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制度

(一)居民自愿列席议事会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全体居民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事项,居民根据自己意愿,自愿列席议事会。在议事会会场内设置列席居民座位席。

(二)居民议事会成员会前意见征集制度

居民议事会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告之全体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就议题内容征求联系居民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三)居民议事会决议复议制度

对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有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党组织上报镇乡党委,镇乡党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重新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进行议定,或交由居民(代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表决。

(四)规范村(居)民议事会议决结果公开内容

居民议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在会后半天内对会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和未出席议事会人员名单、会议基本情况、议决事项、议决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五)居民议事会咨询顾问制度

各镇乡党委要组建1个居民议事会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辖区内单位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做到有名册、有工作职责、有工作记录等,并向所辖社区宣传、公示顾问团有关情况。居民议事会在运行过程中就相关事项听取顾问团意见建议,邀请顾问团成员列席议事会议,为议事会成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科室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范本(DOC 37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2、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服务。 3、运用适宜的中医药、西医及中西医结合技术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4、对于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5、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提供出诊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 6、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 7、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妇幼保健工作。 8、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健康档案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行分类管理。 9、对残疾病人、偏瘫、脑血管病后遗症病人及有康复需求的人群开展康复训练及指导。 10、每三年在辖区内进行社区普查,修订社区诊断,根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对口管理,业务指导。 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1、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沟通各部门的工作联系。 2、负责草拟、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行政公文的签发、登记、传递、传阅、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3、负责安排各种会议,做好记录,并负责安排总值班。 4、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及时做好各种电话、信函、文件及领导指示的登记、传达、转办和反馈,负责处理信访工作。 5、负责做好印鉴管理、通讯联络、参观访问、对外友好交流和外宾的接待

工作,并负责与社区保持联系。 6、负责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职工教育、职称评聘及职工退休等工作。 7、负责政治思想工作,抓好科室政治学习,做好记录。 8、加强行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坚持医德医风考评,考评结果装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晋升的依据。 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全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资料收集及统计等管理工作和日常信息咨询工作,信息管理和咨询工作做到精确、及时、严谨。 2、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使用办法,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专人负责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与使用,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的维护,定期检查设备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早排除,严禁非工作性质使用机器,保证机器性能良好和计算机各点位终端运转良好。 4、按时收集、汇总、上报各项数据、报表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5、社区基本情况主要数据资料上墙。 信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步更新及动态变更,管理有序。 3、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由社区中心保管,应保证居民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与可利用性,防止信息的泄露与丢失。 4、做好健康档案文本借阅工作,按规定手续办理借阅、归还工作。 5、对各科室(站)查阅、使用电子版健康档案设置不同层级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 6、熟练运用各种卫生服务管理软件,配合中心办公室保证信息渠道通畅,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实用)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 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 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xx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辖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订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树立为民务实勤政形象,热情周到的服务形象,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举止文明的仪表形象。 二、全面推行阳光办务。实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服务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和责任人员全公开,工作人员在办公桌上要摆放桌牌,佩戴胸牌上岗。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办事的群众,承诺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准备的资料。在承诺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各窗口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不得以经办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拒绝收件与办理。 四、责任追究。社区干部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 1、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5、故意不按时限办完手续的;

6、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者,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逐步推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构筑全程办事代理运作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为民办事制度,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来访接待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服饰整洁、热情礼貌,言行得体。党员群众到服务中心办事、求助、咨询等,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认真倾听情况和意见,耐心解释和答复问题,为党员群众前来办事提供宽松、愉快的环境。 (二)首问责任制:党员群众到服务中心办事、求助、咨询等,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要如实填写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办理。如遇经办同志不在时,接待人员应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塞责,敷衍应付。 (三)办事承诺制:要本着“急党员群众所急、想党员群众所想、为党员群众所需”的原则,对党员、群众要求办理或代理的服务事项,一般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做到急事急办。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及时向党员群众说明。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二、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社区党支部委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会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居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四、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安排当前计生工作。 2、讨论居民对计划生育所提出的建议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3、讨论、修改、完善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公约》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评议计生工作情况,改选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修改、纠正领导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五、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由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定决议应尽快公布于众。 计划生育居民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及形势 1、居民公开内容要公开到全体居民。 2、设立计生居民公开专栏,将公开事项张贴专栏内,公布于众。 二、居民公开内容 1、结婚人员名单。 2、本期出生名单。 3、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奖励费况现情况。 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为的处理及执行情况。 5、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项目。 6、符合政策生育人员名单。 7、七不准、六个不准。 8、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 9、奖励扶助对象及奖扶政策。 三、公开时限 1、计划生育居民公开要及时,公开内容时限为计划生育年度。 2、公开前,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审议把关;公开后对居民提出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处理。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保证完成本村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委会会议,研究本社区的计生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计生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制度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 5 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 .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东胜区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 .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 .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 .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 .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 .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社区居民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是社区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社区居委会应就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集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通报街道、社区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三)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的有关工作目标及计划方案;

