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版本<1.0>

巴塞尔协议研究项目组

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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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的主要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信用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市场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操作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信用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信用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信用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市场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市场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市场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市场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操作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操作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操作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计算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的体系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巴塞尔协议的主要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含了三大类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旧协议中就已经提出,新协议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又增加了操作风险。下面对这几种风险结构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1.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暴露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公司风险、银行风险、主权风险、零售风险和股权风险。

(1)公司风险:是公司贷款导致的风险暴露,公司贷款被定义为公司、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的债务义务。在公司资产大类中,专业贷款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和高变动性商用房地产五个子类。

(2)银行风险:这类资产涵盖了对银行和对某些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贷款,银行暴露也包括对国内公共部门企业的债权。

(3)主权风险:包括主权及中央银行、作为主权处理的某些公共部门企业、满足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的债权。

(4)零售风险:包括单笔贷款、给住宅的所有者或居住者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对企业的某些小额贷款。

(5)股权风险:包括在商业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资产和收入方面直接和间接的所有权利益,无论是否有投票权,按照新协议的适用范围,此类直接和间接的所有权利益不在集团中并表或扣除。

1.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1)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1]。

(2)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是指外汇(包括黄金)及外汇衍生工具头寸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风险。外汇风险的构成包括外汇收支、时间延续和汇率变动三个方面。

(3)股票风险:由于交易账户中股票及股票衍生工具头寸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其中股票是指按照股票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不考虑是否具有投票权)、可转换债券和买卖股票的承诺[2]。

(4)商品风险:由于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这里的商品是指在或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实物产品,如:贵金属(不包括黄金)、农产品和矿物(包括石油)等[2]。

1.3. 操作风险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的主要种类包括:

(1)内部欺诈:包括未经授权的活动,例如故意不报告交易情况;盗窃和欺诈,例如配合信贷欺诈、挪用公款。

(2)外部欺诈:包括系统安全性,例如黑客攻击、盗窃密码;盗窃和欺诈,例如抢劫。

(3)就业政策与工作场所安全:包括劳资关系,例如罢工、薪酬福利纠纷;安全性规定;性别和种族歧视事件等。

(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包括不正当的业务和市场行为,例如内部交易、洗钱;产品缺陷以及因提供建议咨询而引起的纠纷等。

(5)灾害和其他事件:如自然灾害、火灾、恐怖袭击。

(6)业务中断与系统失败:如软件、硬件故障,电力、电信传输问题。

(7)执行、交割和内部流程管理:如执行交割失败、抵押品失效;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法律文件缺失、客户资料缺失;客户账户未经批准登陆、客户记录错误;非客户对手方的失误、纠纷;与外部交易方产生纠纷等等[4]。

2.信用风险

2.1. 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指为了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借款时提早获得收益,而准予购买方或是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偿付的债额。它一般由两方组成:提供信用的一方称为债权人,又称授信方;接受信用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又称受信方。

信用风险,指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它一般分为商业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指供应商向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允许顾客延期支付货款。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为了在未来获取利息并收回本金,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但是在还款过程中,人们可能会违反、撤消、重新协商或更改即定的契约,从而给信用提供方造成损失。

信用风险的范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购买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货方或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供货方或银行可能因资金原因而无法提供商品、服务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续进行的融资活动。

2.2. 信用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1、标准法《巴塞尔协议II》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是《巴塞尔协议I》计算方法的延续。新协议对于银行的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的风险加权,以弥补原协议在风险资产权数规定上的不足。在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对各交易对手的各种风险,如主权风险、银行风险和公司风险等

都是在外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5]。

在标准法中,外部评级占据核心地位。因此,使用国际上的外部评级作为标准法的基准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对中小银行而言,新协议提出的标准法仍然过于复杂,成本太高。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在新巴塞尔协议的附件中提出一种简单标准法。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IRB)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即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股票等五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内部评级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1)风险构成因素,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2)风险权重函数,该函数将风险构成因素转化成为银行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3)最低资本要求,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需要满足的法定资本量。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可以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和交易对手过去交易记录的分析,对借贷者、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评级。

由于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比较复杂,将作为本系列文章中的独立一篇文章专门介绍。

2.3. 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数据

1、标准法标准法对于银行持有的各种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债权,按照银行认定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给出不同的权重对应关系。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分别规定了对于主权国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证券公司、零售资产、银行、公

