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金融法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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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3)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4)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5)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0)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11)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年3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1998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它学术专着。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金融欺诈及预防》、《证券欺诈及对策》、《金融贪污、投机犯罪及对策》、《会计法》、《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法学》、《房地产金融》、《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分析》、《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关系犯罪学》、《闻道与问道》等学术专着。

此外,在网络化已成潮流,电子化强劲冲击传统金融与法律的今天,中心正在金融法律服务与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网络化和电子化的尝试,现已经初步建立了“北大法意网,实验法律诉讼与网络的结合问题,同时尝试金融法信息服务的网络化,并以网络为媒介和手段从事金融法律的学术研究。

中心主任由吴志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校长)担任,白建军教授、彭冰副教授担任副主任。主要研究人员有刘燕教授、彭冰副教授、郑顺炎副研究员、郭雳副教授、洪艳蓉博士、唐应茂博士等。中心现有在读博士生

10多人,硕士生20多人。中心还聘请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研究人员。2001年起,中心定期招收法学、经济学博士从事法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任何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有效配置资金,金融是用来调整资金融通的相关制度,是支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但是金融制度的发展面临复杂的交易关系,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是金融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法就是用来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对金融法的划分主要将其区分为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和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就中国目前来看,金融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证券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内容。同时,由于金融业务的广泛性,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主要是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内容,也都有所涉及。

法律硕士金融法专业培养方向是法学院第一批开设的方向,迄今为止已有六届学生。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良好职业素养和创新意识,系统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各项技能,适应市场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金融业务操作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才。

本专业的学习比较重视实务领域的最新发展,需要密切关注实务,毕业学生也主要从事金融实务工作,如金融监管部门,中、外资银行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一)本校教师

1、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1)研究领域:金融法

(2)主要着作及论文:

《金融法概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商业银行法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

《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

《商业银行法教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教程》金融出版社(1995年)

《金融法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出版社(2000年)

《资本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上市公司法律问题》中国石油出版社(2000年)

负责组织《金融法苑》杂志编辑出版工作(1998年至今)

负责组织《金融法制》丛书编辑出版工作(2001年至今)。

(3)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1995年获得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9年获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

(4)其它:

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检察院监督咨询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咨询员和陪审员,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及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兼职教授等。

2、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研究领域:犯罪学基础理论犯罪调查统计金融犯罪

(2)学术及工作经历:

1987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1991年9月—1992年6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3)主要着作及论文

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

金融贪污投资犯罪及对策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

银行安全学概论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1996

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

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

3、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研究领域:会计法、财税法、金融法

(2)学术及工作经历:

1984.9-1988.7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经济法专业本科;

1988.9-1991.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7.9-2003.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在职博士。

1991.7-1993.6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助教;

1993.7-1999.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讲师;

1996.3-1996.7,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堪萨斯分校访问学者,并在该校法学院讲授《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课程;

1998.11-1999.2荷兰莱顿大学访问学者;

1999.2-2000.1伦敦大学高等法律研究所访问学者;

1997.9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至今

(3)主要着作及论文:《会计法》

(4)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在《民商法论丛》、《中外法学》、《法学家》、《金融法苑》、《会计研究》、《涉外税务》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出版个人专着《会计法》,与人合着、合译

5部。参与《会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项法律的起草或修改工作。

(5)其它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金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员

4、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研究领域:银行法、证券法、经济法、公司法和国际金融法

(2)学术及工作情况: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3)主要着作及论文:

《证券市场与法律》(2000年,参加编写);

《法律多元》(1997年,参与编译);

《上市公司法律与实务》(2000年,任副主编);

此外,还有多篇学术论文与评论。

5、郑顺炎:北京大学副研究员博士

(1)研究领域:金融法和公司企业法

(2)学术及工作情况:郑顺炎博士于1991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和2001年分别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1-2003年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自2001年11月至今一直主持“法意实证案例法规全互动数据库”的设计研发工作。2003年7月开始主持北京大学数字图书馆“制度生态学”数据库项目的设计研发工作。(3)主要着作及论文:

