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

强制执行法
强制执行法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依据,运用国家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

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

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

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2、二者的区别。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负责原则

(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三)执行及时原则

(四)依法定程序执行原则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内容。

第二节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的根据、主体和对象

(一)执行根据

(二)执行主体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当事人变更——执行承担

(三)执行对象

1、财产。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一般是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处分权的财产。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

⑴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⑵未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⑶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⑷案外人的财产;

⑸已设置担保的财产;

⑹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属权利;

⑺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财产。

2、行为。行为是执行根据中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某些权利。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5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股份凭证(股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二、执行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另根据《执行规定》第10~12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主要有:

1、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四)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或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执行担保与执行异议

(一)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而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其种类有:财产担保和保证人担保。

(二)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异议仅指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广义的执行异议除此以外,还应包括对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和对执行不作为的异议。

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所谓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可见,在本质上,案外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其条件有:⑴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⑵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⑶案外人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⑷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⑸案外人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有:⑴予以驳回。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⑵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⑷进行再审。⑸另行起诉。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可以自法院对异议所作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为规范执行行为,督促执行人员严格执法,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补充规定了当事人就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其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对执行不作为的异议

以往,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非法因素的影响,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换言之,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院消极对待,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这很明显是一种执行不作为。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仅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及时实现,而且也影响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四、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

以自己直接到当地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制度。

(二)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司法协助;广义的协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外,还包括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因此,协助执行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1、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当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外地而又难以委托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便需直接去外地执行。由于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就需要当地法院提供协助,以做好执行工作。

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协助的有关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单位、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需要公民协助执行的事项包括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字画等。

五、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6条对此作了细化:“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执行回转

1、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不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中的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

2、执行回转的原因

⑴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⑵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第三节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它是法院执行组织完成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强制力在执行程序中最集中的体现。由于执行标的不同,执行的具体措施也不相同。故法院应针对不同的执行标的,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二)分类

对强制措施,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

⑴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为目的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措施。

⑵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变价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

⑴直接执行措施。这是指直接满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执行措施。如划拨银行存款以满足债权。

⑵间接执行措施。这是指那些不能直接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但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实现的措施。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执行秩序时,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

⑶代执行措施。这是指法院采取有别于执行依据要求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如请人拆违,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请求的类型,可以将民事执行措施分为:

⑴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它又可细分为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⑵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它又可细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财产给付执行措施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其中,有的是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包括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物品和债权等;有的是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的是对财产权利的执行。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五)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三、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和完成该行为。人民法院为了完成对特定行为的执行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统称为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28条作了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保障性执行措施

(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责令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四)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剩余债务继续执行

(六)责令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

(七)限制出境与记录、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执行的过程

一、执行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

所谓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其条件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7、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文件、证件。

(二)移送执行

《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此规定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案件有: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审判人员认为其他确应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二、执行的准备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应做好必要准备工作:

(一)发出执行通知并指定履行期间

(二)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三)其他准备工作

三、变更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变更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确立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它包含了三层含义:

⑴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变更执行法院制度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

⑵明确规定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就是执行法院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规定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计算是为了防止在立案环节发生拖延。对“未执行”的理解应该是未依法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或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也就是有条件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64条规定,六个月的期间应当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处理管辖争议期间。

⑶明确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究竟采取哪一种处理方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这一修改赋予了当事人监督执行工作的权利。

(二)中止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232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终结执行

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执行结案

执行结案,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完毕后或认为不需要继续执行时,宣布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规定》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执行标的在国外需外国司法协助等需要延长执行结案时间的,可由执行员提请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延长,至于延长多久,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自由裁量。

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的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程序开始后,经法院催告或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二是法院采用强制措施而实现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应的迟延责任。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docx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

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郭信主 一、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渊源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依然保留着1877年最初立法时的地位,始终独占第8编,共有242条规定。该编共由5章组成: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因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对动产的强制执行、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分配程序以及对公法法人的强制执行;第3章为交付物以及作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第4章为代宣誓的保证和拘留;第5章为假扣押和假处分。此外,还存有关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如《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债务人名录规则》、《法院执行员法》、《地籍规则》。 在德国,民事执行权全部掌握在法院,理论界主流观点也始终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行为。执行程序中涉及的主要不再是裁判争议或者确认什么是正当的,而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已确认的权利。因此在德国法律中将执行机构的典型活动表述为“执行行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第766条第2款)或者“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所有执行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原则上无需事先听审当事人,但总是为法官保留在执行救济程序中进行审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程序都是基于债权人的单方申请而启动,债权人保留了对执行方式和执行标的的处分权。仅在行为的强制执行时,法律上才要求听审债务人。 二、德国强制执行机关

