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行为

集合行为
集合行为

论集合行为

集合行为一词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提出的。他的解释是:一种共同的、集体冲动影响下的个人行为。是人们参加一种集体行为,表示对某种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态度,或类似的行动,是由于他们在相互交往时发生了集中于某些事物的倾向性,才逐渐产生了一些共同的态度和行为。

1、“集体行为”一词,一般限制在相对非组织起来的,时间上短暂的群众行为、集体行为和有组织的群体行为也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指人们在一起的活动。但集体行为则是比有组织的群体行为更为自发的,也必然是更为短暂的,并且是很少能够预料到的。而人们在有组织的群体行为中的行为则是有较强的规律性,有明确的目的性,有较正规的组织形式。又称“集体行为”或“大众行为”,不受现有社会规范控制的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行为。所以集合行为具有以下特证:

(一)自发性:参加集合行为的人都是自愿的,整个集合行为在人群聚集场合情绪相互感染,一哄而起。

(二)狂热性:集合行为中的成员情绪缺乏理智,往往采取奔跑、呼叫等感情冲动的非常规方式。

(三)无组织性:集合行为是无组织、无领导的行为,混乱而没有秩序,没有明确的目的。

(四)短暂性:集合行为持续时间短、聚散快,其目的主要是应付突发性事件。

2、群体暗示与群体感染:群体暗示是指通过间接的示意而非直接的说服来使人接受某种观点或从事某种行为的说服技巧。群体感染是指某种观点、情绪或行为在群体暗示机制的作用下在群体中迅速蔓延开来的过程。集合行为中,人们失去理性判断力,因而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机制在集合行为中表现非常明显。

3、群体模仿:群体模仿是关于集合行为中传播机制的另一种理论。法国社会心理学家J.G.塔尔德认为社会上的一切事物除了发明就是模仿,

而“模仿是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模仿又可分为无意识模仿和有意识模仿,前者是个人在不自觉状态下对他人行为的反射性仿效,而后者则是出于一定动机或目的的自觉仿效。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学习就是一种自觉的或有意识的模仿。集合行为中的模仿不同。集合行为中的模仿多为无理智的、条件反射性的模仿。这是因为在集合行为中,用常规的方法很难应付眼前的突然或灾难事件,人们只能基于本能对事件做出反应,而最简单省力的反应就是直接模仿周围人的行为,于是便出现了相互模仿的现象。心理学认为,这种模仿是出于人的防卫本能,在高度不确定的突发事件中,每个人都认为与在场的多数人保持一致事最安全的选择。但事实上这种无理性的相互模仿可能导致最不安全的结果。

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汶川发生8级强震,造成近七万人遇难,受灾人数超过四百万,官方估计此次汶川大地震遇难总人数将超过八万人。此次地震中,陕西南部的汉中、略阳等地是地震影响较为强烈的受灾地区。笔者身处的西安市震感强烈。虽然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余震却依然不断,人心惶惶,人群间不断闹着“余震向陕西甘肃转移”、“广东将发生地震”、“陇南将有7-8级地震”、“中午12点至下午2点会有余震”……等等形式各异的流言,人群中的恐慌已经遍及各处。人们不只一次地听信这些流言,随即一窝蜂地奔出城、睡车里、住帐篷,在学校听见有人喊“地震啦!”同学老师都不假思索神经质地冲出教学楼,或者直接跳下高台床,不少人因此而受伤,在办公室工作的人们亦然,甚至有的人慌乱之中跳楼造成死亡。这些反应恰恰是更加危险的,其实对于非震中且距离较远的西安来说,并不会有破坏性的余震,但一直紧绷的神经会导致工作学习生活都无法正常进行,而争先恐后地盲目乱跑往往是踩踏悲剧的直接原因。

在集合行为中,信息的流动也呈现出一种异常状态,其主要形式是流言。集合行为中的形式有流言,流言信息异常快速繁殖。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如大众传媒等)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流言可分为非紧急事态下的流言和紧急事态下的流言,集合行为中的流言属于

紧急事态下的流言。它的特点是:(1)流言信息的快速增殖;(2)流言信息的奇异回流现象;(3)流言中伴随着大量的谣言。谣言是指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比如一个人通过手机短息传给其周围n个人,信息迅速大面积传播开。第二是流言信息会回流。因为找不到源头,人们不必为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任,于是信息的内容很容易被任意添油加醋、改造变形,一条流言短信经过数个人传递之后又重新回到发布者手机里,但经过加工改造的流言已经改变了模样,甚至连发布者自己都不认识了。这是个恶性循环机制。第三,流言中伴随着大量的谣言。谣言是有意凭空捏造的,集合行为中难免有别有用心者会利用和煽动人群的情绪能量,达到他们的某种目的,因此谣言的传播是非常危险的,应加以防范。

