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 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 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由廷尉 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 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 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 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 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 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 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 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 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 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 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 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 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协助大家做好备考工作,也希望广大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充分发挥,取得好成绩。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 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2年真题)下列刑罚中,属于秦朝作刑的是( )。 (分数:2.00) A.髡刑 B.耐刑 C.赀刑 D.城旦舂√ 解析:解析:秦朝的作刑类似于后世的徒刑,主要包括城旦舂(男子为城旦即服役,女子为舂米)、鬼薪白粲(男子为神庙砍柴,女子择米正白)、隶臣妾(充当官奴婢)、司寇(服短期劳役)、候(充当斥候)等。可见,选D项。髡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为秦汉时期的耻辱刑,而不是作刑。可见,不选A、B 项。赀刑为秦汉时期的一种财产刑,而不是作刑,类似于后世的罚金。可见,不选C项。 3.(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 B.春秋决狱体现了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 C.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解析:解析:春秋决狱出现于汉武帝时期,盛行于西汉中后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一书所提倡的“微言大义”作为审案依据,因此又称为“经义断狱”。春秋决狱体现了在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可见,B、C项表述正确。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封建大一统思想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可见,D项表述正确。 4.(2012年真题)下列法典中,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 (分数:2.00) A.《开元律》 B.《北魏律》 C.《晋律》√ D.《贞观律》 解析:解析:《晋律》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依据该制度,在刑罚适用上,与常人相比,亲属相犯,凡以尊犯卑者,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者,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对于家庭内的财产侵犯者,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晋律》确立“服制定罪”制度后,为后世沿用。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废除“服制定罪”制度,实行罪刑法定,该制度才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近1 700年。可见,选C项。 5.(2012年真题)“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北齐律》√ B.《北周律》 C.《开皇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海洋与环境学院海洋学系叶子闻22320092201083 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正文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案例:陈矫赦孝子案(4)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

(5)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6)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7)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8)官僚贵族特权法律化。 二、立法特点 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三国初期,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三国初期,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又都各自正汉室的正统地位,曹“挟天子以令诸侯”,刘,汉室宗亲,刘皇叔。故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第二阶段,制定新法阶段。魏明帝曹叡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进行了刑制改革。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资治通鉴》:“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其中,《新律》十八篇最为重要,系曹魏时期国家的基本律典,故称《魏律》。 两晋十六国立法活动 司马昭魏末受命辅佐幼主,掌握大权被封为晋王之后,即着手制定礼仪,修律令,定官制以代替魏作准备。他认为以前的汉律和魏律,过于繁琐,儒学章句解释混乱,必须变法。所有他命贾充、郑冲等14人参酌旧律,修订新法。武帝司马炎,司马昭的长子,265年,司马炎即晋王。逼迫曹奂禅位,建立晋朝,在位26年,280年,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 11.官当入律 12.准五服制罪 13.重罪十条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 16.清议禁锢 17.三省制度的发展 18.登闻鼓

19.死刑复奏制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 A.《法律答问》 B.《大杜律》 C.《小杜律》 D.《张杜律》 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 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 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 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 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大律》 D.《北魏律》 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 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晋律》 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9.《晋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 A.议 B.请 C.赎 D.当 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B.“登闻鼓”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律博士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17.《新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 A.三国 B.西晋 C.南朝 D.北朝 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新律》 D.《九章律》 24.《北齐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陈律》 C.《新律》 D.《北齐律》 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是公文程式。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1 2 3 4 5 6 7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 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 B.格 C.科 D.比 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 B.“举以为收孥”√ C.“腰斩” D.“收爵禄” 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 B.北魏 C.南陈 D.西晋 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贞观律 “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①《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这些法

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 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 现代时期 进入现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民法典》,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一、概念 中国法制史主要探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沿革,以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背景,揭示当前法律的制约因素及路径依赖,为当下的法律提供权威的规则渊源。 二、价值 ⒈求真价值 理性地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理性地研究历史,因为没有历史,我们无以知晓规则的精确范围,因而历史必然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 ⒉史鉴价值 ⒊精神价值 三、基本线索 (一)萌芽期:三代 ⒈早期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 ⑴夏代我国早期法制萌芽的时期,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和刑已经出现; ⑵商朝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刑事法律和司法诉讼制度初具规模; ⑶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罚原则;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使礼、刑制度化。 ⒉三代法制的主要特征 ⑴具有原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双重性质,如礼制中的祭祀习惯,刑制中残酷的虐杀手段等,即原始习惯法的残余。 ⑵具有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结合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⑶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以”天命观”为基础,宣称”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 ⑷法律不向社会公布,为贵族官僚所垄断。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是为了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便于“临事制刑”,实行专横统治。 (二)发展期(法家法):战国--秦 【线索】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进行的法制变革,是大动荡、大变革中的“立”的阶段;其代表作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秦朝统一后,实现了法制的统一。汉初立法承秦制。 【特点】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制的不成熟性: ⑴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断以法;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 ⑵法律形式多样,体系庞杂; ⑶刑罚苛酷,种类繁多。 (三)定型期(儒家化):汉-唐 【线索】1.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礼法结合起步,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经决狱;以经释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制实际支配(以经立法)。 3.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礼法合一)。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为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唐朝集历代王朝立法之大成,构建了以成文法典为主干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封建法律中一系列基本原则,以及五刑、十恶、八议等基本制度都已定型。《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四)变异与衰落期:宋元明清 宋、元、明、清是封建社会后期法制演变的时期。其总的特点是反映了专制主义皇权不断强化的时代特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

