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最新)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最新)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最新)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军发〔2010〕22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

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

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

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

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

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

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

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的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的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的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的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

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

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

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

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

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是什么?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正如铁轨限制住同时又承载着火车一样,纪律约束着集体中人的行为,同时又保持着集体内部行动的一致。古今中外,所有的军队都把加强纪律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如何能让我们军队官兵做到遵守纪律呢?这就要求我们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因为条令条例才是保障军队纪律的根本。那么部队的纪律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重要呢?不遵守行不行呢? 一、纪律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1、部队的纪律就是部队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作为武装集团的军队,更有着严明的纪律,部队的纪律,有其本身性质的特点。内容就是中心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那为什么要以此为法规纪律呢?这是因为这些规定符合我军的特点,部队的条令条例,有四个性质,即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规范性。 2、部队的纪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起来的 我军的条令条例不是生来就有的,早在建军初期,我军并没有条令条例,只有一些不成文或很少成文的一些规定,所以对部队的治理,教育力度很不够,导致当时某些部队纪律涣散,不良习性时有发生,军阀土匪作风在某些地方还非常盛行,其结果也就是一部分军队战斗力衰弱,损失惨重,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军委及时进行了各项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条令条例,这也是我军的最早的一部条令条例,对我军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克服了军队的一些不良习气。建国后,五一年二月我军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条令条例,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条令是九七年颁布的,可以说,这些条令的颁发,对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起到了很强的保障作用,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军队的军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对军队的安全起到强大的安全保证。 3、执行条令条例是符合部队实际情况的 那么条令条例是否可以随意制定颁发呢?还是军委哪个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些条令都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的,不是哪个人能任意改写的,就拿其中的不准打骂体罚来讲,它就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当时红军初期某些部队长官打骂下属成风,导致出现逃兵的现象增多,长官被杀屡有发生,部队很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就把不准打骂体罚写入条令,实践证实,这条要求在现在也是适行的。现在我军进行的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全军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及条令条例彻头彻尾地统一起来,并把这些制成条例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实践证实,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二、离开了纪律,部队就没有安全保证 一是不守纪律轻易出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全体军人行动的准绳。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说:凡兵,制必先定;师出于律,否藏凶。三国时期的曹操割发代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人尚能如此,何况我们呢。也许有人认为当今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很强,但是他们对条令条例规定要求不是很严,其实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今,美、俄、欧州等发达国家的军队,也非常强调制定条令条例来约束军人的行动,以美军为例,他们除了国防部颁发的适用于全军的条令条例规定外,各军兵种还根据各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 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 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 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 bb//法律责任 cc//纪律责任 dd//民事责任,,a.. 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 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c.. 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 bb//2010年4月21日 cc//2010年7月1日 dd//2010年6月1日,,d.. 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aa//警告处分 bb//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c//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dd//记过处分,,b.. 12《纪律条令》设定了()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aa//70 bb//72 cc//78 dd//76,,d.. 13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的违纪案件。 aa//公安机关领导人员 bb//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 cc//监察机构管辖围 dd//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a.. 14下列()行为哪些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 aa//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bb//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cc//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dd//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c.. 15以下行为应当从重处分的是()。 aa//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bb//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 cc//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 dd//有以上规定并从中谋利的,,d.. 16以下行为中可以记大过的是()。 aa//有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bb//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cc//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dd//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a.. 17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与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学习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所讲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制定《条令》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二)制定《条令》的过程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重点题库

1、纪律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 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2、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10、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11、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12、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13、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14、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 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的内容有总则,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附则这三部分的内容,该纪律条令主要是针对各地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身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宜的时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取消警衔,延期晋升等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选范文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 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 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 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

