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贿赂行为

浅析商业贿赂行为
浅析商业贿赂行为

浅析商业贿赂行为

摘要: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键字:商业贿赂行为商业受贿商业行贿

前言

贿赂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早在私有制社会就已经出现,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开始行贿获利。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都同样严重。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尚未完善,商业贿赂现象也相当普遍。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回扣、非法佣金、附赠式商业贿赂等行为外,还存在诸如优惠购买、重奖经销商、瓶盖有奖回收等间接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者与经营者活动密切相关的各人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分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贿和受贿都有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分为暗中和明示状态下的商业贿赂行为。第一款“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变换各种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在帐外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务的行为。总之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提供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报酬。回扣现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相当普遍,而且名目繁多。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竞争。

2.造成物价高涨,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

4.方便了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5.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发展。

6.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7.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

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

商业贿赂的是否有危害已经不用多说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甚至将其完全杜绝。在我看来,还是要靠政府的惩治力度,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很重要:

(1)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偏重于刑事处罚,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

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行为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进而从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一手抓。

(2)建立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3)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4)完善法律体制。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善现有反商业贿赂法。

四、结论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于竞争法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本文来具体说明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商业贿赂的危害来给出的一些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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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敏《国际商业贿赂问题研究》知识经济2012年07期

周育栋,张嘉容论商业贿赂及其完善大众商务2009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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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种明钊,法律出版社,1997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盛杰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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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给予。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 (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 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维护本检测站“公正性申明”,严格执行本检测站“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检测站“质量目标”,信守本检测站对全体客户的“服务承诺”,结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本检测站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站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检测站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 1.在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 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 四、处理办法 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站检测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站会计处,会计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检测站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站长在确认会计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的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如因此而产生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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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医药卫生体制改与药品安全规划 第一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标志着中国医药卫生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新一轮医改正式启动。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作用,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3.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4.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要紧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进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峻。我国改革开放未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别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妨碍和治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打算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浮现和泛滥,成为严峻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阔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进展,是特别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而采纳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过隐秘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翼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猎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别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问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 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降直接相关,又严峻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治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别断地滋生繁衍,妨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进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差不多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如此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幸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别愿意地挑选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歪,严峻妨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伤害了广阔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宝的巨大白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造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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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对策1

浅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一座“宏伟”的綦江大桥塌了;一排“漂亮”的赤岭楼房倒了;一段“坚固”的钱塘防洪堤垮了;一名经理收受“回扣”被拘留了;一位高级干部因工程受贿被处以极刑……一例例的事件和一幕幕的人生悲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给社会资源造成了多大的浪费!给一些家庭带来多大的悲伤!究其原因:都是商业贿赂惹的祸。现如今,商业贿赂问题在商业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并逐步发展蔓延。商人,为达到其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投机钻营,大肆行贿受贿,蚕食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商业运行规则,成为腐败风气中一股强劲涌动的暗流。 这股暗流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败坏了社会风气。其危害有以下几点:一是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二是商业贿赂成为孳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企业经理、供销人员、政府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中饱私囊,屡屡出现腐败案件和犯罪案例,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三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生产者、行贿者,行贿的这些物品所支出的,绝对不是自己掏,最后都得转加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同样的价格,买到的却是劣质产品,同样好的产品都要付出多几倍的价

格。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四是破坏了交易秩序。现在大家可能都有感觉,很多的交易项目如果不行贿就拿不到项目,不行贿就卖不了,整个破坏了交易秩序。五是商业贿赂行为败坏了党风政纪,带坏了社会风气。当人们看到一些商业贿赂行为每每得手,购洋房、买汽车,花天酒地时,思想往往发生变化,开始一切向钱看,并逐步竞相效尤。如此严重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可怕的社会后果发生,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事实上,商业贿赂成长蔓延,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原因。主要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一系列配套的规范和制度的制订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过去讲不破无利,破了利益就在其中。现在破了,新的东西没有起来,大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这样对我们商业贿赂的治理,对于我们市场经济治理的规范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这是体制的原因。另外也有一些认识的原因,认识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有一些地方,甚至有一些地方的政府人员,就说我们要搞市场竞争没有一些特殊手段不行,有一些所谓的手段大多数表现在贿赂上,这是所谓的“不是正常的”,正常的我们还有一套制度。但是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那是执行的问题,但是我们很多方面是没有这些制度的。 另外,还有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楚的原因。这些政策界限不清楚,表现在很多方面。我今天不一一列举。另外还有一个就

