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

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

B.格

C.科

D.比

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

B.“举以为收孥”√

C.“腰斩”

D.“收爵禄”

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

B.北魏

C.南陈

D.西晋

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贞观律

“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

B.春秋

C.秦朝√

D.汉朝

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

B.“告诉”

C.“告发”

D.“告白”

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前者相当于今日的“自诉”,后者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10.将《新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北齐律》

B.《泰始律》√

C.《陈律》

D.《大律》

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11.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

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加强社会治安的典型法律为通行饮食法、重首匿科等;推行国家专卖制度的典型立法为盐铁酒专卖法;推行重农重抑商的典型法律为告缗令。汉朝没有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的专门立法,各类对外贸易立法都是通过临时法令来颁行的。

12.下列选项所列的情犯罪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是( )。

A.酎金罪

B.阿党附益罪

C.出界罪

D.见知故纵罪√

汉朝官吏渎职的犯罪包括不直罪、见知故纵罪和纵囚罪。阿党附益罪、酎金罪和出界罪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3.“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亲亲相隐”原则即“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在汉宣帝时明确规定下来的,为后代继承。

14.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朝律》和《越宫律》。而没有《金布律》。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减少冤案,允许向皇帝直诉,建立了( )。

A.登闻鼓制度√

B.拦车马制度

C.嘉石制度

D.匦函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时期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情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16.秦朝法律的最高立法权属于( )。

A.皇帝√

B.御史大夫

C.廷尉

D.丞相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17.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A.家罪

B.公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秦朝把杀伤、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1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1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

A.秦律

B.汉律

C.曹魏新律√

D.北齐律

《秦律》六篇体例沿自《法经》六篇,具律居末。汉律的《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直接增加三篇,具律居中。《北齐律》体例十二篇,《名例篇》居首,成为对唐律产生重要影响的隋《开皇律》的体例渊源。

20.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魏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对于《北魏律》和《唐律疏议》,后世没有专门的评价。

21.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的是( )。

A.《开皇律》

B.《永徽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最早确立了12篇的结构。

22.在秦朝,下列不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是( )。

A.贵族官僚

B.商人√

C.士伍

D.有爵位者

秦朝,贵族官僚以及有爵位者、士伍等,都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等,则因种种原因,社会地位低于士伍与百姓,成为受限制的民事权利主体。

23.录囚制度始于( )。

A.战国

B.汉√

C.晋

D.唐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24.将“八议”入律的是( )。

A.《晋律》

B.《新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25.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大理、大司寇分别是夏、商周中央司法官的称谓,大理寺卿则是自北齐建立大理寺后中央司法官的称谓,隋唐时沿用之。

2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

A.《常法》

B.竹刑

C.《法经》√

D.《茆门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7.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A.御史大夫

B.太尉

C.三公九卿制√

D.决事比

本题中,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28.《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

A.《网法》

B.《盗法》√

C.《杂法》

D.《具法》

《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盗法》。

29.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 )。

A.秦代

B.晋代

C.北齐√

D.北宋

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革中,是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增强其司法审判职能。

30.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

A.杂、兴、厩

B.户、兴、厩√

C.户、兴、囚

D.户、兴、讼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形成的。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

31.为《晋律》作注的是( )。

A.张斐√

B.陈群

C.贾充

D.杜预√

3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 )。

A.《晋律》

B.《北魏律》√

C.《陈律》√

D.《曹魏律》

“官当”制度是封建特权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最早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有《北魏律》和《陈律》。33.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下列哪几种物品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 )

A.兵器√

B.铁√

C.马匹√

D.铜钱√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因为铁是制造兵器的材料,其他各种也属战略物资。汉律也把匈奴的某些物品列为“禁物”,不准购买,违者同样治罪。

34.汉代起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

A.严禁越诉√

B.有告诉和举劾两种起诉形式√

C.严禁诬告√

D.武帝后限制卑幼的诉权√

汉代起诉方面严禁越诉,违者有罚;起诉形式有告诉和举劾两种;严禁诬告,诬告反坐;武帝后法律开始儒家化,限制卑幼的诉权。

35.汉律中有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其中无条件作免罪处置的情况有( )。

A.子匿父母√

B.孙匿祖父母√

C.父母匿子

D.夫匿妻

36.属于秦汉时期的耻辱刑有( )。

A.髡刑√

B.耐刑√

C.完刑√

D.宫刑

秦汉时期的耻辱刑包括髡刑、耐刑和完刑。宫刑属于肉刑体系,不是耻辱刑。

37.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A.律√

B.法律答问√

C.令√

D.比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珍式和廷行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38.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儒家化表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权朝法律的儒家化,不仅体现在刑罚执行和审判上,也体现在刑法适用原则上√

