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三篇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作为你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2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贵院(××××)民初号xx诉xx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为查清案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望贵院依法批准为谢!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书3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一、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和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取得专利权。 只要作出的发明或者设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就归单位享有。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只享有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第二,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单位如果转让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什么叫专利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的认定 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名词解释

成本: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所失去或放弃资源的货币表现称之为成本。 战略成本管理:战略管理在成本领域中应用,不仅要控制成本,而且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中的战略地位 。成本管理:是对企业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产品成本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工作。8页 目标成本:是从产品寿命期间的目标利润出发,规划单位产品应达到的成本目标。 倒扣测算法:是在事先确定目标利润的基础上,首先预计产品的售价和销售收入,然后扣除价内税(不包括增值税)和目标利润,余额即为目标成本的一种预测方法。81页 1本量利分析的概念 名词:含义:成本、产销量和利润三者关系分析的简称 :产品成本发展趋势预测:根据预测的具体内容,以其相关性的成本历史资料为基础,采用一定的方法来估计未来成本可能达到的水平。 名词:直接法:根据设计方案的技术定额来直接测算新产品设计成本的一种预测方法。88页 名词:概算法:利用直接法测算直接材料的设计成本,而对于其他成本项目,则是比照类似产品成本中这些项目所占的比重来估算新产品的设计成本的一种预测方法。88页 名词:比价法:以原来曾生产过的一种或几种功能相似或相近的产品为参照,通过新旧产品成本的对比来确定新产品设计成本的一种预测方法。 名词:可比产品:以前年度已经投产、有系统成本资料的产品。88页 名词: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预测:以预计计划期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程度为基础,根据各个成本项目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率,汇总出总成本的降低率,由此来测算计划期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88页 名词:指数平滑法:以上期实际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未来成本水平的一种预测方法。 功能成本预测:又称为价值分析,是以分析产品应具有的功能为出发点,力求以最低、最合理的成本代价为保证产品必要功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技术经济分析方法。89页 名词:成本系数:各类零部件的实际成本或设计成本与全部零部件的实际总成本或设计成本总额的比值。90页 名词:价值系数:表明每一元产品成本能够获得多大的产品功能。90页 决策:是根据预定目标,利用有关决策理论、方法和信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行动方案作出判断和选择,做出最终行动决定的活动。品种法:成本计算的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和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品种法是基本方法中最基本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P53 名词:相关成本 P96 指与特定方案相联系的、能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决策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成本。 名词:无关成本 P96 指与特定方案无关的,不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决策中不需要充分考虑的成本。 名词:共同成本 P98 指那些由多个方案共同负担的固定成本。由于这类成本注定要发生,与特定方案的选择无关,因此在决策中不予考虑。名词:标准成本 是指为达成某一目标预计应耗用的资源的成本。它是通过精确的调查、分析与技术测定而制定的一种预计成本。 :正常标准成本: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考虑可能的人工休息、机器维修及正常材料消耗等所设定的标准。 现行标准成本:根据其适用期间应该发生的价格、效率和生产经营能力利用程度等预计的标准成本 预算: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期间内,说明资金如何取得与运用的一种详细计划 :弹性预算:是企业在不能准确预测业务量的情况下,根据本量利之间有规律的数量关系,按照多种生产经营活动水平和收入、成本、费用同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数量关系来编制的有伸缩性的预算。 :分权管理:将决策权随同相应的责任下放给基层经理人员,许多关键性的决策应由接近这些问题的经理人员作出 责任中心: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并拥有相应售理权限和享受相应利益的企业内部责任单位的统称。 :投资中心:是指某些分散经营的单位或部门,其经理所拥有的自主权不仅包括制定价格、确定产品和生产方法等短期经营决

