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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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课后习题答案详解Lesson 8

练习答案 Key to written exercises

1.关键句型练习答案

A 1 Mary's handwriting is worse than Jane's.

2 Caroline's handwriting is worse than Mary's and Jane's.

3 Caroline's dress is/ was more expensive than Jane's.

4 Mary's dress is/ was more expensive than Jane's and Caroline's.

B …has the most beautiful garden in our town…‘The Nicest Garden Competition’…garden is larger than Joe's…works harder than Joe and grows more flowers and vegetables…garden is more interesting…for the worst garden in the town!

D 1 in 2 of 3 of 4 in

2.难点练习答案

A 1 believes 2 was 3 tries

B Sentences 2, 3 and 5

3.多项选择题答案

1. d根据课文的头一句和最后一句,只有d.是正确答案,其他3个选择都与课文内容不符合。

2. b根据课文第6-7行I like gardens too, but I do not like hard work可以推测b.是正确答案,其他3个选择都与事实不符合。

3. ba. larger garden 前面没有冠词a,不合乎语法;c. large garden 前面也缺少冠词a,d. largest garden中最高级前面应该有定冠词the,而且在两者相比时也不能使用最高级。

所以只有b. a large garden 最符合语法。

4. a本句需要比较级形式。B. more hard 中的hard 是单音节词,其比较形式是在词尾加-er; c. more hardly 中hardly(几乎不。。。。。)词意思不对;d. hardier 中原形hardy 是表示“强壮的”与课文不符合;只有a.

harder 最符合比较级形式。

5. ca. by, b. for , d. from 都不能同比较级连用,只有c. than 才可以和比较级连用。

6. c应该选同前一句The writer is fond of garden 意思相近的句子。A. They like him意思同前一句相反;b. they like to him 有语法错误,也同前一句意思不符合;d. He likes有语法错误,缺少宾语;只有c. He likes them 意思最接近,没有语法错误。

7. ba. in , c. for, d. by 都不符合语法,在意思上也讲不通。只有b. of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8242543.html,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王泽昊 来源:《中文信息》2018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里第87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法院依据侵权法所做出的判决并未能让当事人很好的执行;同时在法学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高空抛物现象及为规范现象所设的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12-0-01 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但是自己的财产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讨回公道、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可惜的是,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并非存在視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去获知对方是谁,只能默默地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无论是谁会愤怒,政府理所当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改善如此的局面。本文的出发点亦是为了寻求该类事件的解决方法而进行的探讨。文章将分三个部分来阐述我的观点,依循“弄清问题——分析问题——试图解决问题”的经典思路来表达。 一、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缺陷 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发生是基于‘加害行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侵权实际上是‘行为致人损害’。学理上,与‘行为致人损害’相对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区别的关键在1.2章节的推导过程的两个限定要求中‘具体情形中是否存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然而在《侵权法》法典中,第87条却被列在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第11章里,这明显是不当的。 《侵权法》第87条设定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质疑。质疑的原因主要在于所设侵权责任的理论错误。在责任承担方承担了替代责任后,加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就不用再承担侵权责任。以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为例,国家机关需替其工作人员公务时所犯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工作人员公务时所代表的是国家机关的意志,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两个身份仅为内部关系上的区分,于第三人而言并无区别;同样的,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也应视为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必重复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但在《侵权法》第87条的归责上,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加害行为人本身,也包括了其他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亦是该法条在归责的设计上自相矛盾的地方。

(倡议书)关于严禁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关于严禁高空抛物的倡议书 严禁高空抛物倡议书 尊敬的住户: 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服务中心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的投诉,小区一楼地板经常有烟头及其它杂物,各栋楼上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等生活垃圾,甚至有烟头未熄灭就往下乱扔的现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广大业主/住户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行为。 抵制高空抛物,共建和谐社区! 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服务中心 禁止高空抛物倡议书

