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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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近代以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

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保障法。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实质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综合,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宪

法性法律。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宪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意过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单纯指宪法典。

(二)宪法的一般特征

1.形式特征:

①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或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这表现在: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抵触时,普通法律失效

②宪法的创制、修改异于普通法律。

这表现在:制定、修改的机构与一般法律不同;制宪或修宪时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2.实质特征:

①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②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③宪法的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1.发展过程:“神的意志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

2.我国目前的通说: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用一个宪法典或数个法律文件来表现宪法规范的立宪方式。

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法典,有关内容只散见在各种习惯法或多个单行法律中。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上,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有部分内容由成文法规定,而在成文宪法国家,也会有相当的内容作为宪法惯例存在。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二者的区别:也只是程度的区别。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权利法案》《自由大宪章》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宪法属于此类别。

(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3.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第三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1.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法治原则的指导,国家权力被有效制约的制度设计,人权保障的落实。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联系:①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而宪法又是宪政运动的结果;②宪法在内容上、价值取向

上都决定着宪政,但宪政对宪法也有反作用。

2.区别:①具体含义;②表现形式:宪法一般指静态的法律文书形式,而宪政则指动态的立宪政治,

不仅有宪政制度,还有具体的宪政活动;③内容范围:宪政也较宪法更广泛,如宪法惯例、

判例等文书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范围;④价值取向:宪法有可能成为专制国家的

装饰品,但这种宪法绝对不可能产生宪政,因为后者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民主权为

主导。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中国宪法第二条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该原则。

(三)法治原则,82宪法规定了法制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该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宪法第3条确立了该原则。

第五节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体系

1.宪法结构的概念: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

排。(针对的是宪法典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进行编排。

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①宪法序言

(1)分类:主要有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等。

(2)产生原因: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

(3)法律效力:全部无效说、部分有效说、全部有效说和更高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是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

②宪法正文

(1)总则:也称“总纲”或“基本原则”,规定的是一国的基本原则、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

(2)分则:规定宪法的实体内容,如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一般都未冠以分则之名。

(3)附则:规定的是宪法的生效时间、条件等内容。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①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的总和。(针对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②构成要素:假定、处理与后果,只是上述要素的表现方式与一般法律不同。

2.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

①联系:宪法规范可视为是一种元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必须依据其而产生,以它作为自身存

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围绕着它构建起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②区别: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与稳定性。

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

①关系: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可能出现一个条款表现不同

规范或是一个规范表述在不同条款中的情况。在立法技术上可以依据一定的原则对

某些规范进行复合。

(三)宪法渊源

1.宪法渊源的概念: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2.世界各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惯例,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

众承认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④宪法判例,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⑤宪法解释

⑥国际条约和习惯

3.中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解释

④国际条约和习惯

第六节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宪法制定即制宪者创制宪法的活动,涉及到制宪者、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几个问题。

(二)制宪者,一般都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

(三)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利,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但具体形式直系安全的是立宪机关。

(四)制宪程序: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五)一般流程: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草案通过→公布

第七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是指宪法修订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有关宪法修改的学说

1.17、18世纪的“不可修改论”

2.19世纪的“肯定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任何宪法的规定都可以修改,因为

宪法各条文效力相等,而且修改宪法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反映。

3.20世纪以后的“有限修改论”,宪法可以修改,但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改,否则便是以修

宪权否定制宪权。

(三)对宪法修改的各种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制度、原则和精神;政体;领土等。

2.时间上的限制

①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二是在特定时间或者是其内

不得修改。

②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定期修改。

③程序上的限制,高度刚性。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部修改,要求修宪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不同于制宪;修宪机关重新颁布整部

宪法,因此与部分修改不同。

2.部分修改,依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部分内容。

3.无形修改,宪法条文未作变动,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

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1.一般程序:提案、议决、公布三个阶段

第八节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1.宪法解释的概念:有权解释机关依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宪法解释是违宪审查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亦有其独立

之价值存在。

3.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定: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

的,而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

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4.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明确宪法意义

②补充宪法遗漏

③保障宪法权威与法制统一

④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1.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和专门机关解释制

2.以解释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以解释方法之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以解释之宽严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第九节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1.违宪审查的概念:由特定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基本类型

