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前提。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最后到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苏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0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范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因此,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范的含义界定

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什么是法律规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对于法律规范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但这一理论却遭到了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新分析法学派认为,如果命令就是法律,那一个人冲到银行抢劫,命令柜员把钱拿出来,那么这个人对柜员所下的命令难道也是法律?这显然是为人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奥斯丁的命令说因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而衰落下去。第二种理论是哈特倡导的规则说,哈特认为法律是由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首要规则是义务性的规则,但由于首要规则会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这三种缺陷,因此哈特又设计了三种授权性的次要规则来进行补救,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将法律规则区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并不是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出发,将规则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认为次要规则是依附于或依赖于首要规则的。第三种理论是德沃金提出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它所主张的关于法律是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人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因此德沃金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模式的学说,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防止相反的改变)。而德沃金所说的原则是指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

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以上关于政策、原则的定义出发,必须减少车祸的准则是一项政策,而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则是一个原则。最后一种理论是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提出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认为,“法律”一词在不同的人口中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但在司法领域中指的是作为审判案件的权威性资料。而这权威性资料则是由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组成的。其中,律令要素是指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实际调整人们行为的要素;理想要素是指规定法律的关于哲学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目的的要素。理想要素和律令要素构成了主体意义上的法律。技术要素则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等,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要素,它作用于审判案件的途径,不能独立存在,总是依附于律令要素和理想要素,是一种程序性要素。

我国法学界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长期采用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认为法的要素只有法律规范一种。前苏联的这一学说的源头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和哈特的规则说。但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法律规范说提出了质疑,其中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并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本人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采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①也有学者提出了与法律规范说本质上相同的学说,他们都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法的要素只有一种,只不过用了不同的名称,例如拉伦茨称为规整,[1]黄茂荣称之为法律规定。[2]笔者认为既然是以规范功能为标准,将这一法律要素称为法律规范更易于为人所接受。本人觉得法的要素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应当包括独立性,每一个元素都是独立的个体,就像法律的细胞一样。而我国的法的三要素说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法律概念是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含义的变化会对法律适用有很大影响,例如,美国宪法早就规定了“人生而平等”,但对于“人”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是始终未变的。美国建国初期允许奴隶制的存在,没有将奴隶视为人。而林肯解放奴隶后,长期将“平等”这一概念理解为“隔离而平等”,实行种族隔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才开始打破种族隔离的观念,将“平等”理解为今天意义上的平等。虽然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概念不具备独立性这一特征,它需要衔接词才能组成语句,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的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是内容高度抽象化的准则,原则上不能用其直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辅助依据或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等。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使其无法独立地发挥作用。我国有时出现过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有关二奶的案件,但那只是特殊情况,不能体现法律原则的独立性。因此说法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要素构成的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法的要素应当是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因此法的要素应当只有法律规范一种。但要注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不同的,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的内容包含于法律条文之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法律规范,有些法律条文只是技术性的。并且有时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才能组成一条法律规范,一条法律条文有时也会包含两条以上法律规范。由此,本人得出结论,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

2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若干主要理论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但由于人们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出发点、坚持的基本原则、运用的方法等的不同,不同的人因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主要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2.1 观点1: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

这是前苏联法学家的观点。前苏联法学家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

逻辑要素构成的。其中,假定是指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

评析:三要素说曾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通说。但现在已为大多数法学家所摒弃,因为他们认为制裁这一逻辑要素表达的主要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在法律规范中,除了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之外,还有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的后果。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那么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制裁”这一词语的含义根本不能表达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甚至不能完全表达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比如关于撤销的后果即不能表达,而只能表示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并且,“处理”一词所要表达的含义与其在中文里的本身含义有很大差别。“处理”这个词语在中文里的意思有三种:1、作谓语时,指安排(事物)、解决(问题)等。2、指减价或变价出售。3、用特定的方法对工件或产品进行加工;使工件或产品获得所需要的性能。这就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造成学术交流中的不便和实践操作的困难。正是由于三要素说具有的这些缺陷,才会被普遍批判,被其他学说取代。

2.2 观点2:法律规范=假定+处理

假定是指规范适用时所应具有的事实、情境、条件等;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这是西方学者提出的学说。例如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是假定,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处理。

