的联合达到对特定市场形成垄断和支配地位的程度,则会产生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制竞争的后果。限制竞争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机会;使少数大或集团能够操纵市场和价格,妨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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