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反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垄断与反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垄断与反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谈谈中医的科学性

谈谈中医的科学性 [摘要]目的探讨有关中医科学性争议的实质。方法从中医的自身特点和科学的定义以及目前科学发展现状进行观察,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加以分析。结果中医科学性的争论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结论中医的科学性争论,是社会意识形态内的文化冲突,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矛盾发展的产物,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 [关键词] 中医科学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目前在社会上有一种中医否定论,认为中医不具备科学性,应该予以淘汰和废除,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一百多年来,关于中医的争论几乎没有停止过,早在清末就有人发表《废医论》来讨论中医存废的问题。自上个世纪初西方现代科学技术(包括西医学)引入中国以来,有关中医前途命运的争论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初北洋政府的“教育系统漏列中医案”;第二次是1929年的“废止中医案”;第三次则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医被视为“四旧”,成了清除的对象。进入二十一世纪,2006年10月7日在全国各大媒体、网站上火爆传播的《促使中医中药退出国家医疗体制签名的公告》引发了本世纪新一波中医科学性的争论。 那么中医有没有科学性?对一门学科的科学性争议为什么会争议了上百年?下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 1、中医的定义 中医完整的说,应该称为中医学,中医学是在中国产生,经过数千年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具有独特理论体系,并有丰富的养生和诊疗手段的传统医学[1]。按照“中国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名词,中医学是“以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经验为主体,研究人类生命活动中医学中健康与疾病转化规律及其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保健的综合性科学”。 对一门学科的科学性讨论,应该从他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中医学的理论特点有两个: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整体观念,是中医学关于人体自身的完整性及

论中医存在的合理性

如何看待中医 周五六七节张迎超41032041 我个人认为中医存的在有一定合理性。 在西医没有传入中国的几千年里,中国人民中医预防治疗疾病主要依靠的就是中医。医学关乎人类疾病生死,试想: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以及当代信赖中医疗效的人士怎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接受“一文不值”的中医治疗呢?一个没有疗效、没有价值的医学又怎么可能流传几千年依然生机焕发呢?因此这就从历史角度为我们找到了中医存在的合理性。 中医作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它代表着中国文化对于人,对于生命,对于健康与疾病的认识,这些认识与西方文化对于人,对于生命,对于健康与疾病的认识不同。中医的主要价值在于中医理论,而不是几味中药的疗效,也不是针灸等传统疗法,其核心是中医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独特的生命健康观点。中医理论是直接建立在中国文化与哲学体系之上,两者不可分割的;而中药则是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成果,同样是与中医理论不可分割的。所以,把中医理论与科学对立起来,从而否定中医药文化的做法,完全不可取,因为它否定的不只是中医理论,也绝不止于中医药,而是等同于否定整个中国传统文化。这样的做法完全不可取。 当今潮流下曾有人大喊要取缔中医,结果遭到了中囯卫生部和中外许多有识之士的坚决反对,我同样觉得这完全是对中医的错误认识。中医和西医各有所长,西医的分科比较全面,比较细。看某些急病,西医的见效比较快,对于需要动手术的大病,那也必须找西医,这些都是大家公认的。然而,中医也并不是一无是处,相反,我觉得中医在很多方面比西医强,具体归纳有以下几方面:(一)西医误诊的可能性大,中医误诊的可能性小 中医是由人来查病,通过望、闻、问、切,查出毛病,对症下药,发生误诊现象极为少见,一般情况下中医不可能随便给你扣过什么病的帽子。 西医则往往靠仪器检查,有些仪器查得比较准,比如比超,有些仪器查得并不准,比如拍片子。 (二) 西药副作用大, 中药副作用小. 西药都是化学药品, 副作用大, 有些说明书上就明写着有种种不良反应.

