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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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下文是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

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九条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一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

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六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第十七条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

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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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条件、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货运第二十九条鼓励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站(场)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可以采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形式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二条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第三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出厂检验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

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紧急疏散通道和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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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向具备综合性服务条件的物流中心(园区)聚集。

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权自行选择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行定点维修或者安装、购买附加设备和产品。

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衔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培训

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档案,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电)车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

第五十六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粘贴反光防撞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粘贴警示标识。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

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登记查验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站点和发车时间,组织车辆进站、售票,不得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安排客运班车始发。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三级以下道路客运站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应当遵守有关乘车安全的规定,听从驾乘人员的安全提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天气变化,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适时做好雾霾、冰雪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汽车客票、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证件、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

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不给付合法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拒付费用。

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二)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三)聘用无相应从

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八)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四)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

位车载终端的;(六)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三)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七)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第七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

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六条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学校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的方式选择空运

空运(air transport;airfreight;airlift;air transportation)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的一种运输方式。也叫空中运输。一般是比较急用的货物,公路运输不能符合客户要求的时效的情况下客户会选择空运。空运以其迅捷,安全。准时的超高效率赢得了相当大的市场,大大缩短了交货期,对于物流供应链加快资金周转及循环起到了极大的促动作用。各大航空公司相继投入大量航班分取货运这块蛋糕。但空运相对海运成本较高。

公路

公路联接城市之间、乡村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和以及工矿基地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进行剖析阐述。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等,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重要参考渠道。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现状 (1) 第二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 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 1589,以下简称“国标GB 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结果,提出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认定意见。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

“十五”期间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一、“十五”期间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方针和目标 (一)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随着以买方市场的形成为标志,我国的产业发展和消费结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业以瓶颈制约的缓解为特征,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总结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成就和经验,展望未来我国交通运输业面临的历史任务和国内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世纪初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坚持和注意以下几点: 1、继续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在我国经济转型,结构升级、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继续强化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2、把提高运输能力与优化运输结构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当前供需大体平衡,瓶颈制约大大缓解的情况下,应坚持综合发展。综合利用的原则,调整发展思路,从我国国情和贯

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把进一步提高运输能力与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改善运输布局紧密结合起来。 3、努力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运输能力,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运输业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扩大和巩固运输市场。 4、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方针,加大交通运输业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改革力度。“十五”期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项重大改革措施将陆续出台,一些重要领域必然会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交通运输业必须适应这一需要,破除“特殊论”,加快改革步伐,在付业统一管理和政企分开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的增长 1、客货运量:由于经济增氏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与GNP的弹性值将会进一步降低,增速趋缓。但在全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客货运量仍将继续增长。 2、运输能力:由于“八五”、“九五”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九五”后期(1998一2000年)新一轮的投资高潮,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共7章8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运输管理处业务范围清单

运输管理处业务范围清单 贯彻国家、省和关于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道路运输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道路运政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执法评议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条、55条、57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条、第65条等法规 长期 2 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定期查(审)验及处罚 按照规定,每年一次定期组织协调全市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车辆逾期不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查(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长期 3 道路运输运政单证管理 全市道路运输统一单证、票据的计划、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和收缴报解工作(只负责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省厅鲁交运(1997)4号关于统一道路运输票证管理的通知 3、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长期 4 道路运输运政统计 道路运输运政综合统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山东省道路运输统计制度

