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溢价会计处理探讨(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11期)

收购溢价会计处理探讨(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11期)
收购溢价会计处理探讨(北京注册会计师2012年11期)

收购溢价会计处理探讨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饶爱平

摘要:从收购溢价定义的内涵上看,收购溢价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定义的商誉,然而商誉不再是收购溢价入账之唯一項目。实务中,商誉的计量存在较大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从实务出发,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字:收购溢价、商誉、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一、收购溢价与商誉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在交易比较公允的市场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时,购并价格一般会大于目标公司的市场价格,即收购方合并成本一般大于取得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收购方公司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的高于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价值,为收购溢价,即不可辨认资产的价值,比如协同效应价值等能够带来净现金流的资产价值,实际上是现行会计准则定义的商誉。收购溢价会计的问题实际就是商誉的确认及计量问题。

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确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被并企业法人资格注销时,该商誉在购并企业账上体现;被并企业法人资格保留时,该商誉含在购并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在合并报表上体现。然而,对商誉的计量相关文件涉及不多,下面从商誉价值出发,对其计量相关事项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商誉价值复杂性不确定性与会计谨慎性的碰撞

商誉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我们知道,需要在会计上核算的商誉仅在购并中产生,它一方面包括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创立和积累而成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在购并过程的价值体现,即目标公司自创商誉显性化,另一方面包括目标公司被并购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如冀东水泥收购海螺水泥所属中原公司,中原公司在被冀东水泥收购前,由于与冀东水泥进行价格竞争,经营效益不佳,不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冀东水泥收购中原公司后,对其中原地区的下属水泥公司进行整合,不但收购后的中原公司获得比同行业企业更高的超额利润,而且冀东水泥在中原地区的其他水泥公司也获得比同行业企业更高的超额利润,这就是冀东水泥收购海螺水泥所属中原公司出现规模效应、区域垄断形成的商誉。

目标公司自创商誉的价值即能够实现的未来净现金流的现值一般在购并评估时体现在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中,目标公司购并后产生的协同效应价值,通常不在市场价值类型的评估价值中考虑,除非采用投资价值类型,包含收购成功后产生的协同效应带来的净现金流价值。协同效应价值和不可辨认资产的价值通常进不了公允价值范围,最终体现为商誉。

企业实施并购时,要在对被并企业净资产进行资产重估的基础上,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购并价格,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论,而最终经过合理分析确定一种评估结论作为评估价值,如果评估师最后确定的唯一评估值与购并价格不同,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差异。一是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该差额反映被并企业账面净资产到购并日发生的重估增(减)值;二是购并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购并价格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会计实务中净资

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即合并商誉。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商誉仅包括合并商誉。

目前,会计实务中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要求购买方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以购买对价分摊(PPA)为目的的评估”,将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格根据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包括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其分配差额为商誉。会计实务中希望将商誉中能够单独计量的部分进行分离,计入到相应的资产,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角度看,即希望会随着时间发生耗费的可确指资产大些,商誉这项无法辨认的资产能尽量地小一些(IFRS3及SFAS141/142规定,符合SFAS141/142及IAS38定义的无形资产必須从并购溢酬中辨识出來且以公平价值入账),防止抬高资产,尤其是这项资产日后既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以便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收购价格是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远景判断,往往与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差异较大,而且识别出被收购企业财务报表上资产及负债未能真实反映的表外事项,及对这些事项形成的资产,特别是:客戶合约、销售渠道、未实现的合同权益、商标、品牌、订单、顾客关系、专业技术、股东背景、管理层管理能力、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负债进行评估,进而确定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对评估专业人员也是一项挑战。

商誉是无法具体辨认的资源,在会计确认方面,会计专业人士往往比评估人员在行,在会计计量方面,需要会计专业人士、评估专业人士及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商榷。

三、我的观点

在并购中,评估师执行的合并对价分摊的评估结果,最终要为会计公允价值

或特定价值的计量而服务,是审计师确认计量商誉的证据。而且,评估师对会计准则的把握不如注册会计师,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容易遗漏某项无形资产,为了避免虚增“会计商誉”,评估师应先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之后再依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估值。沟通应注意:

1.商誉评估值=购买对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当购买对价采用收益法评估值时,商誉=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或=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负债评估值之和)

一项收购行为可能出现两种评估方法,一次是企业价值评估,以此作为股权收购对价之谈判基础,另一次则是在控制权正式移交后,以确定的购买日为基准日,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例如:B公司发行股份给A公司以获取的C 公司100%的股权,需要采用整体收益现值法评估确定C公司公允价值,进而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在合并报表层面,B公司形成了对C公司的业务合并,需按PPA对C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与对价(C公司100%权益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商誉。

理论上企业的公允价值只有一个确定的数值,不是多个数,也不是区间数。评估师不论采用多少评估方法,不论多少不同的结果,评估师都可以采用对不同结果进行加权,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结果或对该结果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最后只有一个结论。如上例中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整体收益现值法评估确定C公司公允价值1500万元,合并对价为1500万元,PPA对C公司计量确定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如果评估师确定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则B公

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含商誉,B公司合并C公司的合并报表不会出现合并价差,这就需要对C公司报表按公允价值进行调表,将增值的500万元分配到可确指的资产中,本人认为虽然500万元增值是C公司整体资产的贡献,但能带来超额收益的一般是长期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因此500万元应作为无形资产或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部分作为长期资产处理。如果评估师确定C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则B公司合并C公司的合并报表应出现合并价差300万元,即商誉为300万元,另外200万元增值应全部分配到相应可确指的资产中。

2.实务可行性

完全将溢价分摊到各单项资产,会导致单项资产的评估值高于其单独的公允价值,出现不合理的结果。也就是说,盲目的减计商誉的价值,不负责任地提高目标公司的公允价值,有时候会出现法律上的障碍。当以目标公司股权出资时,如果以高于评估结果作价并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则本质上相当于以商誉出资,而商誉出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文禁止的。所以,这种安排下的出资很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导致不能获得工商登记。

如:A公司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1200万,B公司出价1500万现金全额收购A公司后注入C公司。

B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 贷:现金1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500 C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500

贷:股本1500

由于A公司的公允价值只有1200万元,C公司将其作价15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有投资不到位之嫌疑,即C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1500万元中含300万元商誉,上述分录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评估师在购并过程,尤其为购并价格进行评估时,应审慎行事,虽然收益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相比,可能更真实更接近企业的价值,能包含目标公司账上未能体现的可辨认资产,如技术类资产、商标价值等,但应注意收益法评估值的合理性,是否包含不可辨认的资产-商誉,尤其是涉及股权出资时,因为工商通常只看重成本法评估后的净资产。

⒊充分借鉴企业并购的需要

企业并购过程中,投资者已不满足于从重置成本角度了解在某一时点上目标企业的价值,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等情况,更希望从企业现有经营能力角度或同类市场比较的角度了解目标企业的价值,不仅包含对企业有形资产的估值,也涵盖对商标、非競爭性合約等市場相关的,以及订单、契約相关的无形资产,而且包括技术、管理、人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甚至包括未来市场重组、控股股东等外部环境的评估。

⒋考虑公允价值的不可加总性

由于公允价值不可加总,企业价值并不会恰好是企业单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甲、乙资产单项公允价值之和为2 000万元,低于其组合的公允价值2 500万元;丙、丁资产单项公允价值之和为3 000万元,高于其组合的公允价值2 800万元;企业整体的公允价值6 200万元,较全部单项资产公允价值之和6 000万元高,而较资产组公允价值之和6 500万元低。基于公允价值会计计量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要求资产负债表能够包含所有的价值相关项目,并且均按公

允价值计量。但由于公允价值的不可加总性,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和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价值存在差异。承认这些差异的存在及其对商誉确认的影响比今后如何探讨计量这些影响更重要。