司、居民房产抵押、商业房地产抵押、逾期贷款、高风险的债权以及表外项目各自的风险权重。此外,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在确定风险权重时,要先从风险暴露中扣减专项准备。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对于银行计算各种资产的信用风险提供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函数,用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这些函数对于各种不同的资产类型其公式也有不同,但是大体思路是一致的,即通过为这些函数输入四个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资产情况下的风险权重,继而确定风险资产。与标准法相对粗糙的做法比较而言,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更加精确地刻画了风险轮廓,提高了银行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但估计这些参数对银行来讲也比较困难,其一是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要远远高于标准法,其二是要建立能够正确反映风险特征并具有良好预测能力的数学模型。

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和高级法对这些参数确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初级法要求银行仅需要估计违约概率,高级法则要求银行估计所有的参数,具体要求见下表[5]:

表1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在数据要求方面的区别

3.市场风险

3.1. 市场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这类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第二类是交易业务,包括债券、股票、外汇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类业务主要是以利率、汇率等变化为特点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这类风险与金融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相关,市场越成熟,市场风险就越小,市场越不成熟,市场风险越大。市场风险的危害性特别大,一旦大规模发生,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伤害,而且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广大投资者很难进行市场风险的管理,必须通过政府规范市场,打击恶意操纵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使市场在公开、公平、有序的条件下进行[6]。

3.2. 市场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在这项修正案中,正式提出两种方法用来测量市场风险:一种是标准法(监管模型),一种是内部模型法。

1、标准法在标准法模型下,银行的市场风险通过计算资产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权风险以及商品风险而得出。例如,在巴塞尔协议下,汇率风险和股权风险的资本要求是8%,商品风险是15%。其中,对股权风险来说,资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场风险的净头寸和特定风险的总头寸而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对如何区分净头寸和总头寸,如何计算资本要求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设计出了不同的监管模型来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头寸的最低资本要求。这些模型包括: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实施的全面法(Comprehensive Approach),先是被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后被欧盟的资本充足指引采用的建块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采用的资产组合法(Portfolio Approach)。以及美联储采用的预先承诺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

2、内部模型法为鼓励银行采用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各认可机构可运用成熟的内部风险模型,其主要的计算方法是计算风险暴露的VaR值。所谓VaR(Value at Risk,即在险价值),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区间内,一个投资组合最大的潜在损失是多少。VaR是一种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评价风险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资人既知道潜在损失的金额,又可以知道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作为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已经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在实际的市场风险管理中,VaR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参数法(Parametric Modeling)、历史数据模拟法(Historical Simulation Method)、结构化蒙特卡罗法(Structured Monte-Carlo Method)等等。

参数法假定投资组合中各种风险因子的变化服从特定的分布(通常为正态分布),然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估计该风险因子收益分布的参数值,如方差、协方差、相关系数等,投资组合VaR的计算公式为:VaR=给定单尾置信区间的分位数×组合收益率在选定时间段的标准差。

历史数据模拟法是根据历史数据模拟未来的一种方法,它的假设是“历史将会重现”。由于它采用的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数据,而不是抽象数学分布作为分析基础,因此该方法比较直观,计算出的结果的说服力也较强,更容易被银行所接受,因此大通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大银行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

蒙特卡罗法的计算过程是,使用者选定金融变量服从的随机过程及随机参数(方差和相关性等参数可以从历史数据或期权数据中获得);然后利用假定的价格路径对所有变量进行模拟,得出投资组合的不同价值;最后利用模拟得到的不同的投资组合价值编制

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测定投资组合得到风险价值。对于其他方法无法处理的风险和问题,如非线性价格风险、波动性风险、事件风险、模型风险、方差随时间变化、厚尾分布、极端场景甚至信用风险,它都能够有效地处理。这一方法的最大缺点是计算量太大,因而造成系统成本太高。另一个缺点是它依赖于基础风险因素的随机模型以及证券的定价模型。如果这两类模型有缺陷的话,计算结果就会不准确。

以上在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的共同缺点就是不能反映市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损失程度,如墨西哥比索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等。因此有必要采用一种方法作为VaR的补充,这就是压力测试法。压力测试考虑的是关键金融变量的大规模变化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它先主观地选定一些场景,例如,收益率曲线在1个月内向上移动100个基本点,或者货币在1天之内急剧贬值30%,然后利用新场景对投资组合中的所有资产重新进行定价,这样就可以得出该场景下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3.3. 计算市场风险需要的数据

