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规

文化法规
文化法规

哈佛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结合材料谈

(3)由此在我国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故哈佛鼠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

王女士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我国著作法第三条将摄影作品列为保护的对象,摄影作品的复制, 大多是通过底片进行的。显然, 底片是摄影作品的原件。摄影作品的原件底片等一般涉及两种权利, 即著作权与物权或原件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 作品原件的物权与著作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 取得了原件的物权, 不意味着就一定取得了著作权。即在本案中王女士拥有照片的所有权,而非底片的所有权。底片的所有权是归照相馆所有的。

顾客到摄影室请摄影师为自己拍照, 顾客与摄影师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顾客是委托人, 而摄影师则是受托人, 所拍摄的照片应属于委托作品。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版权法第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版权属于受托人。

在材料中王女士属于委托方,并没有和照相馆签署明确的约定或合同,因此王女士不能取回底片,底片的著作权是属于照相馆的。

因此王女士无权索回底片,但是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协商价钱买回底片。

毛主席在安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所有权归谁?

(1)油画归属权问题置于当时历史背景之下重新审视,此油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

分离的。国家享有油画所有权;原北京画院院长刘春华应为油画的唯一作者,享有

著作权。

(2)刘春华有没有权利处置画?油画目前存放在建行,其国有状态没有改

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受损。因此,中国革命博物馆请求刘春华和建行返还油画的

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春华不是油画所有人,他不应该将油画作为个人所有财

产委托拍卖,也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已超出通过诉

讼追索此油画的时效。因此,刘春华不自愿交返拍卖油画所获得的收入,法院也不

能强制他返还。

魔术问题

一魔术的含义

魔术是能够产生特殊幻影的戏法。即以迅速敏捷的技巧或特殊装置把实在的动作掩盖起来,使观众感觉到物体忽有忽无,变化不测杂技的一种。

二论证依据

(一)魔术符合《著作权法》中客体的特征,应该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由此可知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两个根本特征。1.独创性是指作品独立构思而成,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已发表的作品相同。魔术的表演是千变万化的,例如大为科波菲尔和刘谦的魔术各有千秋,每位魔术师的魔术都是有自己的独创特点的。因此魔术基本符合独创性的特点。

2 .按照T r i p s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达形式,而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而魔术中的动作、表情、音乐以及演过程等都可能被别人复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魔术是具有可复制性的。不是我们传统理解的印刷、复印等行为叫做复制,作品的可复制性主要考虑到的是知识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只要可以传播或扩散的都可称其为可复制。

综上所述,魔术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知魔术受著作权保护。

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已于2 0 1 0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此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由此确定了魔术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三得出结论

个人认为魔术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个人可不可以收购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从文物保护法的第五十和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个人是可以从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通过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的方式购买文物的。但是购买的文物是有条件的,这些文物不可以是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和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此外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 严禁倒卖牟利, 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 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

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 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 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是可以购买文物的,但是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此外国家流失海外的文物,个人可以购买回来,捐献国家的。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范文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深厚的历史资源,丰富的景观资源。但在文化产业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都把文化产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扶持文化发展的文化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文化产业占据着重要地位,西方文化在世界上形成了一种强势文化,构成了对世界的控制力量。最具代表性的应属美国的文化产业。美国政府实行文化全球化战略,形成了一种文化巨无霸,从各个方面构成了一种强势文化和话语霸权而对当代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重中之重。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虽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有所发展,但真正得到重视、得到快速发展应是在21世纪。而且一些重要的文化政策法规也是在新的世纪颁布的。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我国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后的重要会议内容中政府都会提到文化产业,并把它上升为一种国策。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就各个城市来说。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辉煌璀璨的中华文化。但由于各个地方的民族风情、地理情况、历史资源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各个城市都在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四川是一个自然资源大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如四川的宜宾市在由亚太旅游联合会、中国生态学会旅游专业委员会和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旅游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08中国文化生态旅游高峰论坛上被评选为“中国最佳文化生态旅游城市”。宜宾市有世界级风景名胜区2处、国家“aaaa”级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 再如山东的临沂,众所周知,临沂是革命老区,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所以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临沂市政府就在一点上大做文章,发展红色旅游。临沂市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这里诞生了与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一脉相承的沂蒙精神。近年来临沂市先后将孟良崮战役纪念地、沂蒙山小调诞生地、山东省政府旧址等36处红色旅游景点命名为沂蒙精神教育基地,并对全市100多处红色景点进行了重新整合规划,使全市红色景点形成完整统一的旅游网。临沂市主打沂蒙品牌的产品现在已达到600多个,涉及食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旅游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论文

科目名称: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引导下电视剧产业的发展 学号 2012410899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专业文化产业管理 年级 2012级文管一班 姓名杜肖颖

