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

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固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四、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一)延期缴纳预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虽然在3年内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少缴税款,实际上确实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三)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承担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他税种也同等适用此项规定。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情况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f2719919.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资源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资源税的概念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B.资源从其物质内容角度看,包括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 C.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D.国务院重新发布忡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 2.下列有关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B.进口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C.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D.上述选项的“单位”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3.下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的是()。 A.独立矿山的单位已联合企业的单位 C.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D.容易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正确描述是()。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跨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上属单位与核算单位在不同省份,对其开采的盐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纳税人跨县开采的资源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政府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划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向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有关纳税期限的正确说法是()。 A.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B.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的态度和税额多少,分别核定为5 天,15天 C.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D.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6.下列()情形不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C.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A.二.B、三C.四D.五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目的。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完美版

高一政治《经济生活》导学案之25: 第三单元第八课《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编写人:宋改平审核:三中高一政治组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 纳税人和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和联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剖析一些主动纳税和偷漏税的事例,说明公民诚信纳税依法纳税的必要性。 2、能力目标 通过对各种具体税种的学习,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财政与税收、税收与公民生活等相互关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纳税是公民爱国行为的具体表现,偷漏税等行为是可耻的、违法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懂得,公民既要有自觉纳税的意识,也要有督税的意识,关心国家对税收的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重点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学习难点 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四、知识链接 本节课主要让学生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征税与税收这一框的落脚点。 五、学法指导 先自主阅读课文,然后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探究解决问题,最后以小组为单位在课堂展示所学到的知识。 六、自主梳理 1、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指___________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一定就是___________。 2、在我国税收是________、_________,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____的。因此,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___________。 3、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税法的现象有: 偷税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_____、______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_______,没有_______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指纳税人用_____方式获得国家税收_____的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以_____、______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公民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关注国家税收的______和______。 七、互动探究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英文版)

(在厦门地税网站找到的,供参考)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xpayers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ccording to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 the taxpayers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2.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ax reduction, exemption and refund according to tax laws In the case of a taxpayer having paid tax in excess of the due taxable amount,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to the taxpayer. Where a taxpayer discovers the situ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payment date, it may claim a tax refund and the bank deposit interest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from the tax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of tax. A taxpayer may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pplications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y designa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as prescribed in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decisions on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made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without authoriz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3.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authori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for their information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走上了依法治国道路,到如今的21世纪近20来年里,依法治国越走越完善。许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越来越严密,变多,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不断发展变化,变得日益完善,使几乎所有企业都承担向国家纳至少一种税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纳税涉及多个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所以,企业如果找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就能为企业在财务、税收筹划等上做到尽善尽美,为企业合法节税,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利润,为企业轻松解决税收筹划。 要知道,是否依法纳税涉及到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如果不依法纳税,则企业要么停产,要么交翻倍的税额罚款,等等,这些对企业的经营、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等的影响是极大的。再者,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懂或不精通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知识、技能等,极可能多交税或者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交翻倍的税收罚款,这一切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重大挫折。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能为企业的财务、纳税、税收筹划等出谋划策,使企业在合法合理情况下最大程度少交税,包括有些税种不需交,这实际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可观利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数量是很多的。

进行税收筹划是要懂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如懂财务、经济,与交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等,还要懂相关的纳税流程,注意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如记账凭证等上做好税收的筹划,等等这一切税收筹划工作,都是可由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来完成的,而且完成得很专业、很精准、很高效。因为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有自己的专业团队,团队都是由精通财务、经济、税法等相关的专业人才构成的,专业人才结构又完备,而且这些专业人才都有丰厚的实践经验,工作效益又高。据了解,网上与实体都有许多专业财税公司,其中网上的专业财税公司比实体的运营成本低,当然也有不少专业财税公司既做网上的业务,也做实体业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资源税习题

1、资源税部分 一、判断题 1. 资源税是对开采,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计缴资源税。 4. 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 1. 某油田1月份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已自用1500吨(不是用于加热、修井),另有500 吨待销售。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其1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A 80000元 B 64000元 C 12000元 D 76000元 2. 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 A 人造石油 B 天然原油 C汽油 D柴油 3.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购进原矿独立矿山 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 D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4. 某煤矿3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万吨,天然气5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吨,煤矿临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问煤矿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A 55万元 B 40万元 C 15万元 D 25万元 5. 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为课税数量. A销售数量 B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 三、多项选择题 1. 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其中包括( ) A天然气 B天然矿泉水 C盐 D煤炭制品 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 位 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 3. 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 A煤炭制品 B原煤 C进口煤 D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 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 A经销单位 B运销单位 C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开采单位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资料

1.1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多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认识不足。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纳税人不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关于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情权主要包含: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 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 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资源税判断题

资源税判断题、计算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都要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缴纳资源税;但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洗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答案:(√) 2、企业将开采的煤炭出口销售的,免纳资源税。答案:(×) 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答案:(×) 4、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用征收资源税,答案:(√) 5、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水资源。答案:(×) 6、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方法。答案:(×) 7、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该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10000元。答案:(√) 8、资源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为课税数量的,分别从高或从低适用税率。答案:(×) 9、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答案:(√) 1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液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答案:(×) 11、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答案:(×) 12、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答案:(√) 1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可以减半征收资源税。答案:(×) 14、资源税应税产品出口的,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退(免)已征资源税。答案:(×) 15、应税资源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答案:(√) 16、目前,我国仅对列举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答案:(√) 17、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答案:(×) 18、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的煤炭是指原煤和加工煤。 答案:(×) 19、液体盐也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答案:(√) 20、当前自产自用的应税资源无法确定其自用量时,可以不缴纳资源税。 答案:(×) 21、现行资源税的税负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答案:(×) 22 应税资源于国家所有,所以国有企业可以不缴纳资源税。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 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 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 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 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 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 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 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 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 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 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 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 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主权国家之间等等。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 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 生的、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 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 移至国家之手, [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 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应放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两个层面的 表现。 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 一方面, 公民是纳税人在政治上的称谓, 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 第一条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注2〕 (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注2〕 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1〕 (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1〕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见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一、听证 (一)受理听证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调查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三日内报法规科,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规科在接到调查单位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上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和纳税人名称。 (二)制发听证通知 法规科应在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七日内,通过调查单位将《听证通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举行听证 1、被处罚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2、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出示局长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名单;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5、听证过程中,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法规科派出记录员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及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在确认无误后,上述各方均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将说明情况附卷。 6、听证结束后,法规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局长审批。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法规科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应予受理的申请,下达《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规定不应受理的申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法规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法规科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复议委员会议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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