《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实证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本土化研究》

参加或主持过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自然科学基金的课题研究工作。

6、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研究领域: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商法

(2)学术及工作经历:

1997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经济法)

2000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

2003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法)

2004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际金融)

2003-2005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7、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1)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金融法、保险法

(2)学术及工作经历:

1993年9月——1997年7月: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士

1997年9月——1999年7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

1999年7月——2002年7月: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

2002年10月——2004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8、唐应茂: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1)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司法制度(2)学术及工作经历:

1992年9月至1997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1997年9月至1999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耶鲁法学院法学硕士

2001年9月至2004年10月耶鲁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

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谢尔曼斯特灵美国律师事务所国际律师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法律部律师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苏利文克伦威尔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二)外聘导师

黄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司司长

牛克干: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

白晓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

王立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彭雪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绪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胜春:中国建设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公司财务与法律 48课时 3学分

授课教师:刘燕

本课程目的及要求:公司是资本运作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是会计,因此公司财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不可或缺的两翼。本课程着重从公司财务侧面研讨公司法问题。要求学生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基本原理与重要规则,并尝试对公司资本运作以及资本市场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法律与会计/经济的双重视角进行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刘燕着:《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刘燕着:《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在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间寻求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冯果着,《公司资本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威廉·H·比弗着,薛云奎主译,《财务呈报:会计革命》,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Glautier,M W E & Underdown, B着,杨庆英、韩洪文等译,《会计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汤云为、钱逢胜着, 《会计理论》,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刘姝威,《财务报表分析技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Bromwich, Michael & Hopwood, Anthony (ed.), Accounting and Law, London:Prentice Hall in association with ICAEW, 1989;

Freedman,J. & Power,M., “Law and Accounting: Transition and Transformation”, Vol. 54 The Modern Law Review, 1991,No.6;

Mitchell,L. E., Cunningham,L. A., & Solomon , L.D. ,Corporate finance and governance :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for an advanced course in corporations ,Durham,N.C.: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96.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部分专题由学生准备资料并进行主题讨论。

考试方式:问题研究型的论文写作

(2)金融实务与法律 64课时 4学分

授课教师:彭冰,洪艳蓉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介绍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为了和法律硕士现有的课程配合,本课程主要涉及的内容以银行和信托等业务为主。

3)金融犯罪 32课时 2学分

授课教师:白建军

本课程是刑法、犯罪学、金融法之间的边缘交叉学科,主要面对研究生或从业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行业的法律工作者、金融律师、从事金融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研究等工作的人员,讲授金融犯罪的表现、规律、控制、被害预防、法律界限、定罪量刑等问题。内容包括银行资产业务领域中的贷款犯罪、负债业务中的储蓄犯罪、票据犯罪、国际结算中的洗钱犯罪、信用证犯罪、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集资犯罪以及股票、债券、期货等领域中的相关犯罪。

教学方法将以案例教学为主,部分内容配有多媒体课件。

参考书(作者、书名、出版社及出版年):

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

顾肖荣等:《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基蒂·卡拉维塔:《白领犯罪:金融业巨额诈骗及权术》,光明日报出版社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

吴志攀:《金融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根据目前法学院现有的法律硕士人数和我中心的实际承受能力,我中心计划每年接受30名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

(一)法律硕士报名条件:

第一学年完成并通过法律硕士培养计划要求必修课程的所有在校法律硕士都有资格申请本方向,但具有下列条件的优先考虑:

1、第一年必修课成绩在全年级排名靠前的;

2.对金融法有浓厚兴趣,有相关研究成果发表的;

3.有金融业从业经验的;

4.本科专业为财务、经济、英语类的;

5.英语已经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或者有较高托福、GRE和雅思成绩的;