(四)商讨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商讨落实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有关事项; (六)商讨涉及居民利益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六、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七、社区居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九、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二、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

支委会会议议事制度

支委会议议事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局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支委会议议事范围 1、党中央和省、市委及局党委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和重要指示的贯彻; 2、根据局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3、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讨论通过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以党支部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文章; 5、对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向局党委提出建议; 6、其他必须经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支委会议议事程序 支委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 支委会议一般有以下程序: 1、确定会议议题。由支委领导提出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指定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通过党务岗安排支委会议研究讨论;也可由党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预案,交党务岗汇总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具体议题,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提出方案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交换看法后,提请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在会上怀里动议;会议进程中临时提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放在下次会议讨论。 2、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各党小组或有关部门准备,必要时可指定领导同志组织人员准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每次会议由党务岗负责发出通知。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有关干部人事调配方案等重要内容的材料,根据其秘密程度,在会前或开会时送达与会人员。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召开会议讨论。会议进程中,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组织表决,形成决议,防止议而不决或决议不明确,以便使决定正确执行。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方式,必要时也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5、做好会议记录。支委会议应由党务秘书专门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本。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对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记录不能随意涂改,会后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支委会议议事原则 1、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凡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除复议作出调整和改变外,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支委会议的,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支部检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上级的领导下,全面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与医疗工作。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期检查、总结。 二、根据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教育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医德,积极开展以促进居民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三、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正确执行,并定期组织检查;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四、负责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 五、组织领导对全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调配、任免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召开全院科室负责人会议,协调通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工作。 七、领导通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工作,审查预决算,负责管理费用控制。 八、领导药事、计量与物价管理工作;审批药品购置计划及医疗器械。 九、领导公司医疗统筹办公室工作,执行与落实公司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具体负责部门:办公室、财务室、药械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病案管理小组、医疗统筹办公室、药事管理小组、设备与计量管理小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医疗、护理、药房、医技等临床科室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临床科室的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感染管理和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执业行为,保证社区医疗、慢性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质量。 三、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医疗业务,讨论病例,分析医疗质量,以及开展新的医疗技术, 并定期组织业务考核。 四、负责检查门急诊、会诊、转诊、疫情报告、卫生宣教,以及重病人的抢救等工作;落实与上级医院的定点协作及双向转诊,完善急诊绿色通道与慢性病康复工作。 五、负责对处方、病历质量的检查与指导,规范书写标准;负责医院的门急诊病历、资料管理工作。 六、定期组织临床科室的业务会议,协调科室间的医疗业务工作。 七、负责落实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工作。 八、负责社区慢性病管理工作。 九、领导医疗业务信息及病案统计工作。 十、组织落实本院担任的临时性医疗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院办公室与医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院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拟定有关行政文件;对计划、通知等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督促检查。 三、安排本院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反馈。 四、负责医院行政、医政文件与资料管理,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以及医疗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医院对外宣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来宾接待等工作。 六、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站)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护理及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科室(站)工作情况,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七、负责对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调查了解,组织病例讨论,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院(站)会诊、双向转诊和健康宣教工作。 九、负责组织本院(站)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积极开展新技术,及时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开展科研工作。 十、负责本院基本医疗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的车辆管理。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1、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本社区事务四务公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区事务公开内容: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社区服务。 3、社区事务公开形式:建立社区事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屏、明白纸、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公开。 4、社区事务公开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社区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帐目进行审核;召开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社区“两委”扩大会议,对社区事务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专题研究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社区事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社区事务公开时间:有规律的社区事务一般是半年或一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在每月的9日;涉及社区居民利益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社区事务公开监督:居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社区事务监督机构审查社区事务公开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社区居民以举报、质询、评议、听证等方式,上级监督主要是镇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定期审核监督,市经管审计部门对社区财务、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监督。

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项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立项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立项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立项会负责对拟立项项目的分析、做出是否立项的决议、提出下一步投资建议。 第三条立项会评审委员由公司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执行董事担任。原则上每个立项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申请立项条件: 1、按照《立项资料清单》的要求,完成必备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 2、《立项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并经业务副总裁确认后申请立项。 第五条项目承办人于每周一上午12:00之前,按要求将项目资料的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提交董事助理。由董事助理确认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资料、会议时间、地点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评审委员。 第二章立项会召集 第六条立项会由总裁办召集,会议通知、会务准备、出具决议等工作由董事助理负责。 第七条立项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公司例会召开后举行。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立项会。 第八条立项会参会人员: 1、立项会评审委员; 2、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 3、列席人员: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拟立项项目的投资总监或投资经理不得担任立项会评审委员。 第三章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立项评审的程序 1、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做项目陈述,团队其他成员做补充说明;