B.春秋决狱作为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是汉朝独有的审判方式

C.法律儒家化与西晋的引礼入律、礼律融合相辅相成√

D.亲亲相隐属于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B项错在:春秋决狱始于汉朝,沿用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因此并非汉朝独有。

39.秦朝民间相告分为( )。

A.自诉

B.公室告√

C.官告

D.非公室告√

三、判断题(总题数:11,分数:11.00)

40.《大统式》与《麟趾格》是西晋时的法典。 ( )

A.正确

B.错误√

41.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 )

A.正确√

B.错误

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就称为“诏狱”。

42.“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 )

A.正确

B.错误√

曹魏律而不是《北齐律》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

43.“官当”制自北魏确立后,一直用到清末。 ( )

A.正确

B.错误√

44.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 )

A.正确√

B.错误

决事比是指汉代在律无正条规定时,以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45.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和《约法三章》。 ( )

A.正确

B.错误√

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但不包括《约法三章》。

46.《法经》中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无后来的名例律。 ( )

A.正确√

B.错误

《法经》中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作用,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演变为名例律。

47.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 ( )

A.正确√

B.错误

48.“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

A.正确√

B.错误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

49.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法律形式。 ( )

A.正确

B.错误√

汉朝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50.自唐律开始,中国法律就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 )

A.正确

B.错误√

自汉朝而不是唐朝,中国法律就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四、填空题(总题数:1,分数:2.00)

5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八议、官当)

八议是指官僚贵族中的八种人犯罪后,由大臣集议上报皇帝,一般子以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首次确立于曹魏律;官当是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五、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24.00)

52.简述秦代的审判制度。

(分数:8.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其审判制度已有较大发展。(1)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2)秦朝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为取得口供,允许司法官吏在办理手续后动用刑讯手段。同时,提倡鼓励不用刑讯得到真实口供。(3)秦朝为了提高审判质量,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强调法官故意量刑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4)秦朝允许犯人提出再审要求,目的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在押犯接到判决后,如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鞠”。

53.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分数:8.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1)《法经》的内容。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作《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规定了主要罪名、各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3)《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5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分数:8.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1)“八议”人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

式入律。“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2)“官当”人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六、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0)

55.(1)“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景帝时法令) (2)“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宣帝时法令) (3)“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东汉光武帝时诏令) (4)“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汉平帝时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几段文字反映的是汉代的恤刑原则。 (2)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3)景帝时期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意即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宣帝时期、东汉光武帝时期所下诏令的含义是,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汉平帝诏令的含义为:妇女论罪已定,并放归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以使人代役。 (4)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原因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此举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乡士、遂士 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 (3)罪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 ①内容: 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 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 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由廷尉 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 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 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 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 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 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 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 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 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 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 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 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 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协助大家做好备考工作,也希望广大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充分发挥,取得好成绩。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 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掌握几部法典:《开皇律》:12篇、封建五刑形成、确立十恶;《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疏》唐玄宗修永徽律疏;《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所有权制度;婚姻与继承;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

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

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 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2年真题)下列刑罚中,属于秦朝作刑的是( )。 (分数:2.00) A.髡刑 B.耐刑 C.赀刑 D.城旦舂√ 解析:解析:秦朝的作刑类似于后世的徒刑,主要包括城旦舂(男子为城旦即服役,女子为舂米)、鬼薪白粲(男子为神庙砍柴,女子择米正白)、隶臣妾(充当官奴婢)、司寇(服短期劳役)、候(充当斥候)等。可见,选D项。髡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为秦汉时期的耻辱刑,而不是作刑。可见,不选A、B 项。赀刑为秦汉时期的一种财产刑,而不是作刑,类似于后世的罚金。可见,不选C项。 3.(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 B.春秋决狱体现了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 C.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解析:解析:春秋决狱出现于汉武帝时期,盛行于西汉中后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一书所提倡的“微言大义”作为审案依据,因此又称为“经义断狱”。春秋决狱体现了在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可见,B、C项表述正确。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封建大一统思想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可见,D项表述正确。 4.(2012年真题)下列法典中,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 (分数:2.00) A.《开元律》 B.《北魏律》 C.《晋律》√ D.《贞观律》 解析:解析:《晋律》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依据该制度,在刑罚适用上,与常人相比,亲属相犯,凡以尊犯卑者,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者,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对于家庭内的财产侵犯者,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晋律》确立“服制定罪”制度后,为后世沿用。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废除“服制定罪”制度,实行罪刑法定,该制度才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近1 700年。可见,选C项。 5.(2012年真题)“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北齐律》√ B.《北周律》 C.《开皇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 11.官当入律 12.准五服制罪 13.重罪十条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 16.清议禁锢 17.三省制度的发展 18.登闻鼓