论中医的科学性

论中医的科学性 摘要: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文化生活中,科学已经取代儒学而成为了最高的价值准则,中医也已淹没在科学主义的潮水之中。中医以自己的特色应用现代科学、科学哲学原理阐释和发展着传统中医体系。一些学者开始质疑中医的科学性,用近代科学的严格定义来界定中医是不是科学本身就是不科学的。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发展着的对自然界的认识,它的判断仅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的医学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 中医的源头是哲学,由其哲学思想引导,再通过漫长的历史实践形成,它的研究与发展处处引经论典。有些医术洋洋洒洒几十万言,其实真正对临床有明确指导意义的不会超过几千个字,这明显与现代科学相去甚远,直接导致其科学性遭到了质疑。 本文从中医的理论基础、起源发展、哲学性,以及中西医对比等几个方面来说明中医的科学性问题。关键词:中医;哲学;科学 1.中医的起源、发展 中医在中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认识和治疗疾病的经验,一直被视为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中华民族长期与病魔作斗争的过程中,中医逐渐总结经验并升华成理论知识,通过长期的实践验证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医理论体系,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然而,自从现代西方医学伴随着现代科学和西方文明传入中国以来,有关中医是否具有科学性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有人提出废除中医1。因此,说明中医的科学性就成了中医存废之争的重中之重。 中医理论主要是以古代自然哲学为基础,吸收了哲学和自然科学的伟大成就,通过哲学辩证法的思想,从认识和掌握人体功能状态的变化规律角度,从整体上揭示了人体生命活动的规律,形成了一种研究人体复杂体系的理论和研究方法2。中医理论中天人合一论是中国传统哲学关于天人关系学说在生命观念中的演绎;整体恒动论是在天人合一论前提下对人体生命活动的再认识,其特征是整体性及运动的系统辩证方法;而体质相异论也着眼于不同的人之间的体质差异性,从形态类型到心理、生理因素,个体的差异性是决定治法、用药的重要依据3。 “中医”二字最早见于《汉书·艺文志·经方》,其云:“以热益热,以寒增寒,不见于外,是所独失也。”故谚云:“有病不治,常得中医。”“中医”这个名词真正出现得到鸦片战争前后。4东印度公司的西医为区别中西医给中国医学起名中医。这个时候的中医的名称是为和西医做一个对比。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 Vol.10 No11 Feb. 2004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王为农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以“技术标准”为切入点,以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判例为素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针对美、日、欧对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评介,以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1201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不断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产品①的规格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正在我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化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生产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也给消费者使用相应产品、享用相应的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难想象,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没有了标准,消费者将会如何使用其手中的信息产品,彼此间将如何进行信息的交流,产品的使用者将如何形成必要的网络。例如,如果盒式录像带、CD没有实行规格的标准化,那么消费者在租用和使用这些商品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同样,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常的通讯联系就无法实现。 按着设定主体不同,我们一般可以把标准分为3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2 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它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的弊端———即产生了妨碍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在享用标准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来关注一下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标准化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在这里,笔者仅以“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为限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 “事实上的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 网络效应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 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利用者越多,则构成网络的每一个成员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1]。通常,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领域,在其创立的初期,一般都存在着企业为谋求自己所确立的网络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活动。这种竞争,最初都是在以各个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自不同的网络之间进行的。例如在电脑行业,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与苹果公司的MS-DOS系统之间存在竞争。随着其中某一系统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由于“追随消费效应”的存在而出现消费者急剧倒向该系统的现象,由此便使得这一系统的网络占据了垄断地位。 (二)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专有标准”策略 一般地,由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所确立的“事实上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依靠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确保其正常实施的。若没有知识产权的守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复制和仿冒等手段使用其标准,并进入到其“事实上的标准”所 收稿日期:2003-11-11 作者简介:王为农(1961-),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

垄断的含义

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垄断的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的形成: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追逐利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积聚,即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不断地扩大资本。在资本积聚的基础上,竞争又引起资本集中。这主要是通过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或建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的。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结果,使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个部门已被少数大企业所控制的阶段,必然会形成垄断。因为,一方面,在少数(几十个甚至几个大企业)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定,使垄断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企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造成中小企业同它们竞争的困难,从而使居于压倒优势的大企