1.最高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审查制

①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此制者主要为深受议会至上原则影响的国家

②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违宪审查的职责天然地由其承担

2.司法审查制

①司法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1)对代议机关的不信任

(2)保护少数人利益

(3)三权分立且制衡的原则

(4)司法权天然地适于解决法律文件与宪法的冲突

3.专门机关审查制

①采用专门机关审查制的原因:采此制的国家一般既认识到议会自我审查的局限性,又由于

法系的不同而无法借鉴司法审查制,因此转而采用更为全面的专门机关审查;目前采专门

机关监督机制的国家呈上升趋势。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生效为标准,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与事后审查结合三种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标准,可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其所作的

合宪性审查,因此特定的诉讼是附带审查的前提。美国、日本

②起诉审查是指公民、组织、国家机关认为自身的宪法权益受侵犯时,诉请特定机关对法律

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常说的宪法诉讼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将有异议的法律文件或行为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合

宪性审查。葡萄牙、伊朗

(四)中国的违宪审查

1.中国采用的审查方式: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史略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概说: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发

展的必然。

(二)具体的条件分说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便区分了宪法与法律)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近代宪法观念的萌芽时期)

(三)欧洲宗教革命至资产阶级大革命前(近代宪法观念逐渐成熟的时期)

(四)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根本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1.根本法的观念即:根本法应为成文法;须经特别机关制定;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五)19世纪以来的变迁

1.十九世纪欧洲各国宪法的特点:频繁立宪、以君主立宪为主。

2.一战以后

①各国才逐渐接受民主主义,更多地采用民主共和政体。《魏玛宪法》

②苏俄,则产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二战以后

①德、法、意、日的宪法纷纷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②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类型

③众多的第三世界国家则基本上通过制定宪法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自决

第三节西方各国的宪法发展历程

(一)英国

1.发展历程:1215年《大宪章》→1628年对查理一世提出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2.特点:结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等内容

(二)美国

1.发展历程:五月花公约→康涅狄格宪章→1776年的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 1787年的美宪(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三)法国

1.发展历程:1789年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后演变为制宪会议,并导致革

命爆发→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1793、1795、1799年宪法→现行的 1958年宪法

第四节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发展趋势

1.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安排的制度发展上,一是加强行政权力,另一则是中央集权与地

方自治的并行发展

2.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

3.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4.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如俄、波、葡都有宪法法院

5.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如对国际法的直接承受、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

限制、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等

第五节宪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时代的历次宪法

1.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3.北洋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①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②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③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4.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宪法

3.1982年宪法

4.82宪法的历次修正案

第三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是指通过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

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一

般说来,它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2.国体的决定性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直接体现和决定了国家性质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根本的决定因素

③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是重要因素

(二)我国的国体

1.我国国体概说: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国体分说

①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②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⑤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三)政党制度

1.现代立宪国家中政党的特征

①有政治纲领的社会组织;

②有组织系统的社会组织;

③有组织纪律的社会组织。

2.政党制度的类型

①一党制

②两党制

③多党制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①政协的性质: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是爱

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治性机构。

②政协的组织:由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成。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

立政协组织。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确认私有财产权不可侵

犯,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一般比较全面地

对经济制度各个方面作出规定。

2.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国有经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农

村和城郊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等形式的

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商业、运

输业等合作经济形式;法律规定属集体

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自留山、自留地等

第四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体

1.政体的概念: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而政权组织形

式是政体的具体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可能属于相

同的政体。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的种类

1.世界主要国家的政体

①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

③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只有共和制

2.君主立宪制

①概念: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

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3.民主共和制可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区分的标准

是从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来考察

①总统制(总统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且相互牵制)

②议会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能分离但却能相互对抗)

③委员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相分离也不相对抗)

④半总统半议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切间接牵制,总统权力过大)

4.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基本的政权组织形式。

③须注意的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性质上的两分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①概念: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②特点:全国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各

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其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赋

予或由宪法规定授予;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只有惟一的代表主体。

2.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制和邦联制)

①联邦制

(1)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形成联盟国家。

(2)特点:联邦和各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体系;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完成,凡未授予联邦