关于赠品的会计处理

赠品的会计处理 商家作为促销手段的赠品形式是多样的,很显然,其会计处理方法绝不同于我们的商业折扣,而且目前的各种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又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发生赠品的企业应该如何对赠品进行会计处理呢?根据现有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其核算方法,笔者对此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 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关键就是赠品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所谓确认就是在什么时间入账,计量就是以什么样的金额入账。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具体处理是 借记“销售费用”, 贷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培硕百货公司为促销,2007年3月推出沱牌白酒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大瓶(500ml)赠送一小瓶(50ml),沱牌酒的进价是0.9元/50ml,销售价是1.6元/50ml,某一天共销售240瓶,增值税率为17%。(含税价)对于发生的赠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272 贷:库存商品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 2 赠送确定商品,这种促销方式也是最常见最实用的,赠送商品多为低值物品,如笔、小挂件、小玩具等,他们随同产品的销售而赠出,赠品数量确定,赠完为止。在这种方式下,赠品的赠出也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因此对于赠出商品的处理应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账户。在销售商品时 借记“销售费用”, 贷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赠品在购进然后赠出过程中,进项税和销项税相抵消不存在多交税金的问题。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对所有购买沱牌酒的客户每人赠送签字笔一只,总赠品数量为10000只,全部赠完。签字笔成本价为每只0.8元,市场价(不含税)为每只1.1元。对这些赠品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987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1.1×10000×0.17) 3 赠送购物券目前很多商场都采用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买100送20的活动,满400送200的活动等都属于此类。这种促销方式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比较流行的促销手段。在会计处理上,我们始终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售商品时应将赠送出的购物券作为或有负债处理。同时对于已送出的购物券,并不确定会在哪一个会计期间发生,所以不能全额计入赠送当期的费用,可以先作待摊的费用处理,待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确认无法回收的购物券,冲销“其他应收款”和“预计负债”。 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搞促销活动,凡购物满100元送20元的购物券,共发出1000张购物券,收回800张。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购物券时: 借:其他应收款20 000 贷:预计负债20 000 2、收回购物券时: 借:预计负债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 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325 3、对未收回的购物券作冲销处理:

销售商品时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销售商品时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处理方法。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视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四、赠送购物券。此类促销方式应在销货的同时作一项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的发生与冲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四、赠送购物券。此类促销方式应在销货的同时作一项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的发生与冲销都较为频繁,应定期核查该科目。此种促销方式一般用于商场消费,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并且这种方法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是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对于不同的赠品促销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要做到既能够真实地反映赠品的行为,又要避免漏税和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另外对于赠品较多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 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 000 销售费用 贷: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主营业务成本9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180 库存商品——商品9 000 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给客户积分奖励的会计处理 【单项选择题】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 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商场销售皮包时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1 000 B.900.9 C.780 D.88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1 170/1.17-(积分公允价值)220=780(元)。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1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780 递延收益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结转成本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单项选择题】接上例,假定2010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0年1月1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0 B.220 C.160 D.136.7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80分(160/2),所以甲商场应确认的收入=220×(80/110)/1.17=136.75(元),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 2012-12-26 13:44:19中国税务报字体:大小 1585 【导读】年底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提示:年底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1.折扣促销;2.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奖励积分的概念及步骤

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赠送给客户一件货,客户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已开 赠送是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我做成:1·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但赠送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如果做成:3·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的金额是2·中库存商品的金额吗?我纠结在:如果按确认收入做分录那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也要纳税调增,这样不是双重纳了所得税,如果按3·做分录营业外支出调增金额会少一些,但是,是不是也要把这笔按发票金额做收入纳所得税,我总结无论哪种做法,按发票金额做收入都要交所得税,只是营业外支出调增的金额会多少不同 请教论坛高手,万分感谢 会计处理中,分录3是正确的 这里你过份纠结了,情况是这样的: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而以购货成本直接计营业外支出; 但在税法上,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业务就变成了两个业务: 1.视同销售业务:以对外销售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里会有视同销售利润产生 2.捐赠业务:以销售价格作为捐赠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大陈的热心解答。 你解答我都能够理解,能详细解释一下针对该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何填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非常感谢。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51.60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 13.4 (10+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13.4 附表三:调整第28行) = 75万元。 盼复!!!请大陈看看下面的申报表,看是否正确。 这里有个小小的问题 在捐赠时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时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还需将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也转入营业外支出,不然会计对增值税这块就漏了一块: 借:营业外支出13.4 贷:库存商品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4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 贷:库存商品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商品促销的会计分录

