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中国气象局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中国气象局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科函〔2010〕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

类天气)。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

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

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

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本地区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

产品。

第八条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进行订正预报。

第九条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县级气象台(站)视情况承担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责任区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一般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

150-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四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

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

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除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

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天气监测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视)业务,开展强

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视)。

第十六条在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

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七条非汛期时段和当地非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第十八条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市级及以上气象台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县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守班。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守)班。

第十九条市级及以下气象台(站)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范围、移动,或相应的雷达回波强度等)及时记录并通报上一级气

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特别是天气雷达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将监测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雷达、GPS/MET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一条短时临近预报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台站的短时指导预报和对外

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对外发布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报时效和强对流天气影响

程度分为预报、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短历时强降水只发布短时预报、临近预报和预警信号,短历时

强降水的预警信号按照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龙卷只发布短时预报和临近预

报。其他强对流天气的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按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

定(试行)》(气预函[2005]53号)执行。预警标准可延续该种强对流天气原警

报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对原警报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时段和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国家气象中心每天定时制作下发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下

发3次以上本省(区、市)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

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发布3次以上本行政区域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预报,在预报有强对流天气时,及时发布短时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当预报或已发生强对流天气时,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系统的变化立即发布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并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

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当预报或已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对相同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预报等级和

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分歧时,市级及以下台(站)应以上级气象台的预

报意见为准;国家级与省级进行充分的会商后,以省级预报为主。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第六章区域联防

第二十九条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站)间均应建

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主。

第三十条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

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台应及时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级或

下游台(站)通报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省际联防由上游市级气象台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

邻省市级气象台通报监测和预警信息,相关省级气象台也应及时向下游省级气象台通报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县级气象台(站)也应按上述方式开展省际联防。区

域气象中心在必要时统一组织并协调省际联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向本责任区和次责任区内有

关台(站)通报雷达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气象台(站)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展联防,并

记录相关联防信息。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相关气象台(站)应立即开展联防工作:

(一)预计本责任区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4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预报发布

第三十五条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

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当地政府、气象信息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传

输和发布,并根据当地政府决定开展及时有效的预报预警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预报检验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检验业务,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

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包括自动气象站、

雨量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灾情信息等

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果。

第三十九条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上年度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或按要求及时上报逐月或逐

季度的预报质量检验结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2004年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戍除吃侩逗入虫尉贬疽卞湛栗捉凶欢桓序客泞稚汁嫡匿搬偷戍轩拌瞥僻渍酌酿增罩盗瀑坞否抗滑薛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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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科函〔2010〕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发镐哇饭捕挝纽育桶墨鞘鳖蔗蒋扬收钞睦项手翱肄疵拙碴纺宠梨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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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观测资料及SWAN短时临近预报系统在一次短时强降水天气中的运用

地面观测资料及SWAN短时临近预报系统 在一次短时强降水天气中的应用 江华群1骆云峰2李卫萍1 (1余干县气象局江西上饶 335100 2江西德兴市气象局江西上饶 334200) 摘要:本文利用SWAN系统提供的组合反射率、垂直液态含水量、闪电、回波顶高和雷达报警产品,结合地面自动站观测资料地面温度、地面风场和本站气压资料对发生在2011年9月9日午后到夜间的强降水过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1)对于不稳定区域持续较低气压值,可能有较强对流发生;(2)强降水天气发生前,地面出现温度中心,有较明显的温度对比,有利地面中尺度辐合系统的形成、发展与维持;(3)雷达反射率因子增强、停留,速度图中辐合辐散、逆风区的出现以及地面中尺度辐合系统的发展与维持与强降水的形成、维持、减弱关系密切;(4)最强核心发展高度较低、接地,表明强回波以强降水天气为主。 关键词:地面观测资料 SWAN 短时强降水 1 引言 江西省上饶市地处江西省东北部,居于闽、浙、皖、赣四省结合部,地形复杂,以丘陵山地为主。其东邻浙江,南连武夷山脉,天气时常具有明显的局地性特征,是江西暴雨中心之一。2011年9月9日下午到晚上,上饶南部的玉山、广丰、横峰、弋阳等地出现了一次明显的局地强降水过程,从下午17-23时,玉山3站4点、广丰6站5点、上饶县6站6点先后出现短时强降水,其中玉山国家基准站小时内出现2次强降水。本文利用常规资料、物理量诊断以及多普勒雷达产品对这次强对流天气过程进行了天气学分析,揭示了主要的物理量变化及雷达回波特征与短时强降水之间的关系,以期对县级台站预报业务有所帮助。 玉山广丰横峰弋阳上饶县三清山 图1 9月9日15~03时12小时单站最大降水量(单位:毫米) 2 强对流天气发生条件综合分析 从08时、20时天气图上看,对流层中高层为副高控制区(图略),低层850hpa以下有冷空