评析:西方学者的这一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三要素说的缺陷。但正如这一理论自己解释的那样,“处理”本就是行为规范。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行为规范,就会出现矛盾的地方。因为这第九条法律条文是一条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本质上可以说是调整行为的规范,也即行为规范。既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行为规范,那么也可以说它是法律规范。但这第九条法律条文很明显应该只是一条法律规范,如果说一条法律规范包含了另一条法律规范,这就与法律规范的含义相违背。因此西方学者的观点并没有完全克服三要素说的缺陷。

2.3 观点3: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如果把“当事人订立合同”与“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分开,“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就变得莫名其妙。因此,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者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权利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的归结两部分构成的。

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法理学者提出的这一理论与上述的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没有了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的缺陷,但又产生了新的缺陷。以上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为例,假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权利,“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是义务,那法律后果的归结这一部分又体现在哪里?只能说这一理论太形而上学了,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需要改进。

3 本文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模型

针对现有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学说的缺陷,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比如笔者认为黄茂荣教授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即黄茂荣教授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两部分组成的。[2]虽然本人认为黄茂荣教授的观点比较合理,但本人却又不完全赞同,因此在他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本人自己的观点,即笔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其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后果是由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和消灭而导致的结果。理由如下:(1)构成要件只是对法律事实的进一步抽象分析,而这抽象分析有可能没有涵盖所有法律事实,遇到无法处理的社会问题。例如,刑法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①犯罪主体;②犯罪客体;③犯罪主观方面;④犯罪客观方面。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①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虽然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因此具有更严密、体系强优势的三要件说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但这并不能说明三要件说就是完美的理论,而是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任何理论都会暴露出其缺陷,现在四要件说暴露出了缺陷,以后三要件说也会出现不足。所以用构成要件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是有局限性的。并且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也提到构成要件是从案件事实中总结出来的,[1]但他却也选用构成要件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这说明他也没有认识到法律事实的范围是大于构成要件覆盖的范围的。另外,黄茂荣采法律效力来做法律规范的另一要素也是有问题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一般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里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却没有规定人们如何行为,而只是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也没有规定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因此用法律效力来做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并没有做到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合理抽象。而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了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更准确的解析。

(2)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内涵比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更抽象,根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做出法律判断需要的时间比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更多。因此采用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作为逻辑要素可以得到更高的效率。并且学界与实务界对法律事实的定义比较清晰,基本达成了共同的认识,而对于构成要件的争论比较多,如果根据构成要件的含义审案,有可能导致法官在判案时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出现同等情况却不同等对待的情形。

(3)采用法律事实作为逻辑要素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采构成要件,不同的阶级会从自己的阶级利益出发,提出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构成要件学说,产生阶级矛盾。而如果采法律事实,可以更好地表明法律是注重事实的,处理法律问题时不因行为人阶级的不同而不同,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出社会和谐的局面。

所以,本人认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采用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来表达是对法律规范

更好的解析、抽象。

总之,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是法理学中一项颇具技术性的工作,要充分运用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判断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使其从理论走向实际,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否则,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理论难逃束之高阁的命运。

注释:

①笔者虽然认为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采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但笔者对法律规范的定义与前苏联法学家是不同的,后文将给出笔者的定义。

参考文献:

[1]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44.

[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6.

[2] (136).

[1] (133).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egal Norm Analysis

Abstract:To analyze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egal norm, we should first know the meaning of legal norms, which is the premise of analyzing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egal norm.Model law, there are four main theory:1.the command of Austen said;2.Hart's rule;3.Dworkin’s principle of rules, policies,mode;4. Pound's law, technology, ideal model.Starting from the standard view, law norm is the only law of elements, is the smallest unit of code to an independent function of law.Finally, about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egal norm theory,the former Soviet jurists' theory of assumes,processing,sanctions,the western scholars’theory of assumes,processing and legal scholars attributed to Zhang Wenxian as the representative's theory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ule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regulation.Finally, based on the ideas of Professor Huang Maorong put forward views,that law is composed of legal fac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wo elements.

