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

补充通知

鉴于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行

发出本补充通知,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首先,本行将支持小微企业客户更加便捷的办理信贷业务。放款将支

持小微企业客户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全程数字化、安全迅速。本行

将支持小微企业客户合理使用贷款,根据客户实际业务需求,加快小微企

业客户的信贷业务办理速度,为客户节省时间。

其次,本行将支持小微企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本行将提供增值服务,如款项日常收付、快速消费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为

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卡使用环境。本行将实施安全措施,为

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更安全的信用卡使用环境,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

此外,本行将提高小微企业客户服务的差异化水平,为企业提供特别

优惠的金融服务,比如降低融资成本、延长融资期限等。此外,本行还将

实施新的兴业金融服务,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不同需求,提升服务质量,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客户的创新金融服务。

最后,本行将支持小微企业客户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参与,为客户提供

开放的、灵活的、安全的金融服务环境。

银行银企对接活动方案

ⅩⅩ年邮储银行ⅩⅩ分行银企对接活动构思 一、活动背景 近些年,国务院出台多项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举措,继《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之后,ⅩⅩ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通知中还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随着国务院九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简称国九条的公布,各家银行纷纷作出了反应,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邮储、华夏银行等各家银行包括多地的地方商业银行都宣布了自己扶助中小企业的最新举措。 河北向来是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速度,而且随着省政府及各地市政府多项扶助措施的实行,河

北已然形成了近三百个小企业产业集群。这些小企业产业集群是河北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据ⅩⅩ市中小企业银企对接会消息,截至ⅩⅩ年4月末,河北省企业贷款中,中小企业增量占比达72.6%,高于存量占比10.3个百分点。其中,ⅩⅩ市中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65.99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81.45%。由此可见,目前在河北信贷市场中,中小企业贷款是企业贷款的主要因素,且市场增量明显,潜力空前。 在ⅩⅩ市场内,已经有工行、中行、建行、河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走在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前列,无论在媒体的曝光宣传上还是在市场的开拓上已先发制人,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此环境下,推举自己的贷款业务,无疑需要一个完整的活动思路来支撑。 二、活动目的 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2、突出邮储银行对企业贷款的优势,在客户群体中提升对其的关注度与认可度。 3、促进邮储银行ⅩⅩ分行公司中小企业信贷部新客户的开展及贷款业务的提升。 三、活动思路 我们认为邮储银行推广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是一个系统的事件,而不是单一的一次银企对接会,我们提出以下思路,是用宏观的眼光发

银监发〔2011〕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

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任务和工作方案(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9号)文件要求,为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全力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将我行的服务重心下沉,进一步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基础设滋建设创新,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风险控制,培养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尽职免责制度,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门槛。 二、推进措施 (一)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加大走访力度 一是利用好县里召开的银企对接会做好产品宣传和金融服务,了解民营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荐我行现有民营和小微企业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支农支小力度,高效解决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二是成立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小组,行领导带头走访企业,

通过走访县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绿色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全面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摸清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原因,掌握企业生产发展各方面、各阶段的资金需求。 (二)加大小微企业投放力度,完成“两增两控”指标任务我行下一步计划将“两增两控”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列入全年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我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枠**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额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55号)等小微金融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单户授信总额1000 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投放力度; 二是努力控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四季度应继续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将小微企业不良率控制在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力争控制在*%以下; 三是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进一步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争取在****年度一是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 【发布日期】2013-08-29 【生效日期】201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继续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中发挥作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二、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二)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三)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四)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 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 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 •【文号】银监发[2016]56号 •【施行日期】2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 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

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应结合授信业务风险溢价状况,配套设定合理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落实现有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目标。 二、厘清尽职认定标准 (三)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69号),以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要标准。 (四)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所在部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20 •【文号】银监办发〔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 通知 银监办发[2017]42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 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

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 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内容应包括本行各一级分行全年小微信贷计划额度。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文件应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完善机构体系,下沉服务重心 在做实现有专营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小微企业的机构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小微金融中心、子公司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整合和倾斜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配置。 着力发挥地方法人银行在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推动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县域延伸。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 (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 (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质量考核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主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理收款、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收管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征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未经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收费项目委托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征收。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下列具体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四)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1 •【文号】银监办发〔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

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差异化考核:(1)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13 •【字号】京平政办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经济运行 正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结合北京市《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 及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责任单位: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2022年对承租京内国有产权房屋的区内注册(或在区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产权房屋,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应在上半年基本完成。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1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 努力实现2020年银行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增量”是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实现“两增”,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扩面”是指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着力提高当年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占比。“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

“降本”是指进一步推动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强化分类考核督促,把握好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30%;邮储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2019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在辖内法人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实行差异化考核。 1.对2019年完成“两增”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银行,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作指标考核,但应保持监测,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要抓紧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计划,对转贷款资金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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