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物急性与亚急性毒副反应的表现及分度标准

抗癌药物急性与亚急性毒副反应的表现及分度标准
抗癌药物急性与亚急性毒副反应的表现及分度标准

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

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 过敏性休克是外界某些抗原性物质进入机体后,主要通过免疫机制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强烈全身变态反应综合征,由于抗体与抗原结合使机体释放一些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肽、5-羟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下降,血压下降达休克水平。过敏性休克的表现与程度,依机体免疫反应强度、用药途径等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通常突然发生且很剧烈,若不及时处理,常可危及生命。 一、过敏性休克的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征兆,包括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常可见血压迅速下降,收缩压降至90mmHg以下或比基础血压降低2 0%或脉压差小于20mmHg。病人还出现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4、神经系统表现: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 5、消化系统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过敏性休克的判定标准 1、血压下降为必需指标,再伴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表现的1-2个指标即可判定; 2、报告情况符合血压诊断标准,同时临床过程描述中有抗过敏治疗经历,如“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治疗后好转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 3、报告人认为是过敏性休克,而现有病例报告信息无明确证据反驳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如不良反应过程描述欠缺多,请报告人追踪原始病例,补充报告情况。 三、关联性评价 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用药与过敏性休克的出现有合理的时间关系:本病大都在用药过程中发生,多数患者在首次使用30分钟内发生症状,也有少数患者在连续用药数天后发生。 2.过敏性休克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药品说明书中已有的、文献中已记载的、WHO数据库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已有的。 3.停药后,经过对症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的判断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的判断、评价及 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s)监测,在欧洲国家也习惯称为“上市后药 物监测(Postmarketing Drug Surveillance,PMDS)”,以1964年英国黄卡制度(Yellow card system)的问世而宣告诞生。ADRs监测有志愿报告体系(SPontaneous Reporting system,SRS)、集中(或强化)监测体系(intensivereporting system)等多种方式。由于SRS一直是ADRs监测的主要方式,近年来,似乎已约定俗成,ADRs监测一般指的即是SRS。SRS主要目标是尽早获得药物安生性问题的信号,为药政管理提供依据以及向卫生专业人员传递信 息。 药品不良反应常成为医疗、科学、道德、商业与诉讼的焦点。法律判决依据的事实。而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不确切性,常使得问题的讨论难以为继。 ADR报告的获得过程可分析如下:(1) 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和发现;(2) 把事件的发生归因于药物,这一判断很多源于经验,通常考虑的是时间上有联系,以及没有混杂因素等; (3) 把归咎于药物的不良事件以可疑的ADR的名义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制药公司报告。而报 告的只占实际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的极少部分。 为了减少漏报,提高检测的灵敏性,一般都提倡“有疑即报”,即不必在肯定了药物与 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后再报告。 监测方法的优劣,不但要看其灵敏性,还要看其特异性。70年代后期以来,为了提高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特异性,许多专家探讨、研究了各种因果判断方法,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对厂方报告ADR时的一种要求。这一倾向曾使人们以为应用这些方法能测定具体病人或个 例报告的因果关系,能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现在已逐渐认识到这是一种偏向,但“因果”方 法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们可以告诉初报者如何考虑这是一起ADR,该收集哪些资料,该从 哪些方面描述。 为了更准确、更有质量地报告ADR,系统地了解药物不良反应判断的思路十分必要。而为 了高屋建瓴,从战略角度全面地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作用与地位,探讨药物警戒中的信号问题就十分必需。 1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归因判断 1.1 因果性质的标准——ADR判断时的考虑因素 ①与现有资料要有一致性(或生物学合理性) 即从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其他类型信息的观点看因果联系的合理性。其他类型信息是指其他人体研究的数据,其他有关问题研究的数据,动物实验的数据以及科学的病理生理学理论。 如果某项发现能为已有的资料和理论所解释,一般就会更令人信服。 ②以往的经验,即是否已有该药反应的报道、评述等——联系的一贯性

