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为解决中小企业、三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本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动产质押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基础资料

一、抵押的物资是作为质押担保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存储地点等应根据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并有权属和质量证明文件,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由金融仓储公司负责盘点造册及对物质价格估价后报银行审核。

二、抵押的物质价格银行有权单方面随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对借款方造成的一切后果,金融仓储公司不承担对借款方的任何责任,只对银行负责。

三、质物的管理,监管期间为金融仓储公司根据协议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至收到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终止。金融仓储公司的监管责任解除。

四、操作流程图

质物监管动态模式流程图

第二部份基本条件

一、服务对象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

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客户必须是仓单的所有权人,其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金融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

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

(2)出具仓单的金融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金融仓储公司;

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权明晰;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

(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资料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办程序

1、金融仓储公司和货主(借款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货主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对仓单进行审核;

3、货主、银行和金融仓储公司三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货主将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银行;

4、金融仓储公司同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

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货主按货物价值的相应比例发放贷款;

6、货物质押期间,由金融仓储公司按仓储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7、货主履行同银行约定还款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货主;

8、如若货主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金融仓储公司;

9、金融仓储公司接收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回笼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金融仓储公司承担补足责任。

五、收费标准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部份具体业务操作

一、建筑材料市场质押

(一)建材物资质押操作流程

1、申请签约:经销公司在充分了解质押业务规定的基础上,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银行对经销公司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审核,参考金融仓储公司的意见,决定同意经销公司成为质押贷款的客户,在银行开户立帐。银行、经销公司与金融仓储公司三方签订质押贷款协议。

2、验收评估:经银行审批同意,经销公司将质物发运至金融仓储公司指定仓库,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入库,同时提出评估参考意见。验收入库后出具《入库单》,提供质押物的实际品种、规格、数量及其它相关验收材料。每笔质押贷款的实物可分批到货,仓库分批验收,分批提供资料。

3、批准贷款:银行综合审核所有相关资料,提供入库质物建议价格

的50%-70%贷款额(一般比例,不排除适当调整的可能)。贷款直接给经销公司,按银行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资金到达经销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

4、销售发货:经销公司从银行得到的贷款用于支付进货货款。银行委托经销公司自主销售质物,原则上销售中不赊销,每笔销售货款由经销公司直接注入监管帐户,银行向金融仓储公司出具收款证明,如需赊销须有建筑商的付款承诺,并用建筑工程款项作为保证,银行向金融仓储公司出具《业务通知单》。提货人员持发货单到仓库要求提货,银行在发货单上盖章同意发货,与此同时,银行出具《业务通知单》内部传递给金融仓储公司,金融仓储公司将发货单、业务通知书核对后,审验货款证明,办理与该款金额相对应的质物出库手续。

(二)先融资后质押

事务全权有金融仓储公司进行,具体流程为:①采购商与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②采购商出示与供应商的购销合同向金融仓储公司提出质押融资申请;③金融仓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回购合同并代替采购商支付货款给供应商;④供应商将货物送交金融仓储公司;⑤采购商还款给金融仓储公司;⑥金融仓储公司交货给采购商。货物的监管、估值、出库、入库等都不需要通知银行,金融仓储公司可以完全自行操作。银行只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对金融仓储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并提供贷款。参与各方都在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从而风险也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

二、超市物资质押

1、关于超市物资监管库存:该库存与银行的授信额度相匹配,处于监管之下,未经银行解押禁止出库。

2、关于库存警戒线:根据质物的不同及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程度,确定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防范由于价格波动产生的信贷风险。建立风险提前预警机制,当发现库存数量或市场价格下跌到警戒线以下时,按协议约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或保证金。同时,安排专人每天时时严密监控信息系统的库存数据,以防止质物因数量的减少而影响到质物价值降低。

这一个月中前半月都是处在了警戒线以下,授信额度以上,实际上就存在了一定的风险,就应该不断催促融资企业增加质押或还款,并定时通知银行。而后半月中一周多时间内都在警戒线以上,这表明风险不高,可以照协议平稳运作。

3、自由库存:该库存高于库存警戒线,在质物监管企业知情的情况下可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允许质物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

4、对有保质期限、易腐烂变质、食品、副食品等物资在核定库存时要减出,不能作为质押物质。

三、流动商户联保物资质押

1、流动商户联保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流动商户联保申请人必须是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保不得低于3-5户。

3、流动商户联保的物资与银行的授信额度相匹配,不得低于授信额度。

4、对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要有相关的许可证,并且按相关规定要求单独存放。

四、煤炭行业物资质押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相关的煤炭经营证照齐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2、申请人具有经销性质的要有专用的货场集中堆放,不得分散堆放,已利于监管。

