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刑事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刑事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1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犯罪事件。

2刑事案件侦查:又称案件侦查、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策略以及刑事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3专案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侦查部门应将专案侦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4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a 、查明犯罪事实b 、收集犯罪证据c 、查明和缉捕犯罪嫌疑人d 、制止犯罪活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军队、监狱等单位。

6 案件的来源:a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b 、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c 、公安机关发现d 、其他国家机关移送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8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

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

9立案的条件:a 、有犯罪事实b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c 、属于自己管辖

10侦查措施:摸底排队、公布案情、调查访问、检索情报资料、开展阵地控制等侦查基础工作、开展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紧急侦查措施、守候监视巡逻盘查抓获现行、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查询电子监控录像、依靠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

11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取证措施:调查询问,获取证人证言、获取鉴定样本,进行技术鉴定、电讯侦控、网上寻踪、跟踪守候、密搜密取、秘密辨认、测谎侦查

12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动过程。

13破案条件:a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b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c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14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而不再继续侦查,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情形:撤销案件、移送起诉

16撤销案件的种类: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7移送起诉:通过侦查,如果获取了足够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应将案件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

18移送起诉的条件:a 、案件事实、情节清楚b 、证据确实、充分c 、定性定罪准确d 、法律手续完备

19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20杀人案件的类型:(一)根据杀人动机来分a 、财杀案件(1 )抢劫杀人案件(2 )盗窃杀人案件(3 )谋财害命杀人案件b 、仇杀案件(1 )私仇报复杀人案件(2 )报复社会杀人案件c 、情杀案件(1 )强奸杀人案件(2 )奸情杀人案件(3 )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案件(4 )性变态杀人案件d 、遗弃杀人案件e 、迷信杀人案件f 、寻衅殴斗杀人案件(二)根据死者身份是否清楚来分 a 、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b 、未知名尸体杀人案件 c 、无尸体杀人案件21确保人质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22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3抢劫案件的类型:(一)根据抢劫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入室抢劫案件、拦路抢劫案件和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件(二)根据抢劫的对象、目标不同,可以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案件、抢劫出租车案件等(三)根据抢劫手段,可以分为伤害行凶抢劫、暴力强制抢劫、持械胁迫抢劫、恫吓威胁抢劫、爆炸破坏抢劫、药物麻醉抢劫、驾驶

汽车抢劫、色情勾引抢劫等

24抢劫案件的特点:a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b 、有赃可查c 、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d 、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 、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6盗窃案件的特点:a 、多有预谋踩点活动b 、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c 、盗窃现场一般留有破坏痕迹 d 、现场大多留有手印、脚印等痕迹e 、有赃款、赃物可查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28《刑法》第29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9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有明确的犯罪目标、有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控制范围、多有关系网和保护网、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诈,残忍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刑事案件侦查

编号:201303140408 刑事案件侦查论文题目江苏宜兴系列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姓名邵杰 专业侦查学 班级侦查1304 学号 201303140408 指导教师苗林林 2016年11月24 日

目录 序言 (1) 一、盗窃的社会危害性 (1) 二、盗窃犯罪的特点 (1) (一)作案时间的全天候和作案地点的选择性 (2) (二)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 (2) (三)盗窃犯罪形式具有明显的系列性 (2) (四)入室盗窃在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且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3) (五)反侦查能力逐步增强 (3) 三、盗窃犯罪的预防对策 (3) (一)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全方位防范工作 (4)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技防和物业管理 (4) (三)落实公安基础工作,提高打防能力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6)

江苏宜兴系列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盗窃是各地区多发性侵财案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财犯罪已成为当前主要犯罪类型之一,其中入室盗窃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盗窃案件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感,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案件能否及时破获事关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事关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结合宜兴市公安局所办的盗窃案件,认真分析研究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预防对策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iangsu yixing series burglarie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ft is one of the regional multiple cases against propert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roperty crim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current major types of crime, which also accounts for a considerable proportion of burglary case. Theft directly affect people's life sense of security, seriously disturbed the normal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ving order, and has great social harmfulness, the case can be solved in time is a matter of police power in the eyes of the people, the overall image is a matter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Combination of yixing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fahter burglaries,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ent theft crime,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larceny case;characteristic;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完整word版)刑事案件侦查学资料