题目: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下电视剧产业的 发展 内容摘要:中国电视剧产业经过近 20 年的市场化发展, 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构成主体主要包括:电视剧 制作商、电视剧播放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以及电视剧广告商和 消费者,其电视剧产业也可以划分为三个环节:电视剧制作环节、销 售运营环节、消费环节。电视剧制作行业虽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 行业,但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电视剧制作业务的 准入许可逐步放开,对境内资本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已基本放开,电 视剧产业活力四射。 一,电视剧产业环境分析 (一)法律政策环境 电视剧制作行业虽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行业,但随着文化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电视剧制作业务的准入许可逐步放开, 对境内资本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已基本放开。目前政策准入门槛较 低,企业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比较充分。?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电视剧管理规定》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 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 前对电视剧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生效时间?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件编号/颁布机构?1997.9.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 228? 号? 2000.6.15?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2000]第 2? 号 ?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 58? 号? 2003.12.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 产业 国办发[2003]105? 号?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 通知 2004.6.15?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2004]第 39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现状 院系: 历史文化学院 班级: 12级文化产业管理一班 学号:2012410946 姓名:吴伟 完成时间:2012.6.10

【内容摘要】 文化产业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而我国文化产业至今仍处于培育和初步发展阶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其政策法规体系所暴露出的“缺、弱、变、散、乱、粗”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端和缺失,为此,需要借助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我国的文化产业以超常的方式转型和发展。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问题 【正文】 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 对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涉及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按照不同的制定机关分属不同的位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法规,有法律18项,法规29项,规章51项,发展规划11项,规范性文件407项,政策法规解读32项。根据目前法律法规,业内共同认可一下分类: (一)中央机关的有关文化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告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我国也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三)地方政府出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如《**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我国文化产业近年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失、无法可依现象依旧存在。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

文化创意行业法规

文化创意行业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司法解释 四、行业法规 (一)文化创意产业分类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和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创意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三)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 1.文化艺术 2.新闻出版 3.广播、电视、电影 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5.广告会展 6.艺术品交易 7.设计服务 8.旅游、休闲娱乐 9.其他辅助服务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市的相关文件为指导 本分类以国家关于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策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在范围上涵盖了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中的主体行业。 (四)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围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点。 四、分类方法 (一)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文化政策与法规 - 副本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谈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以山东梆子保护为例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 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 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制定如何保护的对策,才能够使那些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一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传承山东梆子 正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论 1、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 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 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3、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下主要内容:表演内容、社会风俗、礼仪、 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口头传统和表述。 4、发展的重要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 联合国有《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前者管“非物质”,后者管“物质”。《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非物质遗产,共90项,其中中国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

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

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2018 考试大纲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和人与员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 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N.解释 1.文化政策 是国家的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应对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 2.文化产业政策 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何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第二章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亦称《安妮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首先界定了“文化遗产”的内涵:既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有以下五类: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等;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 “一臂间隔”原则 在文化政策的通行术语中,“分权化”的文化管理观念通常被形象地表述为“一臂间隔”原则。所谓“一臂间隔”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的距离。经济领域,子母公司。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多只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 对“一臂间隔”原则认同采取的国家:英国(二种结合),瑞典,瑞士,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芬兰,美国(间接管理) 对“一臂间隔”原则不认同的国家:德国,法国(直接管理)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1,法: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2,广播电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3,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4,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出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5,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6,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

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7,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是指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路游戏经营活动。 8,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活动: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以其他盈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9,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10,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一般的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 11,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者代理关系的协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12,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13,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按规定去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托,

旅游政策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1)

《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6岁的李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______的合同。(效力待定) 2、外国人到未对外国人开放的景点旅游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______。(旅行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______。(导游证) 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责任机构是,______其职责是领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5、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 6、法的发展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导游费,并赔偿______违约金。(同额) 8、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9、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______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 10、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必须成立并营业一年以上,而且必须经______批准。(国家旅游局) 二、单选题 1.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D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只赔偿直接损失 D.不负赔偿责任 4、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的,扣除10分。A A.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C.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D.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 )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B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120万元 6、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者。B A.1万元以下 B.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 C.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 D.100万元以上 7、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娱乐场所,必须经过( )审核批准。C A.文化、公安、工商部门 B.文化、旅游、公安部门 C.文化、公安、卫生部门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音像制品: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出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互联网出版: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定义和分类):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络产业(互联网产业):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产业集合体,是现阶段国民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 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一般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歇班班委、支持单位等)广告业:是指通过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获取利润的产业门类。而所谓广告,是指为了商业或其他目的而作的付费信息发布。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旅游业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请看中国报告大厅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 (1)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 (2)广义的旅游业:除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部门以外,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各行各业。旅行游览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级的社会消费形式,往往是把物质生活消费和文化生活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的。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电影院线:是指经营者通过掌握相当数量的电影院,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建立放映网络,垄断某一新版影片的公映,从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经营体制。因此,在电影放映行业,电影院线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体制、 拍卖市场:通常指经纪人或交易所的代理人进行证券交易的体制 会展业:是通过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来带动当地的旅游,交通,运输,饭店及相关服务业的一种新兴产业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P11) (一)制定主体和程序上的区别