德国的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执行机关呈现多元化特征。强制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由法院执行员(Gerchtsvollzieher)、执行法院(Vollstreckungsgericht))、受诉法院(Prozessgericht)与土地登记所 (Gurndbuchamt)等不同的机关管辖。上述执行机关原则上仅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名义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通常不存在与其他诉讼领域内的执行机构冲突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员 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参照法国的执行员(huissier)制度规定了法院执行员的有关内容。目前在联邦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有德国《法院执行员法》(GVO)、德国《法院执行员业务指导》(GVGA)。此外,州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州法律还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或者特别规定。 法院执行员是负责送达和执行的司法行政管理官员,对除依法分配给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的强制执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对因金钱债权而对动产的执行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均由执行员负责。其雇佣关系和业务关系在联邦最高法院由联邦司法部长决定,在州法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院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是独立的,自行对当事人负责,并且不需要直接接受法院指挥。但是需要接受法院的事务监督以及作为司法行政管理官员接受初级法院的职务监督。 在德国执行法律制度的实现中,执行员作为执行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具体执行事务,是德国执行法律制度中很有特色的一个部分。德国目前约有4700多名执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执行机构 (1) 第三章执行管辖 (2) 第四章执行依据 (3)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 第六章协助执行 (6)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 第一节通则 (10)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 第五节执行终结 (14) 第六节执行回转 (15) 第九章执行救济 (16)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 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 第三节异议之诉 (17) 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 第十章强制措施 (18) 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 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 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 第一节查封 (22) 第二节变价 (26) 第三节强制管理 (32) 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 第一节查封 (35) 第二节变价 (35)

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 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 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 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 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 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 第四编附则 (5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 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的进展情况享有知情权;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执行当事人。 第六条【比例原则】 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应当与执行目的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第七条【协助执行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第二章执行机构 第八条【执行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局,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裁决机构、执行实施机构和其他必要的机构。 执行裁决机构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负责执行中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doc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一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二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 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24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三 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xx〕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 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下面几层含义: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发动的前提,一般为被执行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基础行为)已具有“不可争议性”或称“法律上的形式确定性”,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该决定中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得相对人负有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状态,即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4.行政强制执行要依法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取向分析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现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合肥学院 食品安全学 ------N+2作业 作业题目: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班级: 15酒店管理一班 学号: 1514061036 姓名:张超 指导教师:李玉年 报告时间: 2016.6.1 评定成绩:

2015年9月1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疑似问题青枣3.3吨,经检测含有糖精钠(网友称之为“糖精枣”)。经查,2015年8月20日以来,涉案人邓翔从外地运来青枣,先在烧热的水中过一遍,然后将焯过水的青枣倒入水池里,加入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进行浸泡,制成“糖精枣”,然后运往南宁、北海、海口等地销售,总数达30余吨。 按照国家标准,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严禁在青枣使用。依据刑法规定,邓翔等生产销售“糖精枣”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起安全事件属于违法向食物里面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继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后的又一起典型食品安全事件。三个案例看似无大多关联,实则反映了中国当前的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利益至上的经营观念。 对廉价青枣进行违法添加添加剂等方式的加工销售,使数十吨“糖精枣”流入市场,获得黑心收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第二,食品质量监督环节的漏洞 数十吨的问题青枣,近一个月的市场输入,食品监督部门对此毫无反应,说明食品监督部门对产品流入市场存在监管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占的地位不断强化,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也不断显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问题。个人认为原因有下: 第一、食品安全法制不健全,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仅仅对食品质量做了一些概要性的规定,法律监管及处罚方面扔存在较大的法律盲区。食品安全法律针对食品的来源及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的规范,于是出现了诸多漏洞。 第二、社会主义食品监督体制不合理。食品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比如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不明。出现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发执法、执法缺席、监管空白等现象,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对执行到期债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范围狭隘,内容简疏,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只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中作了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缺陷 (1)异议期和履行期的重叠问题 从《执行规定》第61条看,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债务履行期和提出异议期都是15日,两个期间是完全重叠的,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

履行债务时,和其它当事人一样,理应有权在一定期间内首先提出抗辩。因此,应将异议期和履行期分开设立,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有利于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辩权。 (2)异议不审查制度的偏颇之处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3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虽然说执行机构不能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于收到通知时即向法院随意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的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来,在坚持“审执分立”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 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其不足和缺陷日渐显现。笔者认为,应尽快针对被执行人的整个债权,制定出较为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一)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自然债权的冻结。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固定,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1 为使“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日活动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活动开展情况,依据“xx县20xx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 法制宣传日城区宣传方案”要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布置了具体的宣传工作。 (一)在机关大门口悬挂了主题宣传横幅。 (二)组织卫生监督员搞好法制宣传工作。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现场县委、政法委书记涂自胜、县宣传部长朱健等走到卫生局展台咨询时,卫生监督员现场解答了外出入驻宾馆时注意哪些事项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受到领导的好评。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5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40人次。 通过本次宣传日活动,特别是今年是x个“国家宪法日”,使人 们对国家当前提出的以宪治国,以法治国的理念,有了更加深入了解,宣传活动开展,使《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有效普及,广大群

