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与保荐机构(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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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与保荐机构(自己整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民生银行: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0-05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8号)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优先股”)。前述优先股已于2019年10月完成发行,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前述优先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海通证券指派安喜梅女士和周威先生担任前述优先股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2017年6月16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确保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因本次发行需要,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中信证券已委派程越先生、马小龙先生,中金公司已委派童赫扬先生、许佳先生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本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

财务顾问与保荐机构(自己整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PO项目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清单

【】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清单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年月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清单说明 ?本尽职调查清单是针对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拟进行的A股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而提出的全面尽职调查,目的是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公司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为成功推进公司发行上市工作做好准备 ?本尽职调查问题清单涉及公司及下属相关企业,请公司将按清单问题分类交 给各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由其分别根据各自情况准备后汇总 ?请按照下列要求对收集的资料与答复进行汇总:(1)请按照问题顺序回答, 并按照本清单的编号顺序予以编号;(2)如某一编号问题的回答内容涉及多个文件,请相应编制文件目录,列明各种具体文件的准确名称、文号及发文(或签署)日期;(3)如无法提供原件的请提供复印件;(4)如果没有下文所列的任何一类文件,请在文件清单目录之该等类别之下注明“无”或“不适用”;(5)如有重复的文件请在文件清单目录备注说明“见第X项文件”; (6)各项问题的回答需要如实、准确、完整。如涉及数据,请参考权威统计数据填报,并注明出处 ?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电子文件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与答复 ?公司如认为准备尽职调查材料有困难,我们可以为公司有关人员安排关于如 何准备尽职调查材料的说明会

目录

1-1-9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法律意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 1-1-10 发起人协议 1-1-11 创立大会文件 1-1-12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1-1-13 发行人 1-1-13-1 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的说明 1-1-13-2 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的说明 1-1-13-3 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 1-1-14 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1-2 历史沿革情况 1-2-1 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取得并敲工商登记机关骑缝章) 1-3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1-3-1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资料

2020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资格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

2020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资格注册及变更保荐机 构流程 2016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资格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 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科目《投资银行业务》的考试可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3、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4、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5、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 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1、保荐机构应指定保荐事务联络人,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保荐机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与协会进行日常沟通。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更新资料。 2、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三)违规事项处理 1、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不予审核;已取得证书的,协会注销其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有上述情形的,协会自作出不予审核决定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 2、保荐机构未能按协会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保荐信息维护的,协会将暂停该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保荐机构提供虚假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材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润禾材料: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0-031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禾材料”、“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东兴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2020年 3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与东兴证券签订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的协议书》,并与国泰君安签订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以下简称“新《保荐协议》”)。自新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东兴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国泰君安指派章宇轩先生、顾维翰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 (简历详见附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年修订) 深证上〔2014〕387号 (2012年11月实施,2014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连续两年位列IPO承销数量第一的平安证券,从平安证券保荐对象的质量看,其或负有尽职调查不力的责任。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项目业绩远逊平均水平 平安证券连续两年IPO承销数量第一,单从保荐数量来看,平安的确一马当先。但就其保荐对象的质量,摆在眼前的就有,可以看出平安证券未尽职尽责。一味的追求多的上市指标,获取数量上收益,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保荐机构不仅负责推荐企业上市,更应对市场及投资者负责。站在保荐机构方面,必须加强保荐项目品质的管理,健全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站在市场方面,必须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企业造假上市归属于保荐机构的责任应该明确,同时强化对保荐机构的处罚,而不应该仅限于保荐人的责任。 加强项目品质管理,不仅对客户负责,还要对投资人负责。现在绝对不应该只对我们上市企业客户负责,我们更多应该要对投资者负责,主要是二级市场的投资人.过分追求数量速度的业务模式,在投行更加重视项目品质、强化风险控制的转变中出现了不适,而只能选择离开,选择其他发展模式与之匹配的公司。 在研报方面的“失实”也让平安证券的研究实力备受质疑,更为甚者,平安证券被疑有误导市场之嫌。 保荐机构不仅是上市企业的推荐人,也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人,保荐机构不仅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如果保荐机构为了多争取上市指标、多从保荐中获得利益,把屁股完全坐在企业一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甚至为企业弄虚作假出谋划策的话,理所应当要受到重罚。因此,对于IPO造假的处罚,应把重点放在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上。只要保荐机构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守法,就基本能够杜绝造假行为,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够对保荐机构这些老虎痛下杀手吗?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

