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处理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经

济和信息、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经济和信息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通信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民航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商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督处理投诉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受理、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

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内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条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三)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的过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招投标投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

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处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依法处理投诉的情况,在对每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监察机关填报投诉处理情况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填报年度处理投诉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公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开展监察,建立投诉监察档案和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核实,提出监察建议书或立案调查问责追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12年2月14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定稿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 格审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 家七部委第11号令) ?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1-03 11:57 ? (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处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六条【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

输送第六章-【机械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任务6.1 投诉 6.1.1 招标投标质疑 质疑(异议)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质疑和异议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不同法律体系的不同称谓,《政府采购法》采用“质疑”的称谓,而在《招标投标法》中采用了“异议”的称谓。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评标结果不公平的事项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时限内。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异议的规定 ①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做出答复,应当暂停投标活动。 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按照上诉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除对开标提出的异议需要当场答复外,其余异议必须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当事人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的质疑内容 4)投标异议函 (3)政府采购中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4)减少招标投标质疑的措施 6.1.2 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律依据及事项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招标投标投诉书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人 **(2)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3)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事项 1)对招标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2)对其他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事项 4)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事项 6.1.3 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程序及投诉书 **(1)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程序 ①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评标结果不公,投诉结果不公,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②如果招标人未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即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③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2)投诉书的书写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湘建建2007-65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湘建建〔2007〕6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3-16 湘建建〔2007〕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串通投标; (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骗取中标; (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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