中医存在缺陷

中医是一种黑箱理论?中医存在缺陷(组图) 廖育群 中医药有没有科学性之二理论 有些人认为中医是一种黑箱理论,问题在于,不是阴阳理论说不清,而是其作用的具体过程说不清。 中医本天成,妙手偶得之? 在记者所接触的所有中医学研究者当中,他们对中医学的评价几乎无一逃脱“博大精深”四个字。 “有关中医知识的来源,经验所得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却是用先验的理论模式来构造它。”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所副所长廖育群研究员说。 专家能举出足够多的例子,分析中医“神”到让众多人“痴迷并膜拜之”的理由。 据了解,人如果尿不出来,古人会类比到自然界中车轴运转的不灵活,根据“以滑养窍”的理论,寻找东西来治疗。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医书中记载,小便不通用米汤治疗,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不过后来发现米汤治疗无效,再后来发现将滑石磨成粉后服用,效果很好。 先验的神妙之处居然得到现代医学证实。西医后来发现,摄入滑石粉,符合化学上溶质分子渗透利尿原理,滑石粉提高了肾循环时的渗透压。 “如果我们仅仅是实践,我们绝对不会想到说试试滑石粉,而中医通过类比的思维方式,在漫长的历史阶段通过各种方式来寻找药物来实践,没有效的就被淘汰了,有效的就被留下了,不能简单地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就是从实践中来的,这种类比就是它的理论之一。”廖育群研究员说。 “中医理论化”是个迟到者 今人始终在探讨中医的理论状态。“我们要了解传统中医,才能把握它嬗变的秘密。”九三学社社员、中国中医药研究院教授史大卓告诉记者,“但传统中医并不是指古代中医。” 传统的中医学理论包含了哪些内容?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导师黄启福教授试着做简洁的概述:中医学的理论以“阴阳五行学说”当作方法论,把“证候”作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以“藏象经络”、病因机理为核心,包括诊法、治则及方剂、药物理论在内的独特、完整的理论体系。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博古通今的传统医学,它的系统的理论化过程却是从上个世纪中期姗姗起步的。据廖育群研究员介绍,中医理论系统化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才正式开始,那时刚成立了中医学院,将其纳入学院教育,中央委托南京中医学院编制第一版教材,才对中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 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 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

浅谈中医科学性 自然辩证法大论文

摘要 作为我国丰富文化历史留下的瑰宝,中医随着中华文明的进步发展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关于中医是否是科学的争议也从未间断过。结合中医和科学的基本定义,中医在实践过程和研究的结论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是符合科学的。而科学定义不清、民族自卑感的影响以及中医被歪曲利用等因素,成为中医科学性问题争论存在的原因。中医应该看清现实,不必在科学性问题上做过多的纠缠,如何继承、如何大力发展真正的中医才是当前要注重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中医;科学性;争议 中医是我国丰富文化历史留下的瑰宝,随着中华文明的进步发展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医带有浓厚的古代哲学色彩,所以关于中医是否是科学的争议从未间断过。自上个世纪初西方现代科学技术引入中国以来,有关中医前途命运的争论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初由北洋政府主导的“教育系统漏列中医案”;第二次是1929年从行政上的“废止中医案”;第三次则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医被视为“四旧”成为了清除对象。进入二十一世纪,2006年张功耀等人发起的《促使中医中药退出国家医疗体制签名的公告》在全国各大媒体和网上火爆传播,引发了本世纪新一波中医科学性的争论。到现在,中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依旧站定自己的观点,随时都有可能再爆发新一轮决定中医走向的争论。 每当提到中医是否是科学这个问题,必然不能避免地涉及到中医和科学的定义。完整的说,中医应该称为中医学,它是产生在中国并经过数千年发展而形成的一个具有独特理论体系,是有丰富的养生和诊疗手段的传统医学,是研究人体生理、病理及疾病诊断和防治的一门学科。中医拥有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理论知识和经验,是在自发的辨证法思想及古代朴素的唯物论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为医学理论体系。 在科学发展史上,科学的定义都是人们从某一个侧面对于科学的本质特征做出的论证和描述,其概念非常难以界定。由于科学本身在不断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给科学下一个永久不变的定义几乎是做不到的,关于科学的定义也众说纷纭[1]。1888年,达尔文曾提出:“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做出结论。”这句话指出了科学事实与规律的内涵,即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2]。《辞海》1999年版写到:“科学: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体系。”而法国《百科全书》上则定义:“科学首先不同于常识,科学通过分类,以寻求事物之中的条理。此外,科学通过揭示支配事物的规律,以求说明事物。” 我们知道神农尝百草的故事,明白中医研究的结论和结果在实践检验过程中也具有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从检验结果这一点来说,中医是具有科学的特质的,即来源于实践,符合科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从中医理论体系来说,中医学说包括藏象学说、体质学说和经络学说等学说在内,以其独特视觉反映了现实世界多种现象的本质联系及其运动规律;另外,中医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中医存废论争中的逻辑错误