文化政策法规

讨论: 1、如果你是一个出版人或者音乐人,对于盗版你是如何看待的? 2、在演出过程中演员假唱,对此你有何评论? 3、商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用付费吗? 4、你是如何评价韩剧的? 5、看过电影《阿凡达》,你对中国的电影有何评价? 相关参考书: 1、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陈杰、闵锐武编著,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文化产业与政策导论,张玉国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张玉国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文化产业政策汇编增订本,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编,2005年。 5、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翻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7、文化政策学,胡惠林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8、欧盟各国文化产业政策咨询报告,李庆本、吴慧勇著,大象出版社,2008年。 9、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潘嘉玮,人民出版社,2006年。 相关网站: 1、中国文化产业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3、文化政策图书馆 绪论 一、政策法律 (一)政策、法律的含义 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 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2、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二)政策和法规的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不同(三)政策和法律的联系 政策和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 二、文化、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的含义 1、文化的含义 (1)文化或者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继承下来的其他的素质和习惯。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 (2)文化是属于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群体的一系列独特的精神的、物质的、智力的和情感的特点,除文学和艺术之外,他还包括生活方式、生存状态、价值系统、传统和信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的定义——《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2、文化政策 是与文化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1)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分为多种层次:既可以是本地的、国家的,也可以是地域性或国际性的。

【免费下载】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1.法的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告诉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通过这样的规范,使得人们按照法律所指引的方向去行动,从而最终实现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整。 ①国家意志性②国家强制性③普遍适用性 2.两为: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 3.双百:百家齐放,百家争鸣 4.“禁载十条”---文化产业领域的内容规管底线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致害行为的违法性③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6.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7.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8.“模仿秀”引出的肖像权问题 ①以肖像权而言,模仿秀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为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如果某个人看上去跟某位明星很像,再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将自己的脸面在客观上再现出来,并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因为这毕竟是他本人的肖像。 ②但是,“模仿秀”会涉及被模仿明星的表演者权。 9.各国文化管理政策①美国:“无为”政策与立法先行②英国:“一壁之隔”原则③法国:中央集权式④德国:文化的地方自治 10.我国文化经济政策 ①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通过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间接地支持文化产业 ▲从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成立专门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对重点文化项目或弱势但重要的文化产业行业予以财政上的奖励或贴补 ②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发文,明确了文化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该条所指的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将动漫产业纳入重点扶持的行业门类,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那些优秀的、面向特殊群体的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服务采取差别税收或税收优惠政策。③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文化产业管理本科 课程类别:专业课/必修课 授课学时:总计54学时 学分:3 总纲 课程的性质: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是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课程主要讲授文化方面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关系。政策与法规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理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体系,其中包括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课程基本任务: 本课程通过向学生进行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理论、文化产业行业规范管理等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产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要求:了解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具有认识和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和案例能力,以此加强对文化产业法律执行和保障。 课程内容概要: 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十一个部分,政策与法的基础知识、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概述、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电影产业管理政策法规、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网络产业管理政策法规、演出娱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艺术品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会展业管理政策法规、广告业管理政策法规、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这些是学生必须掌握了解的文化产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认识掌握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 课程教学形式: 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本课程采用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教学模式。在教学手段上,结合现代化的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课堂和课后的教学实践是本课程的重要教学环节。 课程学时分配:

课程考核方式: 考试 成绩评定: 采用总分百分制分方式。 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学习态度等)占40%,考试成绩占60%。 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教材: 赵阳主编,《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二)参考书目: 胡慧林主编,《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 李德成主编,《文化传媒业政策法规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 课程教学内容提要 第一章政策与法的基础知识 (一)基本要求: 了解政策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了解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掌握政策与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主要教学内容: 1、政策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政策与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 难点: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进程;了解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概况;掌握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主要教学内容: 1、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进程 2、我国文化产业法规发展进程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国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进程、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概况 难点: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现状和发展方向。 第三章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课程大纲(陈杰)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中英文): 《文化政策与法规》是一个基础性的文化产业理论课程,本课程将介绍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并以知识产权法为重点。 "Cultural Industrie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s a basic course of cultural industry theory. This course will introduc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ultural industry policies and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focu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设计思路: 在文化产业领域内,政策是行业发展的指向标,法律是整个行业发展的保障,所以在本专业内,政策与法规的了解和熟悉必不可少。在政策部分,以国际法和国际公约――西方国家文化产业政策――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为脉络,重点落脚在国内的文化产业政策;在法律法规部分,以文化产业分类为基础,分别阐述不同类别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其中重中之重是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的基石,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在本课程中所占比例较大。 本课程在设计上突出以法律为主,以法规为辅,而在法律中又以知识产权法作为 - 2 -

