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A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A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A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意义上的)自由 2.自由的条件

二. 单项选择

1.下面关于自由的理念说法错误的是()。

A.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B.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和法学上的自由涵义是一样的。

C.自由在法学和法律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D.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2.以下关于自由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律限定的

3.下面不是自由之于人的价值的表现的是()。

A.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B.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4.下面不是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理由的是()。

A.自由需要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5.下面不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是()。

A.法律确认自由最为最高的价值 B.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C.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D.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三.多项选择

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C.哲学上的自由含义是对人们各方面自由的抽象,是对自由实质的表达

D.法律规范中的自由不是来源于社会而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

2.下面有关自由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B.每一代人的自由的范围,与其已有的认识能力有关

C.人们的教育程度对于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任何影响

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自由

3.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理由是( )

A.自由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4.法律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表现为( )

A.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

B.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

C.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

D.法律规定了各种自由的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

5.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B.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C.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之一 D.自由是不受干预和控制,但又离不开干预和控制

6.下面有关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正确的是( )

A.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

B.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

C.公益干预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

D.积极自由保障原则意味着对干预的广泛授权

四.简答题

1.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2.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2.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3.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一. 名词解释

1 . 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 .自由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它是有条件的。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与外界条件两个方面。不论是人类整体还是个人,在认识和支配必然方面都涉及到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问题,同时其自由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二. 单项选择1B 2D 3D 4C 5A

三.多项选择

1(ABC) 2(ABD) 3(BCD) 4(ABC) 5(ABCD) 6(ABC)

四.简答题

1.答:首先,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由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几只能象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是受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就是一种奴役状态。

其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人的自由在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超越过去、开创未来。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并和谐发展的社会。

2.答: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指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五.论述题

1.答: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自由意味着人的自主,如果受到他人强制和侵害,自由便不存在。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相互冲突与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由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比如吸毒、出售自己的器官等行为,这些滥用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对自己重要自由或根本自由的侵害。

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人们享有对自然的自由,不仅依赖于已取得的认识,也依赖于已获得的物质手段。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排除不当的干扰和控制,而且需要人际间的合作与帮助。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这些社会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

2.答:一般来说,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比如,法律上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自由的确认。又如,法律上对公民在参加选举中提名方式、投票方式的安排,对经济活动中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过程的安排,等等,都是对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因此,国家在通过法律确认权利时,必须同时通过法律设定专门实施法律救济的机构及职权,并设定救济的正当程序。这种设置具有两重的意义:一方面,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和权力追究违法者的

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由;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威胁和侵害社会自由,给个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对于后一意义历来是许多学者所强调的,因为国家滥用权力对自由所造成的危害之烈,通常要远甚于个人滥用权利且更难寻求救济。

3答: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般有以下几项,即: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公益干预原则。

第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就如这一原则的字面表述。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比如,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所设定的平等权利,但言论自由必有范围,如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包含着可以对他人的言论做出干涉或制止,这就是权利的边界不清,其最终就会出现言论自由的冲突,结果只能是强者的话语霸权而不是平等的自由。

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因此,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件。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因此,这一原则基本内容的表达是从干预角度作出的,即: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至今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仍有重要意义。

第三,公益干预原则。公益干预原则所说明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这一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化大生产造成了人们更紧密的联合,人们在自由得到扩展的同时,人们的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也变得更为清晰实在,这些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变成了每一个人自由的条件,如果它们受到损害,则个人的自由将受到损害。这一原则包含两个部分:第一,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比如,私权的运用损害公序良俗时,可以对私权的运用做出限制。更多的证明还在于环保立法当今环保立法的许多规则,其合法性证成都是依赖这一原则的。第二,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比如,为了缩小社会差别和实施福利政策而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机场等重要公共设施,在无更合理的替代方案并且在给予原土地所有者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强制其搬迁。这一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没有这一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难以保证。但是,这一原则有可能为政府权力随意干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它将伴随着政府滥用权力大规模侵害自由的危险。因此,这一原则实施应附有两个重要条件:其一,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其二,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第四,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含义就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和必要的。这种干预在形式上是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这种干预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存在,比如,强制戒毒要求摩托车骑手戴头盔、汽车驾驶员驾车时系安全带,强制人们购买退休保险,禁止不同形式的赌博,对借贷的最高利率进行管理,义务教育、禁止决斗,等等。这些被干预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或社会,而直接危害的是行为人自己。这时的干预否定了被干预者的意思自治,但如果没有这种干预,行为人的重要自由将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这正是这一原则得以成立的根据。

六.案例分析

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是多方面的。

一般来说,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比如,法律上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自由的确认。又如,法律上对公民在参加选举中提名方式、投票方式的安排,对经济活动中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过程的安排,等

等,都是对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因此,国家在通过法律确认权利时,必须同时通过法律设定专门实施法律救济的机构及职权,并设定救济的正当程序。这种设置具有两重的意义:一方面,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和权力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由;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威胁和侵害社会自由,给个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对于后一意义历来是许多学者所强调的,因为国家滥用权力对自由所造成的危害之烈,通常要远甚于个人滥用权利且更难寻求救济。

法理学的意义

2010年备战考研专业课学习之法理学的意义 2009年08月17日 11:23 来源:人民网教育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学的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原则 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的概念 一.法的用语 1.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二.法的释义

从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法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面将以这一定义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法理学法的概念.

第二章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在xx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由出guo 网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理学概念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 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 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 既往性 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 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 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 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 结构的社会规范 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 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 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 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 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 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 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 普遍支配性力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 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引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 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也叫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我们可以记为确定不选择,选择不确定。AC选项,法律规定很明确,人们的选择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属于确定的指引,B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 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影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 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复习课程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2.价值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重点理解法的正义性价值问题: (1)立法听证的考察,譬如,个人所得税的提高问题的听证,就牵涉立法正义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判立法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规范正义的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