药品不良反应填写规范

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填写录入规范 (试行) 总则 1.目的:为了规范报表填写录入,提高报表质量,加快上报效率,提取有效预警信号,综合我院日常报表填写录入存在的问题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基本要求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规定时限。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此为上报监测中心时限) 4.药品不良反应名称填写应准确、完整。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要认真核对说明书。 5.所有的不良反应要核对是否有并用药品。 6.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应详细规范填写,如有并用药品,则应包含并用药品使用情况。 7.药品信息项下的怀疑和并用药品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批号应真实、完整、准确。生产批号应认真核对,必要时进行核实。有并用药品的,药品信息项不能缺少并用药品信息。 8.审核员在收到报告表之后,要对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生产企业名称相同、不良反应表现类似、不良反应发生时间和地点比较集中、药品名称和批号相同等聚集性特点的报告,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核实,报告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由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报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章一般信息 9.报告类别:新的□严重□一般□ 分一般的、严重的、新的一般、新的严重四类。 (1)一般的:是指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不良反应; (2)严重的:是指药品说明书中载明且符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判定5条标准之一的;

抗肿瘤药物的毒副反应及防治

抗肿瘤药物的毒副反应及防治 抗肿瘤药物的毒性反应可分为近期毒性反应和远期毒性反应两大类。近期毒性反应一般指发生于给药后4周内所出现的毒性反应,又可分为局部反应和全身反应两大类。 一、局部反应 抗肿瘤药物的局部反应主要为抗肿瘤药物局部渗漏引起的组织反应或坏死及栓塞性静脉炎,与一部分抗肿瘤药物的组织刺激性有关。 一旦疑有外渗发生,应采取:1、停止输液2、限动肢体3、回抽外渗药物4、拔针5、外渗部位避免施压6、有指针时按不同药物,局部使用解毒剂7、按不同药物局部冷敷或热敷8、抬高肢体9、报告和记录10、局部用中药或硫酸镁。 静脉炎的处理防胜于治,药物应稀释到一定浓度,滴注时调节好滴速,选择深静脉或中央静脉置管均有意义。使用PICC对防止药物外渗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全身反应 1.过敏反应过敏反应可分为局部和全身两种。局部反应表现为沿 静脉出现的风团、荨麻疹或红斑,常见于多柔比星和表柔比星,如静脉 使用氢化可的松或生理盐水后仍可继续用药,但速度宜慢。 在用药开始后15分钟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应视为全身过敏反应,可表现为颜面潮红,荨麻疹、低血压、紫绀等,需立即停止输液并作相应处理。 2.发热如以低剂量做试验,严密观察体温、血压、及时补液,使用退 热剂及激素,可避免严重后果。 3.造血系统反应由于半寿期的不同,最初常表现为白细胞特别是粒细 胞的减少,其次是血小板的减少,严重时血红蛋白也降低。仅有少数药物没有或少有骨髓抑制。 抗肿瘤药物引起的骨髓抑制的程度与患者个体骨髓储备能力关系密切。用药前有肝病、脾亢、接受过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或过去曾行放/化疗者更易引起明显的骨髓抑制。化疗引起的骨髓抑制对于停药后2-3周恢复。

抗肿瘤药物毒副反应的评价体系

抗肿瘤药物毒副反应的评价体系 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及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等机构均对抗肿瘤药物的毒副反应有多种表述,根据其与药物药理作用有无关系分为A型和B型。A型是指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可以被预测,发生率高而死亡率低,如常见的化疗药物剂量限制性毒性;B型是指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难以预测,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对于两类不良反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前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药物的使用剂量,而后者一般停药,不再使用。 根据毒副反应与药物的因果相关性,可将评价标准被分为5级,包括“肯定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无关”、“无法判定”,该评价标准可应用于指导医生对于毒副反应的判断,综合评估肿瘤的病情。抗肿瘤药物的安全性评价除了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外,还包括体力状态评分、心电图、实验室检查等内容。 目前,主要有两套系统评估抗肿瘤药物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即WHO常见毒性分级标准和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 目前临床上常使用CTCAE(该评估系统现已更新到4.0 版)进行不良反应分级,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更是以使用CTCAE分级标准来描述药物的安全性。该系统采用国际医学用语词典(medDRA)标准的描述性术语对抗肿瘤药物治疗过程中任何不利或非预期的症

状、体征、异常实验室检查和疾病进行等级(严重程度)划分,包括1~5级,应用于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的记录和描述。使用该系统不仅可以定性定量地记录药物的毒副反应,更因其标准化的描述使不同的肿瘤治疗中心在抗肿瘤药物毒副反应描述、记录和交流方面有了统一的语言,利于抗肿瘤药物的应用和研发。 在临床实践中,也有因药物毒副反应的特殊性而制定专门的分级标准应用于记录交流,如奥沙利铂神经毒性的Levi分级标准。临床肿瘤工作者熟练掌握抗肿瘤药物毒副反应的评价体系,有助于全面评价药物的应用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顺畅地进行沟通交流。