6.其它优先考虑因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者应在法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材料及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名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本科学习经历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描述;(2)本科学习成绩单(如有);(3)在北大法学院第一学年成绩单;(4)工作经历(如有);(5)金融法相关研究成果(如有);(7)外语或者财务等相关等级证明文件(如有);(7)对金融法的简单认识。

(三)选拔方法

材料审核+面试。

通过审核申请材料,从中挑选40名左右参加面试。

面试为口头考试,主要内容为金融、法律的基础知识和英语。根据面试成绩招收前20-30名。

如果通过的同学被其它方向同时录取,其本人也选择其它方向的,则排名在后的同学自动递进。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学制:三年全日制授课

总学分要求:要求最低修满62学分,含法学基础课和研究生公共课(36学分)、专业必选课程(13学分)、专业高级课程(9学分)、专业实习(3学分)和其它限选课程(1学分)。

一、法学基础课程和研究生公共课程(必修共计36学分。适用于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

1.政治学时3学分

2.英语学时4学分

3.法理学02980019 48学时3学分

4.民法总论02910112 64学时4学分

5.刑法总论02911440 64学时4学分

6.民事诉讼法02980014 48学时3学分

7.刑事诉讼法02910151 48学时3学分

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2980029 48学时3学分

9.国际法02910153 32学时2学分

10.经济法总论02910113 32学时2学分11.宪法02980021 32学时2学分12.国际私法02980031 48学时3学分二、专业必选课程(共计13学分)

1.民法分论02910122 64课时4学分

2.金融法与证券法02912720 48课时3学分

3.商事法律制度02910163 48课时3学分

4.企业与公司法02912670 48课时3学分

三、专业高级课程(必修共计9学分)

1.公司财务与法律(02916430)48课时3学分

2.金融实务与法律(02912750)64课时4学分

3.金融犯罪(02912760)32课时2学分

四、限制性选修课程(要求选修1学分)

1.国际经济法02912660 48课时3学分

2.知识产权法02910022 48课时3学分

3.民法分论02910122 64课时4学分

4.刑法分论02910133 48课时3学分

5.商事法律制度02910163 48课时3学分

6.企业法与公司法02912670 48课时3学分

7.金融法与证券法02912720 48课时3学分

8.财税法学02916370 48课时3学分

9.法律实务专题02910144 48课时3学分

(1)司法实务与前沿32课时2学分

(2)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32课时2学分

(3)合同法实务32课时2学分

(4)北大评案法律思维48课时3学分

10.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32课时2学分

除此之外,还可适当选修本院其它课程或其它院系的课程,计任选课学分。

五、专业实习(3学分)

要求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完成累计三个月的专业实习,做好实习鉴定并及时填写实习鉴定表,提交一篇由实习指导老师审阅签字给出成绩和评阅意见的、字数为4000字左右的实习报告。