3、经销公司将质物发运至金融仓储公司仓库,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入库,同时提出评估参考意见。验收入库后出具《入库单》,提供质押物的实际品种、数量、质量、市场价格及其它相关验收材料。每笔质押贷款的实物可分批到货,仓库分批验收,分批提供资料。

4、煤炭物资与银行的授信额度相匹配,不得低于授信额度。根据不同物资的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程度,确定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防范由于价格波动产生的信贷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机制,当发现库存数量或市场价格下跌到警戒线以下时,按协议约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或保证金。

5、针对煤炭行业风险高的特性,对煤矿生产企业要求至少两个以上采用联保形式,避免行业风险。

五、汽车销售质押业务

汽车经销商用汽车作为质押物资监管方式,是汽车经销商、金融

仓储公司、银行共同融资体系,以汽车存货为质押,银行对经销商提供融资、第三方贵州利联金融仓储有限公司负责监管存货。

1、签署监管协议和其他配套协议。按照商务方案的要求签署各项协议,其中银行应当将签署监管协议,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

2、银行根据整汽车销售商的贸易协议,库存汽车价值给予融资向金融仓储公司签发《出质通知书》。

3、金融仓储公司要根据《出质通知书》来核对车辆,主要核对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合格证。在现实业务中,很多情况是金融仓储公司接收的车辆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原因是销售和生产的过程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这种情况,要就实际接收的车辆与银行和经销商(出质人)确认,以确保出质的意思真实、手续完备,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管责任。

4、经销商实现销售,向银行归还相应的款项。经销商根据销售情况,向银行归还相应的款项,银行在收到相应的款项以后,签发提货通知书给金融仓储公司。在此过程中库存量高于库存警戒线的车辆,在金融仓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可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允许经销商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

5金融仓储公司根据银行的提货通知书释放相应的监管车辆。经销商归还全部的债务,监管车辆释放完毕,监管责任完成。

第四部份风险因素及防范

一、风险因素

(一)、风险种类

1.动产质押物选择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金融汇率的变化,会造成动产质押物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随时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动产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改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

2.信用风险

这种信用风险是多方位的,包括:借款人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动产质押物的合法性,形成仓库潜在的风险;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争取业务,与借款人一起弄虚作假,对动产质押物进行虚假资产评估风险;个别借款人串通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向银行贷款而形成的风险等等。

3.仓单风险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

4.动产质押物的监管风险

在质押物的监管方面,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同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的决策失误,造成质押物的监管风险。

5.法律风险

由于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多方主体,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而我国的《担保

法》和《合同法》中有关仓单质押的条款并不完善,直到《物

权法》出台才对质权做了明确界定,在此期间仍会存在法律纠

纷风险。

6.内部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

加内部人员作业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二)质押货物监管措施因素

质押货物本身的因素固然重要,没有金融仓储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降低风险也只是空谈。管理状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和硬件设施。

1、规则制度的完善性

1)货物的出入库制度。金融仓储公司要按照仓储管理的要求进行入库流程,尤其是清点和办理交接的手续,要做到单货两清;此外要严格控制出库的程序,要采取三审三签的制度,控制放货的程序。

2)货物的保管制度。金融仓储公司要关注货物的控制和储存,承担仓储人的保管责任。

2、安全管理设施及技术

1)信息化建设。主要考察的是物流企业的软实力。信息化程度与该业务货物监管要求匹配性。一是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二是企业与合作伙伴、业务关联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2)风险预警机制。即当发现库存数量或市场价格下跌到警戒线以下时,是否能准时按协议约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或保证金。考察预警机制的健全程度和有效性。严密监控信息系统的库存数据的频率高

低。专人进行逐日盯市的制度的执行情况。金融仓储公司的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对称度、信息失真的次数。信息交换的及时性水平。

(三)技术风险因素

1、操作程序的科学性。质物监管企业进行监管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程度,管理的统一性合理性。

2、具体业务的监管经验。金融仓储公司对要质押的货物是否有经验。如能否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等。

(四)质押货物本身的因素

质物监管业务要保证质权的成立以协助银行控制风险,质押货物本身的因素就尤为重要,是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质押货物的品种。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用来质押,质物品种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质物监管业务的风险大小。在确保质押物是动产的大前提下,质押物品的选取主要以好卖、易放、投机小为原则。

2、质押货物市场价格的稳定性。质押货物价格的波动是质物监管业务所必须面临的风险。这是因为质物监管业务监管的货物是动产,,其市场价格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市场变动尤其是质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会导致质押不足,增大监管难度。

