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2012-06-26 09:18:51)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违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国家赔偿,导致拆违工作出现被动局面。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完善执法程序,认定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上海等地拆除违法建筑规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街、巷)××号,或者x镇x村x组(自然村)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镇政府的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避免乡镇政府不知晓当事人已直接在县级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第十条镇政府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委托市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____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司法行政,公安侦查取证文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____公(____)没字〔____〕_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逃匿、通缉或死亡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没收违法所得的,逐一写明。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名)一案,由____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重点阐明该案中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包括涉案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____罪,因犯罪嫌疑人____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写明: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之规定,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因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没收犯罪嫌疑人____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致 ____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案卷宗____卷____页。 2.违法所得清单。 违法所得清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节概述 :'■; :. ... .:; ^: ■.;. 一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 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 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 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 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 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 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 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 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作为国际社会 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 建议》也有类似规定。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 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 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 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 ,易于进行救济。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 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 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 o 第三,公正性。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遵循刑事 诉讼的基本规律。我们仍需坚持刑事诉讼程序 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 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 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综述

没收违法所得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较常见的处罚种类。由于现行的药 品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实践中计算方式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利润和成本)作为违法所得。这种做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今天,本版刊登有关讨论文章,希望能引起药监执法人员对此问题的重视及思考,同时期望有关部门对违法所得的释义尽早明确。 ——编者按 观点一: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郭宇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笔者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针对非法财产的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的分类上归入财产罚,但其针对的客体与同为财产罚的罚款是不同的。罚款是强迫当事人从其合法收入中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弥补其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具有额外的惩诫性;没收违法所得仅是对当事人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原状的一种措施。即使当事人持有的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为其具有违法性,所以必须消除,其形式便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此可见,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手段针对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具体体现为金钱的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不应仅指利润。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利润是指销售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缴纳税金后的纯收入。而实际上,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 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尚未卖出的,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若他售出一半收入了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亦必须没收,这是前提;假如我们“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按此计算,当事人比尚 未卖出假药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显然这样操作的结果是荒谬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收违 法所得”的立法原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没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没收违法建筑物流程: (一)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对于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应立即赶赴现场,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立案。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设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五)集体讨论。进行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再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物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情况、部门认可(整改)意见及采纳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六)处罚审批。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形成一致的处罚意见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七)没收告知。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处罚审批的意见,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制

本科生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制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ed Regulation 学生姓名杨明钊 所在专业法学专业 所在班级刑法1108 申请学位 指导教师李锦辉职称讲师副指导教师职称 答辩时间年月日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II 1. 绪论 (1)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述 (1)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征 (1) 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2)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2) 3.1 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 3.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前提 (3) 3.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对象 (4) 3.3.1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 (4) 3.3.2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机制剖析 (5)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现状 (5) 4.1立法不完备 (5) 4.2追缴意识不端正 (5) 4.3执行主体混乱,执行程序不规范 (6) 4.4惩戒机制和权利保障失衡 (6) 5 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问题的对策 (6) 5.1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制定证据标准、诉讼细则 (6) 5.2明确职责,合理界定违法所得追缴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7) 鸣谢 (8) 参考文献 (9)

行政处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公()行罚决字〔〕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公()行罚决字〔〕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112394610.html,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关于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首先,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

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操作性极强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含应急处 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依法对**镇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执行人违章建房情况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违法事实:**年**月,被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地段搭建铁皮棚砖房等建筑物。经核实,该地围墙内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执法人员分别于**年**月**日在施工现场向被执行人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年**月**日,**镇人民政府对其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三、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镇国土、行政执法、城建、规划、党政、农村办、宣传、公安、司法、卫生、供电、供水、消防、**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成员:** ** … 现场指挥:** 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8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组员:**,**,**…任务是负责此次强制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分组、分工文书汇报及善后工作,检查各有关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 (二)现场控制组 组长:**。组员:公安干警10人、巡防队员20人、消防员4人、供电分局2人、供水公司2人。任务是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浅论规划法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

浅析规划法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处理在许多县市一直以来都有应用,如1992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新光花园酒家的违法建筑物没收处理案,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针对违法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粗浅地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作一探讨。一、法律来源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二、适用及意义:(一)适用条件:可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城乡规划区内;2、在城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农村的,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3、必须严重影响规划。(二)适用意义:1、在执法实践当中,对于某些违法建筑物,采用拆除手段,对社会财富会造成严重浪费,并且执法成本也很高,不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不采取拆除措施,则达不到惩戒行政相对人,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而采用没收措施则完全可以达到上述的两难目的。2、在现实当中,对我市大量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如果当事人不予自行拆除,由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效率很低,而采取没收措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3、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发现违法建设较迟,仅拆除续建部分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人;或者续建部分与续建前的建筑物已连为一体,拆除续建部分必然影响续建前乃至合法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可能更为妥当。 4、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也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受违法建(构)筑物的地理位置所限制,必要的大型拆违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而无法有效拆除;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然会损坏周边或相邻的合法设施、财物;或者因安全等问题,拆违者无法实施拆违作业,如此等等,均可采取没收措施,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三、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没收违法建筑的办案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其具体办案程序类似于违法建筑物的行政罚款案子的办理程序,为了没收后的进一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相邻权:有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排水、通行等。2、消防安全:是否侵占了消防通道和消防间距,相应的消防构筑(如逃生楼梯等)是否配套,违章升层的是否占用了逃生露台,等等。3、建筑物质量: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违法建筑物建筑质量进行认定,以确定违法建筑物没收后保留处理、或加固处理、或拆除处理等。4、社会反映:从执法效果出发,还要对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强烈与否加以考虑,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四、后续处理:所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关键在于后续处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物品的处理方式一般有销毁、由国家使用或拍卖等。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上述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处理方法:(一)拆除:对一些严重侵犯第三人相邻权,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有明显的建筑质量问题,且无法整改,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拆不可的违法建筑物,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采取直接拆除措施(如发现时,既已经建设完成的建筑物)或者无法直接彻底拆除(如续建部分与续建前的建筑物连为一体,仅仅拆除续建部分较困难),为达到有效拆除目的,采取先没收后拆除的办法。另外,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相对人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且不存在上述严重情节,可以保留使用,但无法归第三人或国家使用,而当事人不愿回购的,也应予以拆除,如企业厂区内的某些违法建筑以及私人垂直房违法升层的建筑。(二)归集体使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大家应该也知道没收违法所得分了很多的种类,但是具体的案件是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呢,我们还是要看看我国的法律,拿事实依据说话,小编才能让大家信服吧,多关心国家的法律法规对

第柒拾期_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伍】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法院的管辖和审判组织」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4)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1.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法院的官方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送达 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 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财产保全」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申请参加诉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即除了对财物主张所有权外,还包括主张留置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的,法院应当准许。 3.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一审审判程序」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有哪些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

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 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臵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臵、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臵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臵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臵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臵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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