六、毕业(学位)论文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知识产权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知识产权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学制:三年全日制授课 总学分要求:要求最低修满66学分,含法学基础课和研究生公共课(36学分)、专业方向必选课(19学分)、专业方向的高级课程(8学分)、专业实习(3学分)。 一、法学基础课程和研究生公共课程(必修共计36学分。适用于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 1.政治30810310 48学时3学分 2.英语30810010 64学时4学分 3.法理学02980019 48学时3学分 4.民法总论02910112 64学时4学分 5.刑法总论02911440 64学时4学分 6.民事诉讼法02980014 48学时3学分 7.刑事诉讼法02910151 48学时3学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2980029 48学时3学分 9.国际法02910153 32学时2学分 10.经济法总论02910113 32学时2学分 11.宪法02980021 32学时2学分 12.国际私法02980031 48学时3学分 专业必选课程(课程类别为限选共计19学分) 1、知识产权法02910022 48学时3学分 2、民法分论02910122 64学时4学分 3、法律实务类课程:要求修满3学分 4、专利法(与法学合02916030)48学时3学分 5、商标法(与法学合02916020)48学时3学分 6、著作权法(与法学合02911023)48学时3学 分 专业高级课程(必修共计8学分) 1 .竞争法(与竞争法方向法硕合02910311) 32课时2学分 2 .咼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与法学合02916280)48课时3学分 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题(与法学合02911001)48课时3学分 四、限制性选修课程(无学分要求)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东财11春学期《金融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一,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 资A 券证.投. B私人长期投资 贷府借间长. C政期支方面D收单移转.D 答正确:案 2. 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度种经障一济 A. 保保险是制度济经性补律一具种制有偿.B的质保是险法同一的有种. 合偿是双系关C 务 具强制性保. 险D有 :D 正答案确 3.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价稳物.A 定业充就分. B支衡收平际国. C长稳定促此经并持值币,以进济增保.D D :答正确案 )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申请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 元亿5 .A. B. 10亿元 元2C亿.O 元3亿 D 0.D 案答:确正 5. 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 A. 设立保险公司 构机设内在B. 保境险公外司代立表 金 C.司增减注保险册资公本部干.司招募D公中保层险 正D :确答案 )的银行于属列下.6 不中国(民人是职能A.行发行的银银银的B行.行 银企.的行业C .行政的D 府银答C 正确:案 托信为作的7用可中产财使财产列下. (是)麻品. A醉品放B.物射 物国.级C文家 D权件.版软D 确正答:案 构机融金行银非的管监法依)(是司公赁租融金.8. A. 中国人民银行 部政 B.财监会C中. 银国 院务D .国C :正确答案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人民币 A. 4000万 万500B0. 元亿C .1 元 D 2.亿正C :答确案 ()息整遇如利率调,其计方式是存蓄10.定期储存款在期内利息,时段计利高率调.A 利时分调率低按原率时存率按利款B. 率按款取利C时. 平.利按率D均确B 答:案正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11. 该持者或购得不后满期内销承期和(内),买有票股个.1月A 月. 个B3 6.个月C .年1D C :案答确正.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5)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7)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

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 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 年 3 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 1998 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他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简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简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政策目标的不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亦有所不同,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金融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之与供给相适应,实现总量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和信贷资金流向,调节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实现结构合理和优化。金融对国民经济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是灵敏而有效的。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就是既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又要结构优化,发展经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历史条件下,发展经济有为重要,而发展经济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增长,而不是靠增发货币,通货膨胀来刺激增长。必须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扎扎实实地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法就需要在此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稳健的货币政策来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信用的基本特征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无论是存款信用还是贷

款信用,或者投资信用,均必须符合这条信用的基本要求。因此,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就必须遵守信用活动的基本规律,充分维护存款人、投资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障信贷和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营利性,进而也才能促进金融与经济发展。 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枢纽。金融秩序安全关乎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国家安全。因此,金融法就应该积极地去规范和监管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尤其应该健全法制,完善监管机制,共享信息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以必要的救助,化解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有序、协调发展。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金融具有广阔的活动领域,涉及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为了搞好经营,提高效益,就必须坚持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这样,一方面加强专业分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另一方面打破了大一统的经营及管理模式,保护了竞争。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有所放宽,银行也可以经验证券、信托等业务,这对于分散经营风险、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初期,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所以现阶段仍应该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以保障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西北大学网站】 一、金融法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基本价值观,也有人“将之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金融法的原则是对金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始终。并且,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及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项金融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金融利益原则、金融业务特征原则和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整体金融利益是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经济利益是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整体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客观要求。金融活动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金融活动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增长状况,影响着居民生活水平能否稳定提高和不断得到改善,并最终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财产利益。因此,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即以有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作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它要求任何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至少不得有损于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具体来讲,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言简意赅,易于记忆,既体现金融法的功能和宗旨,又符合当代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概括分析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采取的具体经济政策,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以及金融市场等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制动器的角色,并与其他发挥驱动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政策,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按照其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应等。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入手,使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要点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A) A.纳入中央预算 B.纳入地方分支机构预算 C.总行纳入中央预算,分支机构纳入地方预算 D.以中央预算为主,地方分支机构预算为辅 2.中国人民银行(B) A.受国务院领导 B.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C.既是中央银行,也是商业银行 D.是事业单位 3.属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A) A.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C.财政部部长 D.审计署审计长 4.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