的权力通常由成员国保留;对外关系上各成员国一般没有权力,少数

国家允许成员国与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德、瑞。

②邦联制

(1)概念:若干主权独立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以条约为基础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特点: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等,各成员国保留其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机关由各成员国指派代

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3.其他国家联合方式

①君合国(两个君主国家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

②政合国(两个以上国家在条约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但各国存在着相对独立性)

(二)联邦国家权力划分的特点

1.在联邦国家中,对权力的划分导致有以下三种权力的产生

①联邦专有权

②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③各州保留权

2.区分联邦制与单一制(区分标准在于地方权力来自于何处)

3.区分联邦制与邦联制(在于各成员国是否有脱离权)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一)权利

1.对权利的一般认识权利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

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二)基本权利

1.概念:基本权利,又称为自由,或是人权。它指的是那些具有重要地位,为公民所

不可缺少的某些权利。基本权利一般都会由宪法所加以规定,成为宪法权利。

2.基本权利的特征

①固有性与法定性

②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③母体性

④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公民,即拥有我国国籍的人。国籍是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2.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即只享有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

3.特定主体: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享有者,如罪犯、妇幼等。

(四)基本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权利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就担负为或不为的责任。

2.四项普遍认同的基本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工作的义务、使用财产的义务、为国家

服务的义务。

(五)基本权利的类型

1.消极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负有不加侵犯与干预的义务,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2.积极的基本权利:亦称受益权,为使每一个体能有身体、知识和道德上的发展,国

家还需对个人履行一定的积极义务,此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如受

教育权、受救济权。

3.参政权: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或执行。这一权利与前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

实现前二者而存在。如选举权、复决权等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1.基本权利的保障:可分绝对保障方式和相对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是指除宪法自身外,任何法律规范不能限制,往

往和违宪审查制度结合使用

②相对保障方式则允许由其他法律规范施加一定限制(我国采相

对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对宪法权利作保障与限制)

2.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权利可行使到什么样的程度上。权利当然有其界限,

但这种界限又是模糊的,这就是权利界限的具体性和相对性问题。

3.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有一方为基本权利,一般应予以

优先保护。

(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1.在主体之间,公民与国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往往意味

着国家成为义务的主体,是相互对应的关系。

2.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宪法中公民权利应多于义务,且权利的内容应多于义务

内容;有时权利与义务会统一、结合。

第二节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观念:在近代宪法规范中一般被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

(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为近代宪法所设立,它承认人在具体条件上有个体差异,

但通过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使人自由发展其人格,实现其价值。

2.实质平等,是在形式平等会导致不公时,对其加以矫正的方法。需要借用一定方式

手段,对弱势一方给予帮助,体现在社会经济权利上。(实质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四)法律适用的平等和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1.法律适用平等说:平等权紧紧现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

等(我国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公民在法

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

则的法律。

(五)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1.形式平等承认人有合理的差别,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实质平等则希望通过某种措施来予以补救,真正实现人们所期待的公正

3.一般来说,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

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欧诺刚需的不平等形态。

第三节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性质与内容

1.概念: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主要内容: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

利,另外我国还规定公民有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表现自由不

仅为政治权利,也可表现为经济权利)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选举权的法律性质

①权利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无须宪法或法律赋予,当然也不能被其剥夺

②职务说:选举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职务,国家之所以赋予选民这一权利是为了全

社会的利益,而选民团体则是一种非常设的国家机关,其职务在于选举

其他机关如立法机关

③二元说:既承认选举权的义务性质,又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如

选举资格被国家遗漏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这是权利的特征

2.被选举权的内涵:一般认为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被选举即当选的权利,另有一种积

极意义的被选举权,即主张自己为选举候选人,希望被他人选举。

3.选举权的展开——罢免权

①罢免权的概念:对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进行罢免的权利

②广义上罢免权针对三种对象: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

(三)表现的自由

1.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狭义上言论以口头的方式,而出版以书面文字表达的方式表现

内心的精神,但广义上将这二者统称为“言论自由”,此外还包

括其他手段如绘画、摄影、音乐、影视等

2.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人民自由集合于一地,以各种方式交换思想与知识的活动

3.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游行是向世人宣告其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