(三)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三) 胡震远 三、诉讼合并对当事人的效力 (一)当事人合并的效力 如前所述,联邦法院对许可性当事人合并采用了非常宽松的解释标准,只要对当事人公平,就可以通过自由的解释以促成诉讼范围的最大化。与此相应,规则也给予地区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增加当事人来塑造案件,如果合并将导致一定的迟延、不公或花费,法院可以驳回许可合并的申请。如果合并被准许,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也享有自由的权力: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无需对获得或防御所有的救济都享有利益,法院可以依原告的权利,支持一个或更多的原告的请求,也可以依被告的责任,针对一个或更多的被告作出判决。 强制性当事人合并与许可性当事人合并有所不同,因为它更侧重于考虑案内外主体的救济是否完整以及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强制性合并的案件总是在寻求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划一的纠纷解决方案,这在逻辑上更要求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二)当事人合并不当的救济 联邦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合并作出一项决定后,当事人被赋予充分的程序权利进行救济:如果不服可以选择就该程序问题提起中间上诉,也可以待案件实体判决后一并上诉。不过,上级法院在对此类上诉的审查上会根据错误合并(misjoinder)[4]还是不准合并的区别作出不同的回应。 根据《规则》第21 条的规定:“错误合并当事人不是驳回诉讼的理由。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依申请或依职权以正当的条件增减当事人。”当然,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强制合并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错误合并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联邦法院的管辖缺陷。为此,法院可以决定采取某种程序方式以弥补

缺陷。比如,使破坏异籍管辖权的某个必要的当事人脱离诉讼,但是错误合并不能以取消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方式来解决。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缺席就只能意味着驳回诉讼。在错误合并的救济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欺骗性合并(fraudulent joinder)。由于一些实际的原因,[5]原告总是喜欢州法院,而被告则青睐于联邦法院,因此欺骗性合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为此,最高法院创设了欺骗性合并规则,允许联邦法院忽略欺骗性合并的同籍被告的公民身份而行使管辖权。[6]欺骗性合并通常表现为,没有合理的事实基础,只有似是而非的理由支持对被合并被告的请求,或者并非真心起诉共同被告或寻求共同判决。 [7]然而,主张欺骗性合并的异议方负有沉重的释明责任,他必须释明:即使所有的法律和事实争点都以有利于原告的方式解决,原告仍然不能在州法院针对同籍被告建立正当的诉讼理由。[8]这一释明并不在于揭示原告的真实意图,而是要挑战原告对当地被告提出的请求的存续能力。[9]这在一起保险理赔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诠释。原告是德克萨斯州的一位收藏家,被告之一是为其藏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位于伊利诺州。原告的藏品两度失窃,多次找该公司交涉理赔,公司因其未按保单要求提供失物清单和相应证明而拒绝理赔,原告遂将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布朗姆(德州居民)列为共同被告,到德州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以欺骗性合并为由,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联邦法院管辖。联邦法院认为,首先,原告的起诉状和修改诉状将布朗姆列为被告,但却没有主张任何具体针对她的可起诉的事实,仅有的事实是保险公司通过布朗姆的代理向原告签发了保单,修改诉状中也没有可供布朗姆抗辩的足够的事实信息。其次,原告在向保险公司送达诉状前,修改了诉状,但原告由始至终并没有努力向布朗姆送达,而且事实上也未送达。 原告主张其存在送达困难,但在保险公司证明布朗姆在保险公司正常上班12 年后,原告放弃了这一主张。最后,原告又提出在其宣誓证词中提到了对布朗姆的两个正当诉因:一是布朗姆在保单签订前承诺公司会迅即理赔,她也会亲自处理问题;二是布朗姆还在出险后,承诺跟进原告的理赔请求,并代表公司告诉原告很快会获得理赔。法院围绕原告在两份诉状中所列的诉因(违反保险合同和违反普通法上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原告对布朗姆主张合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能仅仅依