)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称为(D A.拆借B.贷款 C.贴现D.再贴现 5.下列金融机构中,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的是(C A.城市信用合作社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基金管理公司D.财务公司 6.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D )) A.10 亿元B.5 亿元C.3 亿元D.1 亿元7.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证服务属于(C) A.负债业务C.中间业务B.资产业务D.理财业务 8.下列不属于不良贷款的是(A) A.关注类贷款C.可疑类贷款B.次级类贷款D.损失类贷款 9.农村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是(D) A.董事会C.社员代表大会B.监事会D.理事会 10.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C)

A.承租人和供货人C.承租人和出租人B.出租人和使用人D.承租人和中间人 11.商业银行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或股权之日起( B )内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A.3 年B.2 年C.6 个月D.3 个月 12.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B )以内的贷款。 A.6个月B.1年C.18个月D.2年 1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 D A.有效B.效力未定C.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D.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14.随时可存、取,金额与期限不受限制的储蓄是(D)。 A.零存整取储蓄 C.存本取息储蓄 15.骗购外汇的行为属于(B A.逃汇 D.扰乱金融秩序行为 B.整存零取储蓄 D.活期储 蓄)。 B.套汇C.非法买卖外汇 16.贷记卡透支按( B )记收复利。 A.日B.月C.年D.星期17.银行下列业务可以适当收费的是( D )。 A.储蓄开户C.储蓄销户B.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 D.零钞清点整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基本原则探析 [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和经营模式与法律监管进行阐述,介绍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指出其在金融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原则性的导向作用,从 而对现行金融法的四原则进行补充。... 金融业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立法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发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就金融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立法的高质量;就金融法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只有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才可能透彻理解金融法的全部内容。现行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有如下四个: 第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该原则突出表现为:1、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2、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3、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文责义务。4、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型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第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第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可见,基本原则在金融法的是实施运作过程中起着导向作用。那么我国的经营模式和法律监管如何呢?

自考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做试题,没答案?上自考365,网校名师为你详细解答!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7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入股方式是( ) A.债权入股B.实物资产入股 C.货币资金入股D.有价证券入股 2.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 ) A.中国农业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交通银行D.招商银行 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 A.5%B.6% C.7%D.8%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 A.维护人民币与外币汇率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B.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发生通货膨胀 C.控制货币发行量,防止发生通货紧缩 D.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5.金融租赁的对象一般是( ) A.股票B.债券 C.固定资产D.基金 6.“为储户保密”原则的含义是( ) A.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B.银行应当拒绝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C.银行应当拒绝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D.银行应当拒绝法律规定的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1 / 9

7.我国法律禁止 ..作为担保人的主体是( ) A.企业B.银行 C.个人D.学校 8.我国法律禁止 ..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 A.土地所有权B.房产 C.汽车D.股票 9.人民币发行的原则有( ) A.集中发行原则B.境外发行原则 C.分散发行原则D.自由发行原则 10.可以全额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票面残损不应超过 ....( ) 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11.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允许外币境内流通B.资本项目下自由流动 C.人民币经常项目下不可兑换D.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12.下列不属于 ...借记卡的是( ) A.转账卡B.专用卡 C.信用卡D.储值卡 13.我国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 ) A.国家严格管理控制 B.双重汇率 C.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D.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4.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构是( ) A.银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行D.财政部 15.我国外汇担保的审批机关是( ) A.国家外汇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D.中国银行 16.目前,我国ATM每日累计取款上限是人民币( ) 2 / 9