宿舍同学A说,学习成绩好,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奖学金。同学B说:“······可以的奖学金呀?”隔壁宿舍同学C回宿舍说:“B说他想的奖学金呢!”C的宿舍的人都开始议论纷纷,说B的负面的话。

还有另外的集合传播。上英语课时,英语老师为了给同学锻炼的机会,让每个人都做值日报告,每次上课,有同学做演示文稿,从各方面向同学讲英语。开始时,大家都没有人做的,一来不知道做什么,二来也没有上讲台讲课的勇气。之后,有同学讲了个英语小笑话,然后翻译了一下。随后,大家都做了各式各样的演讲。现在已经很习惯了,不仅锻炼了上台的胆量,而且每次的都会比前个人的好。只是因为有人带了头。去旅游,路途上的坐车是很煎熬的。时间长,空间小。如果都不交谈,气氛很沉闷,时间会觉得度日如年。如果这时,有人开始说话,那么,这就能带动全车人的气氛,大家聊天,做游戏,也可以唱歌。时间会觉得很快,大家心情也快活。谁开始说话的,那么他就是核心人物了。而且,有人开始吃东西的话,这会大家都会开始吃东西了。

周四晚上的选修课,是全校的集体课程,报这选秀课的班里只有我一个人,我不擅长跟别人攀谈,一直也不认识几个人。在上周计算机上机课,坐在我左边的女生不会开机。我没说什么,只是帮她把电脑打开了,她也没说什么。过没有几分钟,她开始问我制作网页的步骤怎么做?我就给她

讲了。之后,我右边的女生也开始问我问题。后来,左边的左边的那个男生也问我。这时候,没有宣传,大家都开始有问题就会问我。

集合行为是一种非常态的群体行为,集合行为中的传播是非常态的群体传播。它是一种自发的反常现象,它的发生要有三个条件:第一,结构性压力(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政治动荡等等);第二,触发性事件(如恐慌、流言、骚动等等);第三,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减弱,非常态的传播机制活跃化。

集合行为的发生与信息传播由直接的关系,只不过信息的传播受特殊传播机制的制约,表现出非理性的特点。

总的来说,产生集合行为有以下几个有一定顺序和相互联系的条件:1,环境条件:一类是物质条件如群众聚集的公共场所等,另一类是必要的社会条件。2,结构性压力:指经济萧条、自然灾害、失业等社会因素对社会一部人产生的心理压力,部分社会成员企图摆脱这些压力是产生集合行为的原因。3,诱发因素。4,宣传鼓动者:宣传鼓动者传播信息和传递压力感的工作可以使旁观者经过鼓动而成为实际参加者。5,普遍情绪的产生:经过宣传鼓动作用,参加集合行为的人会产生一种普遍情绪如愤怒、悲伤、失望、兴奋、恐慌等。普遍情绪的产生是集合行为准备阶段的结束和行为即将发生的标志。普遍情绪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将结构性压力归于什么原因,不同的归因将导致不同的集合行为。6,社会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包括政府的政治、军事、法律机器,也包括报纸、电台、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如果社会控制能力较强,可以阻止集合行为发生,如果无能为力,集合行为就会产生。集合行为是一种大规模的无组织行为,对于现存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明显的破坏作用。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对于冲破陈旧的、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和规范,集体行为又具有积极作用。

第七章利他行为

第七章 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一).定义 不期回报的,提供时间、资源或者能量以帮助他人的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联系和区 别? 符合社会期望而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事情 二)两种取向的利他行为 根据动机的不同,利他行为的性质有所区别。 自我利他主义(ego-altruism):减少自己痛苦 纯利他主义(pure-altruism):因为移情,减少他人痛苦 二我们为什么会帮助别人? .. 社会生物学理论:进化心理学:互惠,亲缘选择 .. 社会学习理论 .. 社会规范: 互惠规范:以德报德,以恩报恩 社会责任规范: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社会公平规范:帮助值得帮助的人 .. 社会交换: 三个理论的比较 理论观点助人动机助人发生的原因 社会生物学 本能,帮助和自己相似的人是为了增加该种族延续的可能性社会交换论 社会规范论 助人的代价与收益作比较,收益更大 回报、社会责任与公正 因为我们有共同的基因中就有帮助他人的因子 提供帮助是因为有收益 我们都需要帮助,我们也有责任去帮助他人以维护社会公正.. 进化心理学: .. 亲属选择 .. 个体帮助亲属就是帮助自己基因的生存 ..