部队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解说,心得体会

部队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解说,心得体会 纪律是军队的命脉。陈毅元帅概括说: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测量器,又是团结内部的轮带和锁钥,纪律严明,共同遵守,人人生活都愉快,能做到各尽所能,千金散尽还复来。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着眼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着力体现新时代纪律建设成果,首次对军队纪律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10个方面内容写入新条令,重点解决奖惩条件老、少、缺等问题,补齐短板缺项,规范行为边界,突出纪律规定的刚性、严肃性和约束力。《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必将极大地凝聚部队铁的意志、锤炼部队铁的作风、锻造部队铁的队伍,使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用兵无常法,治军有铁律。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人数、看武器装备,还要看纪律性。纪之不严,必生怠惰;律之不明,必怀异心。拿破仑曾经讲过,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单兵的骑术和剑法再精,没有严格的纪律一样吃败仗。纪律对于一支军队,犹如空气之于生命。离开空

气,人就不能存活;离开纪律,军队就无法生存。就像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里那醒目的诗句:“没有纪律,我们会像散沙一般,被敌人一粒一粒,很快地踩碎。”严明的纪律是我军的传家宝,严格遵守纪律是每个军人的自觉行为。“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 我军历来重视纪律建设。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1930年,红军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这是我军历史上首次规范军队纪律的法规。在三大条令中,《纪律条令》不仅诞生最早,也是修订次数最多的,至今已经是第17次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纪律内容,优化了奖惩项目,完善了奖惩条件,按照新体制调整了奖惩权限,涵盖了纪律建设的方方面面,使条令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更适合部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回顾以往,我们有靠严格的纪律约束取得胜利的光荣历史,也有因纪律松弛而发生问题的沉痛教训。少数人置法纪于度外,有纪律不遵守,有规矩不执行,或者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纪纲一废,何事不生?”这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严重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影响部队战斗力建设,使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把“坚持实行自觉的严格的纪律”作

《纪律条令》试题

《纪律条令》试题 一、单选题 1、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2、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3、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4、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5、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6、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 - 1 -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7、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8、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9、贪污、行贿、受贿,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10、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11、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C、降职(级)、降衔(级)、撤职 D、批评教育 12、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记过、记大过 - 2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 会 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 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纪律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因此,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纪律条令》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纪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 失效)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失效)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 (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 (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 第九条实施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各类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2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这“四大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厉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

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认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对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如刚开始参加《纪律条令》学习领会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寻找合伙人,采取里应外合的办法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民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考试题

《人民警察法》相关知识考试 单位:仁和派出所姓名:袁清成绩: 一、谈谈公安民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的要求?(25分)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着警服应该严格按照以下要求:(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2)、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3)、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4)、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二、公安机关值班人员职责?(25分) 答:主要职责如下: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值班记录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25分) 答: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2)、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3)、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4)、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5)、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四、公安民警请销假制度?(25分) 答:公安民警请销假制度如下: (1)、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2)、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3)、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4)、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5)、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西充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纪律条令 教案

课目:纪律条令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同志们掌握理解我军纪律条令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运用纪律条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打牢法制意识 内容: 1.总则 2.奖励 3.处分 4.控告和申诉 时间:10小时 重点:1.奖励 2.处分 要求:1.认真听课,并做好笔记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3.加强背记,并深刻领会其纲领精神 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一、提示 1.纪律条令的实施对象 2.纪律条令的基本内容 3.授课内容 二、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战斗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部队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三、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建立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执行军队的条令和规章制度。 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5.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见条令)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六、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七、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八、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一、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 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张攀涛 近日,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按照支队领导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共分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二、违规行为“高压线”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使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处分方式由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开除,条目细化、责任明确、行为清楚,更好的规范了人民警察的行为。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试题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纪律条令》的主要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2、简述《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条令》共分三章三十一条,具体设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方面的76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条令》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划定了公安及监管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压线”。 3、简述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决定机关 (1)行政处分的责任 主要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附加处分: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延期晋升警衔。 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其他纪律责任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督察机关决定和报批后组织执行。 4、常见的警车违纪行为有哪些? (1)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2)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3)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4)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5)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6)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7)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纪律条令》规定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1)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吸食、注射毒品; (3)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4)参与赌博的。 6、《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哪些?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参与迷信活动的; (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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