刑事案件侦查 判断 1.刑事案件构成的形式前提是侦查机关和法院依法受理该事件,履行了立案手续。(√ ) 2.根据尸体完损状态,杀人案件可分为知名尸体案件、未知名尸体案件、无尸体杀人案件。(√) 3.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活动,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客观真实的事件。(×) 4.大刑侦格局必须以刑侦专业队伍为主体,公安机关各警种积极参与,各地区密切协作。(√ ) 5.侦查思路一旦确定,要求每一个侦查主体在落实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允许任意更改,更不允许拒绝执行。(√ ) 6.对峙爆炸案件的侦查重点是现场处置,对犯罪嫌疑人应规劝、教育,软化其犯罪心理,促使其由对抗转向对话,从而放弃作案。(√ )7.查证侦查线索的过程,可按照“先线索材料,后一般线索,再重点线索”的顺序进行。(×) 8.某宾馆服务员向公安机关反映,在该宾馆住宿的几名人员昼伏夜出,行动诡秘,出入宾馆携带物品反常,其阔绰的消费与身份不符。经侦查人员调查,认定该伙可疑人员为系列入室撬盗保险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后查证属实。根据侦查模式的不同,以上刑事案件属于“由案到人”侦查模式开展侦查的案件。(×) 9.在绑架案件侦查中,应以公开方式为主,秘密方式为辅,以抓获

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质为核心。(×) 10.一般而言,只有在采用任意性的侦查措施达不到预期的诉讼目标时,才可以采用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 11.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事件不能称之为刑事案件。(√ )12.案情复析贯穿于侦查的全个过程,每次复析都要立足于对前次案情的分析评断。(√ ) 13.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活动,证明的对象是侦查人员依照证据和法律提出的假说命题。(√ ) 14.从本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说明属于书证。(×)15.为防止遗漏犯罪嫌疑人,摸底排队划定的范围越宽越好。(×)16.绑架犯罪案件侦查中应遵循倚重谈判,指导谈判的原则。(√ )17.侵财类案件共有的突出特点是有赃可控。(√ ) 18.在侦查中,查清案件事实主要是指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事实。(×) 19.为了方便调查,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 20.串并案分析是侦破系列杀人案件的主要侦查思路。(√ ) 单选 1.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起点是(A)。 A.立案B.受案C.采取强制措施D.现场勘查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的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提纲的要求于()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B )

2020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虽然不想这样说,但是刑事案件每年都在发生,有时候善与恶真只在一念之间,很多人一冲动就犯了法。如果说犯了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办理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审判阶段,下面就来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相关问题,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非常了解,有着非常专业的团队。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说现在在川内的名气不大,但是律师们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都在网上搜素律师的名字,由此可见成都京师的律师是很可靠的,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节基础概念 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刑事侦查学却只有百年的历史。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 (1847-1915)。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人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人格拉茨大学任教。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 1893年他第一次撰写并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 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他的那本《司法检验官手册》实际上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发端。西方国家学者把汉斯·格罗斯誉为“警察技术奠基人”、“物证技术奠基人”、“刑事侦查之父”。 (一)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 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 学”等。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1、学科名称的中心词 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 学”等。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法制网 2011-03-29 10:06:40 储皖中施怀基 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方案及范文