药物毒副作用

药物的毒副作用有哪些 副作用 就是药物在常用量时所发生的与治疗作用无关的不良反应。像麻黄碱在止喘的同时,能兴奋中枢神经,引起失眠。止喘是它的治疗作用,失眠则是它的副作用。阿托品在缓解胃肠道平滑肌痉挛的同时,能引起口干、视觉模糊,解痉是它的治疗作用,口干、视觉模糊则 为它的副作用。 毒性反应 就是用药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所发生的不良反应翳学教育网整理。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能引起耳蜗前庭器官损害,导致平衡失调、听觉减退或丧失;注射抗癌药物环磷酰胺等能造成肝损害,形成药物性肝炎;服用氯霉素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服用磺胺类药物能引起皮炎皮疹、皮肤瘙痒、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这些都属毒性反应。 过敏反应 由于受抗原或半抗原物质的刺激,引起机体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所发生的不正常免疫反应。如青霉素过敏引起休克,其他生物制品引起不同的过敏反应等,其中以迟发性过敏反应危险性最大,也最容易被人疏忽而造成危害。 继发性反应 这是由于使用药物治疗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像长期使用广谱抗菌素,使肠道内的敏感细菌被抑制生长,引起不敏感的细菌大量繁殖,导致葡萄球菌肠炎或念珠菌病。这些就是由 于用药后引起的继发性反应。 耐受性 就是指有些人对某些药物的敏感性特别低,不但用一般治疗量不易出现反应,就是用 中毒剂量也不至出现毒性症状。 成瘾性 就是指病人对一些药物长期应用所产生的依赖性。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在停用后病人可以出现一系列精神的和全身的戒断症状;巴比妥类、安定类等药物均有成瘾性。 致畸作用 主要指孕妇在怀孕期间,因用药不当而造成胎儿畸形、四肢短小等不良反应。尤其是胎儿发育的前3个月,细胞有丝分裂处于活跃阶段,胚胎发生迅速变化,各器官、系统都在进行分化,最易受药物的影响而产生致畸作用。这就是一些药物特别注明孕妇慎用的原因之 一。 致癌作用 这里指的是用药后,由于药物或药物代谢产物而诱发机体致癌。像多环芳烃类物质和 亚硝胺类都是极强的致癌物质。

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判定技术标准

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判定技术标准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新的、严重的分类分级判定技术标准,确保药品不良反应分类分级判定工作的有依据的进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一、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1、定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2、判定标准:①该厂家产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②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 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一)定义: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二)判定标准:①有上述6情况之一的;②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是指临床实际需要;③部分常见的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请参考各类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和附件。 1、过敏性休克判定评价标准 (1)过敏性休克定义 是外界某种抗原和体内产生的相应抗体互相作用引起的一种严重的全身性立即反应,导致急性微循环功能障碍及多脏器损伤,过敏性休克的表现与程度,依机体免疫反应强度、用药途径等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通常突然发生且很剧烈,若不及时处理,常可危及生命。

(2)过敏性休克临床表现 1)皮肤粘膜表现: 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征兆,包括有一过性皮肤潮红、瘙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 胸闷、气短、喘鸣、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 常可见血压迅速下降,收缩压降至90mmHg以下或比基础血压降低20%或脉压差小于20mmHg。病人还出现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4)神经系统表现: 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严重者意识障碍、抽搐、昏迷、大小便失禁等。 5)消化系统表现: 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3)过敏性休克判定标准 1)血压下降为必需指标,再伴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表现的1-2个指标即可判定; 2)报告情况符合血压诊断标准,同时临床过程描述中有抗过敏治疗经历,如“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治疗后好转的,不良反应名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判定标准

关于发布《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 的通知 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业经2010年度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工作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标准可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技术参考,请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 过敏性休克是外界某些抗原性物质进入机体后,主要通过免疫机制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强烈全身变态反应综合征,由于抗体与抗原结合使机体释放一些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肽、5-羟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下降,血压下降达休克水平。过敏性休克的表现与程度,依机体免疫反应强度、用药途径等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通常突然发生且很剧烈,若不及时处理,常可危及生命。 一、过敏性休克的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征兆,包括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常可见血压迅速下降,收缩压降至90mmHg以下或比基础血压降低20%或脉压差小于20mmHg。病人还出现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4、神经系统表现: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 5、消化系统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抗癌药物的主要毒副反应