商品促销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和力度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激发消费需求、促进其购买与消费的行为。商品促销的作用在于传递商品信息、提供价格情报、突出商品特点、树立品牌形象、说服顾客购买、争夺市场份额、扩大销售量,以实现经济效益与效率的提高为最终目的。促销的对象既可以是现有的顾客,也可以激发潜在的顾客。目前,商品促销活动形式多样。最常见的促销形式有返利销售、折扣销售、赠送现金券、赠送礼品、免费试用、抽奖式有奖销售、捆绑销售、会员卡、积分兑奖等,归纳起来不是打折就是送礼。其中最具有杀伤力的促销方式是打折,一般情况下,各商场(店)会在法定或者传统节假日、地区性大型活动(如旅游节、运动会等)、天气/季节(夏季炎热)、销售淡季、库存积压等情况下组织较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不论那种促销活动,只要实施都会涉及商品原定销售价格的变动或数量变动,引起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确认。 一、返利促销的会计处理 返利促销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厂家向商家(批发、零售)或批发商向零售商促销。基本做法是厂家向商家承诺,对销售量或者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给予奖励或者价格优惠,以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对返利促销方式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返利销售是折扣销售,但折扣行为是发生在达到所要求的促销量以后;另一种认为是代理行为,返利销售是一种劳务服务。由于返利有销售量或销售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所要求的销售量或销售金额,其返利行为不会发生。因此,现行税收法规不认可第一种观点,而是要求按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对于返利支出和返利收入,销货方应作销售费用处理,购货方应作冲减商品购买成本处理。 [例1]AB公司为完成年度目标销售任务,扩大和抢占销售市场,在同类竞品中胜利,制定了一系列销售计划及营销推广方案,其方案为:月度完成销售任务的,给予2%的返刹,季度给予1.5%的返利,年度给予1%的返利,在完成任务后的下月进行结算。假设A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对甲客户进行了重点促销,促销的是w商品。该商品正常销售定价为10元/件,销售成本为8元/件。甲客户各月均完成了促销所要求的销售额指标。其销售额和应返利额计算如下: 1月份确认收入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1-10-108:48 郗峰李伟毅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 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

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 (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 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销售费用 贷: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主营业务成本 9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 库存商品——商品 9 000 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中,分录3是正确的 这里你过份纠结了,情况是这样的: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而以购货成本直接计营业外支出; 但在税法上,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业务就变成了两个业务: 1.视同销售业务:以对外销售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里会有视同销售利润产生 2.捐赠业务:以销售价格作为捐赠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大陈的热心解答。 你解答我都能够理解,能详细解释一下针对该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何填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非常感谢。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 + (10+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附表三:调整第28行) = 75万元。 盼复!!!请大陈看看下面的申报表,看是否正确。 这里有个小小的问题 在捐赠时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时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还需将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也转入营业外支出,不然会计对增值税这块就漏了一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那么在调增“捐赠支出”时,仅需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异即可,即调增10. 我认为不对,除了调增10万视同销售外,捐赠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所以还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才对! 还请有经验的朋友参与讨论。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 (10 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附表三:调整第28行) = 75万元。 1、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万,即万中含有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为。 3、附表一第15行填20,附表二第14行填10,附表三第2行填20、第21行填10、第28行填(非公益捐赠全额调增)。 4、无其他事项下的主表第14行自动生成,第15行自动生成10,23行和25行为+=75. 无偿接受捐赠的货物,帐务上应这样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对外捐赠的帐务应这样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按入帐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成本+利润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税纳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按照上述规定,H

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 2、会.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意,这里对于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并未强制一定要以购入价确认当然也可以按照公允价确认收入。 结合准则和所得税的规定,为了减少差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上的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使其保持一致。本例确认收入均为25×1000=25000元,不须就该行为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会.分录如下: 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29‚250.00(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销量,与收入相关,不属于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复习课程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

企业礼品赠送的类型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科目 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销售费用 29.06 贷:主营业务收入8 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82.0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主营业务成本 9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 库存商品——商品 9 000 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1)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 471 600 贷:库存商品 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7 100 银行存款 4 5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 94 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4 320 3. 公关交流。企业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公关交流,依对个人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某企业将自制的饮品赠送他人,不含税成本价为6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1)结转成本: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7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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