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

附件1 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 (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检验单站和区域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包括指导预报和公众预报。 一、检验的区域范围 预报责任区内的所有预报地点和预报区域。 二、检验内容 1、降水预报 降水分级检验:将降水量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和小雪、中雪、大雪、暴雪10个等级(见表1),检验各级降水、一般性降水[小雨(雪)至大雨(雪)]和暴雨(雪)以上(暴雨至特大暴雨和暴雪)预报情况。 累加降水量级检验:检验对≥0.1mm、≥10.0mm、≥25.0mm、≥50.0mm降水的预报情况。 晴雨(雪)检验:对有降水、无降水两种类别进行检验。 表1:降水等级划分表 湿雪量值达≥10.0毫米时,不作为“暴雪”处理。若“雨夹雪”(雨和雪同时下)24小时的总量值达≥10.0毫米且雪深南方达≥5厘米,北方达≥10厘米时才算暴雪。 2、温度预报

最高、最低气温和定时气温预报误差。 3、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 冰雹、雷暴、冻雨、霜冻、雾(雾、浓雾、强浓雾)、强降雪(中雪、大雪、暴雪)、强降雨(暴雨或大雨以上等级)、沙尘天气(沙尘暴、强沙尘暴)、大风(≥6级、≥8级、≥10级、≥12级)、高温(≥37℃、≥40℃)、强降温(≥8℃、≥12℃)等11类23项灾害性天气预报检验。 灾害性天气标准参照《灾害性天气及其次生灾害落区预报业务暂行规定》。 对于强降水落区预报,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6省(区)评定大雨以上等级(含大雨)落区预报,其余省(区、市)评定暴雨以上等级(含暴雨)落区预报。 各级气象台另外需要检验的预报项目由各省气象局根据所属气象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中国气象局备案。 三、检验方法 1、降水预报 对降水分级检验和累加降水量级检验, TS 评分: %100?++=k k k k k NC NB NA NA TS 技巧评分: ' =k k k -T S TS SS 漏报率: k k k k NC NA NC PO += ?100% 空报率: k k k k NB NA NB FAR += ?100% 式中NA k 为预报正确站(次)数、NB k 为空报站(次)数、NC k 为漏报站(次)数,见表2,TS ′为数值预报或上级指导预报的 TS 评分。 表2:降水预报检验分类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 (2016版)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16年2月

编写说明 随着气象业务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自2004年以来,地面气象观测业务在观测时次、观测方法和观测仪器等方面先后进行了较大调整,并印发了一系列技术文件和业务补充规定。为加强地面气象观测技术规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发挥其对地面观测业务的技术指导作用,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有关省局对2004年以来的业务技术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整编完成了《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本技术规定是对近年来的印发技术文件和业务补充规定的系统性归纳整编,对现行业务技术规定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内容涵盖地面观测业务调整规定、《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与现行业务不一致之处的完善补充、自动观测相关业务规定及异常记录的处理、重要天气报告和应急加密观测规定等。 本技术规定参加编写的人员包括:王柏林、宋树礼、施丽娟、张振鲁、伍永学、祁生秀、周林、李莉、曹铁、刘立群、杨晓丽、杨金花、王力、陈冬冬、周媛、张帆、刘为一、汪武锋、陈虎胜、胡天洁、王磊。 编写组 2016年2月

