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实施部门,为规范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市城乡规划编制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委托

第二条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市规划局下达的由市财政经费安排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编制计划和年底考核任务或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以上的编制项目设计均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招标分为方案征集和单位征集两种类型。

(一)方案征集的项目:新城、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重点

地段、节点、城市综合体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区域与地段的景观设计方案等项目。

方案招标由投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深度及成果内容要求递交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获得奖励金,并有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方案招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二)单位征集的项目:对一些规划前期研究、总规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

单位征集即项目招标,投标单位根据规划基本要求,递交含规划原则、技术路线、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深度、单位规划资质及背景介绍、技术力量组织、工作计划、设计费用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中标单位获得规划项目编制资格,未中标单位无补偿金。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

(一)市委、市政府专项布置的紧急重大项目;

(二)设计经费少于50万;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的;

(四)在专业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规划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

凡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在相关媒体与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经审核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单位,予以进入招投标程序。

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是否有补偿金及补偿金、奖励金数额等事项,方案招标的还应列明中标奖励金数额。

第六条招标项目评选工作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单位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局(招标人)局领导、市财政局代表、市审计局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方案征集项目评标

委员会应由专家领衔,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原则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单位招标的,原则上必须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见附件1),与第一名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在商务谈判中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第二名投标单位进入商务谈判,并综合两次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市规划局也可直接委托评选组确定中标单位。

方案招标的,应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前两名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单位给予奖励金,对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金。方案招标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最终深化单位(中标单位)。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合同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分别以不同形式管理。

对外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外部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原

则上采用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合同(见附件2),如果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对内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市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合同和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单(见附件3),原则上设计费超过50万的项目应签订合同,不超过50万的项目可以在委托单下达后再签订合同。

第九条为便于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梳理相类似编制内容,规划编研处负责汇总市规划局对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备存两份。

涉及各业务处室对市规划院下达设计任务的,需先填报委托联系单(见附件4),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由规划编研处统一编号转发设计任务委托单。没有合同或设计任务委托单的项目不能列入市规划局的规划编制经费拨付计划。

第四章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特点,委托处室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及提供现状地形图,确定主要工作内容及

进度要求。

(二)初步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下,向有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收集资料、咨询意见等现状调查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初步方案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拟推荐方案的意见。

(三)中期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审查,并提交中期规划方案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应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四)专家评审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规划局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专家评审会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五)市规委会审议阶段: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程序,同时按规定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六)规划成果批复阶段: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规划编制项目由组织编制部门履行批复手续。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

律效力,若需调整,应按《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编制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研处根据全年任务在每年年初列出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资金估算计划(主要是针对年底考核任务),根据市规划局资金情况和规划设计项目进度要求不定期列出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见附件5),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对市规划院的资金结算程序:每季度由规划编研处对委托市规划院的设计任务进行详细梳理,对已提交设计成果的项目列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规划院文印室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中图纸打印、规划文本、说明及与市规委会资料相关的图纸和文字材料打印的,需填写图文打印单(见附件6),由规划编研处汇总报局财务主管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六章成果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提交要求:

(一)规划成果(基础资料汇编、文本、说明书、图册)本册6~8套,光盘3套。其中文本和说明书word2003的doc文件格式,图册中总图CAD格式,其它图纸jpg格式,讲解汇报稿ppt格式,多媒体演示稿AVI格式。

(二)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

(三)专家评审意见(电子版及专家签字纸质原件)。

(四)社会公示情况(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照〉片资料)。

(五)市规委会会议纪要。

(六)省政府批复或市政府批复及其它有效报批文件。

规划编研处负责我局中心城市范围内规划成果管理,城镇(乡)处负责我市所辖县(市)规划成果管理,接收成果时需填写资料接收登记单(见附件7)。除保存相关纸质规划成果外,电子成果应录入规管系统以便查找和使用。

按照市城乡规划成果资料信息入库基本要求(见附件8),信息中心存电子版的CAD总图和相关效果图,对各类规划CAD图纸进行整合。局档案室存档本册1套。

第十五条规划成果借阅管理要求:

(一)局内借阅:局内部各处室与分局间借阅本册及电子版资料需填写资料借阅登记单(见附件9),由双方经手人和处长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并尽快归还。对电子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可复制给局以外第三方。

(二)局外借阅:外单位来我局借阅本册资料,需携带该单位对我局公函,填写规划局对外提供资料登记表(见附件10),并由相关处室主管局长、处长签字后方可借阅。

提供电子资料则除上述程序外,还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并保证不将资料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复制给第三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废除。

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房产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房产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房产公司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资源配置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编制的管理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适当从紧、兼顾储备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公司实行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定期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或部门)须在组建成立后,及时设置本单位的组织管理架构,并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设定。 第七条新组建单位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设置方案,应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项目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及人员编制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实施的方案应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须根据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人员流动及岗位职能变更等情况,制订年度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并填报年度《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填报的年度《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对各单位(部门)的《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进行统一汇总、核定和统筹调控,并与各单位(部门)充分沟通后,提出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在审定的编制范围内招聘、录用人员,按照公司《人才招聘录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监督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人力资源编制。各单位(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编制的,填写《人员编制调整审批表》,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尊重历史、把握当前形势、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公司战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产业集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新联合发展历史,尊重各自发展现实,定期修订各自战略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编制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战略规划是经营计划的指导。 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各产业集团需尊重新联合的发展轨迹和本集团的历史位置。从历史延续性中寻找战略规划编制的落脚点,每年年底,结合经营计划的调整思路,滚动编制。 第五条战略规划的编制应以五年为一周期。每年年底,各产业集团需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战略规划执行结果的反馈信息对规划进行调整。新联合的五年规划间隔为:第一个五年:1995—1999年;第二个五年:2000—2004年;第三个五年:2005—2009年,以此类推。各产业集团需将本集团的战略规划放至以上统一的时间节点中。 第六条集团在每年年底组织制定《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和《战略规划编制内容模板》,指导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战略规划组织体系 第七条战略规划由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集团总裁班子作为新联合经营工作的决策层,在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提供思想及策略支持。集团战略发展部作为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战略规划修订的组织工作。集团产业发展研究院为战略规划修订提供智力及系统支持:提供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对战略规划进行评估、提供修订意见等。 第九条各产业集团应当成立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产业集团第一经营责任人担任。 第十条产业集团的战略规划需经决策层会议审议,报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董事局下发后实施。 第四章战略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各产业集团在管理、业务等层面存在很大差异,战略规划内容会有所不同,本办法只对内容框架进行规定,具体内容结构请参考《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总体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项) 1.前言 介绍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说明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经济及政策环境分析 从国家和当地政府两个层面,了解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找出同行业相关的政策,重点研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分析国家经济环境及政策、当地政府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对整个行业、集团公司的影响。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管理关系 (3) 4 职责 (3) 5 内容与要求 (3)

1 目的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同时严控人力资源成本,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管理关系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与组织结构的管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定岗、定编、定员的管理。 5 内容与要求 5.1 人员编制的拟定 5.1.1 公司人力资源编制分为年度编制、半年修订,以确保编制的适应性。 5.1.2 人力资源编制计划在每年的12月份,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公司年度经营目 标为依据,由公司管理层研究后,人力资源部拟定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5.1.3 人力资源部每年12月中旬组织各部门填写下年度骨干和主管的人员编制。 5.1.4 各部门在提出编制建议时,进行岗位分析,以部门年度经营目标和现有人员情 况为依据。 5.1.5 各部门提交编制建议时,需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岗位说明书,在岗位调查和岗 位设计的基础上,提出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绩效指标和入职条件,经中心/ 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5.1.6 人力资源部在汇总编制时,应进行编制核定、调查拟增岗位、相邻岗位工作饱 和度、协调整合,并向部门经理提出人员优化建议,确因工作需要且业务扩大 方能提出增编报告。 5.1.7 在核定过程中,新增人力资源编制要确认入职时间,避免人员提前到岗而导致 人力资源成本虚高。

