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前言

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

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

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

1.基础理论:

(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

(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

(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

(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

(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

(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

(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

(2)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

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法》的修改:

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规定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此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发起人、董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机构。

上述主体的权利遭受侵犯或者能不履行义务,需要明确法律上的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而公司法又要规范上述程序事项,规定权利保障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的规范大都具有强制性并体现国家干预原则,以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同时体现经济民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精神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也有许多自主权利。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服务。

公司法同时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准则,同时也为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法律环境和条件,因此具有国际性。

三、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股东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只享有股东权。同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的人格独立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政府,不是政府的附庸,只接受公司的宏观监管。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为前提,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定义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依法成立,合法经营

公司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资本: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

2)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文件。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章程。章程一经批准,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以及以后加入公司的人均有约束力,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效力。

3)机关: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有时也包括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机构,公司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特别阶段,公司机关有所变化:公司设立阶段是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公司重整阶段,是根据法律组成的重整机构;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

上述三要素缺一不可,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

2.营利性

通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投资者。

强调营利性并不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独立性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权利能力: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①经营范围的限制: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变更需作变更登记。②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③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选择的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无强制性规定。

2)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3)侵权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即有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的侵权行为即是公司的侵权行为。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①侵权行为系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

②负责人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个人资格实施的;③该种行为必须具备民

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1.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所有,风险自担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出资人通常是两人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和使用;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始终享有所有权,在出资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自主使用。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公司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建立和活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以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实行权益分配;合伙企业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通常是平等的。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集团企业:多企业的联合,即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企业集团。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照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股投资人数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亦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亦称“附属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需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3.按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一般法上的公司:仅受《公司法》调整。

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调整,又受其他特别法管辖。如:保险公司、三资企业等。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能够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经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5.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各国认定国籍的标准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凡在我国批准设立登记的公司,均是中国国籍;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的形式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责任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出资者还应该在出资范围以外承担偿还责任。

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依据: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但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劳合公司

依据:公司的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例: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例:股份有限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特点兼备。(例:有限责任公司)

劳合公司: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设立的公司。(例:合作社)

资合加劳合——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自治原则

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公司自身主动的实行严格管理,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

2.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约束:

1)外部约束: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设定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2)内部约束: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公司运行设立了运作机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规范和依据。

二、股权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投票行使决策权。

2.分红权:按照股权多少分红。

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要到证券交易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认股权:股东投资组建的公司发行新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5.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的一切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

股权平等是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即同股同权同利。股权平等的基本条件是同股,一股一权,由此往往导致“一股独霸”进而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因此同股同权不是绝对的,应强调实质平等,限制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如:关注小股东利益特别保护,规定少数股东权;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等。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高效有序运转的主要手段。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

英美法国家通常不设监事会,但仍设有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或人,如外部董事、会计监察或审计师等。

我国推行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职能向“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的融合和转变。

四、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经营活动不能损害他人、社会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金、债券发行条件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交易安全原则,另外公司法要求交易者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以保证交易安全进行。

设立公司必须到登记机关如实的进行资金登记注册、公司章程备案等。注册资本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改变。公司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申明公司宗旨、营业范围和资本数,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情况。

五、利益分享原则

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其他主体的利益。如此便产生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对市场管理不作为且鼓吹公司自由市场,导致资本家盲目追求私利,周期性经济危机频发,社会负面影响日益严重。美国率先开始对公司法的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主张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管理和利益分享。

关于股东利益分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分配盈利时,应首先考虑为公司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提取公积金。

关于经营者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报酬事项。但并未规定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关于职工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发展历史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条文严谨、论理缜密。

英美法系:切合实际、判例为主。

法国法系:两者之间。

从立法形式角度看,有些国家将公司法列为商法的一部分,如德国、日本。有的将公司法列为民法的一部分,如俄罗斯、瑞士;有的颁布单行法,如英美。有些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多将有限公司法列为单行法,如日本、德国、法国等。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体例特点是:形式上是单行法,公司种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司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二、公司法的结构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

1.总则: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及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特别情形下的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股东资格继承等。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7.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以及债券的转让。

8.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的使用。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程序;公司变更登记。

10.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公司解散;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

1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来境内经营的原则、登记的程序及其权利义务。

12.法律责任:各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违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3.附则:相关用语含义、外资公司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06.01.01)。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公司法与民法

