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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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经签署购房合同;
(四)已经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行社应结合借款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
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地理位置、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等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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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九条 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额度和利率的确定应按照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对相关条件区别对待,如遇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则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最低上浮比例随之调整。
第四章 还款方式
第十条 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法按月归还。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1+月利率)借款月数-1 每月还款金额= 借款月数
借款本 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
第十一条贷款行社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日,并在约定还款日从约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的,须提前30天向贷款行社提出申请。提前还款金额须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第五章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所购房屋抵押。
在所购买房屋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本办法中的“阶段性担保”是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保证人协助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物权属证明之日止,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责任保证。
第六章合作开发商及项目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货币形式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2.在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
3.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4.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烂尾工程记录;
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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