从已有的一些VaR模型来看,VaR值的计算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预测。而且按照巴塞尔委员的要求,VaR模型的有效性必须进行返回检验,验证该模型的预测值和现实结果是否相同,这个过程要求的数据期限就更长了。VaR模型如果采用99%的置信水平和l个月的持有期,一次检验就需要长达八年多的历史数据[7]。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并不容易。

风险值VaR的度量能力和准确度又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毕竟,VaR是一个统计估计值,所有计算方法都涉及到历史数据的使用问题。这里,就存在一个估计误差和由于样本容量有限、取样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抽样误差的问题。为确保模型的有效性,必须在应用中逐步检验,所以在计算市场风险时对数据的要求比较高。

在计算市场风险时,需要确定资产的性质可能受到哪些市场因子影响,对要计算的资产组合收集其历史数据,计算出收益率之后,通过参数法、历史数据模拟法或者蒙特

卡罗方法进行VaR的计算。

4.操作风险

4.1. 操作风险的定义

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不同,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

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均视为操作风险。这种定义最大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除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而言则没有实际的作用。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近年来,广义的定义逐渐被狭义的定义所取代。J.P Morgan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内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至今,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均沿用了BBA的定义[8]。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损失是指与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并且按照通用会计准则被反映在银行财务报表上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有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挽回、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带来的相关成本。

4.2. 操作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主要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1、基本指标法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鉴于基本指标法计算的资本比较简单,新协议中未对采用该方法提出具体标准。

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GI x α

其中:KBIA =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α =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将行业范围的监管资本要求与行业范围的指标联系起来。

2、标准法标准法把银行业务分为8类,每一种业务都介入一个收入指标,然后介入一个β系数,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用标准法计算比基本指标法大概能改进3个百分点的营业收入的资本,所以标准法已经有了一个不小的进步。

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总资本要求如下所示:

KTSA = ∑(GI1-8 x β1-8)

其中:KTSA = 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GI1-8 = 按基本指标法的定义,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年均总收入;

β1-8= 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建立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之间的联系。β值详见表2:

表2 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β系数

3、高级计量法此方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公式为: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

i j

j

i LGE

j

i

PE

j

i

EI

j

i)

,(

)

,(

)

,(

)

,(γ

其中:i表示业务类型,j表示风险类型,(i,j)表示业务类型i和风险类型j的组合;γ(i,j)是将预期损失EL转化为资本要求的换算因子,其定义是,在一定的置信水平内,每一个持有期的最大损失量,γ由监管部门根据全行业操作损失数据确定并适用于所有银行;EI(i,j)表示组合(i,j)的操作风险暴露大小;PE(i,j)表示组合(i,j)对应的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LGE(i,j)表示组合(i,j)给定的损失事件发生时的损失程度[8]。

4.3. 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

1、基本指标法根据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计算公式,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是前三年各个年度的总收入。

2、标准法根据标准法的资本计算公式,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是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总收入。

3、高级计量法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知道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

(1)内部数据银行必须按照标准跟踪收集记录内部损失数据;必须建立文件齐备的程序,以持续地评估历史损失数据的意义;必须基于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5年的观测,

无论内部损失数据直接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银行如果是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也可以。

(2)外部数据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无论是公开数据还是行业集合数据),尤其是当有理由相信银行面临非经常性、潜在的严重损失时。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或其他有助于评估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银行必须建立系统性的流程,以确定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使用方法(例如,放大倍数、定性调整、或告知情景分析的改进情况)。应定期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修订有关文件并接受独立检查[3]。

5.巴塞尔协议中计算风险的体系架构

按照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需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进行量化并加总作为总的风险资产。总结前面的论述,可以画出计算总风险加权资产的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巴塞尔协议中计算总风险加权资产的体系架构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20日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月1日。

[3]《巴塞尔协议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4] 田红艳,冯文军,操作风险的主要特征及防范,银行管理,2005年第7期

[5] 宗良,虞群娥,《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信用与市场风险的量化方法,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5期