中医存废论争中的逻辑错误 王华生 在古典逻辑中,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都可以称之为不矛盾律,即是在同一命题、同一语句、同一理论背景中不能自相矛盾。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他认为我们的思维是建立在两大原则之上的,一个是矛盾原则,即思维中不允许自相矛盾;另一个就是充足理由原则:“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北京大学陈波教授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要有充足理由。具体要求有以下三点:一是对所要论证的观点必须给出理由;二是给出的理由必须真实;三是从给出的理由必须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否则,就会犯“没有理由”、“理由虚假”和“推不出来”的错误。充足理由律在于确保思维的论证性。 陈波教授举例说:古代,一家有祖孙三代。爷爷经过寒窗苦读,由农民子弟考中状元,做了大官。不料他的儿子却游手好闲,一事无成。但他的孙子却考上了探花。于是,爷爷就经常抱怨他的儿子,说他们家就他一个人不争气。但他的儿子却说:“你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你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我比你争气!” 陈波教授解析说,一个人是否争气,主要看他自己的作为,而与他父亲、儿子的作为没有多大关系,因此,那位儿子所引用的证据与他所要证明的结论“我比你争气”不相干。 在中医药学存废论争中,我们看到教授们常常犯那位儿子类似的逻辑错误。 我们首先来看张功耀教授的逻辑错误: 在《告别中医中药》(《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四期)一文,张教授说:“在知识界的名流中,主张废除中医中药有居多,其中包括严复、蔡元培、章太炎、梁启超、陈独秀、鲁迅、张东荪、蒋梦麟、丁文江等。经过120多年艰难地探索,笔者认为,对待中医中药的正确态度是自觉地与之告别,而不是人为地去废除它。”初看,“主张废除中医中药的知识界名流居多”似乎是“告别中医药”的充足理由。但仔细来看,哪一部分多首先必须给读者提供一个基数,在基数上才能区分何者居多,何者居少。因而至少存在这么几个问题,一是何为名流?二是名流到底有多少?三是主张废除中医药的有多少?主张保有与发展中医药的又有多少?沉默的有多少?他们分别占多少比例?因此,张教授的“告别中医药”结论“推不出来”。 在《中医诸“优势”辨析》(《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12期)一文中,张教授比上一篇文章似乎精细多了,给我们提供了一组数据,这些数据是用来论证“告别中医药”的合法性的,他的数据是告诉我们,在古代,当中医药与西医药处于同等发展程度与水平时,两个地区的平均期望寿命是大体一致的,当中医药学落后于西医药学时,中国的平均期望寿命低于西方的远多,而当西医药引进中国时,则中国的平均期望寿命大大提高了。这种论证似乎是雄辩的。但却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医学医药是影响甚至决定平均期望寿命的唯一因素。影响平均期望寿命的因素有许多,许多的专家对此进行了探索,这里不再重复。我们所要说的是,张教授在这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数据与结论不相干”。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 第一节、垄断 (一)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垄断是指人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 生产和市场进行垄断,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 一种市场状态。 垄断的认定: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2、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垄断的两大特征: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例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 (二)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 垄断。 独占垄断 寡头垄断 联合垄断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3、根据垄断对法律的态度,分为非法垄断与法、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大多数国家把公用企业的垄断视为合法垄断;烟草、