5.1.8 编制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应汇总编制,报总经理核准。 5.2 人员编制的执行与调整 5.2.1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部按编制要求执行。 5.2.2 编制一经确定,如有需要半年调整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报总经理 审批后方能调整。 5.3 增加编制的原因 5.3.1 出现新的业务形态及布局。 5.3.2 因工作需要增设新部门或岗位。 5.3.3 市场环境出现新的业务变化或机会,现有编制不能满足需要。 5.3.4 其他需要增加编制的情况。 5.4 减少编制的原因 5.4.1 原有业务出现萎缩。 5.4.2 因工作需要精简部门或岗位。 5.4.3 因工作效率提升或工作流程优化,可精简现有编制。 5.4.4 其他需要精简编制的情况。 5.5当各部门提出调整编制的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首先进行核实,在与各部门进行沟通 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调整的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5.6受理后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部将按《招聘管理规定》进行岗位定员配置。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体系名称:战略计划 编码:SP-01-01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批准人: 批准依据: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版本:2013-01 发布范围:普发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贯彻落实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战略,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SP-02,2011,总公司。 3.2 国家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办法》,SP-02-01,2011,总公司。 3.4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SP-01,2012,公司。 4释义 4.1 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 4.2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3各部门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 4.4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

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殳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4.5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在总体发展战略指导下,为了更好地指引公司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相结合的发展规划,一般规划期为5年以上。 4.6 五年发展规划 指依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规划期为五年,用于指导公司发展的综合性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如“十二五”规划。 4.7 五年滚动发展规划 指以五年发展规划为基础,分年度实施并逐年修订,指导重大投资项目研究和年度计划安排实施,规划期为编制年的下一年开始,向后延续五年,每年编制一次。 4.8 央企三年滚动战略和发展规划 指依据五年滚动规划和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突出企业三年发展规划,重点 强调主业发展结构,落实规划的调整和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规划期为编制年的下一年开始,向后延续三年,每年编制一次。 4.9 职能专项规划 指为实施和支持公司战略与业务战略而在特定的职能领域内所制定的实施 保障战略,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等。 4.10 专项规划 指在总体战略规划目标指导下某一特定业务所制定的战略规划,是对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总体战略规划的子战略。 4.11 专题规划 指在总体战略规划目标指导下,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就某一专题编制的专业性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管理制度

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管理程序,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母子公司管控体系要求,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实行宏观调控、集中归口、责权对等、分级授权管理。 第三条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际规范运作; (3)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 (4)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母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和管理定位,制订集团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管理办法;提出组织机构改进建议;按管理权限,核定、审批管控范围内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执行情况。第八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归口上报需集团公司审批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核定、审批管理权限以内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管理调控的范围: (1)集团总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正副职及领导班子设置职数; (2)审核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经营层设置职数,提交总裁办公会研议后,提请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核备案子公司人员编制、部门正副职设置职数。 第十条子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自行管理的范围: 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结合本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分解职能部门具体人员编制,确定部门正副职职数以及部门内业务单元设置。 第三章调整依据及要求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根据企业类别、发展战略、组织结构模式、经济效益、管理幅度、员工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调整应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减少改革成本。 第十三条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应适应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和外部市场变化的要求,顺应国内外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减少中间管理层次,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相近的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式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不宜过细,不得因人设岗。要撤并无效、低效岗位,提高人员素质,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满足专业化协作的需要。提倡部门按业务流程管理,部门内一般不再下设二级职能处室,减少工作界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第十五条确定人员编制,必须以核准的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先定任务、定职责、定岗位,后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人员,不得超编制用人或无编制增人。 第十六条严格职数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经营层成员,已超职数配备的,要逐步压缩到职数以内。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子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就子公司机关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控制人数指导意见,尤其是副职或助理设置职数务求精干。

