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
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10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财税〔2018〕32 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

率为 11%调整为 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 16%和 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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