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2、有明确真实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需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3、借款人主体合规。小微企业授信的借款人主体,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我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要求,选择小微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或选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主体,对小微企业授信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经营活动,贷款行已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5、已落实还款来源。

6、除信用贷款外,已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7、符合借款用途所对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客户维护,是指我行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和讲信用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持续有效的系统维护服务,培养一批忠诚于我行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授信客户退出,是指我行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因客户自身原因给我行带来不能容忍的风险预期,我行及时采取措施收回信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发生下列现象的授信客户,我行应及时退出:

1、客户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银行授信的。

2、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已危及贷款按时收回的。

3、客户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清偿,出现支付危机的。

4、客户主要财务指标恶化危及贷款安全的。

5、客户主营业务下降失去竞争力。

6、客户拒绝配合我行贷后管理、银企关系下降。

第四章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的不同授信环节可同步或合并进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与授信受理预调查可同步进行,授信调查与风险审查可同步进行,前期已授信的贷后检查与当期授信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对同一专业市场的小微企业客户或同一担保机构担保的同一种授信产品,可采取集中批量专业化、标准化的处理。通过优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为:受理客户申请,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签定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按照新规“审贷分离、贷放分离、贷管分离”的基本要求,授信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岗位人员交叉完成。

第十七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以一名有权审批人,一名风险审查官,二名客户经理(其中一名业务营销客户经理,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组成一个业务拓展团队,共同管理维护一批小企业客户。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量大的支行和小企业事业部,可由一名有权审批人和一名风险审查官共同审查审批多个客户经理小组营销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各授信人员分工为:

1、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收集客户资料,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辅调查人参与客户的授信调查;授信业务批准后,负责与客户面签授信合同,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发放后负责贷后管理收贷收息工作。

2、授信调查客户经理。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主调查人,负责对营销客户经理受理的业务开展授信调查,形成授信调查与业务营销的风险控制屏障;按照贷管分离的要求,负责对授信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法律审查和贷款的签发。

3、风险审查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独立的风险“审查”制,风险审查官由总行贷款审查中心派驻各贷款经营机构,按照总行对各贷款经营机构的信贷授权管理要求,独立承

担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审查工作。

4、有权审批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总行根据各贷款经营机构业务现状、资产质量状况,按不同的业务品种实行差别弹性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针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为提高授信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实行“三分离,两结合,一整体”的管理原则。

1、小微企业授信“三分离”即“业务营销与授信调查相分离,独立风险审查部门分离,贷款发放与贷款管理相分离”。通过授信操作过程中的各岗位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相互补充的风险控制机制。

2、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两结合”,一是授信调查与授信审查相结合,授信审查程序提前启动与调查程序同步进行,风险审查官与授信调查员共同深入客户经营现场,掌握客户的真实经营信息,提高风险审查的准确性和审贷效率;二是贷后管理与授信调查相结合,承担贷后管理的客户经理作为授信调查的辅责任人,与主调查客户经理共同进行授信前期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参与制定客户融资方案,为贷后管理夯实基础。

3、“一整体”,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通过岗位分离与同步操作相结合,形成一个高效快捷的小微企业营销团体。

第五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受理客户申请由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客户申请授信金额、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年销售额等条件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范围和我行授信基本准入条件,并按照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品种的基本管理要求,向客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和准备的授信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一名营销客户经理(辅调查人)和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授信调查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经营情况,编制客户财务简表,制定授信方案,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对授信主体和用途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调查结论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协助主调查客户经理进行授信调查,参与授信调查的现场核实工作,对授信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和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小微企业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及其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调查评价,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授信方案和管理建议三部份。

第二十二条客户历史信用状况是判断客户还款意愿的基础,小微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取决于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调查评价,重点是对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以下可能影响企业还款意愿的因素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受教育背景情况。

2、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职业经历,所从事经营的企业有无发生关、停、破产的现像。

3、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商业信誉情况,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有无恶意不履行商业合同被诉讼或被媒体曝光。

4、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情况,有无涉黄、赌、毒等危害社会道德的行为被处罚或被公众媒体曝光。

5、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生活开支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客户的经营情况调查,重点是对客户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可持续性、资产负债情况和预期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核实。

小微企业客户的经营活动,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以认定其经营行为合规,其经营行为国家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客户需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二十四条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的现状,小微企业授信准入的对象必须具有经营能力的可持续性,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呈良性增长;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企业经营场地落实,产品有市场、原料有保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第二十五条为克服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授信调查原则上不直接采信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客户的财务分析,以客户经理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根据客户的银行结算流水纪录,结合相关购销合同,存货出入库单,工人工资表,水电费和税金支付单证等,分析判断客户经营状况,并据此编制小微企业简易会计报表。