增加同类生存和繁衍的机会 .. 群体选择 .. 有选择性帮助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群体 .. 班级,学校,国家 第一阶段:行动者首先注意到发生什么事 第二阶段:对线索的解释,衡量线索的意义 第三阶段:估计干预和受益的代价 第四阶段:决定采取哪一种方式 第五阶段: 把既定的决 策付诸实施 . 亲社会行为的社会交换论(福阿,1975): 人们在做出亲社会行为之前,要对自己、别人和社会背景做出评估,考虑助人行为是否给自己带来快乐或者减少痛苦。 助人行为的决策模型 三、影响利他行为的因素 1、其他人的因素 1968年,Latane和Darley 的实验 实验1:测量他们是否去帮助一个受难的妇女 被试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在房间内填写调查问卷;填表时,听到隔壁的一个房间内一个女人活动的声响,妇女的尖叫和痛苦的呻吟声。 单独一个人70%;与朋友一起时:70%; 与一个陌生人在一起40%; 与试验者的一个消极的同伙在一起7% 结论:他人的在场减少了助人行为的可能性。 实验:被试在一个小房间内,与其它人一起参加一场讨论(通过电话进行),一名 被试在讨论中,谈到自己曾经得过癫痫,在轮到这名被试发言时,大家听到癫痫发 作的声音。 结果:他与另一个人一起参加讨论85% 他与另外两个人参与讨论,62% 他与另外五个人参与讨论,31% 结论:加强一个人的责任感会增强他的助人行为。 冷漠行为:指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而需要得到自己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鉴定书是行政确认。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设定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提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余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款前7项首先列举了七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该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只要不属于明确规定排除受理的事项,即使不属于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 被告提出火灾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认定仅仅是一种鉴定,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有着本质区别。 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技术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而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 2、从产生的原因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4、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进行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只是对火灾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

利他行为案例

幼儿园“利他氛围”的实际案例 利他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以利他人为目的的亲社会的行为,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高尚行为,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 幼儿园利他氛围案例 开学没几天,我们班一个新转过来的小朋友由于分离焦虑,家长离开后一直哭闹不停,以致哭得呕吐了,把地上吐的一塌糊涂。当时班级里的其他幼儿当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部分幼儿跑过来看看,一边捂住鼻子一边跑开还叫着:“好恶心哦,臭死了,真脏”。 第二种情况:茫然的观望,部分幼儿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看了一眼后也没有表达情绪,只是继续做着自己的事情,或吃饭、或游戏、此事好象没发生一样。 第三种情况:报告老师:老师,嘉怡吐了,吐了一地,是不是生病了,说完以后看着老师的举动。 第四种情况:主动帮助,部分幼儿表现出急切焦虑的情绪,体现在行动上的幼儿把手放在呕吐幼儿的前额上,再比较自己的体温,来确定是否发烧,有的掏出自己口兜里的餐巾纸去擦呕吐物。 分析: 利他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以利他人为目的的亲社会的行为,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高尚行为。那么,教师如何营造利他氛围,培养幼儿的利他行为呢?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教师可以牢牢把握和利用好这个机会,培养幼儿的利他行为,从而培养幼儿乐意与他人交往,学会互助、合作、谦让和分享,富有同情心;帮助幼儿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和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会自律和尊重他人等等。在日常的一日活动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点思考积极的培养幼儿的利他行为。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营造良好的利他氛围,呼唤幼儿内在的利他行为。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事后,老师可以通过小红旗、小奖牌的形式,对那些给予别人主动帮助的同学以最大的热情和掌声。可以鼓励其他幼儿给予集体的表扬,比如“xxx表现真不错,大家一起说:xxx,你真棒”等,通过营造良好的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传播学作业