目录 一. 观测业务要求 (1) (一) 观测时次 (1) (二) 观测项目 (1) (三) 观测任务与流程 (2) (四) 校时 (4) 二. 观测与记录 (4) (一) 云 (4) (二) 能见度 (5) (三) 天气现象 (5) (四) 湿度 (8) (五) 降水 (8) (六) 蒸发 (9) (七) 雪深雪压 (10) (八) 电线积冰 (10) (九) 辐射 (11) (十) 数据文件格式变更 (11) (十一) 异常记录处理 (12) 三. 气象报告 (18) (一) 天气现象电码 (18) (二) 重要天气报 (19) 四. 应急加密观测 (2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_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

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依照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一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警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可以发布“消息”。 2.无论是预报、警报还是预警信号,都应明确预报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天气过程或系统影响区域、出现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御提示等。 3.本规定给出了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灰霾、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高火险、城市高火险等十六类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文中规定的预报时效一般是指最长预报时效,各级气象台可根据对每次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确定预报发布的时间和等级用语。 4.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是根据目前的预报能力确定的。随着预报能力的提高,需要滚动修正。 二、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 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4.紧急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紧急警报。 5.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关于预警信号的规定,详见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附件2),下同。 —1 —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 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目录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 (3) 附件1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列表 (8) 附件2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预报责任区经纬度范围表.. 10 附件3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共享目录 (11) 附件4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文件名 (12) 附件5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GRIB2数据格式 (24) 附件 6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城镇天气现象、风速风向生成规范 (38) 附件7 全国智能网格陆面基本要素预报检验办法 (41) 附件8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产品实况分析检验办法 (54)

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有效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国气象局《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2017年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涵盖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相关分工、流程、产品、数据、检验和应用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气象部门从事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由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业务构成。 第五条国家级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主要由气象中心、信息中心、公服中心负责完成。职责分工如下: 1.气象中心:负责全国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的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制作发布全国0-10天网格预报指导产品,开展0-24小时内的客观滚动订正,对省级实时更新产品进行边界协调,拼接形成统一的全国智能网格预报“一张网”,并组织开展业务检验。 2.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基于CIMISS的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数据环境的建设和业务运行维护,负责滚动提供降水、气温、风向、风速等实况分析产品,为国省开展滚动订正业务提供支持。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局工作介绍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短期天气预报

短期天气预报 一、气旋1、锋区:锋区及其附近地转风涡度平流和热成风涡度平流一般都较强,气旋常发生在锋区的下方。(52页)2、空中槽:气旋通常发生、发展在西风带中东移的空中槽前部的下方。因为这种空中槽的前部通常有水平质量辐散,而使下方产生动力减压。(52页)3、冷暖空气:在空中槽前下方有暖平流的地方,地面气旋生成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气旋生成后,后部如果有冷空气侵入,气旋就会发展,否则,一般就不发展。 二江淮气旋发生在长江中下游和淮河流域,生命史在12小时以上,具有明显的冷暖锋结构的低值系统称为江淮气旋(53页)。 1、江淮气旋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发生频率以春季最高,秋冬季最少。 2、移动路径:(54页)有两条,偏北路径从淮河上游出发,经洪泽湖向东入海;偏南路径从洞庭湖出发经黄山北部、晼中平原到江苏南部沿海,过长江口入海。 3、天气分布:(55页)江淮气旋发展时,可以产生大风、暴雨和雷暴天气。(1)在两湖盆地生成的气旋,到达宁沪杭地区,几乎每次都要出现底云和降水;(2)在长江以北发生的气旋,宁沪杭地区处于暖区内,云系变化较大,一般多中云。有时江南较强的暖高压脊北抬,甚至出现多云天气。但

