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理的含义

进口代理的含义
进口代理的含义

进口代理的概况

进口代理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帮助无进出口权企业或个人,从事进口业务。所用核销单是代理公司的。为了保证进口顺利,一般代理公司与代理委托方签订采购合同,但是并不与其发生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代理进口公司为进口委托商办理的项目有:付汇、清关、交税、送货。

有些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也会委托一些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一方面可能是觉得是在操作上比较麻烦。另外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权但是对进口不是很了解,公司内部没有贸易人才。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在进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进出口公司,隶属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是集团旗下最具发展潜力的外贸公司。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贸易商、生产厂家、个人、国外采购办事处等提供专业收付汇、报关、退税、信保、垫资等一站式进出口综合服务。公司拥有

一支专业、资深的外贸服务团队,平均从业超过10年,具有丰富的进出口操作经验,为用户提供专业、及时、个性化的一对一管家式服务。

公司技术团队自主研发的“外贸综合服务”系统D2.0,解决了传统外贸代理公司人工操作、线下交互、效率低下的行业痛点,大大提升了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在业内首屈一指。同时,公司与上海华交会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将打造一个集B2B撮合交易、外贸代理服务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生态圈。通过平台化运作,增加买卖交易机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中小企业利润。并且,利用大数据支撑,建立信用体系,向平台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垫资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垫资难问题。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以“诚信,超越,创新,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立足长三角,辐射全中国,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出口综合服务的五大优势:

通关快捷

海关认证企业,专业团队提供制单、审单、预归类等专业化服务,打造高效通关速度。

垫付退税

合规报批,安全通畅,单证齐全最快3个工作日到款,不限金额,不限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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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把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环境风险和政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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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多种垫资渠道,提高客户资金流转效率。放款迅速、灵活,额度可循环,深度解决外贸垫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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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一级运营商,拥有直接订舱资质,压缩多级代理收费,运价行情信息及时、准确、直达。

进口综合服务三大保障:

高效清关

海关认证企业,专业团队提供制单、审单、预归类等专业化服务,打造高效通关效率。与各类专业报关企业合作,大大提升进口产品的报关、报检速度。提供7*24小时一对一的管家式服务,让用户不用担心任何突发情况从而可以得到及时处理。

优质物流

与多家航空公司和船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诸多航线具备运价优势。拥有保税区仓库和普通仓库等配套仓库,满足用户长期或不定期的仓储要求。

灵活付汇

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进口付汇模式和多样化的外汇服务,主要包括付汇(T/T电汇、L/C信用证、D/A、D/P托收),外汇远期保值,其他进口业务项下外汇服务。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复代理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复代理人 又称“次代理人”。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为行使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本人)所选任的代理人。 代理人复任权的来源有3: (1)被代理人的授权或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 (3)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利益所必须。代理人复委任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代理事务,从而实现或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应等于或小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否则,超出部分为无权代理。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不同于转代理人。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成立合同关系,复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权依约定请求复代理人对于自己为给付或依法律规定请求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为给付;转代理人则是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所选任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委任行为不仅为被代理人选任转代理人,并且设立被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的直接代理关系,其转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经销商的概念及代理商经销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

经销商概述: 经销商,顾名思义,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关注的是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经销商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经销商的调查虽然在调查内容中单独分为一个部分,但是经销商作为企业到终端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销售渠道链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他在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而且他可以获得的市场信息也是最多的。因此,对经销商的调查几乎可以涉及到所有调查内容,也正是这样,对经销商的调查就显得异常重要。 经销商这个在中国市场上既传统又中坚的渠道力量,正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验,在重重压力下经销商或被动或主动地在业务发展战略上作出了适应性调整: 一是部分经销商开始向生产商贴牌甚至自行投资建厂生产自有品牌产品,使渠道资源效益发挥最大化; 二是部分经销商开始进入零售领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稳定并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三是最大化获取优势产品资源,以产品分担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追求企业经营的品类规模。遗憾的是,更多的经销商正在成为生产商的附庸,完全被生产商“套牢”,更在终端零售商与生产商的双重“挤压”下困难重重,更为可怕的是经销商中的弱势群体正在不断地被淘汰出局。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的关系: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或多个品牌;分销商一定是代理众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销,龙临分销;经销商是个比较笼统的称谓,包括代理商,分销商还有单纯的贸易商(不从原厂拿货而是从其他渠道)。 2、代理商是分销商也是经销商,但是分销商和经销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没什么区别。 3、分销是一个销售方式概念。分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 4、分销商广义上包括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经销商存在是否获得授权。当然,代理商也有分较多性质代理。 5、主要从产品所有权上区分: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分销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6、分销商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代表厂家处理业务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也不会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销售部分产品,原厂会返利之类代理商在国外有的也叫分销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厂(对于单个品牌存在唯一),我们一般理解的分销商和经销商是整和市场资源,为客户服务,多个点的支持! 7、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概念区别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概念区别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代理与经销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人会错误地将代理与经销混为一谈。 经销商与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间商 经销商 ★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代理 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 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 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 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 增多。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 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经销与代理的区别 具体来说,代理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销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 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首先,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 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 一、定义 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 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 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 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 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 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 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 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 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 商。 4.分销商: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出现分销的概念。即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 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所以"分销商",一般是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5.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用来说商店、店铺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 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 代理人——被委托替被代理人办事的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另一种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非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a?a法定代理。 ?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a?a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代理 2、暗示代理(默示的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1.明示的代理 ?所谓明示代理——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由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2.默示的授权 ?所谓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eg.甲经常让乙替他向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默示的代理权。 3.不容否认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eg.甲经常将自己的私人印章交给乙保存,当乙以此声称是甲的代理人并与丙订立合同时,甲不予否认,丙基于这一情况合理地信赖乙具有代理权。 小贴士: 4.客观必须的代理

