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 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 (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本科06年7月名词解释

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

A.条例

B.规例

C.附例

D.规则

2、判例法 (case law)

本科05年7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本科05年1月简答题

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注解:法国、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3、习惯法 (customary law)

本科04年1月名词解释,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注解:正确答案应为ABCD,见武大教材第52页倒数第2段。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填空题

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立法制度[legislative system]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注解:总体架构有变化,如立法机关由回归前的港督和立法局变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签署。

本科04年7月、06年7月论述题

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

“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3、“三读”

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1、“绿皮书”和“白皮书”

2“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注解:“白纸草案”:对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将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五号。“蓝纸草案”:当立法会的书记收到法律草案后,草案会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三号。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2、“二读”

3、“三读”

五、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judicature]

本科05年1月论述题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论述要点:

(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4)律政司的职能。

(上述论点仅供参考,考生可根据题意展开,论述较好并有自己见解的,可给满分)

详尽答案:

(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

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

(4)律政司的职能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

(一)法院系统及职能

1、基层法院

(1)裁判法院:原裁判司(署)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

B、裁判法院

C、高等法院

D、终审法院

注:区域法院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构成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上诉法庭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终审法院审理不服上诉法庭裁决的上诉案件及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

(2)区域法院

A.区域法院的管辖权

——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B.区域法院的审讯

(3)小额钱债审裁处

(4)劳资审裁处

(5)土地审裁处

(6)淫亵物品审裁处

(7)死因裁判法庭(原名死因研究庭)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注解: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不准聘请律师代表出庭,土地审裁处允许双方聘请律师。前者的上诉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后者的上诉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处理。土地审裁处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审案的法官。

2、高等法院

(1)原讼法庭

(2)上诉法庭

3、终审法院

(1)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注解:应改为“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

(2)终审法院的审讯

(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回归前称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三)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1、本科06年1月、07年7月简答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简答题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

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行政会议成员;

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2、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具有以下身份ABCD。

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行政会议成员

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四)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本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论述题

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出上述要点可以得16分,论述题共22分。

六、律师制度

(一)香港律师的分类

1.政府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

2.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讼务律师)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AD)。

A、事务律师

B、资深大律师

C、御用大律师

D、讼务律师

注解:1、事务律师也称律师,讼务律师也称大律师;2、御用大律师是由英女皇任命的皇家大律师;3、1997年以后,御用大律师改称为资深大律师,并由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资深大律师大多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个案。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选择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选择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ABCD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

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

(二)律师及大律师资格的取得

(三)律师(事务律师)(solicitors)的职责

◎“转聘”制度

专科05年7月填空题

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讼务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

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注解:一般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均需首先接触律师。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如果仅是一般法律事务,不需进行诉讼解决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会直接指定律师办理。但如果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把案件转聘到大律师事务所。

(四)大律师(讼务律师)(barristers)

特别问题:

(二)御用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的区别

1.社会声望不同。御用大律师比普通大律师的社会声望高。

2.法庭地位不同。

A.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穿丝质法袍,普通大律师只能穿布质法袍

出席法庭。

B.御用大律师在出席法庭时坐在法庭第一排,普通大律师坐在御用大

律师之后。

C.御用大律师只能办理重大案件。

D.御用大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需一名普通大律师相伴。

3.办案报酬不同

香港的大律师分为普通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

香港的资深大律师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07年7月名词解释

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本科03年1月论述题

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

(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

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

(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

七、法律援助制度

本科06年1月名词解释

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答案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题和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D 二、简答题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组成部分。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以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律己,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谋利。通过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4、《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撤销;(2)解散;(3)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6、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其他与组织相关的对对外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试谈中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一)