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和原则

经济法概念 之我见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等各种不同措辞。然而,这些学派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制,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关系。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这就需要根据其特有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理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的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考虑到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任务上有某种共性,因而在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也可能存在着使用其他部门法术语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上述命题成立。因为不同法律部门对同术语可以作出符合本部门法本质要求的解释。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该部门法的本质特征,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确定,学者们对经济法原则的概括就可能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更多的应当着眼于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之上。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任何一类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本身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想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要先了解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视为规则的基础或是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2 0 6 中国电子商务._ 2011 .12原理和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独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把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效率公平原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顾此失彼的,任何一项政策

如何学好金融法

如何学习金融法(证券法等其他课程)今年研二的上学期,学校开设了一门金融法的专业课,在开始学习金融法之前,我对学习此门专业课是有一点忐忑的,尤其是在学习了一段时间之后,这门专业课对于我来说还是有点难度的。而在学习金融法这门专业课的时候,我也总结了一下,在此学习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1、记忆量非常大;2、知识点多而且容易混淆。 那我们如何克服,这个记忆量大和知识点容易混淆的困难呢?为此,我在不断的学习与摸索中,外加借鉴他人学习金融法这门课的经验上,总结出五点建议可供大家参考: 第一、选择一本比较好(就是俗称的权威)的教材,并从头至尾的进行认真阅读,这样你才能对金融法这门课的内容和框架有个大致的了解。金融法共分十三章,通过对教材的阅读及解释内容的理解,对每一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初步的认识。别忘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确实结合实际加以理解都可以把相关规定读通。有了第一步的基础,就可以进入第二步的学习; 第二、结合金融法的法条进行学习,因为学习法律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法规条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律规范范畴内,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那么,我们就要去熟知条文。我们复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解释,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在细读时,我

们也要侧重于法条的学习,并对其前提先明确,然后去寻找并记忆权利义务,当然主要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义务部分的知识; 第三、通过记忆关键词以及记忆关键数字进行记忆,那么记忆重点就是金融法教材中,有关比例、时间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较多,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还有如法定情形、上市条件、特征等也要重点复习。其次,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中国汉语的表达繁冗多意。比如说,条文中经常出现“以上”、“以下”、“以内”、“不满”、“以外”等字样需要我们更多的去理解、辨别,此时如仅仅单靠强行记忆显然是不够的,别忘了我们涉及的大多数考题是灵活结合实际出题,仅仅是记忆了法律规定很难应付大部分考题。通常“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在内,而“不满”、“过”则是不包括本数的; 第四、通过组图的方法来记忆,就是讲学习过程中的一个个零散的知识点通过一条线的形式都予以串连起来,在想起一个知识点的同时,顺带连在一条线的知识点都会在脑中闪现出来,这样知识点就是一块一块的块状,而不是零散的; 第五、知识点容易混淆的地方多做类别学习,比较学习。金融法的知识点,比如上市条件、退市条件、发行条件等等有相似之处,这就要我们把这些知识点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学习,分析它们的不同点以及相同点; 接下来,那我就结合自己学习金融法的经验,来说说我金融法这门课的心得体会。

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浅论金融法基本原理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家金融运行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金融法对于经济领域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本文中,我们将从金融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当中阐述金融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对于金融法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上、也可以从形式意义上加以理解。法是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所谓实质意义上理解的金融法,就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金融法规范之总称。不论金融法规表现在法律之中,还是表现在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是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或者金融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金融关系的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金融法》。对于金融法,大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徐孟洲老师这样定义: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金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与其他法部门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金融法有宏观调控性。它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和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4、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的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 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是否属于部门法,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金融法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是因为金融社会关系的独立特点、研究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所要求的。从其调整对象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规律,因此,是独立的部门法。从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也可以看出金融法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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