集合行为 一、什么是集合行为 集合行为指的是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聚集现象。例如火宅、地震后的群众骚乱,出于某种原因的自发集会、游行、种族冲突、物价上涨的流言引起的抢购风潮等。集合行为多以群集、恐慌、流言、骚动的形态出现,往往会造成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破坏力的集合行为的实例:甘肃陇南事件 例如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突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打砸抢烧事件,引发事件的是酝酿中的行政中心搬迁问题。造成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武都区部分干部群众,特别是拆迁户担心行政中心搬迁后,其利益受损。事件的起因是在2006年时,陇南市提出东扩西进规划,新的行政大楼将建在武都区东江镇,并拆迁完毕,居民也建起新房。之后,两度传出市政府要搬迁至成县,东江镇居民两次上访,而政府两度辟谣“不会搬迁”,而在2008年地震后,专家论证后上报搬迁方案,搬迁传言再出,30多户市民上访而被少数人利用终造成群体事件。 事件发展:2008年17日19时30分许,400多名上访群众陆续突破现场维持秩序民警的拦阻,强行进入市委大院。在市委中院与民警对峙一段时间后,这些上访群众进入市委后院主办公大楼前。20时,陇南市委调集武警和民警到市委后院主办公楼前维持秩序,在对峙过程中,上访人员中部分群众继续喊着反对搬迁的口号,并多次冲击维持秩序的武警和民警。22时,武警和民警采取措施将上访人员驱出市委大门。之后,上访群众继续在市委大门口围堵。2008年17日24时许,上访人员和围观群众增加到2000多人。此时,部分闹事者开始在市委大门前向门口维持秩序的武警投掷砖块、石头、酒瓶,并点燃鞭炮扔到武警当中,砸坏了武警的盾牌、头盔,烧坏了武警的服装。2008年18日0时30分许,部分闹事者冲进市委大门,冲上市委前院三层办公大楼,将1至3楼6个部门的门窗玻璃、办公设施全部砸毁,并抢劫了财物。随后冲进前院,砸毁了停放在中院

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的罚款。2001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 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对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 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包含了两项内容: (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在这里,前一项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一项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纠正违法的命令。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同时做出时,谈不上一事重罚,因为这里不存在“两个处罚”,只是出现了“一个处罚”与“一个命令”。正因为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把包含上述两项属于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形式定名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它同时有权,也有义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所以,在本案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清除垃圾,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的。

利他行为生物学

利他行为生物学 一、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 利他主义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第一,“亲缘利他”,即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 助或作出牺牲,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一般 情况下,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不含有功利的目的,因 此有人把它称为“硬核的利他”(hard-corealtruism)。但生物学的 研究业已证明,“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 “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 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Hamilton,1963)因此,“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 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非常普遍的行为模式。例如,当幼鸟 遭受攻击时,很多鸟类父母都会挺身而出,用伪装受伤的方法把猛禽 引向自己,使子女得以逃脱。在这一行为过程中,父亲或母亲虽然可 能因此丧生,但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有1/2的基因完全相同,从“基 因遗传频率最大化”的角度看,原则上只要能使2只以上的幼雏得以逃生,父亲或母亲作出的牺牲就是值得的。如果考虑到年幼子女丧生的 几率远远超过经验丰富的父母,这类行为对生物繁衍所具有的“效率”就更一目了然了。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或生物世界,“亲缘利他” 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而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亲缘利他”的强度也会逐步衰减。生物学家甚至设计出所谓的“亲 缘指数”,并根据它来计算“亲缘利他”行为的得失和强弱。(Hamilton,1964)在这方面,生物学与经济学所包含的内在逻辑相当 一致:所有生命体的行为看上去总好象设法使某一“目标函数”最大化。有人以前对《美国经济评论》和《美国博物学家》刊载的文章进 行过比较,结果发现这两门学科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典型的论文都是 运用优化的方法来预测某种现象,然后再作出统计检验。(Tullock,1983)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 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 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浅析利他主义行为