对于家族式小微企业来讲,企业的经营资金与业主家庭的财务收支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主要是以企业业主的个人身份进行,为此在对企业的财务分析时,应将企业的资产负债与企业业主家庭的主要资产、负债、日常生活开支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评价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授信金额。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合理分析判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数量,防止信贷资金被客户挪作他用。对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申请需求,要根据其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应收账款占用周转情况、库存商品占用变动情况和其他流动资产占用周转等因素,分别测算流动资产各细项因经营规模变动而产生的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估算客户融资需求的合理金额,分析验证客户融资需求的真实原因。

对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需求,要按照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一般要求,在对项目的合规性、项目投资的真实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合理测算客户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金额,防止客户盲目投资形成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合理选择融资品种并确定融资期限。首先根据客户申请贷款用途选择合适的贷款品种,并依据信贷调查测算客户的预期偿债能力和担保措施确定贷款期限,力争做到贷款到期日与客户还款资金现金流相匹配。既要防止贷款期限过长,信贷资金被客户挪作他用的风险,也要避免贷款期限过短客户现金回流不足人为造成贷款逾期。

第二十八条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应坚持将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信贷资金的筹集成本、信贷业务的管理成本、授信业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银企合作状况、客户存贷积数比和当期本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的小微企业和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实行差别定价,对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优惠利率激励政策,通过利率杠杆调节,培育提高客户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授信审查按授权管理要求由总行派驻风险审查官独立完成。风险审查官根据参与信贷实际调查掌握的具体情况,对客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借款用途的合规性作出评审意见,对信贷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进行风险分析,归纳揭示本笔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对是否同意本笔授信业务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批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人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审批人对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有否定权,但否定必需有明确理由和依据,审批人不得随意否定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人对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否定的授信业务,不得批准同意实施,但可要求客户经理对相应事项重新调查,提请总行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复审。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人应对授信品种、金额、用

途、期限、利率、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管控措施等事项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七章签订合同和用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签订信贷合同。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按审批意见与客户面签各种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相应的担保登记手续,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第三十二条贷款的法律审查与发放签发由授信主调查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签发人按授信审批意见要求,审查提交签发的授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授信审批条件是否已全面落实。未落实授信条件或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不得进行贷款发放签发。

第三十三条贷款的支付由管户客户经理根据信贷调查制定的融资方案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按客户实际资金需求量办理放款支付手续,确保贷款资金的流向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有明确交易对象的,贷款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避免贷款资金长时间滞留在借款人帐户被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无法事先确定交易对象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提款的,管户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报贷款资金的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对客户的帐户分析,凭证查验和对客户的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防止借款人以自主支付的方式,规避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户客户经理应按照审批意见要求和信贷调查融资服务方案设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持续的对借款人实施有效授信后管理。重点检测销售回行,现金流变化,贷款本息分期偿还情况和担保变化等情况。通过分析借款人的工资、水电费、税金支出情况,推断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通过分析客户库存变动和货款回笼情况,判断客户的销售是否正常;通过对客户的大额资金流向分析监测,判断客户的资金运用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是否存在分散投资和盲目扩张的风险;通过对客户的结算帐户存款、应收应付帐款和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分析,判断客户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

第三十七条在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管户客户经理应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对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动态持续的风险监测。当检查发现客户可能发生影响贷款偿还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应及时向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监督管理,对实行分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客户,须将借款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作为贷后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当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因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现金回流不匹配形成贷款逾期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落实借款人资金回流监管措施后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贷款发放后,因市场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应督促借款人调整经营计划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对延期还款计划提供新的保证措施。对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困难较大和难以落实新的担保措施的,贷款行应立即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或向保证人进行追偿,防止延误有利清收时机扩大风险。

3、因借款人主观故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保全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资产,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务。

第三十九条对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分类,按照《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采用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基本方法,并结合借款人的其他风险特征和贷款的担保措施综合确定。

第四十条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总行应指定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全辖各机构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客户资料,定期向银监部门报送和向全辖各机构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及其业主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各机构不得向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及其业主和其他实际控企业提供新的授信。

第四十一条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各级授信人员,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时,依我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等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应免除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四十二条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管理要求,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下列情况应起动问责程序:

1、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基本义务的;

2、越权审批或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3、违反我行单项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4、发放多头贷款的;

5、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规定容忍度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于中长期项目建设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第九条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的非财务信息主要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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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基本组织架构如下: 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总经理 (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制定营销策略; (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 (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

(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 (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 (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 (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 (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 (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 (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 (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控稽核部 (一)审核日常贷款的发放; (二)管理和监督各分中心档案审计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档案的交叉审计; (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后台人员,并针对近期暴露的问题组织培训; (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办公室 (一)负责日常总经理已签批文件、通知的下发; (二)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及发放; (三)负责微贷系统的需求申请及测试; (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分中心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各业务团队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微贷总中心下达的商业计划和目标,组织、协调和推动我行辖区内小微贷款工作; (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产品;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 行)(一) 一、引言 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民生银行制定了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管理规范和程序,以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二、背景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贡献巨大。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以及风险容忍度较低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它们的发展。鉴于此,民生银行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授信需求制定了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 三、目标 民生银行旨在通过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提高其融资利用率和发展能力,推动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规范 4.1 授信对象确定 (1)中小企业批量授信适用范围包括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并经过民生银行评估认定为有发展潜力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授信对象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企业信息,并按照民生银行要求填写相应的融资申请表格。

