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5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5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下简称《预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由地方政府在限额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专项债券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专项债券限额。2015年专项债券限额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

(三)专项债券发行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地方财政部门、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非市场化方式干扰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操作具体办法。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

(一)专项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

债券市场发行。专项债券可单独组建承销团,或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合并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如有)的目标数量、选择方式、承销团组建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地区专项债券承销协议。此前已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的地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经双方协商,2015年发行专项债券时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

三、规范开展专项债券债项信用评级工作,原则上对不同专项债券分别开展信用评级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专项债券可单独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或与一般债券合并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二)专项债券只需进行债项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专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充分结合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

各地原则上应当对不同专项债券分别开展信用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三)地方财政部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信用评级协议中明确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见附件1)。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重点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和项目主要情况(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专项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

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1.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

2.债券基本信息。

3.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

4.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包括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最近三年的预决算数据、以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等。

5.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要情况。

6.信用评级情况。

其中,第3、4、5部分披露内容详见附件2。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专项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三)在专项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以下信息:

1.财政预决算、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

2.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3.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预决算数据。

4.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要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5.以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等。

6.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四)在专项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未按期支付。

2.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

3.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收支相关重大事项。

4.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出现与预期不符的重大事件。

5.以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

券发行兑付出现相关重大事项。

6.其他影响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扩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上述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五、根据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发行安排

(一)单只(即单一期次)专项债券应当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发行。

(二)各地区发行的不同期次专项债券应当分别命名,名称格式为:2015年XX省(区、市)政府专项债券(X期),如: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专门制定专项债券登记托管等业务编码规则。

(三)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对应项目建设周期、收益回收期等相协调。项目建设周期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各年资金需求量等情况采取分期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融资。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避免今后因地方政府债券集中到期而出现偿债高峰,确保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足额支付债券本息。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选择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等发行专项债券。专项债券原则上不与同期限记账式国债、同期限一般债券在同一时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前7个工作日将发行安排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统筹把握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债券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好所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发行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和相关数据。

(五)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投标区间上下限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

(六)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时,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询价情况同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发行利率区间,专项债券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做好债券登记托管、还本付息和相关费用拨付工作

(一)以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国债登记公司承担专项债券的总登记托管职责;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专项债券的分登记托管职责。

(二)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到期一次还本、定期付息,或分年还本、定期付息的偿还方式。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分结合专项债券的特点,按照《预算办法》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应当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专项债券持有人账户。

(四)地方财政部门与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及承销团成员等应当商定合理的发行登记托管、代理还本付息服务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不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密切关注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项目情况、金融市场动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组建承销团、开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对外公布前报财政部备案。在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指导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专项债券其他发行方式。

专项债券承销团组建、发行操作、发行现场管理等方面其他有关未尽事宜,比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专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如下:

AA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好,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很好,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较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一般,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较差,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很差,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基本不能偿还债务;

C 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状况、对应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极差,不能偿还债务。

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附件2:

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及项目等情况披露内容

一、地方经济状况

(一)中长期经济规划。包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圈规划、行业发展等。

(二)近三年经济基本状况。包括地区金融环境、经济总量、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消费、居民生活、各类价格指数等。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口径公布。

二、财政收支状况

(一)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二)近三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三)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其中: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2013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本级口径公布。

三、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公布经审计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本级口径公布(专项债务有关情况应当单独公布)。

四、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最近三年的预决算数据,2013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此外,还应当公布以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最近三年发行情况、还本付息情况、余额情况等。

