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

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

(试行)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他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

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

1、当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委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委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拟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拟任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任 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本部分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正当防卫: 2、连续犯: 3、特别自首: 4、形成权:

5、缔约过失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4.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5.《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6.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 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 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XX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

XXX法院创新审判管理手段

各位领导: 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简单汇报一下我院这几年在审判管理方面一些经验和做法。 我们院从2010年抓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我们在原有审委办的基础上,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审判管理、信息化管理、审委会管理三项职能全部纳入其中,特别强化了审管办信息化管理的职能,通过信息化,促进科学审判管理,实现了审判管理的网络化、规范化。在规章制度上,我院出台了《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绩效考核意见》和《办公信息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内容涉及立案、审判、司法鉴定、信访、绩效奖惩等,以上是我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总情况,下面我主要说一下我院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狠抓质量评查,切实发挥审管办的职能作用, 在日常审判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审管通报的形式对案件超审限、长期未结积案、卷宗评查情况以及其他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纠正。同时,我们还突出对重点案件质量的评查,一方面加强对改发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该类案件改判原因和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规范裁判行为;另一方面在确保合议庭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凡是涉及重大疑难、上级机关、党委政府关注等案件的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经分

管院长审核。 二、狠抓案件出入口,实现关键节点有效管理。 为了防止案件“内结外不结”、“结案不送达”等现象的发生。我院狠抓案件的入口和出口管理,就是要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立案时间和结案时间,以固定审限。由立案庭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输入立案日期,审判管理办公室输入结案日期,对于这两个信息其他人无权输入或者更改。并且,授予审管办结案审查权,通过审查电子卷宗中结案裁判文书、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再从系统上确认结案。这样做,一是保证了电子卷宗等数字信息的完整性,二是保证了结案信息的真实性。 三、狠抓审限内结案率,提升审判效率。 针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超审限、年底暂停立案等情况,我院在2011年的绩效考核办法中引入简易程序适用率、审限内结案率、超过十八个月未结案件等指标。通过对简易程序适用率的考核,鼓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结案;通过对审限内结案率的考核,淡化了以往对年底结案率的不科学要求,倡导了案件的均衡结案。 四、狠抓绩效考核管理,激发干警动力。 从2010年开始,我院开始实行同类同考,打破平衡,考核到人。把全院每名法官的日常工作全部量化,大到审判业务目标、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小到法官迟到早退、全部纳入绩效考核细则当中,一把尺子量到底。今年我们还将审判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公务员之家xx,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孙中伟律师评论】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最后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都应认真学习、研究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真正内涵,对提高死刑的改判率及不核准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

以延期召开。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苏力 一、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但是,这通常只是从政治学或宪法的角度对法院功能所作的规范性分析和规定,是法院概念的赘述。在现实中,各国法院都由人(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有财政预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一般说来,这些事务性工作在各国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或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尽管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各国法院所承担的这类工作的总量会有所不同。例如,与中国的法院相比,由于种种制度设置,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对较少,美国法官的工作比较单纯。但是,即使在关于美国司法的著作中被当作纯粹司法之标志的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们,也仍然要履行着某种行政管理职能。以首席大法官为例,除了要负责最高法院案件的上诉状清单,主持最高法院的会议、讨论案件,把握时间,以及当其属于多数意见派之际,有权分配法院意见的撰写这类与司法有关但有显然具有行政性的事务之外,他还要负责最高法院的其它行政管理。此外,还有超过50多条法律规定了由他负责的其他管理工作。

