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

一、关于建筑业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二、关于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建筑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

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 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三、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

一、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五)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

一是落实总局要求。总局23号公告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是核实相关数据。对于个别纳税人反映管户移交数据中营业税不实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以核实后的数据作为其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依据。核实的数据由税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

三是明确登记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新旧税制衔接的实际,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试点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加强宣传辅导。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纳税人,如果不办理登记,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纳税人宣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存在的优势,引导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

二、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 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正式销售时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企业正式销售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产过户,避免出现“一套房产、两张发票”的情形,在正式开具不动产发票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动产已全额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不涉及税款补退

此种情况参照本指引中上条“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进行处理;

(二)不动产已部分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需要再征收增值税

此种情况暂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首先,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然后录入扣除额。此处“扣除额”=该套房产已缴纳营业税金额/5%,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已征收营业税对应的收入暂不通过申报表体现,仅填报增值税应税收入。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doc

2018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2018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 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确保实现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确定今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为促发展惠民生防风险提供保障;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下面大学高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国务院及各部门全年工作的“蓝图”。施政之要、贵在实干,必须勤勉尽责抓好落实、不折不扣达成目标。会议确定了今年政府工作九个方面若干重点任务,并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具体分工。会议要求, 一要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接“十三五”规划《纲要》,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和促进提质增效,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推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措施尽早落地,财政拨付资金尽早到位,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尽早见效。 二要密切跟踪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好财政、货币政策等工具,加强预调微调,做好政策储备,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妥善应对各种复杂局面。 三要倒排工作时间表,逐一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加强自查、重点抽查和督查督办,对积极作为的要强化激励,严查消极怠工等行为,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会议听取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汇报,按照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点,确定了政府职能转变、财税金融、国有企业、农业农村、对外开放、社会事业等十大领域50项重点改革任务。会议强调,要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 一是紧扣促发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重点行业等改革,健全有利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体制机制,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增添持续发展动能。 二是聚焦惠民生,在教育、医药卫生、养老、新型城镇化等领域改革上迈出更大步伐,加快就业、、扶贫等制度创新,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收入分配等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三是围绕防风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坚决守住风险防范底线。各地区各部门要拿出打硬仗的勇气,真抓实干,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差别化探索,使改革更加精准对接发展所需、群众所盼。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会议进行了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营改增税收指引之 房地产业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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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 地产业 【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业,预收款,进项税抵扣,征收管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建筑业营改增税 收指引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在境内。 2.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 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 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 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 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 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 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 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 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 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

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 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 月1 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 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 前(2013 年7 月31 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 年8 月1 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 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 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 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 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 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1新增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及对应税率 2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计税方法 4进项税额基本认识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韩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8日在京宣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改革全面打响“分析好”的第三场战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到了中流击水的关键阶段。”王军在28日举行的全国税务系统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上说。 今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最后四个行业全面推开,标志着我国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正式进入全面增值税时代。 对税务部门而言,面对近千万户新增纳税人,5月份确保纳税人“开好票”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第一场战役;在6月1日至27日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确保纳税人“报好税”则是改革的第二场战役。6月28日起进入“分析好”的第三场战役。 王军说,所谓“分析好”,就是对营改增全面试点情况进行运行分析、税负分析和效应分析,这一“三位一体”的大分析在整个营改增战略攻坚战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核心枢纽作用。 王军指出,只有“分析好”,才能掌握税负变化的“话语权”,用有数有据的声音回应社会关切、展现改革成效、引导社会舆论;只有“分析好”,才能增强完善改革的“主动权”,运用分析结果积极主动地分类施策、精准施策,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建议,促进改革愈行愈稳、愈行愈坚;只有“分析好”,才能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优化利用税收征管基础数据资源,充分提升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水平和应用价值。

分析认为,进入7月份,营改增改革试点将面临更多挑战。所有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要办理申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金融企业要办理申报,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也要办理申报,将成为国税部门成立以来申报压力最大的一个月。此外,纳税申报高峰还将叠加试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高峰。 王军表示,越是攻坚战的攻坚期,越是问题和矛盾的交叉期、多发期,越需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在解决问题中更好地推进改革。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可预见的办税压力、发票风险等工作做好应对准备。 资料来源:新华社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交通运输营改增

1.什么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 为什么要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营改增”既促进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有效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 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 营改增有什么影响? 实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来,试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试点纳税人聚集明显,企业税负逐步减轻,经济活力得到增强,试点改革收到预期效果 4.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

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均纳入省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共享范围,其中,省分享增值税的15%,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分享增值税的35%。 (三)省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既有财力不变。 (四)省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尽快研究确定市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市辖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国家过渡方案实施情况,以及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建筑行业政策及会计分录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与筹划案例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法,这样既保证与甲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一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

营改增实施细则完整版

营改增实施细则完整版 了解关于税收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今天就给大家收集了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报道和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 ___、 ___,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xx年,经 ___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xx 年8月1日起至年底, ___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xx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x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xx年3月18日召开的 ___常务会议决定,自x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

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展开,受消息影响,早盘地产股应声走高,截至发稿,板块大涨近2%,浙江广厦、 ___城投涨停,中航地产涨逾6%,新潮实业涨逾5%,滨江集团、世联行、福星股份涨逾4%,莱茵体育、万泽股份、深深房A、匹凸匹、亚通股份涨逾3%。 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___》表示,自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行业分类:建筑服务业 问题1:咨询人来电,建筑施工队因无相应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到某建筑公司的方式投标建筑业务,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施工,建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营改增前,建筑施工队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队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方式从事投标、施工,建筑公司对异地项目还需配合开具《外管证》、预缴税款,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税款,希望仍采取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缴税,由建筑施工队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汉中,12366)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建筑合同、施工的行为,应以某建筑公司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建筑施工队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2: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在西安修建地铁1、2号线,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建筑老项目,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办理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由于1、2号线覆盖整个市区。需要在地铁线所覆盖的所有区分别办理

备案吗?(西安) 答: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公司建筑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持公司已备案留存表向区外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报备即可,无需另行备案。 行业分类:房地产及不动产 问题3:关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销售老项目预缴税款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表述不一致,基层如何执行?(西安、商洛)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业务。凡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问题4: 纳税人将自建的加油站整体(连同债权、债务、设备和不动产,不含劳动力)出售给其他单位,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咸阳) 答:纳税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涉及一次转让不动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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