2、评审委员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 3、列席人员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 4、评审委员就是否立项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条评审规则 1、评委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项目独立评审,不受他人影响; 2、评委一人一票,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否定”两种,不得弃权,过半数(含)以上的评审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 3、评委在《立项意见表》上签署评审意见; 4、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但不参与项目评审,不得发表是否立项的意见; 5、评委的参会方式有:现场参加、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形式发表评审意见。现场参加以外的形式,仅限于身在外埠评委适用。 第十一条不予立项情形 1、目标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有不良征信记录的; 2、目标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有责任在己的已决或未决诉讼记录的; 3、目标企业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限制的行业的; 4、项目收益来源不确定或预期收益不明确的; 5、因项目所在区域、项目方管理人员等因素导致项目风险不可控的; 6、项目收益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 评委否定的立项申请,否定意见中应写明不能立项的原因。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1、立项评审委员否决后,目标企业(项目)在政策、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出现好转,经业务副总裁同意的; 2、业务副总裁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立项评审的复议仅限一次,复议项目的评审规则不变。 第四章决议与通知 第十三条评委同意立项的项目,立项意见应对项目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助理汇总各评委的书面评审意见后,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项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问责制四项制度: 1、首问首办责任制: (1)服务对象来人、来电、来信或者咨询、办理业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 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首问 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 位工作人员。 (2)首问首办应当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3)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姓 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 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2、限时办结制及服务承诺制: (1)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审核、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应当按照便民便利、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 (2)各窗口应当按照本制度,将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3)各窗口应当最低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其他服务事项,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

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4)各窗口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遵从其他规定。 (5)各窗口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 3、问责制: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着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相关问责办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一次性告知制: 1、政策咨询、办理事项时,杜绝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杜绝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2、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因告知不清,导致 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 3、杜绝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 (三)、服务代办制度: 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设置一名便民服务代理员,代理员要做好代办事项记录。代办实行主动服务和预约服务,确保“群众常办事项天天办,特殊事项定期办”。 (四)、A、B角工作制: 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 工作要实行A、B角工作制,相互补位、及时顶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的情况。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五)、便民联系卡制度

公司总支委员会(议事制度)

社区两委班子“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三重一大”是指:重要人事安排、重要改革调整措施、重要投资项目,本地区大的工作事情。 一、“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18大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区、街道工委保持一致。 2、学习好、研究好上级的指示精神、决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找好工作落实的结合点,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工作。 3、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总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4、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三重一大”的议事结构和议事范围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程度,根据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总支委员会、两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1、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事项

(1)、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人事安排意见,党员发展转正的审核。 (2)、改革调整中突发问题的应对措施。 (3)、本地区城市化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 (4)、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和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2、两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2)、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三重一大”议事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提请两委扩大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总支班子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预案的科学性。 3、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由总支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预案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时间让与会人员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

4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王场社区议事 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季度例会制度。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议事监督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按楼房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监督委员会培训。 六、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监督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议事监督委员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2.1.3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编号: 版本: xxx汽车修理厂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可修改编辑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沟通公司各方面的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xxx汽车修理厂安委会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管理。 3 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可修改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 号)第19 条 3.2 术语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是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每次会议需要有专门的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 职责 (1)安委会是综合协调公司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2)安委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原则上全体成员都应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参会人员的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研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安全管理思想。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4)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向安委会成员通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收集需安委会集体讨论的议题机构,负责草拟安委会会议纪要,负责督办安委会议定的事项。 5 详细规定 可修改编辑

社区服务中心制度

社区服务中心制度 一、工作职责 二、主任工作职责 三、学习制度 四、组织机构

渭南市临渭区xx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二、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化民主管理,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活动,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四、大力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救助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的新风尚。 五、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六、围绕“一村一品”和村民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各种致富信息,组织开展科普培训活动。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八、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xx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服务村民的职责。 二、主持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和处理社区日常行政事务,并对社区服务中心负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四、制定社区服务的工作计划和服务内容,繁荣农村经济。 五、负责抓好社区服务中心各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村民服务。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为村民服务的能力。 二、坚持服务中心学习日制度,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定期交流学习心得。 三、实行工作岗位制度,服务中心人员要做到工作责任分工明确,相互监督检查,坚守工作岗位。 四、坚持文明办公,用真情、真心来赢得村民的尊重,办事不推诿、不扯皮。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得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要求,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如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和一系列组织活动。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 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

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6.讨论和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会议记录一般由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 7.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3—4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次数。 8.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部分党政联席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授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草案,然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评议居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六)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七)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工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八)审查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 (九)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十)讨论决定村级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

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议题通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居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意见。采取举手表决,但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七条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更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九条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尽快向广大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第十条居民代表应积极发挥作用:一是参政议政;二是与推选自己的居民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负责向居民传达会议决定;四是动员、组织、教育和团结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并接受居民和居民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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