民诉、行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

【民诉中】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有独三有独立的请求权,必共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有独三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必共原告是本诉的原告; 3.有独三主动参加诉讼,必共原告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法院依职权追加; 4.有独三参诉于一审开始至结束前,必共原告参诉时间可以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个阶段; 5.有独三参加诉讼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必共原告维护自己及其他共同原告的权益。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既不成为原告也不成为被告,但是可以支持某一方的主张。 这其中,主要区分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之间,包括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争议的对象不同,参加诉讼的方式可能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行为的效力亦不同。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 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技术转让合同中发明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技术转让合同中发明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技术合同是技术交易中重要的凭证,笔者结合多年的实务处理经验,对技术合同模板中未提及而在实务中容易忽略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方法做出说明和补充,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入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的模板,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主要为技术成果,那么就必然离不开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技术转让合同中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方法。 除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其余三种技术转让合同模板的只有第一条第2点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而我们知道,专利法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信息、专利奖金和专利报酬都是有规定的,那么按目前的技术转让合同模板签订合同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我们先来看看发明人/设计人信息的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填写中我们发现,有的技术转让合同会写上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有的填写的发明人/设计人人姓名出现错误,有的后续无法联系到发明人/设计人发放专利报酬或奖励等等问题。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72条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只要是发明人/设计人,就有权利在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项目中写上名字。不能因为离职或者其他原因将其从发明人设计人中去除,也不能因为其他原因添加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这种行为都是侵害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摘要本文将从连带债务入手,深入分析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提出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通过对大陆法系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的研究,分析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其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最后提出对我国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连带债务既判力扩张合一确定性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资助(编号:13XZ-BZX-024)。 作者简介:黄思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0-0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类为依据,把共同诉讼作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并且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时,我们称之为必要共同诉讼。许多国家将必要共同诉讼又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此规定,而是认为所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一旦共同诉讼人没有全部参加诉讼,就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让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加。这就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追加、乱列共同诉讼人,将本不应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诉讼标的不相同几个案件强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连带债务诉讼被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处理,接下来,笔者将对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模式进行分析。 一、连带债务共同诉讼模式探析 《民诉法》规定,连带债务人是共同被告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所有连带债务人必须都要参加诉讼的,否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中的一人或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

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也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我国对 共同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相对于单独诉讼而言,共同诉讼是多数人诉讼的一种模式 民事之诉的基本形态则是单独诉讼,即由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单一的诉讼标的构成。 为了解决多数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就必须承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的诉讼模式。 ②共同诉讼强调诉的主体的合并,而不考虑诉的客体(诉讼标的)是否合并 共同诉讼概述:概念、特征、意义 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形态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三人概述:概念、种类、特征、意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诉讼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地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与单一诉讼形态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复合诉讼形态,是指诉讼的主体或者客体为复数的诉讼形态。复合诉讼形态根据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上的区别,可分为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以及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两者混合,又称复合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①总体上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 ②对于防止产生相互矛盾裁判有积极作用,保障了法院裁判的统一。 ③基于解决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的客观需要,实现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配套,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理论界对于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相同。 (1)日本有学者把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合并不同的当事人或其请求参加同一诉讼程序的共同点,具体包括: ①诉讼标的的权利是共同的。 ②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 ③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同种类的,而且是基于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同类原因。 ④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况。客观要件则是指提出合并的请求。 (2)就实体要件而言,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构成共同诉讼: ①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责任。 ②享受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基于同一事实根据。 ③权利请求和责任所形成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特征或基本类似的法律和事实根据。 (3)在程序要件方面,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第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并非专利权人,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研制成功,发明人要付出艰辛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当然,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相当的荣誉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获得奖励,从实施专利的利润或收益中获取报酬等。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涉及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名纠纷。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法律规定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因此,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仅提出设想或对课题仅进行指导或提出启发性意见并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同样只负责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准备工作,或者仅提供文献资料、物质帮助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也不能成为发明人。在实施技术方案时,依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操作的人,都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本案原告在技术方案构思的前期准备中参与过讨论,作为被告深圳永华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也参与过讨论并做了有关工作,其设计制作的“车载发射机电原理图(雏型图)”,亦作为专利文件的附图。但本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及一种机动车联网监测系统,其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方法和系统,车载发射机仅是一种设备,原告制作的原理图,仅说明其对发明实施方案有协助作用,但不构成对发明的创造性贡献。而且该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明确该发射、接收机采用电子工业部38所生产的ER9801-A型或ER9801-B型小功率发射接收机。由此可以看出发射机属公知技术,不应作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看待。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专利发明人资格。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许多人,但不能说所有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都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对同一项发明共同构思、并都作出过创造性贡献的人。共同发明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为,只有共同发明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发明人人身和经济权利,同时也是正确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是不是共同发明人。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可从选题到方案的提出,到创造性思想的提出,到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的全过程,看参与者对成果所作的贡献;二是以是否有创造性贡献为标准,来衡量参加课题研究的所有成员的贡献,从而确定对解决实质性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如

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5、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7、罪责刑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8、刑法的时间效力: 9、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完成该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10、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11、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2、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

件等。 1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5、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6、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7、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 18、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9、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0、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2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2、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3、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2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