五、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情况

对于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应当公布近三年项目主要情况等;对于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应当公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立项审批情况、预期项目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财库[2015]8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弊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弊分析 李景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00872) [摘要]目前财政部有关专家透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操作性文件已发给地方讨论,发债方式为“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争议目前已经成了热门话题,本文主要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收益和弊端进行分析。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收益; 弊端 我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而随着我国地方政府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建设资金长期存在缺口。地方政府发债一事已经超越了争议终将“出炉”,实际上,放行地方政府发债与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密不可分,中央政府只拿出1万多亿资金,其他都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民间资金。在这种形势下,推出地方政府债券,研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利弊,具有现实意义. 1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收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也随之扩大。从国际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债券风险小、收益较高,安全性仅次于有“金边债券”之称的国债,被称为“银边债券”,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1)弥补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地方政府资金长期短缺。举债将成为地方政府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方式,既可以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还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此次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适时提速,与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大规模展开密不可分。08年11月中央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其中中央投资约1.18万亿元,其余都需要地方配套和民间资金。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筹措体制。 (2)形成地方预算硬约束和培养地方政府信用 另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形成地方预算硬约束,也可以加强培养地方政府的信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中约有50%资金投入了地方工程,由地方政府负责偿付到期本息。这使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的预算软约束,导致投资效益差、重复建设等,到最后还是需要中央政府代偿债务。此次发债不同于98年的“转贷”,采用的是“代发”,会有系列权责利明确的配套规定出台,地方政府将会明确为偿债主体。这样一来,就把地方政府直接推向了市场,将地方政府明确为偿债主体,必须为所欠债务直接负责。另外这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重视信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否则将难以长期在市场上发行债券融到资金。 (3)减少宏观调控负面影响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过热时,中央政府会打压地方财政资金,出台政策紧缩银行信贷,而地方政府又必须配合宏观调控。这样一来,会使资金匮乏需要发展的地方受到打压,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央打压经济时有需要的地方政府就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得资金应对各种需要。当然在经济萧条时,如果中央财政拨划资金不够,地方政府同样可以发行债券进一步满足自身资金需要。 2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弊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很大收益,但是如果应用不得当,也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1)偿债风险 如果不考虑地方财政自身能力而盲目大规模、大额度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旦经济下滑或者投资项目失败,就可能不能按时偿债。不仅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也会使地方政府失去信用,不利于以后发债筹资,更会损失一条融资渠道。同时还隐含着一个政治层面上的难题,即地方政府有可能假定一旦偿债能力不足,中央政府出于稳定政治的考虑出面进行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清偿,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需要和“天然”扩张经济的冲动,就有可能超过自身偿债能力举债而陷入债务危机。面对这种状况,中央政府“两难”:出手相助,有可能使地方政府陷入路径依赖,地方政府债券转变成“变相的国债”;不出手,将承受政治利益上的损失。 (2)引起过分投资 另外正如上一段中提到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可能引发投资冲动和经济过分扩张。一旦地方政府有了发债权力后,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治目标和自身利益,有可能在这一届政府任期内疯狂举债,用所预支的未来收入进行本期投资,扩张本地经济、修建政绩工程。尤其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资金缺口长期存在,一旦有了举债权就有可能出现盲目举债,将超额债务丢给下届当地政府,只顾及自己在位时的政绩。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债券最终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信誉危机。并且地方政府如果不顾及宏观经济形势和当地需要盲目发债,也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失效。这就要求中央政府改变目前以增长为主的考核制度,将风险衡量放到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内。 (3)拉大地域差异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有一个缺点就是有可能拉大地区差距。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先从那些经济发展良好、政府财力雄厚的区域开始试点。而本身的“先天优势”已经使这些地方经济领先于其他地区,这样一来就可能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出现“马太效应”。而且即使允许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时举债,由于拥有资金规模、相关市场化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程度的差别,经济发达地区有发展优势,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央政府如何协调这个问题,对贫困地区进行扶植,是值得探讨的,此次地方债额度呈现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现象也是一种解决对策。 3 总结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目的在于刺激经济发展,因此要严控资金用途。一方面要量力而行,从中央、地方和市场多层次严格监管,以免过度举债出现地方债务危机。另一方面,要严管资金使用方向,避免用于经常性开支,将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吸取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地方政府投融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以保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明亮. 我国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分析与政策选择[J]. 金融与经济2007(7) [2] 王学忠. 刍议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及其防范[J]. 商业时代2008(35) 金 融 观 察 7 2009年03期

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1〕167号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18-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与市场表现分析报告

2018-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与市场表现分析报告 2019年4月

目录 摘要: (1) 一、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5) (一)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及区域分布 (5) (二)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间分布 (7) (三)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及类型 (9) (四)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及利差情况 (13) 二、地方政府债券存量情况分析 (16) (一)地方政府债券存量规模及区域分布 (16) (二)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分布 (18) (三)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及类型 (20) 三、各地区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偿付压力 (22)

