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

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

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

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

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培育僧才与学术研究

第二十条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寺院应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僧人参加,结合本寺、本宗派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地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五章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三条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

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区、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二十六条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为适应佛教事业全局需要,汉族地区寺院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章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二十八条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应遴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院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第三十条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第三十一条寺院的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

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寺院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三十六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

产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九章做好治安与加强消防

第三十七条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3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整理宗教教职人员人才培养工作总结.docx

最新整理宗教教职人员人才培养工作总结 一、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班。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班和研讨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近几年来,我市共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6起,接受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达1000余人次。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已11届,共500多僧人,这些僧人绝大多数已进入各地佛教协会工作,成为教会的一支骨干力量。另外,西园寺经车家宗教局批准开办了佛学研究所,寒山寺经省宗教局批准开办了寒山书院,市道教协会举办了两年制的青年道徒学习班。 二、用“长培短训”的办法,培养基层第一线宗教教职人员。为了培养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我市各宗教团体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以往办班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培训新思路,制定了“长期培养,短期集训”(简称“长培短训”)的计划。“长”就是在思想认识到教职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制订长期计划;“短”就是要短期强化、注重实效。我市基督教两会在借鉴金陵神学院“一年制教牧人培训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培训工作,把一年的培训学习时间在2—3年内分三期完成,每期3—4个月,学员连续3期接受培训,可达到教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举办这样培训班的优点在于:办学活、选苗稳、收效快,负担轻。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物色和考察合格的人选脱产进教会作为专职的教牧人员。我市的昆山、吴江、太仓等地就通过这种培训方法挑选出多名合适的学员进入教会工作。 三、积极物色人才,培养宗教团体骨干。我市针对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多数年事已高、缺少具体办事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帮助他们物色合适的具体管理人选,帮助他们把好人选关。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我们发现市基督教两会一位兼职的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XX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公布自XX年3月1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 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岽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发布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3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

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b4726335.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 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十分重视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帮助全市各爱国宗教团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了一批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在宗教上具有相当学识,文秘部落能够密切联系信教群众的接班人,为各爱国宗教团体增添了新的血液。据统计,近几年我市共培养中青年教职人员共852名。我市的主要做法是:一、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培训班。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和研讨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近几年来,我市共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6起,接受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达1000余人次。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已毕业11届,共500多僧人,这些僧人绝大多数已进入各地佛教协会工作,成为教会的一支骨干力量。另外,西园寺经车家宗教局批准开办了佛学研究所,寒山寺经省宗教局批准开办了寒山书院,市道教协会举办了两年制的青年道徒学习班。二、用“长培短训”的办

法,培养基层第一线宗教教职人员。为了培养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我市各宗教团体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以往办班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培训新思路,制定了“长期培养,短期集训”(简称“长培短训”)的计划。“长”就是在思想认识到教职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制订长期计划;“短”就是要短期强化、注重实效。我市基督教两会在借鉴金陵神学院“一年制教牧人培训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培训工作,把一年的培训学习时间在2—3年内分三期完成,每期3—4个月,学员连续3期接受培训,可达到教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举办这样培训班的优点在于:办学活、选苗稳、收效快,负担轻。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物色和考察合格的人选脱产进教会作为专职的教牧人员。我市的昆山、吴江、太仓等地就通过这种培训方法挑选出多名合适的学员进入教会工作。三、积极物色人才,培养宗教团体管理骨干。我市针对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多数年事已高、缺少具体办事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帮助他们物色合适的具体管理人选,帮助他们把好人选关。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我们发现市基督教两会一位兼职的副秘书长各方面表现不错,有较高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也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能够协调教内外的关系,工作有热情。经与市两会商议后,决定借调到两会工作。我们出面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联系,从1994年借调到市两会工作,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由两会负担。事实证明,这位副秘书长脱产之后,全身心投

宗教人士培训计划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 为切实提高全县宗教教职人员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和宗教学识,县民宗局全面启动2017年教职人员培训计划。计划利用一年时间,在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45个宗教活动场所中,分层次开展培训。 一是对民族宗教干事,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出发事件等方面进行培训,使民族宗教干事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身上的责任,增强做好基层宗教工作的信心和本领。 二是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学识水平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层次的培训、交流、参访,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宗教学识,拓宽他们的视野,提高他们的层次,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对教职人员,在鼓励他们参加各类学历培训和宗教院校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分专题进行以政治理论教育、宗教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个人修养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2015年,我局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6期,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24人(次),管委会成员620人(次)。推荐4名中青年教职人员在省社科院、经学院学习深造,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大力提升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总结 范文预览:按照蚌宗【2012】12号文件精神,为了在全区宗教界扎实开展学习月活动,大力进步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大指导,落施责任。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指导、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建立了相应的班子,并方案专人详细负责。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的领导思想、总体目的、活动内容、工作要求。召开了各镇、街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会议,对学习月活动进行了方案安排。三、丰富内容,形式多样。以学习宣讲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事务条例》为重要,不断丰富学习宣讲内容。通过举办座谈会、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通过政策法规上墙、悬挂宣讲条幅、摆设宣讲台、设置宣讲展板、发放宣讲材料等方法, 宗教人士管理培训工作总结第一篇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我镇统战宗教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在县米欧你总局和统战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为指针,认真学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县统战宗教会议精神,围绕震党委的中心工作,努力把握我镇统战宗教的工作要点,发挥职能作用,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学习、宣传情况 镇党委、政府对宗教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把宗教管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紧抓宗教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宗教人士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学习对象是我镇政协成员、清真寺的伊马木、毛拉。今年先后组织学习4次,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干部、站(所)负责人、机关干部、辖区居民参加了培训班。另外,镇党委、政府在宗教人士召开座谈会,对宗教人士进行谈话。我镇还根据婚丧简办精神,层层认真落实,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婚丧简办形成了良好的格局。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 篇一:xx清真寺xxxx年宗教教职人员学法计划 xx清真寺xxxx年宗教教职人员 学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增强虎台清真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引导民族宗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xxxx年宗教教职人员学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把学习理论成果运用到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之中,运用到加强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之中,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科学谋划、科学实施、科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宗教工作科学健康全面发展。