19.死刑复奏制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二)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律制度(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0,分数:75.00) 1.西周时期把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称为______。 (分数:1.50) A..质 B..剂√ C..傅 D..别 在西周的契约制度中,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其中,凡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合券为傅,分券为别。 2.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即凡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其中把报私怨而枉法的称为______。 (分数:1.50) A.惟官 B.惟来 C.惟内 D.惟反√ 西周的“五过”是司法官渎职犯罪的罪名。“五过”指的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挟私怨报复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利益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枉法;(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是法官渎职犯罪,都以“五过”之罪予以惩罚。 3.西周时期对于老幼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以体现“明德慎罚”,对于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法律称为______。(分数:1.50) A.三赦之法√ B.三宥之法 C.三刺制度 D.五过之法 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西周的“三宥之法”即对“过失”、“弗知”和“遗忘”三种犯罪情形都可以宽宥原谅。三刺制度是司法慎重的体现。五过之法是对官吏渎职犯罪予以惩处的法律。 4.西周时期强调司法慎重的制度是______。 (分数:1.50) A.三刺√ B.三赦 C.五过 D.五罚 三刺制度是司法慎重的体现,也包含了恤刑思想。 5.下面的选项中,不属于《吕刑》所记载的刑法适用原则的是______。 (分数:1.50) A.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B.宽严适中 C.“七出”、“三不去”√ D.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 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 B.格 C.科 D.比 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 B.“举以为收孥”√ C.“腰斩” D.“收爵禄” 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 B.北魏 C.南陈 D.西晋 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贞观律 “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①《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 一、禹刑、汤刑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考名词解释)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考名词解释) 二、罪名与刑罚 1.圜土。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0XX年考名词解释) (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1.周公制礼 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 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标准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标准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表达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标准。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

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二主观(判断分析、简答、论述)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源自西周,对于处理两科疑难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循常规偏宽处理,也不能错杀无辜。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不辜指无辜、无罪;不经指违背常规、违反常法。 2、春秋战国时期刑书的公布及其意义 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庶人固然不能违反僣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但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和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大夫以上的各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试卷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试卷1 (总分92,考试时间90分钟) 1. 单选题 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 A. 商刑 B. 汤刑 C. 吕刑 D. 九刑 2. 商朝有“三风十愆”的规定,其中三风中的巫风是指 A. 庭内起舞、沉溺酒歌 B. 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C. 巫蛊乱政、残害忠良 D. 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亲小人远贤臣 3. 关于奴隶制五刑,流行的说法认为最早源于 A. 上古祭祀活动中的献俘、杀俘仪式 B. 原始社会后期军法、军令的积累 C. 先进部落苗民的刑罚 D. 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观念 4. 下列关于奴隶制五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孝经·五刑》 B. 荆刑的具体做法是断人之足,或者斩人之趾 C. 大辟的执行方法包括斩首、炮烙、醢、脯等 D. 五刑是上古时期所有刑罚的总称 5. 下列各选项,不属于《吕刑》内容的是 A. 阐述了苗民无德滥刑而遭受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以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 B. 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所以要发布于众,让臣民皆“知所避就” C. 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惩罚与罪行相符 D.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制度化 6. 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其中“冠婚之礼”称为 A. 吉礼 B. 宾礼 C. 嘉礼 D. 婚礼 7. 渎职方面的犯罪是西周三大类主要罪名之一,典型的罪名就是司法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中的“惟货”是指 A. 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B. 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C. 秉承上意,依仗权势 D. 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8. 根据西周民事立法,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必须使用的较长契券被称为 A. 质 B. 剂 C. 傅 D. 别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考点梳理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第一章夏商期间的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根源:习惯法 传统风俗 中国法治文明的发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风俗 法律渊源 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与西方法治文明发源的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 、“授命于天” -----天罚与神判相联合 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商:不孝,乱政,疑众 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错犯法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成心犯法或惯犯从重处罚 刑罚合用制度②宁愿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 从无慎罚思想 ③主张依照必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 对滥用刑罚 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区分不严格 司法制度②浓厚的:天罚、神判特点 ③牢狱的设置:“圜土”

第二章西周期间的法律制度 (一)基础知识图解 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 、“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 天”、 “明德慎罚思想 周公制礼 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吕侯作刑 法律概略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 周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的性质与作用 4.“礼刑”关系互相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合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医生”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 、“犯王命”、“放弑其君” 、“杀越人于货” 、 “群饮”、“违反盟誓” 、“失农时” 极刑和肉刑 赎刑 刑罚系统圜土之制(劳役刑) 嘉石之制(拘役刑) 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 老幼犯法减免刑罚 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成心与过错、偶犯与惯犯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同罪异罚 全部权 民事制度债 契约:质剂、傅别 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六礼 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 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系统 “学在官府” 行政管理制度 述职督课制度 司法机关 民事与刑事的区分 “五听“ 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 凭证制度 “五过”之呲 牢狱管理制度:圜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