由于现实的法院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司法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权的行使。一个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者们所周知的事实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常常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例如当他处于多数派时,他往往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司法意见的撰写来影响法院的决定。 尽管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对法院的审判会产生某种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中国。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司法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且移植以后司法制度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实践传统,而更多是理念的移植,法学界长期以来更为注重的是抽象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司法理论或对司法原则规定的注释,不很了解——严格地说是不自觉、不反省——中国法院运作实际。因此,中国法学界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注释和批评往往是从概念出发的批评。 在我所见到的有限的中国学者的系统论述中,1997年贺卫方发表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是一个例外。该文第一次比较系统且尖锐地提出了当代中国法院(即贺文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贺文指出了我国法院系统具有严重的行政色彩和官僚色彩,例如法官中的等级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等,并具体指出了这种色彩严重影响了中国法院充分履行其审判职能。但在我看来,贺文的分析还可以深入,并且在分析框架上也可以作出调整。应当说,贺文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停留在规范性研究,即更多以外国的(主要是美国的)或所谓的“国际标准”的正式司法制度同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式制度进行比较,因此这可能影响他对中国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作出更深入理解和更中肯的批评。因为,如果前面的分析有道理,那么影响中国法院的审判功能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1:35:20.22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3期作者:董兵[导读] 一直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如何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等是当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由于管理者对案件的流程、审判的质量以及法官的监督惩戒关注不够而造成审判的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应在合法合理的司法原理下实现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优化及转变。 身份证号:4123271973100XXXXx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4、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能成为评价案件审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对审判工作起到激励、引导、规范、监督管理作用。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绩效考评只考评部门,主要是对部门负责人起到激励作用,对法官个人到激励作用甚微。如果对法官起不到激励作用,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官工作不努力,办案拖沓,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也必然会影响各项审判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而影响全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二是一些考核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有的基层法院考评制度繁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而且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实际考核中难操作、难区别、难评价。三是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法官不挂钩,考核在促进法官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四是考核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极大削弱管理的作用。五是法官业绩档案不太健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人们在经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而对之产生怀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它。因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直接、等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影响了办案效率。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找出“病因”,做到有针对性的“大手术”,进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笔者现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谈点肤浅的看法,以陈管见。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1、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审判人员的公开。我国宪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一般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 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18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津高法〔2016〕182号)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充分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性。有效保障和实现经济主体财产权是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全市法院要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注重总结涉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和研究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产权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障和服务平等,真正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落到实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司法需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的产权权益。 4.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决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依法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法治理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31 21:39:35 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 (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 (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 (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 (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 (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 (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 (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全面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 作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14-12-11 07:34: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罗书臻2014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值此《意见》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出台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人民法庭工作开展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动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全国近万个人民法庭,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

生各类矛盾高发、多发态势更加严峻。人民法庭处在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前沿,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此新形势下,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做好《意见》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在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对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进行广泛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顺利推进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聚焦 【关键词:职能定位】 问:《意见》在分析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请您谈一谈对此应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要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意见》明确提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得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就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得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得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得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与跟踪监督。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得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得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得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得行政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得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得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

到起诉状得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得裁定;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得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就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得,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得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就是否立案得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西鲍、安丰、戴南庭除外)。 第三章审理 第六条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得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关于排期时限得规定: (一) 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得在立案后得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得,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得,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得,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在立案后得25日内为开庭期间,普通程序一般在45日内为开庭期间。当事人下落不明得

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司法环境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应当以能否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作为衡量价值标准。即使历史传统赋予其合理性,它同时也必须契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中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1][345]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裁判委员会、裁判研究委员会逐步演变成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有权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民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或者宣布无罪。[2][513-515]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

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相同或类似,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法院组织草案,其中也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3]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审判委员会在建国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镇压反革命及“三反”、“五反”运动中,新成立的司法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而当时实体法和程序法又不健全,加之司法工作人员中绝大数是从工农干部和复员军人中抽调的,在此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把关确实有利于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因此,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4]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制定了一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

审判委员会委员供职报告(1)

审判委员会委员供职报告(1) 文档XX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向区人大常委会做供职报告。 我自1985年11月通过全国政法系统补充干部招考,一直在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月担任政治处主任;6月被任命为院党委委员。工作期间,于1993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99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二十二年来,我先后在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工作,主要从事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民商事审判审查立案、信访等工作,担任政治处主任后,主要从事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等工作。任党委委员期间,主管政治处工作,分管书记官管理处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近年来,我紧紧围绕全院工作中心,按照院党委提出的发展思路,立足职责,扎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也都取得了新成绩,许多工作走在了省市法院的前列,受到了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表彰,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在

担任立案庭庭长期间,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了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实现了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规范化管理。同山区法庭一道开展了远程网上立案和巡回立案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山区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在主管政治处工作、分管书记官管理处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期间,不断创新教育培训的载体和方式,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完善数字化业绩考核机制,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确保各项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完善聘用人员管理体制,进行书记员制度改革,实现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有效的保障了审判工作的开展。积极稳妥地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与陪审、考核管理等工作,确保了我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推动法院制度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改革经验在省、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全市法院加快信息化应用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先后被省、市法院以简报形式予以推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近年来,我本人先后被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授予山东省优秀女法官、振兴淄博劳动奖章、淄博市十佳职业女性、淄博市十佳女法官、全区优秀党务工作者、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两次荣记个人三等功,连续两届当选淄博市党代会代表。 能作为区法院副院长的一名提名人选,是组织上对我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