[6] 向朝进,吴旭,余伟萍,对中国金融市场风险若干问题的思考,经济体制改革,

2002年第5期

[7] 魏岳嵩,林美艳,王峰,金融市场风险度量及实证研究,淮北煤师院学报,2003年12月,第24卷第4期

[8] 沈沛龙,任若恩,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剖析,金融研究,2002年第6期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时间:2008-06-07 16:46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165次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操作风险的背景文件。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对操作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原则。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②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③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由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④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⑤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三月二十八日,我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答记者问中,也给出了操作风险的解释:操作风险在于银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还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可以看出银监会就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巴塞尔委员会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着重说明了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即:内部程序问题,人员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 二、操作风险的分类及特点 根据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①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②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③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④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⑤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⑥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 ?钟伟,金融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管理》副主编 联系方式: 本演讲的框架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3、新巴塞尔框架的新近进展 ?4、新巴塞尔信用风险定价 ?5、新巴塞尔市场风险定价 ?6、新巴塞尔操作风险定价 ?7、经济资本和全面风险管理 ?8、对新巴塞尔的争议性评述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1988年的巴塞尔文本框架 ?1、提出了风险资产的概念;风险资产=∑资产类型×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是监管部门自行制定的。 ?2、界定了合格的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资本扣除。 ?3、界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CAR=(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1988年巴塞尔框架的缺陷 ?1、1988年版协议本质上不是一个激励相容的框架(one fits all) ?2、较之美国的CAMELS标准更松弛。 ?3、和亚洲金融危机有一定的相关性。 ?4、不是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比国际银行业没有统一监管框架更糟糕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现在这样一个框架---前英格兰银行行长Charles.Goodhart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跨国银行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诉求 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定义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部的风险管理概念为核心的崭新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谋求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方式。 ?从跨国银行发展的角度看,风险管理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负债风险管理;二是资产(尤其是信贷)风险管理;三是资产负债管理;四是资本充足率管理;五是全面风险管理。 中国对巴塞尔所做的承诺 现阶段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特征 应充分意识到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推进全全面风险管理的十个转变 ?↓在风险管理内容上,要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市场、操作多种类型风险管理转变; ?↓在风险管理方式上,要由审批授信等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和以运用模型进行风险的定量分析等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要由事后被动督导型管理为主向事前主动引导型管理与事后被动督导型管理并重转变,要由末端治理型管理为主向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转变;

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

迄今为止,不同组织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不同定义,在1998年9月时,巴塞尔委员还声称,许多银行其实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无法归入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的风险。调查显示,过程和程序、人员和人为错误、内部控制、内部和外部事件、直接和间接损失、失误、技术和系统等,都是近年操作风险定义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几乎所有定义都强调内部操作,但未预期的外部事件也被列入操作风险;并且,很多定义在提到损失时,指的都不只是操作或事件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将经由银行信誉和市场价值变化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在内。总的来说,定义的方式有两大类:直接定义和间接定义。间接方式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这种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几乎没有给出任何定义性或描述性的关键词句。因此,在英国银行家协会(BBA)采用直接方式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之后,这个定义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从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关于操作风险的咨询报告直到尚未定稿的新资本协议中,也沿用了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2.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3.

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出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4.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5.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常见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种事件类型:1.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5.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6.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7.实施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了解巴塞尔协议

了解巴塞尔协议 从事金融的人没有不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而真正的来龙去脉还真是挺复杂。我认为,巴塞尔协议首先是一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标准,而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标准;其次,它是不断完善的,近四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改革的步伐,而每一次改进都是由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已有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的金融危机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与完备。 目前所实行的所谓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资本协议进行的修订,而在2010年末发布的第三版协议文本;如果一定要严格划分的话,从该委员会建立到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一;而以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协议二,过去也称为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三则对核心资本的要求给予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还引入了流行性覆盖比率、杠杆率等新要求。 了解巴塞尔协议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流动性覆盖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概念,与过去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所区别,由于巴三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吸收损失,故合格资本的条件变了,扣除项也更严格。二级资本已不再认可银行现在发行的长期次级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十分钟了解巴塞尔协议