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方案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侦查工作方案也称侦查计划或侦破方案。它是公安机关对已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为及时破案,在初步审查、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如何破获所拟定的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是立案报告工作项目的进一步具体化,是指导破案工作的重要书面依据。侦查工作方案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便可开展工作。侦查工作方案拟定得是否科学,决定着案件能否尽快侦破,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因此,侦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侦查工作方案属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存入侦查卷。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侦查工作方案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侦查工作方案的标题有两种拟定方法:(1)由案由、文种两项组成。如:关于“11·10”特大凶杀案的侦查工作方案;(2)由发文机关、案名、文种组成一个全称标题。如: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关于“4·25”重大杀人案侦查工作方案。因该文书为公安机关内部使用文书,所以以第一种标题形式较常使用。 2.编号 在标题右下角注明“[年度]×字第×号”。 3.案由 用简洁的文字交待发案的基本情况,引出“为迅速侦破此案,现根据立案审查结果,特制定本侦查工作方案。”一段作为文书开头部分,通过概述发案情况,尽快引入正文。 (二)正文 这是侦查工作方案的重点部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应写明以下几项内容:1.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已掌握的有关材料、证据、线索,如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作案工具和作案人情况(本地人作案或流窜作案、性别、年龄、职业、特征等)进行侦查推断;并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进行测定,根据线索来源判断材料的可靠性和作案人的范围所在等。另外,分析判断案情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7、参与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员签名不及时、不真实。常见情形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员询问或讯问不同证人或嫌疑人、一名侦查员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笔录中缺少两名侦查员签字、签字的人员与讯问的人员不一致、讯问人员事后混乱补签等,导致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减弱,且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如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员李某的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不同的笔录上,可能事后随意补签,且有一份笔录时间与指认现场卷中时间仅相隔五分钟,侦查员李某和见证人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出现在讯问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中,即五分钟内二人存在于两个现场,显然不合理。 8、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滥用笔录模板。如姜某交通肇事案,使用的讯问模板中存在“你是因为什么事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的”等预先机打的问话,其余问话均为侦查员手写。 姜宇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为主动投案,并非接受传唤,格式模板的签字笔录不能证明传唤到案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事实不清,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合理怀疑,量刑存在重大分歧。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与 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 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 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 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 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 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 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 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侦查程序并未作大的变革,因此,现行侦查程序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沿袭着“超职权主义”的特征,侦查权的超强势,程序运作的单方性、秘密性、不受监督和制约性等特点非常突出,也深受诟病。这些特点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应当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1 〕近两年来,中国所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中经常出现撤案的情形,如重庆“彭水诗案”、〔2 〕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3 〕但仔细分析上述以撤案终结诉讼的案件,我们却会发现这些撤案实践普遍存在着权力滥用、程序异化的问题。 第一,撤案权滥用。发生在2006年下半年的“彭水诗案”,一经媒体披露之后立刻引起舆论哗然,被称为是“当代文字狱”和滥用公权力的典型。其实,从司法程序运行的角度,特别对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撤案决定进行考察,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司法权力滥用的阴影。从引述的报道来看,“彭水诗案”的撤案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终止诉讼,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彭水诗案”中检察机关不但不主动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从刑事诉讼的理论来看,这显然是一种“程序倒流”的程序违法行为。 与“彭水诗案”一样,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最终也是撤案处理。从相关报道来看,对此案的实体处理无疑还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但最终的撤案决定,在程序上不仅和“彭水诗案”一样存在着“程序倒流”现象,而且是从审判程序一直倒流回到侦查程序后才作出的,问题更为严重。 另外,该案的撤案实践还存在另外两个更加严重的问题。一是不能及时撤案。该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疑案的久侦不撤,三年时间都不能终止诉讼,并且将4名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教师关押了603天。二是撤案后缺乏救济。该案的嫌犯在撤案释放后迟迟不能恢复工作,也未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英美法国家有句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人们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解决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的基本法。 2.刑法的解释:是法的解释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5.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即刑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效,是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范围的公民为准则,还是以保护一定范围的利益为准则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 6.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未决犯,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进行罪与刑的评价。但是当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8.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0.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1.犯罪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12.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 13.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4.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6.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7.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人即社会组织——单位。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0.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