动;示威是在上述场所以游行、集会等方式提出抗议、表达诉

求的活动

逻辑学深刻复习知识点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 前言:逻辑学: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它是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更直接,更系统)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什么是逻辑学 1.“逻辑”的含义:源于古希腊,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 逻辑是一门学科,即逻辑学(思维科学)。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的研究目的:总结出人们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 思维:感性认识(感觉,知觉,表象)和理性认识(概念,命题(判断),推理) 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 逻辑常项:不随思维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是判定一种逻辑形式具体类型的唯一依据。 传统逻辑:自然语言(日常用语)现代逻辑:人工语言(符号语言:表意符号,公式,公式序列) 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逻辑规则:仅适用于某种思维形式。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传统逻辑定义)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表现方式: 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经典命题逻辑,经典谓词逻辑(表现方式:重言式(重言蕴涵式,重言等值式))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1.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全人类性(没有民族性,阶级性) 2.逻辑学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三方面作用:促成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培养和提高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帮助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 3.第三节逻辑简史 逻辑学的历史:两千多年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古中国、古印度、古希腊。 西方逻辑: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在发展的历程中完整地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形态。(以此为例) 传统逻辑的诞生与发展: 传统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莱布尼兹之前的整个逻辑类型。特点:借助自然语言,主要范围是常见日常思维类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古希腊著名学者,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逻辑学主要问题,首创逻辑学这门科学。被称作“西方逻辑之父”,主要逻辑著作《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分别论述概念、命题(判断)、推理、论证、论辩的方法和如何驳斥诡辩的问题。哲学著作《形而上学》系统论述了矛盾律、排中律,涉及同一律。奠定了西方逻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研究了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和推理形式,提出相应推理规则。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17世纪,实验自然科学兴起和发展,研究了科学归纳法问题。《新工具》一书中提出科学归纳的“三表法”:“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奠定归纳逻辑的基础。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在《逻辑体系》(我国近代学者严复译为《逻辑名学》)把科学归纳法发展为五种: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至此,传统逻辑的基本框架大致形成。 现代逻辑的兴起与发展: 现代逻辑(“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由莱布尼兹奠定基本思想,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的逻辑类型。特点:借助人工语言(符号语言),建立形式系统,对研究对象整体把握。 莱布尼兹(1646-1716):德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17世纪末期,提出用数学演算的方法处理演绎逻辑;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逻辑学笔记整理

《逻辑学》笔记整理 2012300160016 马院12级思政杨郑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和逻辑学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生活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意义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是训练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 具体来说,学习逻辑学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 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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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宪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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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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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 ;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 oning ,inferen 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 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 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 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 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 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希腊: 亚里士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自考普通逻辑学知识点及公式

作者◆一剑钻神 一、判断(一) 1.SAP是指所有的S是P;SEP是指所有的S不是P; SIP是指有的S是P; SOP是指有的S不是P。 2.A与E是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I与O时下反对关系(不能同假,可以同真); A与O和E与I是矛盾关系(不能同假,已不能同真); A与I和E与O是差等关系 逻辑方阵 全同真包含于真包含交叉全异 A 1 1 0 0 0 E 0 0 0 0 1 I 1 1 1 1 0 O 0 0 1 1 1 A、E、I、O四种判断的真假情况列表

注:1代表“真”;0代表“假”(下同)。 4.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部分组成。 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思维是指抽象思维中的知性思维。 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数理逻辑。 知觉是感觉的综合。 感性认识的基本特征是直接感受性。 人们平常提到逻辑学时,通常指的是形式逻辑。 在感性认识阶段,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感觉、知觉、表象。 在理性认识阶段,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概念、判断、推理。 5.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有两个逻辑特征,他们是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中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称为概念的外延。 从逻辑的角度讲,所谓明确概念,指的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普通逻辑不去研究概念在具体内容上的关系,而是把概念作为思维形式,从内涵或外延方面来研究概念间的关系。

根据概念的外延大小,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根据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6.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应是相同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中不得包括含混的概念和语词,不得用比喻。 7.划分的规则? (1)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的外延相等(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2)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标准不同一”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各子项应当互不相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8.判断的逻辑特征是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和有真假。 普通逻辑不研究判断的具体内容的真假,只研究判断在形式上的真假特征和真假关系。 性质判断就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它是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组成。 性质判断的四种基本形式SAP、SEP、SIP、SOP。 判断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简单判断就是自身不含其他判断的判断,复合判断就是自身中包含其他判断的判断。 9. 属于非传递的关系有:判断间的不等值关系、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同时具有反对称性质和传递性质的有:概念间的真包含关系和概念间的真包含于关系。 同时具有对称性和传递性的是: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等值关系。 非传递关系的是: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和判断间的交叉关系。 具有反对称性质的是: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 具有传递性质的关系的有: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矛盾关