试谈中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一) 内容提要: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继承法》制度于我国改革初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继承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缺陷,参照我国特别行政区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前瞻的眼光,从遗嘱形式和见证人、特留份、遗嘱执行人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继承制度完善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我国于198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第一部民事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初期,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所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产生活资料,随着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战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多,加上《继承法》的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在遗嘱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难免有立法上的缺陷,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关于见证人和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遗嘱在继承法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规定什么样的遗嘱制度,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遗嘱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二,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得到执行。怎么保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就涉及到遗嘱的形式问题;采取什么样形式的遗嘱,遗嘱包括哪些内容,这都是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但《继承法》对于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1、遗嘱见证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都提到了遗嘱见证人①,但只是简单提及,对于见证人的见证资格、见证的内容、见证程序没有规定,使见证作用难以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在场见证”是见证人在遗嘱人定制遗嘱后,直接将见证的内容附书面见证证明,录入录音、录像磁带中,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也没有规定。因此,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参考我国《台湾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完善遗嘱见证人的条文: 遗嘱见证人应该由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自指定。对见证人的身份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见证过程应标明在遗嘱中或标明在证明材料中。在紧急情形下,遗嘱人虽未指定遗嘱见证人,但确能证明口述遗嘱真实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1 2020年5月29日

...../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教材的主要变化 教材在第九节新增了”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内容 教材根据新<物权法>( 10月1日生效)对第五节进行了重大调整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P311)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 2020年5月29日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P311) 3 2020年5月29日

(一)要约(P312)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她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经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 4 2020年5月29日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作业标准答案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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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题和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D 二、简答题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组成部分。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以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律己,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谋利。通过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4、《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撤销;(2)解散;(3)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6、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其他与组织相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朝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1843年4月,英国向其任命的香港总督先后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这是两个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XX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XX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XX

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 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XX年重新公布的,19XX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XX 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XX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

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doc

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大部分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这是现行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冲突在女性继承权上的体现。为了合理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需要了解中国历史上有关女性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唐代以后出现了关于绝户女儿的继承权的规定。在绝户女儿继承的问题上,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宋代进行了限制,明清法律几乎完全剥夺了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唐代和五代时期,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则采用“诸子均分”。若有遗嘱者则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依据唐代的敕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女子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由此可以表明,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除了沿袭以往遗产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①宋代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南宋规定了户绝继承人的两种继承方式“立继”和“命继”。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受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

1/3收归官府所有。在宋代,女儿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女儿作为户绝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明代被打破了,按照洪武二年的一项立法,四世以内的任何一个侄子都享有较亲生女儿优先的继承权,学者将其称为”强制侄子继嗣”。明清的法律不仅颠倒了宋代法律关于户绝财产第一继承和第二继承的顺序,而且将“近亲”的范围扩大至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这样一来,女儿享有继承的机会微乎其微,她们的继承权实际被剥夺了。明、清两代,法律关于“强制侄子继嗣”的推行可谓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大多数地区通行的习惯和准则。②例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她对自己绝户女儿的身份和处境有很清醒的认识,她对其父亲林如海的财产实际上没有继承权,而由林如海的堂侄继承。所以,林黛玉说:“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民国时期的立法者放弃了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原则,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规定女儿与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新法的施行过程中,效果欠佳,基本还是以传统继承方式为主。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肯定了在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男女在继承地位平等、继承份额均等。继承份额受继承顺序的影响,与继承人的性别无关。目前社会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人数单一,基本没有继承纠纷。但在广大农村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村民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出嫁女、改嫁妇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在继承时自然将其排除在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合同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