抗癌药物的主要毒副反应 目前用于临床的多数抗癌药物无选择性。它们在杀灭肿瘤细胞的同时对增殖旺盛的上皮细胞,如骨髓细胞,消化道粘膜上皮细胞,生殖细胞等均有严重损伤,对机体重要器官,如心、肝、肺、肾、神经系统等也有一定毒性作用。抗癌药物在出现疗效的同时,常常伴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反应,因此熟悉各种抗癌药物的毒副反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预防和减轻其毒性反应极为重要。 一、局部反应: (一)静脉炎:是抗癌药物对血管的直接刺激而引起的无菌性炎症反应,常分为红热型、栓塞型和坏死型三种。当静脉注入或输入对血管内膜刺激性大的抗癌药时, 出现发热、肿胀、疼痛,可沿静脉走向呈条索状变硬,色素沉着、疼痛、血流 受阻,严重者可出现局部剧痛,皮肤发黑坏死,重者深达肌层。红热型较栓塞 型较常见,而坏死型少见(伴有血栓形成)。 1、常见药物:NVB、HN 2、MMC、VLB、VDS、VM-26、ADM、VCR、EPI、DNR、 MTH、5-Fu等. 2、护理: ①正确选择血管:严格按血管选择原则进行操作,应予外周静脉条件好的血管进 行,长期化疗者应制定血管使用计划;下肢静脉易于栓塞,除上腔静脉压迫外不宜 使用;乳腺癌术后患侧禁用。 ②掌握好药物浓度:刺激性较强的抗癌药物稀释药液浓度不宜过高,最好采用中 心静脉输入;两种抗癌药物之间使用等渗液体100-250ml彻底冲洗血管。 (二)局部组织坏死:许多抗癌药物在静脉给药过程中可因各种原因渗漏到注射部位周围的皮下组织,引起局部严重的毒性反应。表现为局部渗出区域的皮肤红斑、 肿胀、疼痛(烧灼样),严重者皮肤及皮下组织坏死,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如 侵及肌腱及关节,需手术切除甚至截肢。 1、常见药物:NVB、VLB、VCR、VDS、MMC、HN 2、ADM、EP2. 2、护理: ①应选择前臂大血管进行给药,切忌在靠近肌腱、韧带、关节处静脉注药, 一旦出现药物漏出血管外或病人出现局部疼痛或烧灼感等可疑渗漏症状 时,均应立即按以下原则处理: A:立即停止药物注射,保留注射针头于血管内; B:尽量回抽残留的药物(回抽的血及液量以3-5ml为宜); C:注入相应的解毒剂后拔针; D:局部用相应解毒剂行环行封闭; E:局部冷敷或冰敷; F:抬高患肢; G:报告医生并详细作好记录。 ②选择外周静脉有困难时,可行中心静脉置管给药。 二、胃肠道反应: (一)恶心、呕吐:由于多数抗癌药对增殖旺盛的胃肠道上皮细胞有抑制作用,引起胃肠道反应,病人可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食欲减退、黏膜炎、便秘及 腹泻、腹痛等症状。另外,抗癌药还可作用于延脑呕吐中枢,反射性引起恶心 呕吐。而恶心、呕吐是胃肠道反应最常见的症状,一般出现反应时间与药物进

化疗药物毒副反应与处理规范标准

化疗药物毒副反应及处理规范 1. 化疗药物的特点: 选择性不高,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对正常细胞也具杀伤力。对增殖旺盛的骨髓、胃肠道粘膜细胞、生殖细胞、毛发和肝肾等脏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1.1 按毒副反应出现时间划分 1.1.1 立即反应:用药后一天内出现的反应,如恶心、呕吐等; 1.1.2 早期反应:用药后几天至几周内发生,如口腔炎、白细胞减少 等; 1.1.3 迟发反应:用药后几周至几月内发生,如心、肺毒性; 1.1.4 晚期反应:用药数月至几年后才发生,如第二个肿瘤、不育症 等。 1.2 根据化疗药物外渗后对组织的损伤程度,将化疗药物分为三类:1. 2.1 刺激性化疗药物外渗后可以引起灼伤或轻度炎症而无坏死的 药物。如氮烯咪胺、足叶乙苷等。 1.2.2 发疱性化疗药物外渗后可以引起局部组织坏死的药物。如阿 霉素、表阿霉素、丝裂霉素、长春新碱、长春花碱等。 1.2.3 非发疱性化疗药物无明显发疱或刺激作用的药物。如环磷 酰胺、甲氨蝶呤、氟尿嘧啶、阿糖胞苷、顺铂、米托蒽醌等 2. 局部毒性反应 2.1 静脉炎