长期 5 城乡道路客运运营补助申报统计 城乡道路客运运营补助申报统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3、财政部工业信息部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完善措施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4、《关于印发新能源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财建(2015)116号) 暂定2019年 6 客运管理 1、道路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2、组织“十一”春运等重要节假日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全文) 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聊政办发(2010)62号) 长期 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2、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4、对道路客运班车(包车)车辆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颁布部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布文号鲁交建管〔2010〕38号颁布时间 2010-12-24 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省厅组织开发了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定于2011年1月1日起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与登录管理 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已在省厅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861605440.html,)后,点击“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首页面,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 123.232.111.211:10081)进行登录。 省厅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统一提供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前,应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并根据单位类别,填写《承诺书》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表》(分别见细则附件1和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制成扫描件与注册信息一并上传省级平台。 二、信息录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省属交通企业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从业单位中建设(招标)单位(含项目管理机构)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2月1日至3月15日录入省内在建和已完工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完工项目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或使用的项目。 从业单位中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信息录入参照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省属交通序列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录入工作。从业单位申请获取系统用户名后,信息填报时限为20天,逾期系统将自动锁定。系统一经锁定,从业单位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在建项目和人员信息,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参照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细则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 交通运输业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联系交往的手段,也是衔接生产和消费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交通运输业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综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扬长避短,使得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发展现状;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 1交通运输业发展现状 铁路运输 铁路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同时又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虽然我国铁路运营里程在总量上尚处于短缺状态,路网结构对国土的覆盖性尚有较大的差距,但在各种运输方式组成的交通运输体系中,铁路运输始终处于骨干地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2009年底,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万公里,2009年全国铁路共完成新线铺轨5461公里、复线铺轨4063公里;投产新线5557公里,其中客运专线2319公里;投产复线4129公里、电气化铁路8448公里。 1.1.1铁路路网 干线铁路是铁路网络的关键部分,是铁路发挥骨干作用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铁路主要干线共有22条,根据其发挥作用和地理位置分布的不同,可大致分为能源运输干线、南北铁路干线、华东地区干线、西北地区干线、西南地区干线和东北地区干线。 1.1.2铁路客货运输 2009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亿人,同比增加6321万人,增长%。货物发送量完

成亿吨,均创历史新高。同比增加6113万吨,增长%;总换算周转量亿吨公里,同比增加亿吨公里,增长%。 公路运输 现代交通运输方式的公路运输,比起水运和铁路起步晚,直到19世纪末才有了第一批汽车。这种新型交通工具问世后,在实践中显示出其突出的优越性,即机动、灵活、方便、快速、直达,因此,它的发展速度远快于水运和铁路。截止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万公里。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公路运输发挥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1公路网络 我国公路网络由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构成。国道为我国公路的主骨架,起着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城市、港口、车站、工农业生产基地等作用。省道和县乡道路是国道的支线,起着省区范围内城乡之间联系和通过国道与省外联系的作用。全国公路总里程中,国道万公里,省道万公里,县道万公里,乡道万公里,专用公路万公里,村道万公里,分别占公路总里程的%、%、%、%、%和%。高速公路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干线公路的交通状况,使干线公路在全国公路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1.2.2公路客货运输 近些年来,公路客货运输发展较快,特别是公路客运,现已在客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公路运输需求保持了快速的增长,其中公路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客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3%,增速基本为近5年之最。 水路运输 我国水路运输发展很快,特别是近30多年来,水路客、货运量均增加16倍以上,目前中国的商船已航行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中国当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水运体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水路运输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3.1基础设施建设

32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XX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五章车辆维修 第六章搬运装卸 第七章运输服务 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通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2014]济任交运管(货运)许决审字第()号申请许可 事项名称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年月日 初步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交材料,及对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议准予许可。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同意初步审查意见,建议准予许可。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审批人意见 准予许可。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9、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证明复印 件 10、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申请人电话