4.2 授信额度评估 (1)授信额度根据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综合考虑因素确定。 (2)民生银行将根据企业当前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确保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得到 满足。 4.3 授信流程管理 (1)中小企业首先需要向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民生银行将进行资信审查,评估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 (3)授信审批通过后,民生银行将与中小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并明确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条件。 (4)中小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4 监督与管理 (1)民生银行将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合规。 (2)定期对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以及时调整授信策略,减少风险。 五、风险控制 5.1 分散风险 民生银行将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授信计划,减少风险集中度。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2.对由同一自然人或同一家庭成员任法定代表人的多个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有参股关系的企业等关联企业客户要进行统一授信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对客户进行统一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额度使用和后续管理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受理授信业务。对有意向与我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我行的信贷业务种类和有关信贷制度要求,并按《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收集客户相关资料。 对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客户,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管理的,可不经过受理环节,直接由贷款行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第十四条调查评价。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客户经理要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资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颁布时间】1996年11月11日【生效时间】1996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投融资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担保,支持其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证信贷质量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授信标准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授信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授信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类别、用途和期限。 (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三)担保品的价值、流通性和市场情况。 (四)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风险因素。 第七条授信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授信程序公开、透明、规范。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评估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授信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资质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品、投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收集和评估报告,在授信审批过程中作为 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 和利率。 第四章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管理制度,对授信过程和授信后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额度、用途、期限、担保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并 定期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 理风险事件,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 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授 信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本办法制定日期:XXX年XX月XX日 机构名称:XXX银行 签字:XXX人名 职务:XXX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相关性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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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

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及考核。

银行地区小企业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地区小企业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地区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前和贷后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各项信贷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的贯彻落实,实现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的高效、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平行作业是指前台客户经理和中台风险经理在职责相互独立、业务相互协作的前提下,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通过对授信业务贷前与贷后环节的共同参与,实现对授信业务各类风险的有效识别与监测,强化风险和收益合理平衡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条平行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通过平行作业充分了解授信业务整体状况以及业务风险状况,以实现均衡业务风险与业务回报的一致性目标。 (二)独立性原则。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按照各自职责,遵循本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平行、独立地进行贷前与贷后作业,并对各自的作业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三)制衡性原则。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平行作业过程中,通过岗位分设、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实现对风险的全面识别、评估和监测,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管控水平。 (四)协作性原则。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平行作业过程中,通过信息共享、沟通交流、业务协作,有效整合信息和资源优势,为实现共同的目标相互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地区平行作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地区风险经理的人员管理以及平行作业的整体推动工作。 第六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是地区平行作业的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区风险经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地区分支机构是地区平行作业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辖内平行作业的管理推动工作及风险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风险经理工作职责及作业范围 第八条风险经理工作职责: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部门职责3 第三章情景分析4 第四章授信调查5 第五章授信审批6 第六章授信发放13 第七章集团授信14 第八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 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 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 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 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 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 业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 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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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统一授信业务的开展,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详细授信额度,以实现我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时融资总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对集团客户自愿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详细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已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集团客户辖下成员客户和实行非集团客户管理的单一客户,依据有关其实际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的一定时限和一定条件下可详细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在同一时点的详细授信余额不应超过该集团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五条我行授信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核定、定性分析与定

量计算相结合、对外保密的原则: (一)统一核定原则:授信额度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授信产品均应纳入授信额度的范畴,按审批权限审批。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客户的授信申请。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原则: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在财务数据等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经营情形、担保情形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核定其最高授信限额或详细授信额度。 (三)对外保密原则:授信额度的核定属于我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操作,其评估流程、标准和各环节人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仅作内部业务参考,除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对外单位人员保密。同时,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仅为我行内部掌握,对外应保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一节定义和原则 第七条集团客户是指由一个以上企业法人组建的、相互间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授信主题及条件 (2) 第三章授信要素 (6) 第四章授权担保方式 (8) 第五章授信调查管理 (12) 第六章授信审查审批 (14) 第七章授信签约与发放 (16) 第八章授信后管理 (17) 第九章授信归还与结息 (19) 第十章风险控制 (20) 第十一章附则 (22)

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主体及条件 第七条小微业务授信主体 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 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作为授信主体的,须与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为同一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其签署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供销合同等核心经营材料,证明其为实际负责人。 2、其他个体经营者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的个人。如个体运输户、摊位承包经营户等。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 (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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