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二主观(判断分析、简答、论述)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源自西周,对于处理两科疑难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循常规偏宽处理,也不能错杀无辜。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不辜指无辜、无罪;不经指违背常规、违反常法。 2、春秋战国时期刑书的公布及其意义 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庶人固然不能违反僣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但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和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大夫以上的各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 《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 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绿博士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其实女博士摄于大理市编制增至四人。 三、三省制与九品中正制【考纲内容】 (一)三省制度的初步确立 曹魏初期,尚书台正式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后称尚书省。尚书省常设的长官是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省成为了国家各项政务的总汇机关,随着其地位的提高和组织机构不断扩充,尚书令和尚书仆射成为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中书省设立后,尚书省逐渐缩小权力,仅仅为中央执行机关。 魏文帝时期尚书省的行政权逐渐向中书省转移,为协调二省,曹魏政权规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尚书省为执行机构。中书省设中书监、令,下设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和主书、主事等属官。 门下省以备皇帝的顾问应对,并掌管诏书和章奏之事,逐渐成为中央行政机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三)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律制度(三)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将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改为大理寺的朝代是______。 A.汉朝 B.晋朝 C.北齐√ D.北周 南北朝北齐政权首创大理寺,以取代秦汉魏晋南北朝北齐以前廷尉之名,并扩大了编制,北齐创设大理寺后,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并被隋唐宋沿用。故选C项。 2.汉朝建立了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囚徒复核审查的制度,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这种制度称为______。 A.读鞫 B.乞鞫 C.录囚√ D.举劾 汉朝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为后世沿用。故选C项。在古代诉讼程序中,“读鞫”意思是宣读判决书,“乞鞫”的意思是申请复审。汉代的起诉方式包括“告诉”和“举劾”两种:“告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举劾”是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A、B、D项都与题意不符,故不选。 3.《法经》中规定“六禁”的篇目是______。 A.贼法 B.盗法 C.具法 D.杂法√ 《法经》是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6篇组成的。“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和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禁止奢侈淫靡行为)、狡禁(禁止盗窃兵符玺印或议论国家法令等政治狡诡行为)、城禁(禁止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行为)、嬉禁(禁止赌博欺诈行为)、徒禁(禁止越级享用不该享用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的行为)、金禁(禁止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可见,选D项。 4.秋冬行刑的制度化始于______。 A.西周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秋冬行刑理论源于先秦阴阳五行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但制度化则是在汉朝。故选C项。 5.依据秦朝诉讼法律制度,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公室告”案件的是______。 A.贼杀伤 B.盗他人 C.子告父母,臣妾杀家主 D.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篇数总结 法经6篇 汉九章律9 曹魏律18 北魏和晋各20 北齐12 大明7 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 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 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 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 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 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 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 夏商周就有流刑 只是北周分为五等 西周司寇 秦汉廷尉 南北朝大理寺 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 1.曹魏《新律》/《魏律》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 (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 (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6)规定新五刑制度 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 3.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4.北朝立法: 魏《北魏律》(20篇) 东魏《麟趾格》 【最早以格的独立法典】【秦课汉科北魏格】 北齐《北齐律》(12篇) 西魏《大统式》 【式源于秦朝,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这一部是最早以式的独立法典】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标准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标准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表达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标准。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综合课分类模拟题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带答案解析)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 1.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 A.《常法》B.竹刑C.《法经》D.《茆门法》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 4.将“八议”入律的是( )。 A.《晋律》B.《新律》C.《北魏律》D.《北齐律》5.《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 A.《网法》B.《盗法》C.《杂法》D.《具法》 6.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 7.录囚制度始于( )。 A.战国B.汉C.晋D.唐 8.“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 9.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 10.下列选项所列的情犯罪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是( )。 A.酎金罪B.阿党附益罪C.出界罪D.见知故纵罪1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 12.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的是( )。 A.《开皇律》B.《永徽律》C.《北魏律》D.《北齐律》13.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 14.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 15.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 A.《九章律》B.《傍章律》C.《金布律》D.《朝律》17.“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B.汉朝C.唐朝D.明朝 18.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19.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 20.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A.家罪B.公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 21.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 22.在秦朝,下列不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是(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

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1、“八议”:对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亲:皇亲国戚; 故:皇帝的故旧或者是过从密切的人; 贤:德行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文化人; 能:有才能和才干的人; 功:对国家有功的人,主要指军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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