表人/负责人)名称联系方式手机 申请人地址及邮政编码Email 传真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办公面积m2从业人员数人代理人联系方式停车面积m2注册资本(金)万 申请的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核名通知书或现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聘用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8、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印章)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通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车经营不足三个月的,不得停业、歇业。第十二条经批准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五条涉外营业性道路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作者:日期:2010-04-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交通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我国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仍然很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按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计算的运输,不仅远远落后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就是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交通基础设施的缺乏,特别是在主要运输通道上客货运输能力严重不足,将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尚不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将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带来居民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在收入水平很低时,居民家庭将把他们的收入主要花费在食物和住房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上。随着收入的增加,用于许多食物项目上的开支将增加。人们吃得更多更好。其食物结构将从以廉价的含大量碳水化合物的食品为主转向以昂贵的肉类、水果、可口的蔬菜等食品为主。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总支出中用于食物的支出比重将下降。在收入达到很高的水平时,用于衣着、娱乐和一些所谓的奢侈品项目(包括出外旅游)的支出比重将增加。 由于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和闲暇时间越来越多,出外旅游将成为人们的经常性的消费,人们对质量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信息化时代,每周例行的短途往返(从家里至办公地点,或从家里至超级市场选购生活用品)的次数将相对减少,但是人们参加特定目的的长途旅行的次数可能会比以前任何时候不多。我国交通系统的构造必须满足居民出外旅游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需要。 居民出外旅行,要求运输方式快捷、舒适、安全。然而,我国的交通运输业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高速公路比重不大,尚属空白,民用航空业还不发达,运输服务质量亟待提高,等。 不够发达,不高,布局不够合理,城镇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出行尚有诸多的不便。,交通运输设施的区域布局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我国是,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只有各地区之间实现了协调发展,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才能得以保证。 目前,我国交通比较发达,而中特别是西部地区交通比较落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受到了落后的交通运输的严重制约。而中西部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西部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他们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国家安全之所系。 ,交通运输业的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过去的一个时期内,交通运输的快速增长是以较严重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密不可分关系加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交通运输的大发展是必然的趋势,若按照目前的交通运输现状延续发展,势必对资源和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目前,城市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污染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居民的生存环境。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是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危害着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使得汽车的使用量每年以的速度增加,城市中的颗粒物和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汽车排放的。汽车排污也是城市空气中含铅量增加的一个重要来源。交通管理的落后使交通混乱,车辆平均速度低,更加重了破坏性。例如的汽车数量只有的,但是排污量却几乎相当。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九条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版最新版全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性,结合本省实际,对《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就行修改,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山东省交通运输调研工作报告

关于对山东省交通运输的调研工作报告 **月**日至**日,*****部门负责同志赴山东省调研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公路治超、BRT快速公交建设、港航建设管理等工作。期间,调研组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座谈交流,先后前往枣庄、滕州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山东省交通运输发展总体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公路水路交通持续快速发展,整体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在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交通简政放权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给予充分肯定,交通已成为展现山东形象的重要标志,同时也给调研组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高速公路基本成网,依然保持快速发展。山东省公路通车里程25.9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每百平方公里165.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5108公里,已通达90%以上的县市区。为适应山东省“两区一圈一带”区域战略发展新需要,2014年重新规划了“八纵四横一环八连”高速公路网络,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180公里(新增2072公里),覆盖除长岛县以外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重要机场和主要港口。2015年,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达到15个、1058公里,投资概算821亿元,正在开展10个新建、6个扩容改造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积极采取政府投

入、市场化运作、创新融资模式等措施,破解资金制约,“十二五”以来有13个公路项目成功招商引资533亿元。 (二)坚持建设养护并重,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11年以来,山东省先后开展了“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和千村公路扶贫专项行动,投资197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4.07万公里。2014年底,农村公路里程达到23.21万公里,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率99.95%。同时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开展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和管理养护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省推广了“枣庄模式”,切实做到政府主导和资金、人员责任、考核、奖惩“五个落实”,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三)统筹公路水路运输发展,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坚持建、养、运、管并重,统筹公路水路运输协调发展。营运性汽车发展到113.2万辆,14个城市纳入国家运输枢纽规划,等级客、货运站分别达到1356个、478个,济南成为国内首个形成完整BRT 网络的城市,枣庄BRT网络实现是市县区全面覆盖,是全国最长的BRT运行线网络。内河通航里程1150公里,建设7处沿海港口,其中青岛、日照、烟台为超3亿吨大港,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沿海港口群初步形成。加强审批制度改革,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二,建立了网上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构建了“源头管、路面查、追踪罚”的全程治超体系,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 二、调研感受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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