《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是制定公司法的直接和主要依据,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由此区别于民法。

2.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法: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规范形成交叉关系,但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旨在规范证券

活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各方权利。公司法侧重规范公司行为,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公司法与破产法

破产法: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与公司法规范的对象基本一致。我国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

4.公司法与企业法

理论上: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法是企业法的一种。

现实中:企业法分类错综复杂,以所有制性质可以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以行业特点可以区分为工业企业法、商业企业法、交通运输企业法、科技企业法等;另有三资企业法。

公司法与企业法关系的处理:

1)新设立的公司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

2)老国有企业改制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改制后适用《公司法》;

3)老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未明确改制政策的,以已颁布的有关企业法为活动依据,改制后适用《公司法》;

4)特别种类公司,如三资企业、金融公司等,无论老企业还是新设公司,均依新《公司法》。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公司法常识

公司法目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两种类型。 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性。 2.公司具有社团性。 3.公司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等。 (3)公司的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 2.公司的行为能力 (1)内部实现方式:对内,公司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 (2)外部实现方式:对外,公司的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其后果由公司承受。 3.二者关系。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①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一致;②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出资(认缴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债权人可以向股东直接求偿,否认公司的独立担责能力,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注意下列要点: (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的分类 (一) 立法分类 从立法上,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类型包括两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二者之股东对公司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1.有限公司 (1)是封闭性公司。 (2)是人资两合公司。 (3)重视意思自治,允许章程优先的条款多。 2.股份公司 (1)是开放性公司。 (2)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强调监管,允许章程优先的条款少。 (二)学理分类 1.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在19年的推送更新到第100期的今天,我们决定开始,每天推送小法背诵内容。看了后台大家的留言,吸取了很多好的建议,最终决定,还是优先推送性价比较高的小法内容,五大法的背诵版资料,大家到时直接用纸质书背诵即可。 每日推送的背诵内容,采纳了考友“Viven”的建议,请到时(6月底左右,具体时间公号会发)直接问我索取纸质版背诵资料一套。 每日背诵,每天更新WORD3页左右的内容。某个章节过长,会分成多期推送,同样,章节内容过少的也会和下一个章节合并推送。基本保证每天推送3页纸,从时间上来计算,大概在考试前能够推送完全部小法内容。 希望每日背诵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开始今天的背诵吧,加油!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特征★★★★ 1.具有独立的。独、独、独。【注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需要转移给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公司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2.具有性。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性。【注意】公司、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过程中。 3.具有性。【注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不具有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例外存在。 【注意】《公司法》的特点:私法(尊重公司自治)、兼具程序内容 的法(实体法第一)、法与法的结合。

一、公司的特征★★★★ 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 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

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 三、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 1.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的否认。 (1)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

公司法总论讲解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2、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又如,现行《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

经济法-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公司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公司法概述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公司法概述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普遍制定了公司法。公司法是指用于管理和监管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概述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类型、公司注册程序和公司治理。 一、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运营和注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公司的类型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配以股份为基础,股东享有相应股权。 2.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由股东组成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分配以股份为基础,股东享有相应股权。 三、公司注册程序 公司注册是指在合法程序下将公司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公司注册程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名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出资登记:公司成立需要明确注资情况,即注册资本的金额和各股东的出资额。 3. 注册登记: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章程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4. 领取执照:注册成功后,公司将获得法人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四、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旨在保障股东权益,优化公司决策和运营效率。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监督执行和股东关系管理等。

第 一 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前言 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 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 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 1.基础理论: (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 (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 (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 (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 (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 (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 (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 (2)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 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法》的修改: 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

自考公司法笔记_自考公司法讲义串讲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 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 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南海泡沫”事件: 南海公司在1711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年由于受到西班牙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1720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利。公司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惠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不久,泡沫破裂,许多人损失惨重。这场狂潮过后留下了大批倒闭的公司,使人们对投资设立公司的活动失去了兴趣。 第三章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 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 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由设立主义: 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 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 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 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2017.4 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 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章程: 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第四章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 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 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发行资本: 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 就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