一旦冷锋过境后,随之出现低碎云,并伴有降水天气;(3)夏季在淮河流域发生的气旋,每当冷锋过境时,多数会出现对流云和雷阵雨天气;(4)当气旋发生位置偏西(中南地区),移向偏东,空中切变线明显时,雨区移动与气旋中心移向一致。 4、江淮气旋发生的形势:(56页)(1)500Hpa图上,江淮气旋发生初期,通常在25-40°N、95-110°E之间有一条槽线,105-120°E的低纬地区,一般存在一支较强的中空西南风急流;(2)700Hpa和850Hpa图上,长江上游地区有一条东西向的切变线,并原先就有一个低涡或低压环流,也存在一支很强的地孔西南风急流;(3)地面:静止锋上波动发展成气旋,冷风进入倒槽暖锋锋生形成气旋,倒槽内锋生形成气旋。 5、江淮气旋的预报:(61页)(1)气旋发生前24小时,地面气压场大多为“东高西低”形式;(2)高空500Hpa通常有低槽自高原向东移动,700Hpa和850Hpa图上,长江中上游地区有一条东西向切变线,低涡自西向东移动,暖式切变北抬;(3)地面图上雨区和负变压区从西南地区向长江中下游扩展,江淮气旋总是先有降水,然后出气旋。 三、西南涡的预报(62页) 西南涡是副热带的天气系统,是我国青藏高原及西南地区特殊地形影响下,在700Hpa和850Hpa低层中所形成的具有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气象为农服务不动摇,坚持把气象为农业服务作为首要任务。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构建适应农业防灾减灾、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需求,以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为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的时间,建立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的农业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完善现代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农业生产全过程、多时效、定量化的农业气象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影响评估的技术系统。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产量预报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气象综合保障能力。完成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决策服务业务。初步建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

进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专业化的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技术系统。发展符合区域性农业生产活动特点的农业气象监测分析、影响评估和预测预报的技术系统。调整农业气象观测站布局,建立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的农业气象观测网络系统,提升农业气象观测自动化程度,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土壤水分观测自动化,逐步建设农田(林、牧)小气候观测系统,开展农田(林、牧)实景观测试验示范。完善卫星遥感监测作物长势、种植面积和农业气象灾害等应用技术;强化农业气象试验站试验能力,完善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建立气象条件对大宗作物影响评估模型,发展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诊断技术,开发农用天气、土壤墒情与灌溉量、牧区牧草产量、特色农作物产量等预报技术,发展作物生长模拟模型,改进农作物产量预报技术;完善国家级、省级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平台,建立市级和县级特色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观测站网,优化观测内容,制定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布局方案,并建成800个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开发完善国家级及省级农用天气预报、主要农作物适宜播种期和收获期预报、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技术,改进产量预报技术。 (二)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开展针对不同农事季节的农用天气预报。国家级业务单位开展农用天气预报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风云卫星气候监测产品业务化服务方案-中国气象局

风云三号气象卫星气候观测产品业务化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业务支撑工作,充分发挥风云气象卫星在气候观测中的作用,根据《风云三号A星业务运行方案(试行)》(气发[2008]472号),特制定风云三号气象卫星气候观测产品业务化考核办法。 一、产品内容 根据目前风云三号A星的观测能力和产品处理情况,纳入考核的气候观测产品包括两个部分: 1、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产品(见《风云三号A星业务运行方案(试行)》附件)。 2、非高时效的全球臭氧总量、全球陆地气溶胶、全球海冰覆盖、全球火情监测和辐射收支等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见附表)。 二、产品分发形式 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品,采用即时分发的方式,通过中国气象信息分发网(9210)、风云卫星广播分发网(FENGYUNcast)、FTP实时数据区发布、数据服务网站发布和专线分发等多种方式供用户使用。 非高实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按日、月、旬、年定期发布,通过数据服务网站或专报形式及时送达用户。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1、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