市民朋友们: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社区甚至深圳的城市形象受损,历来为广大居民所憎恶,但为何屡禁不止?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文明素质低下,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在全社会树立并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倡议: ●一、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物;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 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 ●三、发动居民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力度,并借助高科技来跟踪捕捉曝光 目标; ●四、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监管。形成全 社会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侥幸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做到邻里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谴责和告别高空抛物的不道德行为。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期管理处接到多户业主的反映(特别是高层),楼上部分业主向楼下乱扔东西,有瓜子壳、烟头、果皮、吃剩的方便面、呕吐物、粪便等许多不堪入目的东西,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找不到肇事者,全楼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推定责任并举证倒置的立法,意在强调弱者保护。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而当前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非要受害者举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司法救济,无疑是勉为其难、雪上加霜。而由可能的加害人、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损害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是高空抛物伤人这种特殊侵权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本质。 高空抛物伤人,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安全巨大隐患,每个市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上诉人与受害者同住一个屋檐之下,也均会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就此而言,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专门规定了补偿责任,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而是面向所有住户、公民。今天在个案中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明天面对同类案件、同类风险时的同等公平;今天对于个案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其他住户等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保护弱者、维护权益的精神是恒定的,法律上的公平,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补偿责任的规定,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的准则,体现了法律的善意和公平,法院据此判决“高空抛物砸婴案”,是司法公平的样本,具有借鉴示范价值。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违法行为。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从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加害人,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来看,它只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加害人本人承担。 二、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是有针对性的,并且加了关于是有比较谨慎的意思,一般是由物业公司发给业主。以下有小编为你收集的两篇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供大家参考。有需要的朋友们,快来看看下面由资料站提供的文章吧。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一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xx大厦xxx的住户: 您好!近日管理处频繁接到业主反应,有个别楼宇的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的现象,并且已经将个别业主的阳台当成了垃圾场。 管理处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xx大厦xxx管理处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用模范行为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个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管理处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xx大厦xxx管理处 2012年4月6日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二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xx花园业户、住户: 您好!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事务所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发生,这种不负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 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表明就是关于严禁什么对大家都有不好影响的事情,发表了禁止的通知,表明事情已经发展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书精选,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篇1 禁止高空抛物的通告 尊敬的XXXX业主/住户: 您好!近日,物业服务中心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人不自觉的往楼下扔烟头、果皮、杂物等生活垃圾,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广大业主/住户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 同时敬请广大业主和住户注意以下几点: 1、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要高空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倒脏水; 、各单位楼道都有垃圾桶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请将靠窗边的物品固定好,勿在阳台上悬挂衣物、拖把等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危险; 、请各装修户业主告诫工人勿乱扔东西。 、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XXXX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5月15日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通知篇2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XX花园业户、住户: 您好!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事务所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发生,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9-12-27T14:36:47.8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7期作者:陈鸽鸽 [导读]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日益频发,给我们的生存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的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出了明确具体的方向,但是第87条规定,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该法条出台后不仅在学界引起强烈了反响,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重困难。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再认识, (西北政法大学,陇西西安 710063) 摘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日益频发,给我们的生存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的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出了明确具体的方向,但是第87条规定,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该法条出台后不仅在学界引起强烈了反响,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重困难。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再认识,采用文献考察方法,探讨了有关高空抛物致害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与立法相关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以此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损害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背景及现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类型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使得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例如“天降叉衣棍案”、“济南木墩伤人案”、“重庆烟灰缸案”等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的判决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全部损害责任;有的法院要求由原告举证来证明真正的侵权人,否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可能加害的部分业主来承担连带责任及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分歧是比较大的。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填补了相关立法的空白。法条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该条立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比如“空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等从而更加体现公平合理。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界定 (一)有高空抛物的加害行为。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高空抛物侵权属于行为致害即行为人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非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管领物件不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件致害。高空抛物侵权属于典型的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1] (二)具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正因如此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因为在高空抛物砸伤受害人的过程中,受害人根本不知加害人,且事后也很难找到物件具体由谁抛出。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专门作出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建筑物使用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否则将以“可能加害人”的身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须有致人人身损害的结果。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否则没有损害就没有救济,就不会涉及到损害赔偿,更不会产生侵权民事责任问题。[2]需要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致害结果是否包含财产权损害呢?笔者认为根据人身权保护至上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及某些制度规范的设计目的在于强化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因此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 (四)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因高空抛物致使的侵权案件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采取了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机制,如果在具体侵权责任人不能确定的前提下,推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具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真正的加害人必定居于该高层建筑使用人中,此时由法官根据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中推定相关责任主体。 三、对高空抛物行为法律规定的质疑 (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规定责任主体的质疑。 义务的违反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区分所有权人,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要依据第87条强制对高空抛物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大多数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人的利益,这种权利、责任的倾斜性配置,仅着眼于局部损害的填补,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反而可能会取得适得其反结果,使得整体正义受损,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适用归责原则的质疑 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所以如果无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那么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高空抛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业主其本身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却要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补偿,并不满足与承担公平责任有关间的因果关系要件。此外,这样的责任配置会给无辜的业主增加大量的负担,这对社会给予他们的公平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四、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思考 其一,从一系列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高空抛物行为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剖析,不排除利用抛掷物实现直接故意谋害他人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没有这种动机,也应该能够预见到其抛掷物品可能砸到不特定公众,甚至造成他人恶劣结果。而行为人却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 其二,我国的侵权法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不应是加重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负担,而是应当通过提高查找抛物人的能力、立法上加重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认定以及严格执法来实现对于高空抛物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及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在实在无法查出行为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应当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以外的补偿来实现。 其三,侵权责任法第87 条对高空抛物致害的责任规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支持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

