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_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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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第三版

1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资本主义: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社会主义: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资本主义: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3、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

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体现:资本主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1、宪法的渊源:是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1)制宪和修宪活动、(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

(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2、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

(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

(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3、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4、宪法的序言作用;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

(2)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3)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

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

机关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

表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

性质和特点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具体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宪法关系的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

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主体包括:公民、国家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

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

(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

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有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有

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

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3、内容: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简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

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4、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

(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

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

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

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特点:

(1)宪法作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

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

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

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

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

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宪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

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基本内涵

(1)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以近代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以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同于有了宪政。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

(2)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

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而且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

3、宪政的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指导思想: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

“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

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

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

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

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第二版)

国家性质: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第三版)2、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哪个阶级是国家的

统治阶级。它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4、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

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5、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

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6、文化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

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

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1.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1、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联系: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区别: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

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资本主义:(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

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

政府与议会相互渗透,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

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原因:

1、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6、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②制度建设: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选举思想道德品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1、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

(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

(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3)融洽的民族关系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3)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3、行政区划: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

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原则: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参照历史状况

划分情况: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存在三种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分为四级

划分和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4)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4、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双重性质:国家地方政府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

(2)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

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2)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

(3)禁止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5、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4)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2)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

①政治经济制度,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其他行政区域:社会主义制度;

②地方政权体系,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

其他行政区域:可下设其他政权单位;

③与中央隶属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领导;

其他行政区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受中央直接领导;

④行使权力大小,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其他区域:必须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自主权,但自治程度不高;

⑤中央干预程度,特别行政区:除与之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

中央不干预其自治事务;

其他行政区域:必须完全服从中央;

⑥实施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独有法律体系;

其他行政区域:必须执行全国统一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分布的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政治制度

(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

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8、▲简述我国国旗和国徽的含义

(1)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2)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1、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

法律联系。

2、公民和人民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

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必要性。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4、人权VS公民权

(1)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所谓“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2)区别

①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

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②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

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③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④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1、保障:

(1)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

(2)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3)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界限: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3、限制方式:

(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

(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内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权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

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

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批评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伤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

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控告VS检举

(1)实施人不同:控告——受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法侵害的人;

检举——无直接联系

(2)目的不同:控告——为保护自己权益;

检举——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

▲简述公民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指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它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国家赔偿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①申诉权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②提出控告或检举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指控或检举,并请求予以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③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提出赔偿及补偿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简述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宪法含义

(1)宪法学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它反映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利;而民事意义上的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认可的人格主体地位,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或多指与个人不可分离的身体、自由、名誉以及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利益,它反映的是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狭义的人格权是指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3)广义的人格权,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中的“人格尊严”相当于狭义上的人格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

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的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

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五)宗教信仰自由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5)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公民私有财产权:

▲试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1)概念: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背景: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我们一直强调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则未曾受到足够的重视。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尽管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都作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在整体上都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保障: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3)具体规定: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而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第三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①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②公民权力和自由范围的广泛(2)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①公民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②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①内容②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

③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原则:(1)相对性(2)有限制性(3)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

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2、作用

(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3、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2)比例代表制:依一定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4、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政、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同政党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一国家中,二者不仅反映了相同的国家性质,而且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作用都和本国的政党制度有一定的联系。近代以来,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愈加明显

在资本主义国家:二者关系表现在资产阶级政党在形式上通过选举才能执政。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们实现国家权力的保证,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另一方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我国政党制度特点的代表结构都是通过我国的选举制度的运作来达到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主体的广泛性

2、平等性原则: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

每票的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四节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是否相同?简述各自的条件。

答:两者不相同。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是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实现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组织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人民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度(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社会主义法治: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要求:(1)国家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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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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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宪法——完整笔记重点

2011-3-12 15:46:00 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 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 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d.违宪审查的普及 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 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 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 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04修正的内容 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 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 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 收和征用制度 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 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 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a.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 c.民定宪法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6、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7、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词源 西方→日本→清末中国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 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 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界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第一章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 2.权利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二、我国国家制度 我国国家制度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政党制度 一、政党概述 1.政党的起源和产生 政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是现当代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1)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以议会制为平台而产生,是代议政治的产物,议会政治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政党的宪政意义。 (2)政党是选举活动的产物,是实现自由选举的前提和关键。 (3)一些政党通过发动暴力革命和武装抵抗,以实现政党的合法化及其执政目标。 (4)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学说强调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强调无产阶级政党为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而对国家政权的天然的、永久的领导权,无产阶级政党是具有长期和稳定领导地位的执政党. (5)在另一些国家,当一党专政、极权统治结束后,短时间内出现权力真空,也会产生大量新的政党。 2.政党的特征 政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派别,或者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联盟,或者是纯粹的利益联盟。政党一般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阶级性(群众性) 政党代表着某个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作为它们的代表,竞争国家权力,捍卫它们的利益。 ①政党要与其他政党竞争群众基础,扩大在全民中的影响力,并随着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纲领,以保持生命力。

②政党要依靠自己的政策纲领和群众基础,竞争国家政权,充分实现本阶级利益的最大化。 (2)政治性 政党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活动,通过竞争、参与、取得和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实现其政治追求。 (3)纲领性 政党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和目标集中确定在党的纲领、章程,以明确政党活动的手段、方式和目的,纲领是选民投票支持的重要依据。 (4)组织性 政党是一种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如建立党的常设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纪律,以规范政党及其成员的行为。 有稳定的群众基础、明确的政治目标和纲领、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组织体系,使政党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政治派别,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政党也区别于国家机关,政党虽然具有官方特性,但政党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在宪法上,政党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政治组织,有确定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后果。 3.政党的类型 (1)政党的产生模式分为原生型和次生型。 ①原生型是指政党产生于本国的内部条件,因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利益的差距而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导致政治上的冲突,然后通过组织政党实现执政愿望,是在本国政治和法律体制内产生的合法政党,先有国家然后有政党,一般为议会民主型政党,政党历史发展较长,如西欧和北美国家的政党。 ②次生型是指在抵抗外来侵略过程中、通过斗争形式组织起来的政党,在体制外产生,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一章乡土本色 内容概述: 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不流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因此要推行文字下乡。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语义经过多次象征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

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于是有了“眉目传情”、“闻步识人”的说法。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文字作为桥梁了。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而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 第四章差序格局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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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

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

《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1、辞源学上的含义 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 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即依宪治国? 首先,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三)宪法的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即统一的宪法典。它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也有的是由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 1871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就由 3 个宪法性文件组成的); (2)不成文宪法,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而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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