教授重点,结合文化产业的特点,以法律文本为基础,以案例为材料,以法理分析为脉络,以问题引导和讨论为主要形式,这是本课程展开的主要方式。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二、课程目标 (一)专业目标 1、通过本课程的系统学习,学生将会从更专业的角度、更深的层次了解文化产业政策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以及文化产业领域内基本的法律法规,尤其要熟悉知识产权领域,避免法律陷阱,维护自己的权益。 2、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问题,学会用相关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初步具备独立进行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思政目标 1、从国内外文化产业政策的异同,了解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特点,理解只有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才是合理的政策。 2、培养规则意识。尊重规则,敬畏法律,培养法制观念,具备法律意识,并运用法律和规则的意识来思考和分析问题。 三、学习要求 了解并掌握文化产业政策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以及国内外文化政策的现状;熟悉文化产业主要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并利用文化产业主要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课程前老师可布置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案例供学生了解,鼓励学生思考,课中就案例积极与老师互动,提出问题或是观点,适当组织小组就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 2 -

文化政策及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1.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2.产业: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 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 3.文化产业:是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经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 乐等精神需要。 4.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 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 政策形态。 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管理和意识形态统治所采取的规章制度、原则要求、战略策略的总称。 5.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区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总和。 6.文化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 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7.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 第一,内容为王。第二,技术促动。第三,创新是关键。第四,文化和意识形态敏感性。 8.文化政策的特点: 1、文化政策是文化自我约束的反映。 2、文化政策是国家文化意志的集中体现。 3、文化政策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9.文化政策过程: 1、文化政策制定的步骤 (1)文化政策问题的界定 (2)文化政策议程的建立 (3)文化政策方案的确定 (4)文化政策的合法化 2、文化政策执行 3、文化政策终止的主要形式: (1)文化政策废止 (2)文化政策替代 (3)文化政策合并 (4)文化政策分解 (5)文化政策缩减 第二章:国外文化政策 1.《安妮法》——促进知识、保护图书原稿之正当所有者的财产权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1)从确定日期起,所有现存的原稿复制权归现有所有者享有,为期21年;新书保护14年,可以延长14年。 (2)从确定日期起,图书不能以高价或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发生争议时,由坎特伯雷大主教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裁决。 (3)从确定日期始,新书及修订版的复制本须交存于某些图书馆。

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

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标准。 (二)本分类标准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和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标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创意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标准规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三)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 1.文化艺术 2.新闻出版 3.广播、电视、电影 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5.广告会展 6.艺术品交易 7.设计服务 8.旅游、休闲娱乐 9.其他辅助服务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市的相关文件为指导 本分类标准以国家关于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原则。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标准借鉴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在范围上涵盖了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中的主体行业。 (四)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标准立足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围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点。 四、分类方法 (一)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三层。 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共有88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该层不设顺序号,在右侧设置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文化创意活动,本分类标准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在第二层部分中类下设置了过渡层,用带括弧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在第三层部分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3.第三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不是纯的文化创意活动,在相应的类别后用星号“*”表示。本文附件对这些行业中的文化创意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 五、文化创意产业分类表

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 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722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0722号提案内容 -03-01 案由: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 提案人:民进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文化部办理 主题词:文化法律 文化立法,是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维系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从无到有制定了一批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立法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盲点较多,文化领域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到当前为止,国家法律层面专门法仅有1982年制定、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以及全国人大刚经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它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

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则多属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行政法规。在许多重要领域,如文艺创作、文化建设、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还没有根本解决统筹协调和有法可依的问题,根据领导兴趣好恶和文化理解力高下来决定文化发展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屡见不鲜。 二、文化立法效力层次较低。从当前的文化立法来看,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过少,效力层次偏低。缺少国家层面的统筹文化发展全局的法律,不但使文化建设仅处于部门所涉的低效状态,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划分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文化立法的内容不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由于中国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是一种部门分割状态,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带有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部门倾向,立法内容也更多偏重管理和规范;对改革过程中新产生的各种文化业态尚无科学客观的法律认定,难以实施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缺乏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利方面的法律功能。 完善文化立法是文化发展之必须。没有基本法规的确立,便没有统一政府各部门行为和文化管理部门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政策性要求一旦在重点上出现转移,文化建设、包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乃至文化遗产保护等即可能出现偏差。而文化立法能够将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完整地固定下来,使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成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