酒类有独占经营权….. 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角度。 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垄断垄断具有导致减少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累机制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人为壁垒的研究 2、社会学角度。 “垄断具有负价值”的社会价值观 经济学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学理论是从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谴责的。 3、法学角度。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经济学对垄断和垄断危害性的描述、社会价值取向对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召唤、法学思想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化这三个方面的理论综合促成了反垄断法的产生。 (二)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论中医术语的翻译策略

论中医术语的翻译策略 谭卫国 (上海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中医术语翻译的研究现状,然后分别论证异化、异化加注、归化、归化加注以及异化、归化并用这五种翻译策略应用于中医术语英译的可行性。文章强调:中医术语英译策略的选择是灵活变通的,处决于翻译原则、翻译语境和翻译目的之综合考虑。关键词:中医术语;翻译策略;异化;异化加注;归化;归化加注;异化、归化并用 一、引言 中医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富有浓厚的民族文化特色,与西医迥然相异。中医翻译是我国文化传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大意义毋庸置疑。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医翻译和中医翻译研究不断进展,成果迭出,欣欣向荣。光就中医术语的翻译而言,已有不少论著问世,而且出版了两个《国际标准》①,可谓成就斐然。王奎教授(2010)精辟地综述了《中医基本名词术语中英对照国际标准》中的翻译原则和方法,郑重地指出了中医术语多语种翻译的巨大意义。李照国教授早在1996年就提出了中医术语英译的原则与方法,并论证了其可行性。2008年,李照国教授在他的重要学术专著中详尽地探讨了中医名词术语英译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并就两个《国际标准》所收录的4000余条中医术语的英译作了系统的比较研究,资料翔实,分析客观,实用性强;同年,他进一步研究中医术语英译国际标准化问题,通过对中医术语进行分类比较,提出和论证了国际标准化的概念、原则和方法。他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和普遍的应用价值。刘法公(2000)结合丰富的实例创造性地论证了中成药名的翻译规律,强调中成药名的翻译不能望文生义,译者务必确认药名的内涵,遵循翻译规律,选用适当的词语。王宝勤(2003)从中医术语的特点、语义和逻辑关系以及词类结构等方面,论述了中医专业术语和普通词汇翻译的处理办法。王雪松、周美启(2005)就中医术语英译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究,实例颇多,分析合理,并提出了有效对策。李静(2012)就中医术语英译标准化研究成果作了简述。胡雅丽(2011)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探究了中医术语的翻译方法问题。鉴于迄今为止似乎很少有人从归化、异化策略的角度比较系统地探讨中医术语的翻译问题,本文试图就此做一尝试。 纵观我国和世界的翻译史,异化和归化虽然早就有人以不同的名目提到过,但作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对应概念,还是在翻译研究出现“文化转向”之后,于1995年由美国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 Venuti)在其专著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中提出来的。异化(foreignization)和归化(domestication)与直译和意译有所不同,这里不加探讨。在韦努蒂看来,归化策略倡导者采取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外语文本符合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入译入语文化,而异化策略实施者则对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采取民族偏离主义的态度,乐意接受外语文本的语言和文化差异,把读者带入外国情景(Venuti,1995:20)。换言之,异化策略要求译者向作者靠拢,采取相应于作者使用的原语的表达方式来传达原文的内容;归化策略则要求译者向译文读者靠拢,在译语中采取译文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来再现原文的内容。 中医术语具有丰富而深厚的文化内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应其英译的翻译策略理当是多元化的,单靠异化和归化是远远不够的。下面分别论证异化、异化加注、归化、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经验的方法,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垄断形式加以概括,结合中国国情用列举方法表明法律对垄断的禁止态度。 我认为,对垄断进行定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二是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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