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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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

【发文日期】2008-09-12

【实施时间】2008-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时间为准)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50%的,其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该项目的全部销售收入,分别按规定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如不清算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的。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2);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清算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三)清算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清算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合同及结算单据;

(六)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七)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及成本分摊证明材料;

(八)清算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九)《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附件3),明细表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

(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附件4);

(十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申报的,还应附送具有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和税务中介机构资格、年检证明材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完整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清算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表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申请报告及其附列资料初审认定符合规定的,即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6),送达纳税人。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7)以及申请清算资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采取“自行自愿委托”的原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清算审核工作时限不含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 第十四条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清算项目的销售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其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应当通过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其他收入应当通过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

地产, 其取得收入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 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按照《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一般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按照规定可不纳入财税机关监制范围的专业票据等),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项目金额,不予扣除。 第十六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确定,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扣除,但扣除限额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第十七条 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的确定。对清算项目中必须建造的,但不能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如居委会(或社区)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于各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公共设施的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成后根据销售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约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移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自用的,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五)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第十八条 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并遵循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与取得收入的面积相配比的分摊原则。对于商住综合楼,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商铺与住宅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根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预征率的原则,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核定征收率分别为:

(一)纳税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开发产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3%-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其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核定征收比例由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标准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核定征收清算项目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清算项目,凡能准确计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凡不能准确计算房地产销售收入或提供的收入依据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房地产价格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其销售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认为对清算项目应该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附件8)和《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附件9)送达纳税人。

第六章 清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因相关事项不清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应决定暂停清算审核,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转为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清算的项目审核完毕后,应制作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或《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补缴(或退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

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第七章 清算鉴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时,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有关规定出具规范的《鉴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规范和要求予以退回,重新上报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年内将不再受理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将名单上报省局备案,定期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3.《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

4.《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

5.《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6.《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7.《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

8.《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9.《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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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政策 =执行掌握 3,税率:5%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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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 何清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

湖北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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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给你一个清算实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 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湖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2)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2) 二、网络报表申报 (5)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1) 一、安装与入门 (11) (一)安装 (11) (二)启动 (12) (三)登录 (14) (四)进入大厅 (16)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17) (一)大厅导航 (17) (二)窗口菜单 (21)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22)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0) 一、系统提示 (41) 二、数据安全 (41)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1) 1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一)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功能。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户基本信息】 输入纳税人流水号,点击【确定】,查询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如图

注意: 1、【核定】按钮:查看纳税人的核定信息,核定信息是产生纳税人税款的基础,根据纳税人的税种和税目产生税款。 2、网络密码: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网络申报密码。(纳税人下载客户端资料的密码,不是纳税人进入大厅的大厅密码。) 3、动态证书:由于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动态证书起到保护纳税人网络传输信息过程中信息的安全。(纳税人客户端申报数据时,当提示证书不正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动态证书进行清空。) 4、点击【保存】:此时已经为纳税人开通了网络申报。 (二)查看纳税人网络申报的数据及操作,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浏览】 3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复习进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 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 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 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 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征管工作仍 抓得不够深入、细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予以清 算,还存在征管不严,措施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等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划分不够清楚; 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依然存在;扣除项目的分 摊不够合理;对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因国家建设 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等免税项目划分不清;部分主 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必须进行清算的项 目和可以进行清算的完工项目,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对土地 增值税征管政策系统性掌握不够扎实,对纳税人政策辅导咨 询不够深入,对同类纳税人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不做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的、有处罚并加滞纳金的、有移交 管理局处理的,个别部门对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处理上,没 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据此, 笔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 认真梳理,按照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 1 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 流,旨在广大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能够“一把尺 子量到底”,公正、公平、客观的处理涉税问题,并在认真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现以某房地产 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我是一名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网上办税系统,我要做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3) 一、安装与入门 (3) (一)安装 (3) (二)启动 (4) (三)登录 (5) (四)进入大厅 (7)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8) (一)大厅导航 (8) (二)窗口菜单 (14)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14)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5) 一、系统提示 (45) 二、数据安全 (46)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6)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安装与入门 (一)安装 在以下网址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 内网地址:http://148.16.23.140:8000/wlsb 外网地址:http://221.232.128.58:8000/wlsb

您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后直接缺省安装即可。 (二)启动 安装成功后进入【开始菜单】-【程序】,如图: 或者在桌面上找到【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快捷方式图标。