14.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四课严禁高空抛物 教学目标:1、了解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后果,树立“珍爱生命”“文明做人”的道理。2. 学会拒绝高空抛物,营造安全愉快的校园生活。 教学重难点:学会拒绝高空抛物 教学准备: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有关高空抛物的事故信息数据。 教学过程:活动过程: 一、触摸生命,感受美丽 1. 观看视频,激情谈话 生命,是每一位母亲用血肉与灵魂孕育的瑰宝;生命,是每一位艺术家用感情和肢体塑造的奇迹。生命没有彩排,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善待生命,珍爱生命。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在空中突降的“礼物”中,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因这可怕的高空抛物而破碎了,一个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从此离开了这美丽的世界……(播放《高空抛物篇》) 2. 揭示课题,明确目标 生命是脆弱的,也许在那不经意的一瞬间,生命的泉水便会永远枯竭。生命是脆弱的,而生命又是顽强的。这脆弱与顽强取决于我们心中的安全之钟是否常响。珍爱生命,善待他人的生命,做文明的公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二、诠释生命,引起警惕 1. 什么事高空抛物? 2. 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危害: 呈现数据,触目惊心(小组分享与高空抛物相关的一些数据及事例) 3. 体验角色,辨别明理(情景剧《花园AB剧》) 创设情境:一个可爱的小男孩在妈妈的带领下来到了自己居住的花园里玩耍,突然空中突然掉下了一个…… (1)你们对这个情景剧有什么看法? (2)你先对高空抛物的人说什么? 4. 熟记歌谣教材第58页儿歌 5、智慧屋:教材第56页内容 三、敬畏生命,提升品格

1.讲述高空抛物幸存者的故事及心声。 (女子摆摊脑部被晾衣棍插中的故事) 2.高空抛物者所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伤害,如不能举证当事人赔偿,则损失赔偿文字共同承担。 四、感悟生命,警钟长鸣 1.制作宣传海报:珍爱生命拒绝高空抛物 2.活动小结:安全知识时时及,生命安全处处题。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人生的海洋里乘风破浪。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校园安全,从我做起。