静脉炎分级 药物PH 值和渗透压对静脉的影响 PH 值的影响:正常7.35-7.45 低于 4.5 或高于9.0 引起静脉内膜损伤渗透压:正常270-320mOsm/L 文献表明﹥450mOSM/L 会引起中度静脉炎 ﹥600mOSM/L 则必定引起静脉炎 部分常用药物的渗透压 2.1.1 2.1.1.1 药物的刺激性 2.1.1.2 注射针头对血管内皮的损伤 2.1.1.3 血管的粗细及血流速度 2.1.1.4 药物的PH 值

2.1.2 静脉炎防治措施 2.1.2.1 调整药物浓度 2.1.2.2 对血管的选择 2.1.2.3 温度调整 2.1.2.4 避免同时应用其他血管刺激性药物 2.1.2.5 局部应用喜疗妥、护脉膏等 2.1.2.6 血管未遭破坏前选择PICC 、锁穿、静脉留置针等2.2 药物外渗 2.2.1 与药物渗漏发生的有关因素 2.2.1.1 注射血管:细、弹性差 2.2.1.2 注射部位:避免手背、关节处 2.2.1.3 注射技术 2.2.1.4 外界因素 2.2.1.5 病理性因素:上腔静脉综合征、乳腺癌患侧肢体2.2.1.6 放射线影响 2.2.2 药物渗漏后的处理 2.2.2.1 间断冰敷或冷敷: 2.2.2.1.1 血管收缩,降低药物吸收; 2.2.2.1.2 减弱药物对组织细胞破坏能力,限制损伤范围2.2.2.2 局部封闭 2.2.2.3 护脉膏、喜疗妥、地米等 3. 消化道毒性

药物毒副反应判定标准

药物毒副反应判定标准:NCI-CTC 2.0版本 现在所使用的抗癌药因不能选择性杀死癌细胞,故同时也损伤机体的正常细胞。另外,致死性毒副反应的最大耐受量与治疗用的剂量之间的差别很小,故化疗的毒副反应不可避免。完整的化疗疗效评价应根据抗肿瘤效果和毒副反应综合判定,即抗癌药的毒副反应的判定与抗肿瘤效果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临床上评价化疗毒副反应的方法有“WHO 的毒副反应判定标准”、“国立癌症研究所的常规毒性判定标准(NCI-CTC)”等。为此,需要新的国际通用的毒副反应判定标准GCP(Good Cinical Practice)。1988年NCI-CTC进行了修订,这个新的NCI-CTC药物判定标准已经被国际上广泛应用。本文就NCI-CTC2.0版本进行简介。 一、治疗不良反应与药物不良反应 所谓治疗不良反应(adverse event)系指接受化疗、放疗和手术疗法等治疗的患者产生的所有异常征象,包括临床的异常检查值、症状和体征等,它与治疗可有或可无因果关系。而不良药物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为接受治疗患者在治疗过程的不良反应,与医药品的因果关系不能否定者。ICH(日美欧医药品同步协调国际会议)建议不使用“毒副反应(side effect)” 这个词,而推荐“药物不良反应”这个术语。 二、抗癌药的药物不良反应 除所有的抗癌药一般都发生血液毒性和消化道反应外,每个抗癌药又可发生特有的多种多样药物不良反应。包括: 1)血液毒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2)消化道反应(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泻、便秘、口腔内膜炎) 3)心毒性(心肌损害、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 4)肺毒性(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 5)肝毒性(肝功能障碍) 6)肾毒性(肾功能障碍、肾小管损害) 7)膀胱毒性(出血性膀胱炎) 8)神经毒性(末梢神经障碍、中枢神经障碍) 9)皮肤毒性(皮肤角化、肥厚、色素沉着、皮疹、指甲改变、毛发脱落、渗出性皮肤障碍) 10)性腺毒性(性功能不全)