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人们充分感受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2 20XX年12月4日是第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根据区普治办《关于开展20xx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紧紧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主题,深入扎实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为使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二、精心组织,开展活动 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100人次。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范明星2011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自此,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有了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代履行法律制度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明确了实施代履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给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但是,有关一般代履行和即时代履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法律实务的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能详尽说明。笔者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析代履行制度存在问题和不足。 1.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实施机关不明确 《行政强制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方式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代履行的权限,对于部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此时这些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实施代履行,如何实施,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法律适用中忽视程序保障 法律的规定单一的强调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忽视程序的保障,导致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代履行制度的范围内蔓延。

3.《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缺失 《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收取问题。代履行实施后,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行为的过程中耗费了人力、物力,而这种消耗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缴纳代履行费用,那么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课以的义务。 4.《行政强制法》中缺乏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行政强制法》中之规定了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实施代履行的执行方式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但是,如果代履行实施的机关在行为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法》颁布以后,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也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立法条件的局限,我国代履行制度的尚有许多立法空白,部分法律规定也相对笼统。通过对我国当今法律实践的分析,笔者提出对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的实施机关 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所有的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教程文件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相持一小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监督员对此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 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7月6日经合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

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浅谈城管队伍的自行强制执行(投稿)

浅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汤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定了我国的基本行政强制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66条确定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本文将立足于66条,着重探讨城管队伍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从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队伍,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拆除,而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一些大型户外广告牌、沿街堆放的无法移动的物料等需要立即清理,也会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再如对无照商贩处以100元、200元的小额罚款,当事人拒不交纳时,要经常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所要处理的违法行为,多数必须在短期内进行处理,以适应城市建设的急需。若依据66条的规定处理,就产生了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由此,我们产生了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想法,并尝试分析其必要性及运作的范围、基本原则、程序等,同时兼论设置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和特点 “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此时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就得以执行①”。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强制执行。66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划分两大类②: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果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将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有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XX—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组建设方面: 、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上课关。 ()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质量关。 、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 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 、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 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 10月127四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赵夕珍动物的行为 12月114五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 12月2818四朱光祥动物的生殖 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 xx- 20X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 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 .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 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组织理论学习。 、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收集课题活动材料。 2019学年春季学期小学语文组教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2019年高二历史第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范文 1 一、指导思想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二、教学依据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怎么教也不会。 二、教材分析 本册的教学内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量的计量;()小数的意义和性质;()小数的加法和减法;()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认识自然数和整数,掌握十进制计数法,会根据数级正确地读、写含有三级的多位数。 、使学生理解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教学目标: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②具体目标: 运动参与: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教学措施: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教学研究的计划 ()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 ()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 ()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 高二下学期语文备课组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化学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关于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学年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高二下学期地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物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计划 生积极性,要求作业在课堂上完成,并及时反馈。 4. 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实施“课内补课”的方法,组织互帮互学。 5.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养学生的迁移类推能力。 8. 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五、课时安排 四年级下学期数学教学安排了课时的教学内容。各部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大致安排 一、混合运算和应用题(11课时) 、混合运算课时 、两、三步计算的应用题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二、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18课时) 、十进制计数法课时 、加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减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乘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除法的意义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三、量的计量(课时) 、常用的计量单位课时 、名数的改写课时 四、小数的意义和性质(17课时) 、小数的意义和读写法课时 、小数的性质和小数的大小比较课时 、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小数大小的变化课时 、小数和复名数课时 、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 2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五、小数的加法和减法(课时) 小管家课时 六、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10课时) 、角的度量课时 、垂直和平行课时 、三角形课时 、平行四边形和梯形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七、总复习(课时) XX年月26日 向纵深发展。 、做好论文的撰写、参评工作。 活动安排: 二月份:课例展示交流。王钧、李汪俊、罗建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三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程中华、戴辉文、孙小娟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四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刘华波、曹辉、钱芸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五月份:课题研究小结 、组织年轻教师开展会诊式课堂教学诊断活动、同课异构活动、同构异教活动,有效,切实提高我校年轻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获得快速成长。 、选拔教龄——年新教师参加区教研室组织的区新生代课堂教学比赛,并做好指导、培训工作。 (三)教研形式稳中有变,踏实而生动。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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