《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公司法资料文档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特征 1、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2、适法性。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既定的合法目的下从事活动。 3、法人性。公司为社团法人,其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4、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以人的集合为肌醇,但也包含有财产集合的内容。 (三)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1、必须有注册资本。 2、必须有名称和符合公司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3、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必须有公司住所,即主要经营场所。 5、必须制定章程。 二、公司分类 1.依据责任承担方式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3.依据公司的组织管辖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有3个分公司才能是总公司) 4.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协议控制方式和股份控制方式) 5.依照国籍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6.依照股票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和上市转让分为:封闭公司和上市公司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念:对于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组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基于具体的案件和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立法价值: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人格否认制度则是该制度的补充,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1)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股东;(2)存在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合法权益因公司人格滥用受到侵害之人(不告不理) 2、行为要件:必须有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或事实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和公司经营所蕴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判断依据是经营需求而非法律规定。(否认根据在于缺少诚意,转嫁风险;在取消了最低注册限额的基础上,此点显得尤为重要)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逃避合同义务,自有否认之必要。情形:A逃避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公司,如竞业禁止、商业保密等;B通过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C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规避法律强制性义务,如为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 (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公司与股东之财产混同,业务与组织机构混同。。 3、结果要件:A.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B.损害事实与滥用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要件,理论上还存在一种主观滥用伦的意见,即主张滥用人要有主观恶意。而相对应的则是客观滥用论。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逃避债务”,就文义而言,可理解为股东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滥用人格,也可理解为滥用行为实际造成了逃避债务的结果,但基于实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目标,应以客观滥用论为准。 (三)结果 1、对公司:特定关系中的人格否认,并非全面、永久、彻底消灭。 2、对股东:无视公司独立人格,将公司与其背后股东视为一体,追究共同责任。《公司法》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在 教学过程中,有关的知识体系按不同程度分三个层次做出要求。 了解:要求学员知道这部分内容。 熟悉: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认知和理解。 掌握: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同时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 践当中。 教学应强调与实际的紧密联系,通过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使学员能够运用所学原理解 决实际问题。 第二部分各章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概述(建议6课时)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公司的定义与性质、公司的定义与特征;弄清各种公司的分类以及分类的标准,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 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特征 1、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三)公司与几种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区别(了解) 1、公司与合伙企业 2、公司 与联营企业 3、公司与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封闭式公司、开 放式公司(三)母公司、子公司(四)总公司和分公司 (五)一人公司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 三、公司沿革概况 四、公司的作用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 (一)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 (二)公司法是组织法,又兼具活动法的特性 (三)公司法主要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 预(四)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二、公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公司法 的渊源 (二)公司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三、公司法的沿革与发展概况第三节中 国企业改革与公司立法一、中国公司制度沿革 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与现行公司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及修 订 第二章公司法总则(建议16课时)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公司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公司社会责任。 掌握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章程、公司能力、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关 联关系及监管。

公司法-word版DOC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构。 二、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就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能涵盖所有社会关系。公司法也不例外,只能就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及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既可能是公司组织关系、也可能是公司经营关系,既可能是公司内部关系、也可能是公司外部关系。具体来讲,“所谓对内之法律关系,即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股东相互间之法律关系而言;所谓对外法律关系,即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之法律关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商法一 第一编.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分析:自然人甲乙分别以房屋和货币出资设立A公司,A公司在经营中向B银行借债100万元。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产此时只有50万元。同时,股东甲个人负债50万,个人家庭财产30万元,债主为C公司。 问题:(1)股东甲的房屋出资方式需要履行什么法律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 (2)B银行就100万债权,能否起诉股东甲乙?不能 (3)股东甲乙有否法律义务,追加投资给A公司,以偿还B银行债权?如何处理?无义务。 ①A公司破产免债;②A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甲乙追加投资帮A公司还债 (4)股东甲的债主C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执行股东甲出资给公司的房屋,来实现债权?否,已经转移所有权。出资为有偿出资,可执行股东甲对A公司的股权(有限公司中)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中)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⑴独立的财产: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 ⑵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告公司,告法人名义; ⑶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表现在: a股东对公司( 外债 )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 亏损 )不负责;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 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⑴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股票是等额拆分注册资本的结果。 A.注册资本= 股票总量=股本总额;股本是股票面额。 B.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收注销股票 ⑵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⑶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是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二.总公司VS分公司、母公司VS子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⑴总分公司的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标准,分公司有公司之名,无公司之实;有独立的诉讼/缔约能力,但无责任能力。 ⑵母子公司的划分,是外部关系的标准,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 分析:甲公司的子公司是乙,乙的分公司是丙,那么丙的对外违约行为,谁来负责?乙 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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