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突破

姓名:许飞学号:14210270182

浅析合同相对性突破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

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之规定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反思中国《合同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内涵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突破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在古典契约法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20世纪进入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与19世纪相对封闭简单的经济基础相比,现代商品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经成为合同法的新的经济基础。如果再继续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国的法官、学者及立法者不得不打破常规,更新法学思想,修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适应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合同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特殊情形中第三人的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相应的突破,具体突破情形如下: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合同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这种权利的配置反映出当时对所有权的重视和保护,也反映出当时存在着相对轻视使用权、收益权的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的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就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又被称之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这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本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形,以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者之间是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其中的债务人的原因,债权人不得已而向与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次债务人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很容易看出这是对合同主体、合同责任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撤销权诉讼中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外,还有受益人或受让人出现,并且当受益人或受让人存在过错时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合同的效力在此时已经可以对抗受益人或受让人了,因而也就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此种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且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种合同就称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之为“受益人”。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不是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也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仅仅享有其中的权利。可以看出,第三人既不是缔约的主体也不是义务的承担者,合同却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正因为如此,学者一般均认为,此类的合同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四)保护第三人的契约

“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制度的含义是指特定的契约一经成立生效,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如果违反了此类义务,就应该对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所受的损失、损害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负赔偿责任。德国拉伦教授认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系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之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之上,此等附随义务应扩张于对负有特别照顾保护义务之特定第三人,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义务为内容的法定债之关系。”“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制度的确立,使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照顾、保护义务,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从此可以看出,此类的合同也应该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意义

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适应经济生活、解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最终的目的是在于定纷止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让各利益群体重新找到利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未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故合同的效力本不应该及于合同外第三人。但是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往往又会出现合同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在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不敢妄下定论,所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真正地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的情况也有法可依,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任何一项的制度构建都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是市场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解决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时候,暴露了其明显的不足,这样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就有可能存在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如还依据原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去调解新出现的问题,必然造成社会的不公正,背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三)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根基,它确保了合同法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约束合同相对人,确保合同利益顺利实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作为对合同相对性的补充,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更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四、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各国立法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也规定了一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亦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前我国正处于法典化阶段,应当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我认为,我国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方面完善时应当从如下具体制度着手:

第一,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债法和合同法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同时,要承认并进一步规范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兼顾公正、衡平利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起到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

第二,完善债的保全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代位权、撤销权只是做了简单的规定,致使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有许多不便。应详细规定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权利种类、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行使期限、举证责任、抗辩理由、行使效果等等,从而使债的保全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我国不仅要肯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利益给予第三人,还要规范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其应得利益的权利以及享有这种权利的条件。同时,明确合同当事人约定给予第三人利益后,是否可以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等方式来消灭已约定给予第三人的合同利益,以及行使此行为的条件。详细地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的相关制度,从而满足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的需求。

第四,还应该进一步规范“买卖不破租赁”、代理等制度。在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债法、民法典的同时,还要注意其它相配套的单行立法,如:保险法、海商法、产品质量法等。

结语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律关系,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都会影响该项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应该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国情出发,以适应现代交易的新需要为目标,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突破,实现我国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国际化,从而使修正后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法律制度发展更加合理化,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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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考号:姓名:毛肖君 【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因而在当代合同领域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比较出发,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分为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内容相对性及合同责任相对性三部分,并分别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

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 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派生原则,一直以来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所认可,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整个合同法领域乃至民法领域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充分释放社会生产力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频繁、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诸多冲击和挑战,为更好的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学界称之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先从两则相关案例开始探讨。 案例一:谢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向原告谢某采购石子、黄沙,陆续欠下13万余货款,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买卖合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为谢某和陈某,鉴于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买受人陈某应承担给付货款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不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二:石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雇佣原告石某进行挖机作业,尚欠5万余挖机作业款未付。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挖机作业欠款。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为劳务合同的直接雇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虽非劳务合同当事人,但其作为劳务成果的实际接收人,在承包期间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且无法证明已与陈某结清工程款,应对陈某拖欠谢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述两则案例被告相同,案情相似,两则案例中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项目部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体现在《合同法》内。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基于显示的考虑,在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这种突破应是对相对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例外规定。既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能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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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