关于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精品文档 . 高空抛物倡议书 尊敬的世纪城业主(住户):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这份倡议书! 近期,小区仍有部分业主(住户)扔下火星的烟头、脏物、酒瓶剩菜剩饭,管理处经常发出温馨提示禁止住户高空抛物,但收益甚微,高空抛物的行为仍屡禁不止,高空抛物者不仅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对小区环境的污染,更带来的是血淋淋的沉痛教训。 高空抛物的原因大概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高空抛物者道德文明素质低下、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高空抛物者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高空抛物者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饶幸心理,法律概念淡薄。 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了建立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积极响应“三创一办”精神,管理处倡议全体员工和小区业主(住户)共同向“高空抛物”宣战。为此,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以身作则,树立精神文明道德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扔垃圾、杂物、做到将垃圾物品自觉放到垃圾桶内,烟头先熄灭后再扔到垃圾桶内 二、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 三、请各业主(住户)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并提醒家人、亲朋,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禁止,加大对周边人群的影响与宣传,形成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饶幸的高空抛物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共同履行“杜绝高空抛物,创建和谐社区”倡议书的承诺,希望有正义感的业主(住户)踊跃参加,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互相监督,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摘要】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在法学界引起了是否应当建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或称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大讨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一度写进立法草案,但在最新提交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已不再规定该责任。本文从一个普通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民的角度,对高空抛物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进行了一定的剖析,对支持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几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并重点分析了其中的社会公共安全说,从反面的角度论证了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立法上不可取,此外还就如何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公共安全;救济 【正文】 一、从烟灰缸伤人案说起 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 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户居民平均赔偿额达8000余元。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如山东济南的菜板案、深圳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人们对于法院在未能找到抛物人的情况下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议论纷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这些案例都进行了深度采访和报道[1],更有某电视台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原型拍摄了号称国内首部都市市井悬疑剧的《烟灰缸之谜》,并一度在地方各大电视台热播。 与此同时,由于高空抛物案涉及敏感的法律问题,从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领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场热烈而尖锐并且似乎遥遥无期的大讨论:围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一种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摘要]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导致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频发。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人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研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对于维护受害人利益和公共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分析该规定的积极意义与该归责原则的部分合理性;其次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和适用问题;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是完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完善其他相关的部门法,目的是使我国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完善公平正义 一、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积极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以优先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为现实中出现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该规则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不仅难以查明真正的加害人,就算是面对可能加害人,也存在着举证困难的情形。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使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则有悖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的宗旨。该条规定以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一种人文关怀,有利于受害人的人身权的保障。 第二,分担损失,平衡各方利益。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因为相对于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一个集体,更具备分担损失的能力。而且由业主平摊,其负担的补偿责任相对比较轻,不至于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目录 前言1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1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1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1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2 (五)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分析3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3)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3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论缺陷4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5) (一)我国关于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5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6)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6 (二)高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7 五、结束语7 参考文献8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探究 前言 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在现今高楼林立的社会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受害人承受着身体及精神上的伤痛和找不到加害人的气愤与无奈;另一方面,那些成为被诉方的无辜“捆绑者”将承担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两方面的对立与矛盾也越发鲜明,双方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不容小觑,这就使得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文为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提供了立法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还不够明确,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针对以上内容应用价值分析法1等理论分析工具进行讨论。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损伤的行为.作为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早在罗马法就有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由于民法制度的缺失,对此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学术界和实践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在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有很大争议。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2。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对于高空抛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不确定 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主体不能具体确定是该行为的典型特点。经过各种调查取证最终还是确定不了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而在现实中这个侵权行为人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唯一的,有可能是混杂在法律界定的施法地点,一定建筑物的使用人即可能加害人之中,也可能是法律界定的事发地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之外的人3。 第二、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 1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6):24。 2杨立断:“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http://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16700。 3《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发布)。

禁止高空抛物详案

禁止高空抛物教案(详案) 教学目的:1.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了解高空抛物现象的形成及其造成的危害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课型:讲授新课 课时:一课时 重点难点:1.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2.如何制止高空抛物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演示法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相关视频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五分钟) 师:同学们,在上课之前,老师问一个问题:你们知不知道“天上掉馅饼”是什么意思。 生:“天上掉馅饼”就是指从天上掉下好吃的东西。 师:本指天空中降落类似馅饼那样的即免费又好吃的食物,泛指在自然生活中会无缘无故的发生一些可以满足人们欲望的物质或财富上面的事情,那你们有没有想过“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生:有,我想天上掉一大堆钱下来,这样我就有很多的零用钱了;我想天上掉下我最喜欢的玩具;我想天上掉下一个ipad,这样我就可以玩游戏了。我饿的时候,我想天上掉下许多美味的吃的。 师:你们上面所想的,在生活当中老师没有遇到过,不过老师知道有一个“馅饼”是真实在生活中发生的。同学们想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馅饼吗? 生:想。 师:好,我们就开始我们今天的课程“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空中抛物”学习完本课后,我们再来看看你想不想要这样的馅饼从天而降。 二、讲授新课 1、ppt图片展示。(八分钟) 这是我们以前周边的房子,从这个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以前的房子比较低矮,比较破旧。 师:现在还看不看得到这样的房子。