如图: 安装成功后,双击可以进入系统。 (三)登录 进入系统后的登录界面要求输入大厅登录密码,初次安装运行时,大厅密码为空,直接点击“确定”进入主税务大厅。进入大厅后可以对大厅设置密码。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征管工作仍抓得不够深入、细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予以清算,还存在征管不严,措施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划分不够清楚;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依然存在;扣除项目的分摊不够合理;对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等免税项目划分不清;部分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必须进行清算的项目和可以进行清算的完工项目,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系统性掌握不够扎实,对纳税人政策辅导咨询不够深入,对同类纳税人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理不尽相同,有不做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的、有处罚并加滞纳金的、有移交管理局处理的,个别部门对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据此,笔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 1 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旨在广大执法人员

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公正、公平、客观的处理涉税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现以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其中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已于2007年10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二)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和贺兰县名居华庭房地产项目已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一所)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要,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从2015月12月1日起,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将正式上线,企业可使用IE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登录到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申报纳税。 登录时,老CA用户将延用原来的CA钥匙。重新安装CA插件进行安装,插入CA,选择CA登录,使用老网报系统原有密码进行登录。 新用户CA登陆的初始密码为12345、123456或流水号的后6位。 注意事项:用户密码错误输入次数5次,5次输入错误后,需半小时后才能再次输入。 一、打开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版本 打开IE网页,在“工具”—“帮助”—“关于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的版本提示: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将浏览器升级到IE8.0以上的版本 二、下载安装程序 登录到湖北地税局的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8d3998009.html, , 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 —右下角“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湖北地税网报安全组件”下载并安装(安装时电子钥匙需插入电脑) 三、登录电子税务局 把CA钥匙插入电脑,登录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的网页,在右手边选“CA登录”—输入登录密码—“登录”。 四、申报缴税 1、查看核定信息 “进入办税大厅”—左边导航条“税费申报缴纳”—“申报表报送”—右下角“查看认定信息”-查看税局核定的税种税目 2、申报 按照专管员的要求来申报各税种及财务报表。营业税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增值税选择“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印花税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1:营业税,“选择申报表”—并确认税款所属期后—“添加”,在“营业额”-填入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方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及用户注册手册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和纳税人注册操 作手册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目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和纳税人注册操作手册 (1) 一、安装操作手册 (3) 1. 下载“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zip”,并解压 后如下图: (3) 2. 安装 (3) 二、用户注册操作手册 (5) 1. 如下图,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 税电子服务厅用户注册。 (5) 2. 打开如下图,登录界面: (6) 3. 注册身份认证 (7) 4. 重新获取密码 (7) 5. 国税纳税人验证 (9) 6. 地税纳税人验证 (10) 输入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网报系统密码 (10) 7. 手机号码验证 (11) 8. 输入手机验证码,进行短信码验证,如下图。 (12) 9. 如下图,系统验证中。 (13) 10. 登录 (14) 11. 选择本次要登录的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 (15) 12. 身份切换 (16)

一、安装操作手册 1. 下载“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zip”,并解压后如下图: 2. 安装 如下图,双击“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exe”,开始安装软件。 软件安装程序,进行安装中,如下图:

软件安装完成,如下图:

二、用户注册操作手册 1. 如下图,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用户注册。

网上报税操作方法

网上报税操作方法

网上报税操作流程 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 2008-01-18 14:55:35 【打印】【关闭】 (一)网上报税地址 登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d3998009.html,。点击导航栏中的网上 报税,进入网上报税登陆界面。 (二)登录: 操作: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小写即可),点击登录注:1、密码如果太简单,系统会提示及时修改密码; 2、以前的网上报税用户的密码都会保留 3、取消了CA认证方式,全部启用校验码方式 4、新版网上报税软件调整了页面结构,采用菜单的方式组织网上报税 各功能模块,更有利于以后功能的扩充。

纳税人正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即可,此时系统会首先检查输入的数据是否符合规范,如密码过于简单时,系统会给出如下提示: 点击“登录”按钮即可向网上申报系统发出登录请求。成功登录到网上 申报系统后,系统会 显示如下主页面:

网上申报系统主页面包括三部分:标题区、功能菜单区、业务操作区。标题区:显示网上申报系统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功能菜单区:显示功能菜单,包括:涉税信息、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 操作区:主要用于用户进行业务操作。如点击“申报查询”菜单后,在主界面右侧会出现申报查询页面,供用户查询申报数据使用。 (三)涉税通知 涉税通知主要是使该纳税人能够在登录后看到管理员给其发送的通知,

纳税人登录时应该及时查看通知以免遗漏重要消息。 纳税人在正常登录后即可看到如下涉税通知页面: 页面显示如下内容: 开头:欢迎该纳税人进入大厅及其登录时间。 内容:各个通知标题及管理员发布此通知的时间,点击通知标题即可看见通知内容。 提示:系统提示该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后如何解决。 当纳税人需要查看通知时,单击通知标题打开,如下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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