塞尔协议是货币金融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未来金融学考研还是银行工作面试,都有可能被问到相关问题,所以小冰今日整理出一篇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知识帖,学过的同学呢可以看看温习下旧知识,没学过的同学呢也能来普及下金融常识~欢迎补充~ 首先咱先来看下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带来了一个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的差异,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非易事,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及瑞士、卢森堡共同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常设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后来委员会将其名称改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接下来咱就介绍下《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规定 协议中对资本的规定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应与资产的风险相联系。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就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4%;国际间的银行业竞争应使银行资本金达到相似的水平。 协议将资本划分为两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钟伟闻一 摘要:一个典型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含辨识和定义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它们的强度,使用各种手段来缓释风险,并且为潜在的损失配置资本和计提准备等基本要素,目前国际上优秀的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来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很容易地被量化并且纳入模型之中。 2001年9月,巴塞尔推出的新协议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专门的法定资本金计提规定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并且在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都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操作风险的日益重视。本文侧重讨论介绍操作风险的类型和各国新近实践的基础上,就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对操作风险监管的原则、组织架构和流程进行了初步讨论,以期对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一、操作风险类型及对银行的影响 1、操作风险的定义与类型

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不同,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森”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近年来,大量的操作风险损失,过程自动化,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全球化,公司治理,大量并购等驱动因素和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管的要求,促使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中不断寻求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 同样有趣的是,与定义相对清晰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在不断发展,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均视为操作风险。这种定义最大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除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近年来,广义的定义逐渐被狭义的定义所取代。JP Morgan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至今,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均沿用了BB A的定义 。

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塞尔协议II即新巴塞尔协议(英文简称Basel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一、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二、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

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三、巴塞尔协议II的特点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限制:协议II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协议II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 四、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

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

操作风险分类 迄今为止,不同组织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不同定义,在1998年9月时,巴塞尔委员还声称,许多银行其实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无法归入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的风险。调查显示,过程和程序、人员和人为错误、内部控制、内部和外部事件、直接和间接损失、失误、技术和系统等,都是近年操作风险定义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几乎所有定义都强调内部操作,但未预期的外部事件也被列入操作风险;并且,很多定义在提到损失时,指的都不只是操作或事件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将经由银行信誉和市场价值变化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在内。总的来说,定义的方式有两大类:直接定义和间接定义。间接方式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这种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几乎没有给出任何定义性或描述性的关键词句。因此,在英国银行家协会(BBA)采用直接方式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之后,这个定义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从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关于操作风险的咨询报告直到尚未定稿的新资本协议中,也沿用了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注内部操作,内部

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2.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3.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出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4.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5.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常见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种事件类型:1.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5.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6.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7.实施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第2篇 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版本<1.0> 巴塞尔协议研究项目组 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三月

目录 1.巴塞尔协议的主要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信用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市场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操作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信用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信用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信用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市场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市场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市场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市场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操作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操作风险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操作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计算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的体系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 1、简介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 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 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 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 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几经波折,终于2013 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_sel Concordat)和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_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 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

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简介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 - 产生背景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 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于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诞生了。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

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1983年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协议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20世纪80年代后,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加上银行业的过度竞争,很多银行因资本金过少、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仅仅为银行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必须深入到银行内部。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正,习惯上人们把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协议主要是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在协议中,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被称为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也被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债务性资本。风险资产是由不同的信贷资产以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加权总资产,资本金除以风险资产就是资本充足率。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监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统一准则。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1《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包括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1.1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巴塞尔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2.1最低资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其中,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和比率不变,但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1988年协议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而新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明确了应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12.5×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 (2)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虽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公式2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使资本水平更真实的反映银行风险。 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形成史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然而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作业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王修华 Jickery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 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 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 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 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 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 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 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 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 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 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 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 要 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 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赛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巴塞尔协议》于1988年颁布。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正式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与现行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的框架除了保留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外,又增加了两项新的要求,即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新框架预计于2001年底前定稿,于2004年付诸实施。新框架的出台将外部信用评级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001年5月31日前反征求意见稿馈意见)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ExternalCreditAssessmentInstitution)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同时要求ECAI借鉴国际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保证系统、科学、独立、公正)。如果得到自己监管当局认定,则该机构对企业、银行等的评级结果可以做为银行计算自己风险资产时的依据。而此前仅得到本国监管当局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不能得到巴塞尔协议认可的。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协议实施以来(尤其是1988—1992年过渡期内),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该协议以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打破常规,从银行资本值及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角度评价银行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即由重视资产总值到重视资本与资产比率;由扩张性的银行战略转为更谨慎的经营;由注重银行的盈利性到较多的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它有助于西方商业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为国际间银行监管和协调提供了极大方便,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和金融风潮中能平稳顺利运营,促使发展中国家根据《巴塞尔协议》监管本国商业银行,有助于各国银行取得国际业务活动中的平等竞争地位。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王修华Jickery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2014-09-01 00:11:49) 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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