区域代理的定义和注意事项

区域代理的定义和注意事项 一.注意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 作为产品的代理商还是作为经销商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如果是作为代理,则对方就该成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我方与对方之间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如果是经销性质,则只是我方将产品销售给对方,由对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再进行销售,我方不承担对方再进行销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除外)。 二.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对方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对方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代理商,因此应当限定对方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对方支付的报酬问题。应当明确向对方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对方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对方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对方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对方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对方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对方所在地乃至其

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三.如何签订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对方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对方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信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 复习提示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复习提示2: 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接受委托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 为便于学习,现将有关概念列表对比如下: 复习提示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而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原无权代理为合法代理,行使拒绝权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复习提示4: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复习提示5: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核心提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制度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代理的性质,代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代订合同等。 (二)代理进行诉讼行为。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维护本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三)代理进行某些行政方面的行为,如代理进行房产登记、代理纳税、代理申请专利等。

但是,民法对代理的适用范围并非毫无限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代理的行为有: (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当然也不可能允许代理他人实施。 (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 (三)当事人依法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演出等,被预约一方的履行行为也不能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委托人”或“授权人”。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建立了系统的代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世界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并不断随着国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我国现行法对于代理的规定见诸《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此外《合同法》也对代理作出了规定。 (三)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补足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的分类 (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阅览室代理。 (二)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根据代理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属于代为还是代受的不同,或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受的意思表示。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效果是否直接及于本人,可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又称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本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四)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即代理人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即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五)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照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核心

进口代理的含义

进口代理的概况 进口代理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帮助无进出口权企业或个人,从事进口业务。所用核销单是代理公司的。为了保证进口顺利,一般代理公司与代理委托方签订采购合同,但是并不与其发生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代理进口公司为进口委托商办理的项目有:付汇、清关、交税、送货。 有些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也会委托一些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一方面可能是觉得是在操作上比较麻烦。另外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权但是对进口不是很了解,公司内部没有贸易人才。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在进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进出口公司,隶属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是集团旗下最具发展潜力的外贸公司。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贸易商、生产厂家、个人、国外采购办事处等提供专业收付汇、报关、退税、信保、垫资等一站式进出口综合服务。公司拥有

一支专业、资深的外贸服务团队,平均从业超过10年,具有丰富的进出口操作经验,为用户提供专业、及时、个性化的一对一管家式服务。 公司技术团队自主研发的“外贸综合服务”系统D2.0,解决了传统外贸代理公司人工操作、线下交互、效率低下的行业痛点,大大提升了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在业内首屈一指。同时,公司与上海华交会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将打造一个集B2B撮合交易、外贸代理服务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生态圈。通过平台化运作,增加买卖交易机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中小企业利润。并且,利用大数据支撑,建立信用体系,向平台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垫资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垫资难问题。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以“诚信,超越,创新,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立足长三角,辐射全中国,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出口综合服务的五大优势: 通关快捷 海关认证企业,专业团队提供制单、审单、预归类等专业化服务,打造高效通关速度。 垫付退税

移动代理的概念及技术架构

移动代理的概念及技术架构 移动代理的概念 移动代理(Mo bile Ag e n t)是90年代中期刚刚兴起的一种分布式计算模型,目的是使程序的执行尽可能靠近数据,降低网络通讯开销,节省带宽,平衡负载,加快任务的执行,从而提高分布式系统的处理效率。 Agent的研究起源于人工智能领域。Agent是指模拟人类行为关系、具有一定智能并能够自主运行和提供相应服务的程序。与现在流行的软件实体(如对象、构件)相比,Agent粒度更大,智能化程序更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可阻让Agent在网络中移动并执行,完成某些功能。利用资源同处一台主机和网络的优势,处理和使用这些资源,代表用户完成特定的任务,这就是移动代理(Mobile Agent)的基本思想。 移动Agent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General Magic公司在其商业系统Telescript中提出来的。 移动Agent是一个能在异构的网络中自主地从一台主机迁移到另一台主机,并与其它Agent或资源交互的程序,实际上它是Agent 技术与分布式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移动Agent是一类特殊的软件Agent,它除了具有软件Agent的基本特性——自治性、响应性、主动性,还具有移动性,即它可以在网络上从一台主机自主地移动到另一台主机,代表用户完成指定的任务。由于移动Agent可以在异构的软、硬件网络环境中自由移动,因此这种新的计算模式能动态适应变