二、学习内容 1、深入学习和全面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深刻内涵。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依据、鲜明特色和科学内涵,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实践基础和历史地位,深刻领会其独创性的理论观点,努力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认识上达到新高度。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本内容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体现到党的建设中,进一步坚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2、认真学习最新的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社会知识。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的同时,要认真学习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学习履行好分管工作职责的相关科技知识,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提高推进创新的宗教教会组织领导能力。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 实施意见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宗教局(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一)积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核一次。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

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二)积极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问题。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应每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送本场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非本地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变动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积极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应充分考虑宗教教职人员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特点,做好核定救助对象等各项救助工作。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

2020年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姓 名 曾用名 (法名) 性别 籍 贯 出生地 民族 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宗教 教职 行政 职务 3务社职 片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何时何院校毕业 学历 联系 电话 家庭住址 省 市(县、市)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路 号 宗教场所(团体) 年月日 个 人 简 历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印制家庭主要成员 情况 配 偶 姓名

电访宗教 民族信仰 籍贯 出生地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毕业院校 其 他 成 员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国社 内会 外关 主系

备注 填表说明宗教教职指神父、修女、牧师、僧、尼、道士、阿匐等。 行政职务指教堂管理组织主任或组长;寺院监院;道观道长等。 社会职务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所任宗教团体的职务,如会 长、主席、秘书长、理事等。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总结报告模板

我市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十分重视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帮助全市各爱国宗教团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了一批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在宗教上具有相当学识,能够密切信教群众的接班人,为各爱国宗教团体增添了新的血液。据统计,近几年我市共培养中青年教职人员共852名。我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开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培训班。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和研讨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近几年来,我市共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6起,接受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达1000余人次。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已毕业11届,共500多僧人,这些僧人绝大多数已进入各地佛教协会工作,成为教会的一支骨干力量。另外,西园寺经车家宗教局批准开办了佛学研究所,寒山寺经省宗教局批准开办了寒山书院,市道教协会举办了两年制的青年道徒学习班。 二、用“长培短训”的办法,培养基层第一线宗教教职人员。为了培养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我市各宗教团体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以往办班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培训新思路,制定了“长期培养,短期集训”(简称“长培短训”)的计划。“长”就是在思想认识到教职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制订长期计划;“短”就是要短期强化、注重实效。我市基督教两会在借鉴金陵神学院“一年制教牧人培训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培训工作,把一年的培训学习时间在2—3年内分三期完成,每期3—4个月,学员连续3期接受培训,可达到教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举办这样培训班的优点在于:办学活、选苗稳、收效快,负担轻。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物色和考察合格的人选脱产进教会作为专职的教牧人员。我市的昆山、吴江、太仓等地就通过这种培训方法挑选出多名合适的学员进入教会工作。

XX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教职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教育引导信教群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教职人员必须遵守各教派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和参与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县民宗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必须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自觉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三、教职人员进出:新进人员须考察一年以上,并由宗教团体讨论申请通过方可;教职人员外出两年以上,或失联3个月以上,除名(由宗教团体决定,报县爱国宗教团体办公室和县民宗局备案);场所负责人失联一周以上,除名,由宗教团体派人接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罪判决以上,除名;不服从管理,导致较坏影响,谈话帮助3次以上仍不改正,由宗教团体申请,可以除名。(除名,是指取消我县教职人员资格) 四、教职人员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团结,民主协商,互相尊重、相互信任,自觉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可以依法依规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

文化研究等活动。未经许可不得跨区域进行传教、讲经等活动,禁止擅自开办经文班(点)或印刷、出售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六、教职人员应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挖掘并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学文化、学科学,勤劳致富;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婚丧简办,遵守社会公德,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新风尚。 七、积极参加x民宗局和各教派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教职人员离开宗教场所必须向县民宗局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超过5天的,必须书面请假、及时销假。场所负责人离开x境3天以上须书面请假,不请假视为失联。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将负完全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适用于在我x备案或登记管理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教职人员,由县民宗局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再次违反规定者由县民宗局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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