如何制定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下称“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战略管理的科学性和战略执行力,防范战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公司的战略管理组织机构、战略研究工作、战略规划的内容、规划编制流程和周期、战略规划的执行和战略绩效管理、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与规划调整等重要事项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战略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以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2008年5月颁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4月颁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号—发展战略》为依据,制定本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发展和管控要求。 第二章战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战略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责包括: 1、决定公司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战略规划方案和战略规划年度修订方案; 3、审议有关战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4、决定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战略管理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战略委员会主要战略管理职责如下: 1、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的战略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2、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方案,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3、对公司战略管理的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4、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及战略决策。 第八条公司战略管理的牵头工作机构为投资发展部。 第三章战略研究 第九条战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环境和政策研究,行业研究,公司自身资源能力研究,标杆企业研究,专题研究等等。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制度管理制度

第六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公司特色、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 2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 3条指导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3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4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制度缺失或重复以及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 4条分级管理 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 5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制定、修订、废止及相关活动,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分公司,控股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 6条名称格式 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宁夏天元锰业集团”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 需要试行后再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 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提高集团公司战略推动、协调、控制的能力,确保集团公司总体战略方针与目标的贯彻和落实,结合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现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实体,又称“各成员公司”,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体系综述 2.1战略规划管理是保证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方向和目标顺利实现所采取的管理方式。集团的战略规划管理在组织上由集团公司领导层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两个层面构成。在内容上由三年滚动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季度经营回顾与分析三部分所组成,如下图所示: 2.1.1三年滚动战略规划是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现有资源,从整体的业务发展 要出发而制定的总体发展战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内外部环境、现有 核心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状况、核心竞争力的系统分析与综合评价,分析并确定

公司发展目标、现有业务与规划业务的战略定位, 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策略、盈利模式和保障体系, 对公司整体和核心业务未来的关键业绩指标进行系统分析和设 1年度经营计划是实现企业长期战略规划的重要保证。各成员公司每年应按照战略规划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要求,编制下年度的具体经营计划及定量的关键业绩指标,KPI, 和定性的行动计划,并签订业绩合同,以确保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业绩合同采用平衡记分卡的形式,通过跟踪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发展等四个维度的关键业绩指标,KPI, 来实现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监控与管理。关键业绩指 标,KPI, 应设定年度指标和分季度的指标。业绩合同由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与集团管理层签署。 2季度经营回顾与分析: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所确定的各关键业绩指标,KPI, 按季度对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控。若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值有较大差距,应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并制定详细的改进计划。企业实际的业绩完成情况将对下年度的三年滚动战略规划的制订产生影响。每年年底应对该年度的总体业绩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回顾与总结并制订下年度的经营计划 3 集团公司下属各成员公司是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实施的业务单位,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指导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保证各项指标和行动计划的顺利完成。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公司的战略进行审批并监控其战略的实施。 4 各成员公司必须明确指定战略规划报告编制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建议由公司CEO或由CEO指定公司副总牵头,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由各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每年的战略规划工作。 2.4 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畅通的战略信息收集渠道,确保能及时获得来自政府、重要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等的重要外部环境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信息收集与汇总机制,为企业战略的制定、实施和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撑。 第三章战略规划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A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组织机构 (3) 第三章集团战略规划内容要求 (5) 第四章集团战略规划编制和调整 (7) 第五章集团战略实施监控与反思 (10) 第六章集团战略规划文档归档、保管和查阅 (12) 第七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科学指导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的战略规划、战略实施与监控以及战略反思活动等,确保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的战略规划,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集团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构建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重点为集团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及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的滚动调整。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构建思路、规划内容、规划流程、规划周期、滚动调整、落实推动等做出了规定,是开展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工作的依据。集团公司和各二级成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组织机构包括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部、各二级成员单位总经理及战略管理相关部门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批集团战略规划,并上报国资委批准;

(二)审批集团战略规划调整提案; (三)审批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及调整提案; (四)对相关战略规划管理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裁决; 第六条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的审议机构,协助董事会进行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研究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建议; (二)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三)审议集团公司战略反思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的审核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核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形成意见; (二)审核集团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提案,形成意见; (三)审议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形成意见; (四)审议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调整提案,形成意见; (五)对相关集团公司和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审议集团战略规划议题时,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并参加讨论。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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