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 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 经济法的可诉性: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2019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19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 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椐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 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 存有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 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能够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法的继 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人类社会的经 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 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形成的关系,都遇 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即使一方面这些 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预先规定 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经济基 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也必然前后相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不 但受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 改变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点不会全部消失,新兴的阶级会在不同水 准上加以利用。法的发展有其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法的相对独 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 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 社会存有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这种独特 的发展规律就在于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及其形式,都同它以前的 成果有着继承关系。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在法的历史发 展过程中,各个不同的法所形成的法律形式、术语、概念、典籍、着 作等就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并作为文化遗产一代一代相传下来。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 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二)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 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 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有着共同性,即受同~规律的支配,互 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 较落后的国家为促动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 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 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 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水准上取决于该 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 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所以法的移植是法 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经济法学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概论》 一、填空题: 1. 现代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是德国学者赫德曼在[《经济学词典》]中的概括。 2. 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3.市场主体破产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主体是[法人] 和其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4.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5.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行为叫做 [倾销]]。 6. 日本194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名称是[《禁止私人垄断法》]。 7. 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情形的,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数额[两倍]的赔偿金额。 8. 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GATT)》]。 9.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10.经营者在合理价格幅度外牟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是[暴利行为]。 11. “经济法”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中的表述。 12. 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13.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公司]、合伙等。 14.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15. 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是[商业贿赂]。 16.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谢尔曼法]。 17.只要因缺陷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再考虑经营者有无过错,这是[产品责任原则]。 18.产业政策法属于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法。 19. 财政的三大职能是:调节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社会稳定]。 20.国家禁止的非法价格行为有: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和[暴利行为]。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22.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民事仲裁,实行仲裁前置和[法定仲裁]原则。 23. [美国]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命名的《社会保障法》。 24.我国目前规范涉外技术转让的专门法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2002]年施行的。 25.价格紧急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价格措施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26.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是1844年在[英国]国成立的。 27.中央银行一般充当三个角色: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 28. [IEC]是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英文简称。 29.纯羊毛标志是常见的国际性[产品质量标志]。 3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二、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把所选项前的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2、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 A、事务律师 B、资深大律师 C、御用大律师 D、讼务律师 3、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 A、预备罪 B、煽惑罪 C、串谋罪 D、企图罪 4、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 A、死刑 B、终身监禁 C、监禁 D、罚金 5、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A.动物饲养人 B.雇主 C.委托人 D.政府 6、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 A、旧式婚姻 B、“妾侍”制度 C、新式婚姻 D、宗教婚姻 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 A、入境事务处 B、海关 C、法院 D、廉政公署 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 A、国际法律冲突 B、区际法律冲突 C、法系的冲突 D、法律渊源的冲突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 B.裁判法院 C.高等法院 D.终审法院 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 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 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 3.在香港,刑事罪行(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A.犯罪意图 B.作为 C.犯罪行为 D.不作为 4.在香港,只有年满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 A.16岁 B.18岁 C.21岁 D.23岁 5.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 A.以母亲的婚姻为基础的推定 B.从出生注册而衍生的推定 C.血型测试 D.血液DNA测试 6.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 A.财产担保 B.现金担保 C.自签担保 D.人事担保 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利的实现; (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

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习题与案例及答案合同法律制度

损失,并且立即提供钢板。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4、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 6 月底将一部行使 5 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 3 万元,甲交付定金 5000 元,交车后 15 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 50 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 50 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 6 月底以前返回。7 月 1 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 月 10 日交付给甲。10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 6000 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000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对 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一、填空题 1、效力法律 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总称 3、第九届第二次 4、所有权价款 5、租赁物租金 6、民事身份 7、与合同最密切联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成立 10、书面其他书面二、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C 5、C 6、B 7、A 8、D 9、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述概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述 第一章至第四章 1、什么是资源配置及资源配置的方式? 资源配置包括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 资源配置的方式:1、计划配置方式。2、市场配置方式 2、比较计划配置方式与市场配置方式? 计划配置方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中占主体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它通过计划体制的作用过程实现资源的配置。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中,资源配置的决策者是中央计划机构,配置的手段是以行政指令形式层层下达的指标,产品稀缺程度的显示信号是计划平衡决策的差额或缺口。 市场配置是指以市场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它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如何分配这三大基本问题。 简述价格机制及其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有四大功能或作用。 第一、传递信息的功能。 第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第三、提供生产动力和促进企业竞争的功能。 第四、影响或决定收入分配和收入水平的功能。 试述市场运行的三大基本条件。 市场的运行或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即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市场主体的交换合作完全是自愿的,他们分散地做出决策,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去实现利益最大化,最终协调了社会生产和消费。

市场运行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以下三大基本条件。 1、市场选择和分散化决策 2、自愿交换和自愿合作 3、自利与互利的兼容 试述市场经济的特征 1、产权的确定性 2、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3、经济活动的竞争性 4、经济行为的法制性 5、市场体系的开放性 6、政府的干预活动的有限性 试比较古典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暴露了古典市场经济的严重缺陷。 现代市场经济是指存在政府宏观调控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从时间上讲,它产生于20世纪出,至20世纪中叶全面成熟。 试述市场机制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 市场的正常运转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商品交换活动中,各种市场因素如价格、竞争、供求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信贷利率机制、工资机制、竞争机制。 市场机制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是以相应的市场条件为前提的。这些市场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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