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确保食品

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以及食品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并于2023年起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3. 企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若为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证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4. 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

权证明复印件。

5. 生产设备的清单: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

购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流程及要点

1. 申请材料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确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3. 检验检测: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食

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技术评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

法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审批决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

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6. 发证及公告: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

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加工操

作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性。

3. 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及辅料,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

理体系。

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

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合规。

本细则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与完善,以适应食品安全与监管的变化。请申请企业根据最新版本的细则进

行申请流程。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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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为示例,具体操作请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实

际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确保食品 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以及食品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并于2023年起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3. 企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若为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证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4. 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 权证明复印件。 5. 生产设备的清单: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 购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流程及要点

1. 申请材料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确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3. 检验检测: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食 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技术评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 法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审批决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 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6. 发证及公告: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 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加工操 作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性。 3. 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及辅料,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 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下面是整理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 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 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 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 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 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 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 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 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 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 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 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 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 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 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 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 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 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 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大家对于 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 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 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 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 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 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 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 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 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 焦点。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 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 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 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 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 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 1. 食品生产企业:

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 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 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 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 1. 食品生产企业: 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 一、审查对象 1. 所有申请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进行审查。 2. 包括新申请的企业以及现有企业的许可证更新申请。 二、审查程序 1. 提交申请 企业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许可证的速冻食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等; - 工艺流程图纸:详细描述食品生产中的工艺流程; - 产品质量标准:详细描述产品的质量指标和安全标准; - 生产设备清单:列出用于速冻食品生产的设备及其规格; - 工作人员资质:列出在食品生产中从事关键工作的人员资质;- 产品标签和包装材料样品:提供速冻食品产品的标签和包装 材料样品。 2. 材料初审 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 现场审核 - 管理部门将进行现场审核,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 - 审核团队将进行样品抽检,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 审核团队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详

细考核。 4. 技术专家评审 - 管理部门将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 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 评审委员会将就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质量控制 措施进行评估。 5. 审查结果 - 审查结果将根据现场审核、样品抽检和技术专家评审的综合 意见进行评定。 - 审查通过的企业将获得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 企业将收到审查意见,并可进行整改再申请。 三、审查标准 1. 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 速冻食品生产工艺是否科学、合理; 3. 企业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 企业生产环境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5.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6. 企业是否具备相关人员资质; 7. 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8. 产品标签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四、审查结果的有效期 1. 审查通过的企业将获得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需提前三个月申请许可证的更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3版〕 一、目旳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消费容许审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消费监视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那么。 二、合用范围 本通那么合用于对食品添加剂消费企业旳消费容许审查。 三、任务规定 〔一〕从事消费容许审查旳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那么旳规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秉公情,不得讨取或许收受企业旳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查对实行前,查对组应预备查对任务文献,并就实地查对有关事项与企业停止沟通。 〔三〕实地查对应当在企业消费运转形状下停止。

〔四〕实地查对可采用检查现场、检查文献和记载、调查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停止。 〔五〕以*号标注旳条款可以对某些产品不合用,查对组应根据有关规则决策该选项能否作为查对内容。如不合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合用〞,并阐明缘由。 〔六〕实地查对鉴定采用分数制,总分值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查对组应当根据实践查对状况填写«食品添加剂消费容许实地查对记载»〔见附表〕,实地查对记载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添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画企业实地查对时旳消费条件形状。实地查对记载、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查对组长和企业担任人签字确认,参与查对人员如有不赞同见,应一并签订。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查对全进程停止监视,并反应意见。 〔八〕对实地查对合格旳企业,应按有关规则对企业恳求消费旳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措施按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规则执行。规范未作规则旳,应当根据如下规那么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查合格旳产品中随机抽取。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涉及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重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送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涉及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涉及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重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解决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送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速冻是将预解决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 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成-18℃以下。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速冻面米食品应注明加工方式,速冻其他食品要注明其相应的产品品种,即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公司具有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馅料 成型熟制醒发蒸炊冷却速冻包装入库 皮料生制 (1)水饺生产流程 菜类解决 搅拌备馅 肉类解决成型速冻包装入库 面粉搅拌制皮

其他酒审查细则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涉及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涉及露酒,重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重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重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解决→封装→成品 原料→预解决↗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长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通过预解决的原料,可没有预解决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解决的工序可不进行。 2. 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解决→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解决→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解决。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 2. 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 3. 贮存过程的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年)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纳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供应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效劳环节治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展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详细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但凡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治理制度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的状况进展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治理制度,原辅料选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治理制度,过程治理制度,检验治理制度,产品防护治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治理制度,运输治理制度、信息化治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构造、帮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力量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帮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帮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帮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23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力量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大家对于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SC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 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 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 份,1份用于检验,1 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 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消费容许审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消费监视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那么。 二、适用范围 本通那么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消费企业的消费容许审查。 三、任务要求 〔一〕从事消费容许审查的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那么的规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秉公情,不得讨取或许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对实施前,核对组应预备核对任务文件,并就实地核对相关事项与企业停止沟通。 〔三〕实地核对应当在企业消费运转形状下停止。 〔四〕实地核对可采用检查现场、检查文件和记载、调查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停止。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能够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对组应依据有关规则决议该选项能否作为核对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缘由。

〔六〕实地核对判定采用分数制,总分值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对组应当依据实践核对状况填写«食品添加剂消费容许实地核对记载»〔见附表〕,实地核对记载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添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画企业实地核对时的消费条件形状。实地核对记载、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对组长和企业担任人签字确认,参与核对人员如有不赞同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对全进程停止监视,并反应意见。 〔八〕对实地核对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则对企业央求消费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规则执行。规范未作规则的,应当依照以下规那么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践检验需求,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红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管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规则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央求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状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留意样品外包装完整无损。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通则(2022版)》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解读及相关标准汇总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解读及相关标准汇总 (附《细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细则》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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