3、质押货物保险与否。质押货物的仓储风险也是物流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风险。由于质押货物储存于仓库期间不可避免的可能会面临盗抢,火灾、灭失等一系列风险,所以在质物监管业务中,一般会要求融资企业对货物进行投保。

(五)信用风险因素

1、货物的合法性。在出质人进行货物质押时,金融仓储公司要严格考核该货物是否合法。即融资企业应该具有相应的物权,避免有争议的、无法行使质权的或者通过走私等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成为质物。

2、客户诚信度。客户资信的风险是贷款难的根源所在。对于质物监管业务而言,由于有实实在在的物品作为担保,所以对客户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的考察,要侧重考察过去两年履约记录。

3、企业经营能力: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因此要考察其主营业务增长率,越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越好。再者,还要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资产负债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应该是最好,越小越好。

(六)内部管理风险因素

1、操作人员素质

本指标体系中,主要从管理者基本的几个素质入手:

1)相关人员个人信誉。主要考察高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有无重大不良记录和违规行为,有无欠债不还记录。对个人信誉有个优良、一般、差的划分。

2)培训状况。对于质押货物的监管需要制定一些繁琐的安全管理系统、各种信息管理设施以及这项业务的开展等这些操作都需要对

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才能保证高效、安全的操作。

3)业务素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也是一个评价指标,主要体现在培训的效果及掌握程度以及各项业务的熟悉程度及应变能力。

2、仓单管理状况。金融仓储公司的仓单管理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仓单操作程序的严密程度,固定仓单格式的使用率,要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仓单审核程序的严格和标准性。防止虚假仓单造成损失是金融仓储公司控制风险的重点。

3、组织机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组织结构设计是为了便于管理,实际企业目标和计划。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满足组织目标的需要:有利于稳定工作人员的情绪,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能使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是提高组织工作效率的前提条件。

4、责权分配的合理性、明确性。在进行质物监管业务中,一定要注意对权责分配的合理以及明确,要把各个部分的责任及权利落实到明处,防止发生冲突、多头领导、出现问题互相推诱以及信息不畅等弊端。

5、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不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得多么完善,如果不能真正的加以落实,并不能使安全管理的水平得到任何的提高。因此将安全管理检查、安全活动落实情况作为一个评价指标。

二、金融仓储公司的风险防范

第一,建立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和详细的作业指导细则;

第二,建立现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培

训工作;

第三,建立、落实轮岗和巡查制度;

第四、完善监管人员内控措施,包括:由符合公司要求的担保人对监管人员提供担保并填写担保书;监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对质押物资做好评估验收,并定期或不定期做库存物资保证分析,确保库存最低限,控制在警戒线之上;

第六,做好背书或签章、出质通知,质物科目管理;

第七,保证帐实相符。核对质物出库通知书、综合台帐、质物库存情况,做到帐物、帐表相符,质物与风险敞口相当,定期检查库存,并核对库存报表;

第八,监管员须每日至少三次现场巡查,每月对质物全面盘点一次,并向银行提交盘点报告。当出现仓库库存数量异常时,要及时报告银行和相关部门,并增加巡查次数;

第九,在流动质押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制作、更换、保存质物清单;

第十,做好信息系统的录入、数据更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办法

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进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治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淌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

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凡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差不多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 (二)经营治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物资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 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笫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笫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LI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 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 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 目录 第一章质押物监管要求 1、明确种类:品名、规格、型号、外包装、产地等 2、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标准,验收依据、标识,验收程序等 3、明确数量:计量方法、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盘点方法等 4、明确权属:要求提供的具体权属依据。 5、明确保值期:要求保质期较长,不易变质的物品。 6、存储条件要求:要求易保管,易清点。 7、明确质押物计价方法:明确各品种监管单价、计算方法。 8、明确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 9、明确监管预警线:原则上为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的1.1 倍。 10、明确质押物冻结线。当库存监管质押物价值等于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时,为质押物冻结线。 11、明确质押物存储要求 明确存储库位、堆码要求、监管标识、隔离措施等要求。 质押物存储库位、堆码、标识要符合质押物存储条件、货物进出方便、安全等要求。