通达股份: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公告编号:2020-034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4号)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9年3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公司2020年4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工作开展的需要,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期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需延长保荐期间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民生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海通证券已指派胡瑶、张君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对民生证券在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应由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现场检查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控股 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都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易所。 (三)定期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一)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在培训结束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

易所。 (二)执业质量考核机制: 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 持续督导期期满后 其他需报交易所的事项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在两个交易日之内出具独立意见报交易所。 2、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3、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保荐机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4、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焦点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14号《关于核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于2009年1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4月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根据非公开发行需要,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聘请中信建投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派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先生、汪浩吉先生(简历附后)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终止与国信证券的保荐协议,由中信建投承接原国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对国信证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IPO保荐问核程序指引及保荐机构实施的具体说明

IPO保荐问核程序指引及保荐机构实施的具体说明 证监会于 12月10日发布《关于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 指引》征求意见的通知。但随着“胜景山河”和“绿大地”事件的相继曝光,弄得会里实在很被动,于是赶紧颁布正式的问核指引,更加明确保荐机构的责任,减轻了自身责任。 相关细节情况如下: 1. 证监会于2011年4月6日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简称《问核程序审核指引》),对保代实 施问核机制。 2. 问核指引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审核指引发布后申报的项目,将在见面会当天进行问核;发布前申报但尚未通过发审委审核的项目将在初审会前进行问核。 3. 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人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和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提醒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4. 对于该问核程序指引,保荐机构觉得比较变态,但个人觉得大部分还是有必要的,也理应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应有的内容,只是以前大家都忽略了而已。个人细数了一下,在37项中,有21个项目要求保荐机构进行实地走访或与当事人进行访谈,特别是如对报告期内前10名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需要耗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提前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走访完所有部门或机构需要半个月以上的时间。 5. 目前当地政府还是比较重视拟上市企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的走访还是会比较顺利,特别是企业自身在当地的实力比较强的话。当然也确实有不配合的部门,现在最普遍的情况就是查询可以、访谈也行,但是让政府部门或相关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容易。 6. 在具体的走访过程中,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进行:①保荐机构提前做好访谈提纲,边访谈边做好谈记录由被访谈人签字确认或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②如果被访谈人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而不愿意签字的话,那么出个笼统证明盖公章也可; ③如果两者都行不通,那么合影留念一下也行;④如果上述方式都行不通,那中介机构只能自己把走访和核查的整个过程记录清楚(最好律师同往,在场见证),加之录音、照片、被访谈人的名片或者联系方式做辅助来证明自己进行了走访和核查。 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表及实施说明

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

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体重管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如何根据客户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干预建议,确定个性化“合理饮食”的方法和科学依据;(2)发行人营养干预食品的组成成分、所含热量、作为减肥代餐食品的科学依据、是否存在副作用或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是否获得权威部门或机构的认证,客户在减肥过程中是否必须使用发行人提供的营养干预食品、如不使用是否影响减肥效果,减肥后是否需要持续使用该食品、停用该食品是否可能导致反弹或其他不利影响,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客户因使用或停用该产品导致健康风险的事例;(3)如何指导、监督客户养成饮食调理和适当运动的习惯;(4)如何对客户的血压、血糖、血脂、尿酸等健康指标进行监测,预设的减重总目标是否包含此类健康指标的改善;(5)是否对客户承诺减肥效果,若不能达到预定目标如何确定减肥失败的原因,是否因此存在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因此发生纠纷,是否对收入确认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 保荐代表人 第六条 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 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的从业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所在保荐机构应当提供诚信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不良诚信信息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且其应在最近六个月内完成保荐业务相关培训90学时。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2016年中国ipo年度排名(保荐机构律所会所)

2016年中国IPO年度排名(保荐机构、律所、会所) 截止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度共有227家公司完成A股IPO上市,其中,上半年度有61家,下半年度为166家。 保荐机构业绩排名 2016年,共有59家保荐机构承担了今年227家公司的IPO 上市业务,中信证券稳占榜首,共完成18单业务。保荐机构业务量前五名分别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包揽71单业务,占比为31.14%。 排名保荐机构业务量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9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7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6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恒泰长财有限责任公司3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3广州证券有限公司14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共计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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