严重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

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

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 过敏性休克是外界某些抗原性物质进入机体后,主要通过免疫机制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强烈全身变态反应综合征,由于抗体与抗原结合使机体释放一些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肽、5-羟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下降,血压下降达休克水平。过敏性休克的表现与程度,依机体免疫反应强度、用药途径等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通常突然发生且很剧烈,若不及时处理,常可危及生命。 一、过敏性休克的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征兆,包括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常可见血压迅速下降,收缩压降至90mmHg 以下或比基础血压降低20%或脉压差小于20mmHg。病人还出现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4、神经系统表现: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 5、消化系统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过敏性休克的判定标准 1、血压下降为必需指标,再伴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表现的1-2个指标即可判定; 2、报告情况符合血压诊断标准,同时临床过程描述中有抗过敏治疗经历,如“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治疗后好转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 3、报告人认为是过敏性休克,而现有病例报告信息无明确证据反驳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如不良反应过程描述欠缺多,请报告人追踪原始病例,补充报告情况。 三、关联性评价 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用药与过敏性休克的出现有合理的时间关系:本病大都在用药过程中发生,多数患者在首次使用30分钟内发生症状,也有少数患者在连续用药数天后发生。 2.过敏性休克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药品说明书中已有的、文献中已记载的、WHO数据库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已有的。 3.停药后,经过对症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 4.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再次出现同样反应。 5.过敏性休克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化疗药物毒副反应与处理规范标准

化疗药物毒副反应及处理规范 1.化疗药物的特点: 选择性不高,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对正常细胞也具杀伤力。对增殖旺盛的骨髓、胃肠道粘膜细胞、生殖细胞、毛发和肝肾等脏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1.1按毒副反应出现时间划分 1.1.1立即反应:用药后一天内出现的反应,如恶心、呕吐等;1.1.2早期反应:用药后几天至几周内发生,如口腔炎、白细胞减少 等; 1.1.3迟发反应:用药后几周至几月内发生,如心、肺毒性; 1.1.4晚期反应:用药数月至几年后才发生,如第二个肿瘤、不育症 等。 1.2根据化疗药物外渗后对组织的损伤程度,将化疗药物分为三类:1. 2.1刺激性化疗药物外渗后可以引起灼伤或轻度炎症而无坏死的 药物。如氮烯咪胺、足叶乙苷等。 1.2.2发疱性化疗药物外渗后可以引起局部组织坏死的药物。如阿 霉素、表阿霉素、丝裂霉素、长春新碱、长春花碱等。 1.2.3非发疱性化疗药物无明显发疱或刺激作用的药物。如环磷 酰胺、甲氨蝶呤、氟尿嘧啶、阿糖胞苷、顺铂、米托蒽醌等 2.局部毒性反应 2.1静脉炎

静脉炎分级 药物PH值和渗透压对静脉的影响 PH值的影响:正常7.35-7.45 低于4.5或高于9.0引起静脉内膜损伤 渗透压:正常270-320mOsm/L 文献表明﹥450mOSM/L会引起中度静脉炎﹥600mOSM/L则必定引起静脉炎部分常用药物的渗透压 2.1.1静脉炎的有关因素 2.1.1.1药物的刺激性 2.1.1.2注射针头对血管内皮的损伤 2.1.1.3血管的粗细及血流速度

2.1.1.4药物的PH值 2.1.2 静脉炎防治措施 2.1.2.1调整药物浓度 2.1.2.2对血管的选择 2.1.2.3温度调整 2.1.2.4避免同时应用其他血管刺激性药物 2.1.2.5局部应用喜疗妥、护脉膏等 2.1.2.6血管未遭破坏前选择PICC、锁穿、静脉留置针等2.2药物外渗 2.2.1与药物渗漏发生的有关因素 2.2.1.1注射血管:细、弹性差 2.2.1.2注射部位:避免手背、关节处 2.2.1.3注射技术 2.2.1.4外界因素 2.2.1.5病理性因素:上腔静脉综合征、乳腺癌患侧肢体2.2.1.6放射线影响 2.2.2药物渗漏后的处理 2.2.2.1间断冰敷或冷敷: 2.2.2.1.1血管收缩,降低药物吸收; 2.2.2.1.2减弱药物对组织细胞破坏能力,限制损伤范围2.2.2.2局部封闭 2.2.2.3护脉膏、喜疗妥、地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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