(生:不能) 师:对,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变成这样了。又高又漂亮。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同学们现在住的楼房最高是几楼啊? (生:20楼、30楼) 师:随着城市越来越高,一种新的陋习渐渐产生——“高空抛物”。各种各样的东西都往下掉。我们先来看一组图片。(ppt展示) 图一:各种各样的垃圾扔到车上。 图二:小朋友的不文明行为。(不知道我们在座的小朋友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 图三:专挑角落扔垃圾,打扫起来特别费劲。 图四:垃圾的品种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看看有拖把、锅、不要的玩具、花盆等。 图五:还有更甚者将石头从高空丢下,砸伤路人的。 2.小组讨论(十分钟) 师:看了以上这种图片,请同学们现在分小组讨论,1在生活当中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想一想一般什么东西容易被人们从高空抛下。 生:讨论 师:好,时间到,请同学们积极发言。 师:根据同学们的发言,老师这里也总结出了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ppt展示),这些物品有烟头,饮料瓶,菜刀,花盆,砖头,过年时丢下的爆竹。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物品。同学们可能会想了,那些东西都是比较小的,怎么可能会伤到人呢,那我们接下来看一些新闻。 (ppt展示新闻中提到的高空抛物受伤事件)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对下面的行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天上就掉东西下来了。那什么样的物品会造成伤害呢,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视频。请同学们仔细观看,看完后回答问题。 3.观看视频回答问题(四分钟) 师:在刚刚的实验中,我们一共看到了几个试验物品(钥匙,饮料瓶,水球)。是从多少米开始往下扔实验物品的。然后在视频中提到的一个鸡蛋从多少楼上抛下来后,会对人造成伤害。 4. ppt展示物品掉落产生的破坏力有多大。(三分钟) 一枚瓶盖从20楼落下来产生的冲击力约为15公斤,这就相当于一个三四岁的小孩的体重了。 一盆栽从8楼落下产生的冲击力约会40公斤。这可直接将人砸晕过去。

禁止高空抛物安全警示语

禁止高空抛物安全警示语 企业效益最重要,注意安全也第一条。你们想看看禁止高空抛物安全警示语有哪些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推荐禁止高空抛物安全警示语给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温馨提示语【经典篇】 1. 安全是天,安全是地,没有安全,就没有了天和地。 . 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 . 你重视,我参与,安全生产一起抓;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 .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 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 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0.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11.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12.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3.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4.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15. 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禁止高空抛物安全警示语【精选篇】 1. 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 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注意安全,禁止高空抛物。 . 空中飞来的物品,请注意安全 . 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 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 注意安全,空中不能乱抛物 10. 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11. 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12. 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3. 隐患处处有,安全时时记。 14. 用平安祝福校园的今天,用平安打造校园的未来。 15. 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安全温馨警示语【集锦篇】 1. 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 安全施工,拥抱平安。 . 班前常自检,事故可避免。 . 道路牵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日益频发,给我们的生 存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的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出了明确具体的方向,但是第87 条规定,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分担。该法条出台后不仅在学界引起强烈了反响,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 实践带来了重重困难。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再认识,采用文献考察方法,探讨了有关高空抛物致害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与立法相关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以此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损害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背景及现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类型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此类案件的频繁发 生使得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例如“天降叉衣棍案”、“济南 木墩伤人案”、“重庆烟灰缸案”等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的判决由该建筑 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全部损害责任;有的法院要求由原告举证来证明真正 的侵权人,否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 规定,判决由可能加害的部分业主来承担连带责任及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关于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分歧是比较大的。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填补了相关立法的空白。法条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一定的补偿。该条立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比如“空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等从而更加体现公平合理。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界定 (一)有高空抛物的加害行为。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 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高空抛物侵权属于行为致害即行为人通过 自己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非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管领物件不善造成他人 损害的物件致害。高空抛物侵权属于典型的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着本质 的区别。[1] (二)具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显著 的特征,正因如此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因为在高空抛物砸伤受害人的过程中, 受害人根本不知加害人,且事后也很难找到物件具体由谁抛出。因此,我国《侵 权责任法》第87条专门作出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建筑物使用人除 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否则将以“可能加害人”的身份补偿受害人 的损失。 (三)须有致人人身损害的结果。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成 立需要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否则没有损害就没有救济,就不会涉及到损害 赔偿,更不会产生侵权民事责任问题。[2]需要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致害结果 是否包含财产权损害呢?笔者认为根据人身权保护至上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及某些 制度规范的设计目的在于强化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因此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仅 限于人身损害。 (四)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因高空抛物致使的侵权案

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报告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我国在《中华人民XX 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X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的承担者,

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第87条贯穿了民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有相应的价值,其立法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根本,而且理论界有很多观点为其与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的典型代表有王利明教授的分担责任说和杨立新教授的连带责任说。此外,作者也简要分析了我国与外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比较法分析。第四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提出了评析。笔者对第87条与第85条进行条文比较,得出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互相抵触的结论,对第87条提出了立法建议,并且笔者认为第87条所依据的相关理论,还远不能支持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笔者认为第87条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其立法的和价值,并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其条文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第五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立法建议。对受害人的救济应当着眼于责任承担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责任承担机制属于法律解决纠纷的X畴,分为受害人自己承担、物业管理人承担和国家替代责任三个方面,风险分散机制则属于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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