(完整word版)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帐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

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识,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113039990.html,,请保留此标记。)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最新-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精品

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笔者仔细剖析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当前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一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国有企业转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中违规审批、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等,行业特点明显,案件类型单一。 二是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 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 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 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 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 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还有的行贿者在一片地域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 如某化工厂厂长钟某某一案,行贿者兰某为低价收购该厂国有废旧设备,在贿赂钟的同时也贿赂了化工厂副厂长、会计等人,从而达到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行贿者兰某又牵出了另外一起受贿案件。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1、“潜规则”意识严重近年来,一些行业领

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字体:大 中 小】 对四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 2016年01月11日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当前,随着法治工商建设的推进,基层工商机关准确抓住当前商业贿赂的高发易发领域,把查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购销、政府采购、汽车配件、教育行业和商品购销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行业,但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在定性和处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2015年12月17日,本报刊登了4起四川省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研讨会上交流的典型案例。这4起案件案情复杂,定性处理存在争议,集中反映了商业贿赂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讨论研究的价值。 一、交易第三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是否要考虑对交易的影响程度 例如,商场的推销员、饭店的酒水推销员、房产公司的促销人员对购买者的购买意愿是否有影响?有多大的影响?是否能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上述人员对交易仅仅起到微弱影响,甚至只是推荐、介绍产品的作用,其行为只是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消费者依然具有主动权、独立的判断能力和最终选择权。与此相反,如医生、教师、领导等,利用职务之便影响交易的一方或双方,能对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起到决定性影响,同时从交易双方或一方获取不当利益。 如果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双方的影响能够决定交易双方交易的达成,即具有决定性影响,则构成商业贿赂。所谓决定性影响,是指交易第三方能够直接决定对交易任意一方的选择权或是交易任意一方必须依赖于交易第三方的意愿进行交易,或者能够直接决定双方交易的达成。 二、不明示入账、不入账、不入法定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销售返利、促销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笔者认为,判断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回扣与折扣、商业促销、让利的区别。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回扣一定是账外暗中,但是账外暗中不一定是回扣。账外暗中只是回扣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回扣只是账外暗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现在,对于此类问题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主流意见,更多体现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收买对方的主观意图。 销售返利等商业促销行为的表现,往往在交易达成的事前和事后,按照双方合同等约定的内容给付一定的价款,以刺激对方销售产品,如果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不宜按照商业贿赂定性。但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将返利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个人的贪污行为。综上笔者认为,账外暗中是不是回扣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通过现象看本质,不能简单把账外暗中等同于回扣。 三、以给付钱物等方式串通拍卖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本质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关系问题。在查办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违法行为的本质破坏何种市场关系以及该市场关系是否有特别法规制。通过给付钱物达成串通拍卖的目的,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拍卖的案件,以商业贿赂定性处罚,不失为一种权益之计。但笔者认为不宜倡导、鼓励在串通拍卖的行为中抽其一段以商业贿赂进行

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论文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近些年来,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从商业贿赂的概述出发,分析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危害,并浅谈对其的治理问题。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负外部性 贿赂是一种十分古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求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行贿。而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起来的。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许多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同样严重。我国作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机制和体系尚未健全,市场运行中尤其是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承包以及医药销售等领域中存在大量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述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违反法律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商业行贿行为与商业受贿行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商业行贿行为就不会有商业受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回扣、非法佣金、附赠、提供境内外旅游等行为外,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送其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这些较隐蔽的方式。还有一种商业贿赂是借助于古玩市场,某些行贿人得知特定经营者爱好收藏古玩,于是就假借十分喜爱之名,以高于市场几倍的价格将其买走,有时明知是假货,还会将其买走,从而使受贿人获利,这样行贿人就能轻易得到其想要的利益,此种方式的贿赂也多会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 商业贿赂已经被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但导致商业贿赂在我国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根深蒂固,不断泛滥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 (一)内部原因 1.利润最大化 经营者都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因为在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日期:10-07-19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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