宪法——完整笔记重点

2011-3-12 15:46:00 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 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 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d.违宪审查的普及 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 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 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 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04修正的内容 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 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 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 收和征用制度 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 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 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a.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 c.民定宪法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6、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7、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五分钟逻辑学_课程笔记

—一门学科成立的三个要素:学科的目的;学科的对象;学科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 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学? 逻辑的定义:逻辑是思维的规律;思维的形式,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规则。逻辑学的定义: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一门科学。 逻辑是思维的形式,而非内容。思维是人的理性认识。 推理是多个语句之间的关系。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形式(结构)和内容分析,只有先弄清楚形式和结构,才能去真正分析。 当反驳一个人时,你需要先找到对方论点预设的大前提,对大前提进行反驳即可。 如何学习逻辑学? 思维的规律:人的大脑对事物的认识活动,是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的形式进行的,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概念作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罗辑思维不同于感性认识(心理学研究内容)和情感体验。 逻辑学分为形式逻辑学(初级)和辩证逻辑学(高级)。 如何学习逻辑学: (1)用逻辑去怀疑一切,逐步养成用逻辑去思考的自觉意识; (2)最重要的是,逻辑追求的是确定性。确定的前提和确定的结论。

第二章罗辑思维基本规律 思维规律概述 思维的三种形式概念,判断,推理三者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性,三者的共同思维规则,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必须保持同一。正是同一律保证了思维的确定性。 如果违反了同一律,故意违反就是偷换概念,不是故意的就是混淆概念。 矛盾律 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都是真的,必有一假。 形式逻辑上的矛盾讲究先肯定,又对该肯定予以否定,而不能把对立、冲突、摩擦、不同、困惑等看做是形式逻辑上的矛盾。 此外,客观事物无所谓矛盾。 上帝是万能的,所以上帝可以创造一个自己举不起来的大石头,所以上帝不是万能的。这是错误的,因为在上帝万能的前提下,是不能推导出上帝不是万能的。 违反矛盾律的几种情况, 1、直接断定导致的矛盾;这是苹果,这又不是苹果。 2、间接推导导致的矛盾。上帝万能的例子。 在前提不确定的情况下,去谈论结论是否违反矛盾律,本身就不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逻辑学期末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引论 ●思维形式:抽象思维的一般形式,简称思维形式,指的是思维反映对象及其属性的一般 方式,亦即思维内容赖以存在和表达的一般形式。一般来说,各种思维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个部分构成的。 ●逻辑常项:思维形式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有确切含义且其含义始 终保持不变的部分就是逻辑常项。逻辑常项对思维形式具有决定作用。(例:所有S是P。“所有···是···”为逻辑常项,S、P为逻辑变项) 第二章思维形式 ●概念的种类: 1.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空概念:概念的外延中包含不止一个分子为普遍概念。(例: 白马、科学家、自然数);概念的外延中只包含一个分子为单独概念(例:地球、珠穆朗玛峰);概念的外延中不包含分子为空概念。(例:金山、永动机) 2.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实体为实体概念。(例:大学生、计算机) 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属性为属性概念。(例:勇敢、善良) 3.正概念和负概念:概念以具有某种属性为本质属性为正概念(例:有机物);概念 以不具有某种属性为本质属性为负概念(例:无机物)。正负概念具有矛盾关系,负概念是相对正概念而言的。一对正负概念的外延之和构成论域。 4.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集合体,称为集合概念,即不必 每个个体所具有。(例:武汉人火气大);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类,称为非集合概念,即每个个体所具有。(例:武汉人住在长江边) ●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相容关系不相容关系(全异)不满域关系满域关系不满域关系满域关系 调和关系 下反对关系(A+B=U,A,B 交叉)反对关系 (A+B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词源 西方→日本→清末中国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 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 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界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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