Key words:logic structure of legal norm;Legal logic elements;Legal fact;legal consequences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多种规范行为准则的方式,最主要的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种,下面让我们分别介绍一下: 一、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分领域和层次的。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公德作对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道德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有;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 继承性人们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凝聚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广泛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道德。 简明性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基本的生活共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共道德规范,更是简明了。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㈠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是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而且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倡导讲文明、懂礼貌、守礼仪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㈡助人为乐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该做的事,看做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道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别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㈢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公用的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秩序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都能物尽其用,用有所值。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法律逻辑学简答题

一,简答定义的规则,以及违反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 1义必须相应相称.,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你的逻辑错误。 2定义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不能用负概念去定义正概念.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否定一的逻辑错误. 4定义必须清楚确切.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 二,简答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区别. 1.思维进程的方向不同.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而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般. 2.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性质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其结论是必然的.而归纳推理的结论则一般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其结论一般是或然的._ 三、简答直言命题的种类,写出其逻辑形式公式,并分别描述其主、谓项的周延性情况. 1.全称肯定命题.SAP.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2.全称否定命题.SEP.主项周延,谓项周延. 3.特称肯定命题.SIP.主项不周延,谓项不周延. 4,特称否定命题.SOP,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5.单称肯定命题.SAP.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6.单称否定命题。SEP.主项周延,谓项周延。- 四、简答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1.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 2.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3.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4.两否定前提推不出任何必然性结论。 5.如果前提之一是否定的,则结论也是否定的l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 五、简答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写出其有效的推理形式.规则: 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 2.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有效的推理形式.1.肯定前件式 2.否定后件式. 六、简答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举例说明它的一个有效的推理形式”规则: 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 2.否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举例说明:如果物体不受外力作用,那么它将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 七、简答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并写出其有效的推理形式。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一、道德与法律是两种基本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生活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的方式作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生活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2、法律规范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范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生活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的生活方式。

辩一辩: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罪不罪”就含在“对不对”之中,但是,许多“对不对”却不是“罪不罪”的问题。 二、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针对的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2.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3.评价作用。法律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违法及其违法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针对的对象为他人的行为。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于违法者的制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5.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91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特点的原理和准则。①法律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属性: 1.具有道德性。“法律原则通过自身的协调反映了我们的道德情感,使法律获得了道德特征,获得了道德权威”②; 2.具有法律性。它们之所以被称为法律原则,是因为它们已经被法律确认下来,成为法律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 法律原则是法律与道德相联系的桥梁。 法律原则,尤其是一般法律原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知道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一)概括性 它们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赖以存在并从其中逻辑地展开的精神价值内核。它们集中表达了各自领域法律的价值诉求,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二)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精神内核,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更强,法律的稳定性集中体现在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法律规范以及某些法律制度的变化,正是为了使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规定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原则所体现的政治目标和道德价值。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③ (三)指导性 法律原则对法律的创制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废除和修改的方向。 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从层次看 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 在法律原则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它们是整个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部门法原则必须与宪法原则保持一致。 (二)从调整范围看 1.基本原则 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 2.具体原则 ①参加张文显:《二十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第391页。 ②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21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81页。

法律与逻辑

法律与逻辑 内容摘要:法律与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逻辑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缜密的思维,使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法、辩论方法等。本文将要讨论逻辑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本文还将讨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法律逻辑关系 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研究逻辑基本规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与合理性规则。即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般逻辑理论,还要研究涉法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和法律辩论逻辑。但是我们能否说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我们能否在法律中机械地运用逻辑学?例如在法律中并不是像逻辑学那样非真即假的二值理论,法律中会出现中间形态,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真值情况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逻辑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任务之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一、逻辑对立法的作用和局限 微观上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极具技术性,这种技术性是法律思维(主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和法律语言表达的综合体现。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原则和立法政策,也要讲究法律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恰当性。这些也都是逻辑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逻辑理论,才能使各法律条款概念准确,结构严谨。例如,每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形式逻辑也有其局限性。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形式逻辑理论来看,该规范以“有??的权利”的表达方式授予了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这是一条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其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只能是“可以这样行为”。倘若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既然法律仅仅是认可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相互继承遗产,更不可能禁止他们相互继承遗产。换句话说,夫妻也可以不相互继承遗产,他们有权放弃法律的授权。若继续追问下去,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制定上述法律规范呢?夫妻双方为什么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呢?显然这种形式逻辑有其局限性,因为由逻辑构成的法律规范背后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逻辑对司法的作用和局限 法律制定出来其目的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也离不开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官们审理案件则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即法律逻辑学上所称的审判三段论方式。例如我国法官受理了一起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他们会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规范作为审理本案的大前提,接着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