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1.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

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名词解释 简答题

【名词解释(共14题)】 1、资本市场——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以期限1年以上的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长期资金交易活动的市场。广义的资本市场包括银行中长期存贷款和有价证券市场;狭义的资本市场则专指发行和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市场,统称证券市场。 2、票据贴现——票据的持有者在票据未到偿还期之前,以一定的价格将票据转让给金融机构,获得现款的行为。 3、金融结构——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4、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通过提供利息补贴和信贷担保的方式,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中长期信贷。 5、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对称,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的融资形式。其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 6、金融风险——经济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给融资活动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兑风险等,经济发展的内在复杂性使这些风险相互关联。 7、国际资本流动——资本跨越国界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运动。国际资本流动包括资本流入和资本流出两个方面。 8、货币政策——通常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9、商业银行——指从事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结算等业务的银行。其特点是可开支票的活期存款在所吸收的各种存款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商业银行存放款业务可以派生出存款,影响货币供应量,也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 10、基准利率——是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 11、直接融资(同第5题) 12、经济货币化——指一国国民经济中用货币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占全部产出的比重及其变化过程。 13、企业信用——指以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信用形式,即由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者或债务人的融资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信用、银行贷款、企业的债权信用和股权信用等。 14、派生存款——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办理贴现或投资等业务活动引申出来的存款。 15、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的对称,即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应收的外国货币的汇率标价方法。 【简答题(共15题)】 1、简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1)法定存款准备率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 2)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优点:中央银行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它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最容易实施的手段;存款准备率的变动对货币供应量的作用迅速;准备金制度对所有的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同样受到影响。 3)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不足之处:作用过于巨大,不宜作为中央银行日常调控货币供给的工具;政策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的影响。 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有哪些?1)不以盈利为目标。中央银行应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为己任,不能以盈利为目标。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一旦出现商业银行资金紧张甚而出现整体性的银行流动性危机,或者政府需要立即支出大笔款项时,中央银行应该能够立即拥有并付出相当数量的可用资金。 3)保持业务的公开性。 4)业务活动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一般而言,中央银行业务只能在其法定范围内进行,对法律许可以外的业务中央银行不得经营,如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业务等 3、什么是货币政策时滞?它有哪些分类? 1)货币政策时滞是指从货币政策制定到最终影响各经济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所经过的时间,也就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货币政策时滞可分为内部时滞和外部时滞。 2)内部时滞:是指中央银行从认识到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必要性,到研究政策措施和采取实际行动所经过的时间,也就是中央银行内部认识、讨论、决策的时间。在理论上,内部时滞可分为两个阶段:认识时滞:从客观需要到中央银行认识到这种必要性所经过的时间,称为认识时滞。 行动时滞:从中央银行认识到这种必要性到实际采取行动所经过的时间,称为行动时滞。 内部时滞的长短取决于货币当局对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预见能力,反映灵敏度、制定政策的效率和行动的决心与速度,等等。 3)外部时滞:是指从中央银行采取行动到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所经过的时间,也就是货币对经济起作用的时间。外部时滞的长短主要由客观的经济和金融条件所决定。对于外部时滞,中央银行往往很难控制,因而是研究货币政策时滞的重点。 4、何谓货币制度?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货币制度是指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管理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制度。货币制度自国家干预货币流通以后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货币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逐步确立的。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规定货币材料;2)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3)规定主币和辅币; 4)规定货币铸造权或发行权,金属货币流通下规定货币铸造权;信用货币流通下规定货币发行权在中央银行。 5)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6)准备制度,如金准备、外汇准备、有价证券准备或物资准备等。 5、简述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对象和特点。 1)回购协议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因购交易是以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的,但协议的标的物却是有价证券;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上回购协议的标的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在回购协议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金融债券。2)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特点:首先是流动性强。回购协议主要以短期为主。 其次是安全性高。回购协议的交易场所是经国家批准的规范性场内交易场所,只有合法的机构才可以在场内进行交易,几乎是无风险交易。 第三是收益稳定且超过银行存款收益。 第四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利用回购协议融入的资金不属于存款负债,不用交纳存款准备金。 6、何为金融监管?其必要性何在?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xx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诉讼行为独立 特殊情形独立 裁判结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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