化了的网络环境,有效地降低分布式计算中的网络负载、提高通信效率,并具有很好的安全性和容错能力。 移动Agent与传统的网络计算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同于远程过程调用(RPC),这是因为移动Agent能够不断地从网络中的一个节点移动到另一个节点,而且这种移动是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的。移动Agent也不同于一般的进程迁移,因为一般来说进程迁移不允许进程自己选择什么时候迁移以及迁移到哪里,而移动Agent 却可以在任意时刻进行移动,并且可以移动到它想去的任何地方。移动Agent 不同于Java语言中的Applet,因为Applet只能从服务器向客户机做单方向的移动,而移动Agent却可以在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进行双向移动。 移动代理是一种网络计算,是包含代码、数据和执行情景的一个程序,它能够自行选择运行地点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中断自身的执行,从一个主机移动到另一个主机自动运行。就是说,移动代理执行中可以在任意挂起,把自己发送到另一主机,在新主机上从挂起点恢复运行,代表用户完成指定的任务,如检索、过滤和收集信息,并及时将有关结果返回。 移动代理的技术架构 移动Agent是Agent中的一种,它除了具备一般Agent所具有的共同特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可移动性 这是它和一般Agent的本质区别所在,移动Agent的移动经常会在异构

代 理

代理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功能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 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首先,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 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 一、定义 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 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 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 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 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 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 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 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 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 商。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首先,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 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 一、定义 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予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4.分销商: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出现分销的概念。即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所以"分销商",一般是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5.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用来说商店、店铺的。 6.加盟商:厂家与代理都可设立加盟商。厂家一般都会在每个城市或者某个区域设立几个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个地区设立几个加盟商。 7.自营店、授权店、专卖店

招标代理基本概念

招标代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相关事宜(编制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确定中标人等),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纽带。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1、实行招标代理,有利于形成当事人各方的制约机制。从理论上讲,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一方面可以节约资金,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招标质量,招标代理是相对于招标人自行招标而言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之间形成了一定分工,各方力量达到了平衡。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人最后定标,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控制招标结果。权力的分散,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承包商或供应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实行招标代理,有利于招标工作的专业化操作。一般情况下,只有获得招标代理的资质,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经过多年招标业务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招标工作经验,拥有了较全面的信息和专家系统,形成了较完善的操作程序,建立了较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而对于一般招标人来说,由于其工作重点的不同,一般很难具有招标代理机构所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因此运用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可以较好地弥补招标人的不足。 3、实行招标代理,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招标代理制度的健康发展,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基本构造 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①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②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见【例1】)。 【例1】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

代理

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这属于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间接代理。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仅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直接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这三方当事人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即本人、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即相对人。这三方面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例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代理的这一特征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使者、居间人等区别开来。使者,是辅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辅助人,但使者仅是代他人转达意思表示,而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尽管居间人也是当事人双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中介人,但其并不代一方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五)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正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应与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第二节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篇一:代理制度 浅谈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存在的目 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从表 见代理的起源、概念和特征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有效代理 世界各国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都是为了保护 交易的安全,这种无权代理产生的风险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分 配民法更应注重维护本人的财产利益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利益发生的冲突在法律演进的过程中让民法面临艰 难的反复抉择。从效益上来说,如果注重保护本人的财产利益,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都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 人的意思,确定权利的外观与实质完全吻合后才能从事交易。如果穷尽了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了解本人真正的意思,第三 人就要承担风险。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形下必须详尽考察权利人真正意思,不仅耗费成本,而且在客观上很难做到。因为授予代理权毕竟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

民法最终从降低交易成本上做出了选择:即只要第三人对无 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外在 特征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 种出于信赖而形成的利益。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在现代民法上,首次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该法虽然并未采用“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但在第170 条至173条之规定中已经包括了被德国民法学上认为是“表见代理”的内容。此后 篇二:浅议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浅议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隐名代理制度;必要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然而,如果受托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呢?显然,我国《民法通则》继承了大陆法系的“名义主义”,对此持否定 态度。那么对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而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到底应不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若依名 义主义的大陆法规定,则只能通过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来实现,这样有时会在实务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历经多个合同有时会导致交易障碍。一、隐名代理的含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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