思修论文---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经过高中的苦苦挣扎。9月我们怀着期待与憧憬的心情踏入大学的校园。梦想与激情将在这里起航。我们怀着不同的人生追求,与相亲相爱的朋友分道扬镖。蓦然回首。想起高考前与朋友曾彼此诉说各自的美好,而又看似垂死挣扎的苦苦寻梦。我们彼此感触对方那紧张的脸庞,祝福对方。考后是匆匆的离别。只道句:路很长,多坎坷,一路走好。如今站在大学门。我们又多了一份责任,一份重担。我们已离步入社会越来越近。但法律未曾远离我们,我们必须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幸福快乐。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的建设者。倘若不知法律我们可能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给我们的亲人带来无限的创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建设祖国报答父母的前提条件。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以前那些由于民族、国家、地域等因素造成的阻碍日益减少,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区域性经济合作日益加强。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都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以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解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在公共生活中需要有法律来维护它的安定有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法律无论是在古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 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 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 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 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

法律规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以下几种: 1、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3、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4、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以上作用可以在案例分析中详尽体现, 案例一: 情急以刀刺人自残难逃刑罚 有了矛盾不冷静处理,情急之下刀刃相见,刺伤了别人自 己又后怕,悔恨中把自己刺成重伤,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自己还难逃法律的处分。近日,被告人张引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 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二: 长安区三学生高考前夕抢劫被捉 三个就要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聚在一起闲聊时觉得抢劫挺 刺激的,于是乘着酒兴进行抢劫,不想竟然抢到了以前的同班同学,当场被同学认出,不一会就被民警抓住。而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 己触犯了法律,还给民警说自己要参加今年的高考,希望能早日回 去复习功课。办案民警直叹可惜可悲。

问题三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专题六树立良好社会公德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准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 (三)、评价作用 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 (四)、强制作用 1、何谓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 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 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五)、教育作用 1、何谓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指的是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 3、法的教育的意义: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惩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章119条。实施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有着“离老百姓最近”美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周里,搜罗了一批新法实施后的最新案例,管中窥豹,以帮助群众更好地熟悉这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起施行。其规范了两种人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从规的角度出发,法律规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功能的最小单位。最后到关于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逻辑结构;法律规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0 法律规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因此,对法律规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的含义界定 要分析法律规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什么是法律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对于法律规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但这一理论却遭到了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新分析法学派认为,如果命令就是法律,那一个人冲到银行抢劫,命令柜员把钱拿出来,那么这个人对柜员所下的命令难道也是法律?这显然是为人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奥斯丁的命令说因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而衰落下去。第二种理论是哈特倡导的规则说,哈特认为法律是由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首要规则是义务性的规则,但由于首要规则会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这三种缺陷,因此哈特又设计了三种授权性的次要规则来进行补救,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将法律规则区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并不是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出发,将规则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认为次要规则是依附于或依赖于首要规则的。第三种理论是德沃金提出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它所主的关于法律是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人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因 此德沃金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模式的学说,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防止相反的改变)。而德沃金所说的原则是指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

法律逻辑学复习笔记

矛盾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 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A+B=C 不能同真,不能同假 反对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 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A+B按逻辑关系不同来分合取式、析取式 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之间,其内涵越大,则外延越小;反之,内涵越小,外延越大。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法律事实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结构

第二章法律结构(法律的构成要素) 在中国当代的法律实践中普遍认为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构成。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具体而言,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 1 认知功能 2 表达功能 3 构成功能 4 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 主体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关系概念,是指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客体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支票等。 事实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犯罪中止等。 2 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法律概念的确定程度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 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解释。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和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征: 1 微观的指导性。 2 较强的可操作性。 3 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含义(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主体的问题。) 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 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既要考虑其全面性,又要考虑其简练性。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解为由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结构

. 精选word范本!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结构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含义和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的要素即法是由哪些基本的因素或元素组成的。它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缺少的基本成分。一般认为,法的要素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是指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它是构成法律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判断一个法律条文是否是法律规则,关键是看是否规定了特定的法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适用于一类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否则就不是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结构又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法律规则的结构主要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指适用该法律规范的特定情况。任何法律规则,都只能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特定的环境下被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法律规则才能发生效力。具体地说,可以分为时间条件、地点条件等。 例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时间条件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其主体条件是“赠与人”。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规定的人们的行为规则。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要素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大体上有三种类型:(1)可以行为的模式。即允许人们做或不做一定行为。在法律条文中的一般表述是“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等。(2)应当行为的模式。即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的表述是“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等。(3)禁止行为的模式。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的表述是“不得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某行为的合法性,并对此加以保护甚至奖励。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否认某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加以撤销甚至制裁。 例如:《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如果两个登记结婚者符合了法定的结婚年龄,那么就会得到法律的肯定,在具备其他条件后可以领取结婚证;但如果低于法定的结婚年龄去登记结婚,就会得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不能领取结婚证。 在理论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的。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 这次可我们主要学习了什么是法律要素,什么是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结构 以上就是本次课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法律逻辑作业解析