摘要: 2018 年,受债务置换进程进入尾声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以前年度的以置换债券为主转为以新增债券为主,发行规模同比小幅下降 4.43%至4.17 万亿元,发行方式仍以公开发行为主。当年,得益于三季度“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政策发力以及财库〔2018〕72 号文中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意见,地方政府债券集中于三季度发行。2018 年,新增债券发行规模 2.17 万亿元,同比增长 36.46%,其中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品种及规模均明显增长;当年,新增再融资债券(借新换旧债券)发行,发行规模 0.68 万亿元;同年 8 月末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程基本结束,全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同比显著下降 52.33%至 1.32 万亿元。从区域分布看,2018 年江苏省、四川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和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仍降序排名前几位,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安徽省和河北省发行规模大幅增长、跻身前 7 位,上述省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均大于 0.20 万亿元。 2018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仍高于专项债券,占比53.27%、较 2017年变化不大。当年,一般债券发行金额 2.22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金额 1.95 万亿元,其中项目收益债券发行金额 1.02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4.13%。从发行期限看,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仍以 5 年期为主,占比较上年有所提升,超过 40%。同年,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为 6.12 年,其中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 6.14 年;普通专项债券平均发行期限 6.5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 财库〔2011〕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依椐。《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 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03-13 【生效日期】2009-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库[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第四条“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第五条“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债务转贷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第六条“508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第七条“509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债务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解读

一、专项债券最新政策导向 ——2020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和实施力度,要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和使用。 ——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要在前期已下达一部分今年专项债限额的基础上,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 ——财政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二、今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发行特点 01 扩大规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去年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29万亿元,加上近期再下达一批额度,今年提前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将超出上年。预计2020年全年专项债额度将超过3万亿(2018年1.35万亿元,2019年2.15万亿元)。 02 发行和使用进度提前 国务院要求各地对提前下达的专项债要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二季度发行完毕,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03 “资金跟着项目走” 在额度分配上,将对重点项目多、风险水平低、有效投资拉动作用大的地区给予倾斜,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 04 优化资金投向 在去年国务院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7大领域的基础上,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增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专项债券申报及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融资需求,分清轻重缓急,优先选择急需资金支持、成熟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优先选择已立项、开工、在建、续建项目,涉及跨年度建设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申报项目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

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随着万亿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的逐步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也在稳步 推进之中,在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严格一一对应的基础上,推动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偿债责任相匹配已成当前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均加 强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这一债券品种的发行 准备工作,探索如何创新和丰富项目收益债券品种,将更多的专项债券额度向基准设施补短 板的重点领域引导,提高项目收益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省份的专项债券发行实践,就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做一 些探讨。 01 哪些领域项目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根据《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可发行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的项目应满足的以下要求:一是项 目应属于公益性事业领域,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二是可以产生反映为政 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持续稳定的收益;三是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目前,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和棚户区改造等财政部试点品种外,在轨道交通、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旅游、教育、医疗、供水、片区开发、市政工程、土地整理等领域已 成功发行了十余个项目收益债创新品种,基本形成了“3+X”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体系。 02 哪些项目更容易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一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补短板重点领域。 为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未来将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 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 专项债券。 二是在建项目或已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 为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以缓解政 府资金压力,防止出现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例如《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是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到位的项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分析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分析 为引导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防范政府专项债券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政府专项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情况,就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的操作要点作出如下分析。 一、政府专项债券定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包括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非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 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范围 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关键特征之一是项目遴选,而项目确定系由县级-市级-省级-财政部自下而上进行上报筛选,因此在上报或遴选项目时,需分析确定某一项目是否为公益性项目,是否属于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范围。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晋财债[2019]43号)的规定,专项债券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为: 1、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2、能源领域,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3、农林水利领域,包括农业、水利、林业; 4、生态环保领域,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5、社会事业领域,包括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其他社会事业; 6、物流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城乡冷链物流等; 7、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综上,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如拟通过政府专项债券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应首先从项目本身判断是否属于前述山西省专项债券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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