品 考核内容:产品生成、存档及分发成功率。 考核指标:产品生成、存档及分发成功率优于96% 2、非高时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 考核内容:产品分发周期、产品精度 考核指标:附表规定的项目和指标 四、考核要求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将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品及非高实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的业务运行情况,以月报形式报综合观测司。综合观测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卫星气候产品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附表:风云卫星气候监测服务产品 综合观测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安徽省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定

安徽省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短时临近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管理,提高短时临近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定》、《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务基本要求》、《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其中,0-2小时预报为临近天气预报。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本规定所称短时强降水一般是指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他灾害性天气的强度按照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区域性对省一般指涉及3个市或跨市5个县、区及以上范围;对市一般指涉及2个(下辖县、区少于等于4个)或3个(下辖县、区多于4个)县、区及以上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指橙色和红色等级的预警信号。 本规定所称市级气象台指各市气象台和黄山、九华山气象管理处气象台,县级气象台指各县级市气象台和县气象台。 第三条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主要包括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制作、预警发布、会商联防和检验评估五段业务。 第四条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在国家、省、市、县四级布局。 第五条省气象台负责全省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的组织、技术指导和支撑产品的制作。跟踪监测全省范围内灾害性天气,制作发布各类短时临近天气预报预警产品,为市、县级气象台提供支撑指导产品;组织开展全省短时天气预报会商和临近天气预报联防;负责制作发布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和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负责省市县一体化短时临近天气预警业务系统研发建立;组织开展全省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技术总结和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省短时临近天气预报质量检验。 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制作发布本行政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产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本行政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会商联防和技术总结。 县级气象台负责跟踪监测本行政区灾害性天气;负责应

天气预报常识

天气预报常识 1、在收听天气预报时,常常听到“今天白天”、“今天夜间”等时间用语和“多云”、“阴”、“晴”等气象用语。 “今天白天”是指上午8:00到晚上20:00这12个小时;“今天夜间”指20:00到次日早上8:00这12个小时。“晴”指云量占10—30%;“多云”指云量占40—70%;“阴”指云量占80—100%。 2、气象单位对降水量标准的规定,有12小时和24小时两种标准。12小时降水量级标准是:“小雨”指的是降水量0.6—5毫米;“中雨”的降水量5.1—15毫米;“大雨”15.1—30毫米;“暴雨”30.1—70毫米;“大暴雨”70.1—200毫米。24小时降水量级标准是:“小雨”降水量指的是1—10毫米;“中雨”的降水量指的是10.1—25毫米;“大雨”降水量指的是25.1—50毫米;“暴雨”指的是50.1—100毫米;“大暴雨”是100.1—250毫米的降水量。 预报时间没有超过12小时,就是指12小时降水量级标准。如果预报今天白天或晚上有雨雪,则指的是12小时内的降雪。如果预报今天白天到夜间有中到大雪,则指的是24小时内的降水量。除12.24小时预报外,还有48小时预报,72小时预报,还有未来天气分析等。

12个简单方法可以预测天气 远山可见,天晴;近山模糊,天雨。因为空气干燥,天气晴朗,远山才可看清楚。 可很清楚听到列车的声响,会下雨。天气阴沉时,白天与晚上的温差变小,声音容易传远。 看到猫洗脸,会下雨。猫用前脚洗脸的动作,是因为将下雨时,湿度增高,跳蚤在猫身上活动起来。 春天吹南风,易引起雪崩。春天南风,是由于海上低气压引起。温暖的南风,易造成冬去后未解冻的雪崩坍。 青蛙叫鸣不停,会下雨。青蛙皮薄,能够敏感到湿度的变化,因此比平常叫得更激烈,表示湿度大,就会下雨。 霜受到朝阳照射,发出灿烂光彩,会天晴。霜的成因是夜晚寒冷,与白天温差大,白天温度高,会天晴。 早晨见蜘蛛网上有水滴,会放晴。天气好的时候,白天与晚上的温差就会变大,遇到冷空气的水蒸气,就变为小水滴。 鱼跃出水面,会下雨。远处天气转坏,迅速传到水中,鱼吃惊而跳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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