浅析利他主义行为 一、利他主义行为与利他行为 美国大百科全书①这样写道:“利他主义由法国哲学家孔德发展而来。他以egoisme(自利)为模式,artrui(他人)为基础,创造出altruisme这个法国单词。” 孔德利用该词来说明一个人对他人的无私行为。继孔德之后,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究这种人类行为,并试图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定义。 社会学家特里弗斯②将利他主义行为定义为一种“对履行这种行为的有机体 明显不利,而对另一个与自己没有什么关联的有机体却有利的行为”,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③则把利他主义界定为“对他人有利而自损的行为”。不过,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单一的因素并不能很好地界定利他主义行为,利他主义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行为中获得与付出的代价之外,利他的动机因素同样是 不容忽视的—而上述这两种定义在强调利他主义行为的代价的同时恰恰都忽 略了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要素。 鉴于上述考虑,威尔逊④把利他主义又分为两种:无条件的利他主义(纯粹 利他主义)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互惠利他主义)。并认为无条件利他主义行为 具备纯粹的利他动机,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最近的亲属,在疏远的社会关系中比较少,利他者往往不求回报,不受社会奖励和惩罚的影响,表现出无私的忘我。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的实质则是为求自利的“利他主义”,其典型反映就是互惠互利—同社会中的远亲或不相干的个体交往时常会通过有形或无形的约定来 实现这种互惠互利。不过,由于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者往往在行动前考虑个人的得失(例如指望在将来获得回报),所以人们并不习惯于将其视为真正的利他主义 行为。因此,大多数学者在谈到利他主义行为的时候更多的是指前一种利他主义—即无条件的利他主义。 因此,巴尔一塔尔⑤认为,以利他动机为基础的利他主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使他人获利;(2)必须是自愿行为;(3)行为必须是有意识且有明确 目的意图的;(4)他人所获利益必须是行为目的本身;(5)必须不期望有任何回 报。这一归纳几乎考虑到了利他主义行为的所有方面,也为人们鉴别利他主义行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标准。不过,利他主义行为的复杂性似乎超出了巴尔一塔尔的设想。有人就提出,利他主义行为确实不需要任何外部奖励,但也不可排除来自于行为者自身内部的奖赏(如:做好事带来的满足感)①—鉴于这一问题的 复杂性,有关它的探讨将在本章的第二节被加以展开。 综上说述,利他主义行为不同于利他行为的关键之处在于,利他主义行为重 在考察行为的动机,而利他行为则只在意行为的结果;一个利他的行为如果不具 备纯粹的利他动机,即便在行为结果上呈现为利他,也不能被视作真正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行为。此外,由于大多数利他主义行为都发生在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之间,因此,那些不具备亲缘基础的利他主义行为就显得尤为可贵,也更值得对其加以研究。 二、利他主义行为与利他主义 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更多的就利他主义的具体行为展开研究,并试图从中获 得利他主义行为据以产生的规律。因此,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并不对“利他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这两者加以严格区分。但在道德哲学领域,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伦理学工作者往往有意识地区分“利他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 析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利他行为分析

利他行为分析在从小学到中学的课本中,我们知道了很多英雄的事迹:黄继光、董存瑞、邱少云、雷锋……他们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在危难的时刻去营救、保护他人。虽然我们自己没有这些光辉的事迹,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再公交车上为老人和孕妇让座位,也会为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捐赠衣物和钱财……而这些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使他人,群体乃至社会获得益处。社会学奠基者孔德曾对亲社会性的利他行为进行过最初的描述。现代社会心里学认为,利他行为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把帮主他人当作唯一的目的,且不期望任何外在酬赏的社会行为。由此可见,利他行为应该包括下面四种特征:1、以帮助他人为目的;2、不期望物质或精神的回报; 3、完全自愿的行为; 4、利他者可能会有所损失。那为什么一个利他的人即使再无利可图或不期望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也会关心和帮助他人呢?社会心理学家努力从不同角度对利他行为作出了解释。由于人和动物在表现“利他主义”行为时,往往会冒着伤害自身利益的风险,难以符合进化论规律。因此,1975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威尔逊出版了《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一书,在书中他提出人的利他行为是由先天的基因遗传决定的,它是人类本性中的天性的部分,是不需要学习就会的一种行为,他的观点基于对动物的考察与实验的结果。他发现,在一个蚁穴前,当危险来临时,工蚁走到其他蚂蚁前边来保卫巢穴,抵御入侵者。当工蚁收到攻击时,受伤的工蚁比后边的

没受伤的工蚁更有可能离开巢穴,但是他们不逃走,甘愿冒生命危险与进犯者搏斗,许多工蚁为了其他蚂蚁的生存和巢穴的存在而死去。因此,威尔逊认为,动物的利他行为是由先天决定、通过遗传获得的。我们会记得小的时候因为帮助了别人而受到家长的的表扬,或者因为提供帮助却袖手旁观时受到的批评。在社会学习理论的心理学家眼中,利他行为就是就是这样在赞扬与批评中产生的。有研究发现,4岁儿童,如果他们由于慷慨行为而得到奖励时,他们就会更愿意和其它小朋友分享弹珠玩具。研究表明,某些形式的赞扬比其他形式更有效。榜样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例如,一个研究揭示了一年级儿童中,观看亲社会条件电视节目的儿童显著比看中立条件电视儿童更爱帮助他人。成长中,人们学到了一些关于谁应该得到帮助,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给予帮助的规则,并逐渐化为价值观和人生准则,所以社会条件这些也是利他行为形成的原因。利他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所以影响利他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比较多,归结如下:(一)利他者因素年龄。研究证明,6至12岁的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利他行为也有所增长。可能是随着年龄增长,儿童开始明白助人为乐是一件为社会赞许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逐渐由“自我中心化”行为向“互惠化”行为发展,开始懂得设身处地地替他人着想了性别。一般来说,需要较大体力或者不适合女性角色的利他行为,往往会有男性完成。此外,在较为尴尬的助人情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