合同的相对性不得擅自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不得擅自突破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又称债的相对性,指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此规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2004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商业网点工程,2004年9月,建筑公司经开发商同意与某网架公司签订了《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网架公司分包网点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拨付方法、时间和比例由建筑公司支付给网架公司,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网架公司按约施工,2004年11月28日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2005年8月,网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总包商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总包商建筑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由于开发商未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致使其未向网架公司支付,因此拖欠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自己仅与建筑公司有总包合同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其应向合同相对方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已成为社会性的问题,拖欠原因多数由于建设方投资资金不足造成的。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维护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6条在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工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这一规定无论是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相对性的不足,在实践中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仍须严格遵照法定的特定条件。此规定适用前提首先要求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工程存在着违法分包或转包,由于《建筑法》明令禁止工程的违法分包和转包,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多为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由于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事实上,实际施工人在无效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以自己的物化劳动已经全面履行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据此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已经取代最初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的合同关系。应当讲,转包和违反分包合同无效其相对性也相对弱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约束力,此时,实际施工人由于实际施工行为的存在事实上近乎于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向其主张工程欠款。但仍须注意的是,为平衡兼顾发包人的利益,《解释》也同时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局限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 围绕本案存在承包和分包两重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建筑公司和网架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两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开发商与网架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架公司是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公司,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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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 一、合同相对性概述 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 [内容摘要]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合同相对性的定义、内容、意义以及原则例外谈谈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合同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的定义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已经确立。在罗马法上,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①债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是对人权,为维护债权的诉讼是针对特定人的诉讼。 在英美法上,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内容主要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两大法系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②但是应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后文将进行介绍。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对主体带来一定利益,而义务则会为义务人带来一定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

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论文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 一、合同相对性概述 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

产生效力。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3〕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到(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规则,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利他合同。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罗马法逐渐承认了一种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该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时,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4〕罗马法确立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法国民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舒其君余海森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壹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壹大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的论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均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壹项重要规则。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均于壹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法律的制定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于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于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壹方缔约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壹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

人,于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于理论上,均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壹种当然原则。 于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且不存于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于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于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壹直为俩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俩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均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壹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和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壹方能够向合同的另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且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于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仍表当下壹方的权利就是另壹方的义务,而因为另壹方承担义务才使壹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

合同相对性突破

姓名:许飞学号:14210270182 浅析合同相对性突破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 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之规定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反思中国《合同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内涵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突破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在古典契约法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20世纪进入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与19世纪相对封闭简单的经济基础相比,现代商品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经成为合同法的新的经济基础。如果再继续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合同法》第121条拟定了合同相对性归责原则,这里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她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特性之一。老式合同相对性理论以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当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华,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社会功能提出了新规定。[1]为了适应现实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营效率,各国都在一定限度上扩张了合同效力范畴,体当前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第三人范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浮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例外状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和突破体现对其略作探讨。

核心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种统一解释,当前比较权威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重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义务,合同债权也重要受合同法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债相对性”理论,以为债是当事人一方祈求她方为给付行为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祈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祈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特性,就是“债相对性”。而合同是债形式之一,因而,详细到合同效力范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重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当代大陆法系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一种固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发展

浅析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发展 [摘要]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一大特点,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同又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涉他性。这两种现象在合同法制度和理论上表现出微妙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使得合同法更符合人们的要求,更富有人情味。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也是合同制度与民法中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法律开始承认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的相对性出现了若干突破和发展。 [关键词]合同;合同的相对性;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含义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以下内容:1、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2、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当事人履行合同;3、若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均可就允诺起诉;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而在大陆法系,与合同相对性相应的概念是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理论源于罗马法上的“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和“(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等规则。综上分析。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依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及负有合同义务。据此,从理论探讨的角度讲,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只能由该特定当事人享有和承担。首先,合同的主体特定,即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其次,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只能由合同权利人享有,而合同中所确定的义务也只能由合同义务人承担。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享有合同权利,亦不须承担合同义务。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并不排斥代理制度的存在。但是不管是意定代理人还是法定代理人,其本人并非其所代理订立的合同的主体。其所代为订立的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被代理人,且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只能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对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免责条款只能由当事人享有。

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舒其君余海森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一大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的论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了合同的效力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

浅析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发展 一、合同相对性概念、基本理念和内容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基本理念:在合同法理论中,其基本理念在于两个方面: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的必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核心所在。依意思自治原则,个人意志是合同的核心,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恰恰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动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保护第三人活动自由的必然体现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一项基本的价值判断,旨在适当维护第三人活动之自由,不致因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而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之责任范围将漫无边际,诚非妥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鼓励第三人交易。 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的意义 1)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中诸多重要规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2)合同的相对性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区别。 3)合同的相对性也决定了法律对合同债权提供的救济不同于法律对物权提 供的救济。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而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任何人侵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权 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从确立以来就产生了许多例外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 这里的合同相对性, 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 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 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否则合同无效。然而,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商业贸易空前繁荣, 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 体现司法公正, 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 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 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 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 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 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 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 当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 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 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她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 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 因此, 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 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 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 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理论上, 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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