法律逻辑作业解析 下列语句各表达何种类型的复合命题?请分析其逻辑结构,指出其逻辑常项和变项,并写出其逻辑形式。P130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具有侦查权。?± ●联言命题。若令p=公安机关具有侦查权,q=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r=国家安全机 关具有侦查权,则其逻辑形式为:(p∧q∧r)。该命题的逻辑常项是:?°并且?±,逻辑变项是:p、q、r。 ●(2)?°钱匣上那个痕迹是大拇指印,但它既不是被害人留下的,也不是参与现场 勘查的任何人留下的。?± ●联言命题。若令p=钱匣上那个痕迹是大拇指印,q=钱匣上那个痕迹是被害人 留下的,r=钱匣上那个痕迹是参与现场勘查的人留下的,则其逻辑形式为:(p∧~q∧~r)。 ●该命题的逻辑常项是:?°并且?±,逻辑变项是:p、q、r。 ●(5)?°不懂得使用炸药或者没有条件获取炸药的人,不可能是本案的作案人。? ±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若令p=凡是懂得使用炸药的人,q=凡是有条件获取炸药的人, r=是本案的作案人,则其逻辑形式为:(~p ∨~q)→~r。该命题的逻辑常项是:?°如果?-?-那么?-?-?±(语言表达式略),逻辑变项为:p、q、r。 ●(8)?°不努力学习而想取得好成绩,这是不可能的。?± ●联言命题的负命题。若令p=努力学习,q=想得好成绩,则其逻辑形式为:~ (~p∧q)。 ●该命题的逻辑常项是:?°并非?±(借助于语词?°不可能的?±来表达),逻辑 变项是:p、q。 规范命题P160 ●结合语句含义,用符号表示出下引《刑法》第249条的命题结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令A=煽动民族仇恨的, ● B=煽动民族歧视的, ● C=情节严重的, ● D=情节特别严重的, ● E=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F=处拘役, ● G=处管制, ● H=处剥夺政治权利, ● I=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则《刑法》第249条的命题结构如下: ●{[(A∨B)∧c]→[(E∨F∨G)∨H]}∧{[(A∨B)∧D]→I} 演绎推理 ●运用三段论推理的知识,将下列议论表达的三段论推理排列为典型的推理形式(若

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 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评价强制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以上作用可以在案例分析中详尽体现, 案例一: 情急以刀刺人自残难逃刑罚 有了,矛盾不冷静处理,情急之下刀刃相见,刺伤了别人自己又后怕,悔恨中把自己刺成重伤,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自还是难逃法律的处分。近日,被告人张引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 案例二: 本应进考场却进看守所 长安区三学生高考前夕抢劫被捉 三个就要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聚在一起闲聊时觉得抢劫挺有刺激性的,于是乘着酒兴,付诸行动,不想竟然强到了以前的同班同学,当场被同学认出,半天工夫就被民警抓住。而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还给民警说自己要参加今年的高考,希望他们早日回去复习功课。办案民警直叹可惜可悲。 案例三: 无钱上网抢劫出租车司机身陷囵圄悔恨莫及 2007年4月16日晚,家住西安市灞桥镇的于某(18岁)李某(20岁)窦某(21岁)在灞桥吕家堡村某网吧内上完网后,在灞桥边上闲逛。他们三人辍学后,在附近的建筑工地打工为生。平时挣的钱不够上网花费,便经常在附近的学校诈骗学生的生活费以供其挥霍。这时,他们三人决定将“弄钱”的目标锁定在过往的出租车司机身上。此后,他们三人用同样的作案手法于4月19日和23日在灞桥附近分别对三名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抢劫。共抢走现金2500元,手机4部,赃款赃物被三人平分,供其吃饭上网和挥霍。事后了解到于某是从小跟奶奶长大的。一想到奶奶年龄大了,没人照顾,又为自己担心怕,于某写了一份忏悔书。 ——摘自西部法制报2007年5月26日第八版案卷再线 以上案例的共同点就是当事人对法律不很了解,没有或不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或一时冲动(冲动还是因为自控能力不强,法律意识不强)没想到自己随后的身陷囵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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