12、明确质押物进出库操作流程质押物日常进出库操作流程要能满足公司对质押物的质量、数量的监管要求同时又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 第二章出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一节质押物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一、首次出质入库 (1)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到达现场,确认监管区范围,树立监管区标志。 (2)安排监管点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存留监管点的电话和传真号。 (3)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与客户的现场操作人员(或第三方仓库操作人员)接洽,确认监管流程,出入库单据;确认关于监管业务的联系人及授权书(操作联系人和负责人)。 (4)监管区域划分,建立区、排、垛位,树立垛位标志(如果监管现场有明确的垛位标志,则按现场垛位标志)。 (5)质权人、客户与监管部项目主管、监管员共同对客户拟质押物进行盘点;盘点完毕后,客户向质权人提交拟质押(抵押)物清单。 (6)质权人、客户向监管部出具的《出质查询通知单》(以具体协议内容要求为准),监管部以《质物品种、价格、最低价值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监管点。 (7)项目主管会同监管员及客户相关人员对监管物按照《质物品种、价格、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核对,无误后,客户向项目主管提交格式如三方协议格式的《货物入库质押申请/ 批准单》、《监管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管流程,便于监管人员的操作,更好的控制项目风险。适用范围:质押监管中心、各监管点。 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制定和修改。 2.监管点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实施。 3.质押监管中心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监督检查。 4.该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对各自工作负责。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制

2009年1月

目录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动产质押监管 二、项目接管 三、监管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监管操作流程 一、操作模式 二、监管业务流程 三、日常巡查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制度 一、休假管理办法 二、定期轮换制度 三、责任承担制度 四、监管员工作细则 五、监管员绩效考核 六、监管员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 一、项目风险处理措施

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区管 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金泽集团属下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园区管理、货运代理、仓储、质押监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全程物流服务。 2008年4月,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获B级监管资质。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业务:企业以其动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被质押物的价值给企业贷款,双方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一方,即提供贷款的银行。 出质人:把物质押给银行的企业,即向银行借款的企业。 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公司,一般都是象我们这样的物流公司。因此,动产质押业务也被称为物流金融业务。 质押物:简称质物,押给银行的货物。 监管业务: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护,并向质权人和出质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项目接管 1)监管员培训 银行的操作通知一般需提前7天通知我方,以方便我方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借此机会对监管员进行培训,测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2)监管员进驻 每个监管点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两名;每个监管点至少有一名与公司正式签约的监管员;监管员实行轮岗制度,监管员在一个监管点的驻点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质物盘点 我方为出质人出具《质物清单》,并建立监管区域标示牌(如下)。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与申请业务相对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设立 1、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变更 1、填写申请变更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变更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三、注销 1、填写申请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注销材料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未来货权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或(以下简称开证协议)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开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和质物的监管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管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

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2.1 在乙方未清偿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 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或联运指示提单,并且以甲方为抬头或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及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2.3 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单据存在瑕疵、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不符等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3.1 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区 甲方(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通过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境环球”)向其平台合作资金方融资借款本金共计RMB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甲方为乙方为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甲乙双方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质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并约定委托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之合作原则,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之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各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甲方为乙方通过圣境环球平台向其合作资金方所融得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1、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1 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出质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1.2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

担保费本息等。 1.3 实现主债权和本协议质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质物 1、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的(质物名称)质押给甲方,作为本协议约定之质押担保物。 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仓储地点等详见《质物清单》,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追加质物成为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一部分。 3、本协议项下质物基本情况: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纯度: 货物包装:货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包装应符合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要求。 货物价值:不低于RMB 元/吨 经双方商定,质物总价值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初步 一、定义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银行为此其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应为航交所认定的会员,同时: 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3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3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进出口公司。进销渠道稳定,行业经验3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货物、质押率和授信期限 1、该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a.出质人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

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b、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c、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d、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e、货物本身适销对路,货物生产厂家技术水平成熟,货物在市场变现能力强; 2、货物价值的确定 a、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b、货物价值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c、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d、货物的估价,最终由银行抵质押物评估人员确认; e.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授信期限的确定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监管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我公司存入的货物作质押,我公司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银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公司及与我公司合作的银行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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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 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 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 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 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 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业务审查岗。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 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 (一) 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 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 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 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编号:-------8 甲方(委托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鉴于: 1、甲方是编号的“”(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并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2、乙方与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向乙方发放信托资金贷款。 3、为保障乙方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的《------·------单一资金事务管理类信托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乙方将其拥有所有或有权处分铁精粉、焦炭、钢坯、生铁、带钢等质押给------股份有限公司。

4、为保障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妥善监管,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委托甲方行使质物监管权利并有权指定第三方履行监管事宜。 基于上述合同协议之文件的约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质物的委托监管事宜签订本委托监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代------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人的全部权利,乙方为出质人,丙方受甲方委托作为监管方就质物行使占有、监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 质物 2.1乙方提供的的质物品名及数量为: 质押物价值根据贷款金额人民币及质押率计算为:万元(人民币)。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质物进行占有并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应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乙方须于交付质物的同时提供《质物凭证清单》(附件10)所载明的权属资料。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代表------宣布贷款期限提前终止,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物。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 2.5 乙方在全部清偿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前,不论其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丙方从甲方收到的最近一次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上记载的为准,《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低于 3.5亿元。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3)确定。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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