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精)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精)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精)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申请事项口注册登记口转入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电

邮政编码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口常住

人口

口暂住

人口

号码

暂住

证明名称

机动车机动车使用

性质

口公路客运口

公交客运口出

租客运口旅游

客运口租赁口

货运.’

口非营运口警

用口消防

口救护口工程

抢险

口营转非口出

租营转非

机动车获得方式口购买口仲裁裁决口继承口赠予口协议抵偿债务口中奖

口资产重组口资产整体买卖口调拨口境外自带口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机动车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

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相关资料来历凭证口销售/交易发

票口<调解书>

口《裁定书》

口《判决书》

口相关文书口

批准文件

机动车

所有人

签章:

(个人

签字/

单位盖

口调拨证明口《仲裁裁决书>章

年月日

进口凭证口《货物进口证明书》

口《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证通

知书》

其他口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口机动车档案

口身份证明口《协助执行通知书》口《公证书》

申请

方口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口机动车所

式有人委托代

理申请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代理人

签章:

(个人

签字/

单位盖

年月

姓名

号码

年月日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

“口"中划“√";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 。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口”内划“√"外,

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

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要求:将两页打印在一张纸上,正反面

201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范文模板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机动车登记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1X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 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 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 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 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 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 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 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机动车注册登记指南及流程图

机动车注册登记指南及流程图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3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查验 岗位责任人:车管所查验岗民警及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后,查验机动车,核对拓印膜,制作并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核查合格证,比对盗抢信息,填写《机动车查验表》 时限:即时 二、审核决定 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登记审核岗民警及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相关资料或凭证,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档案管理 岗位责任人:车管所档案管理岗民警及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核对登记信息,整理资料归档。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有哪些

2016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有哪些?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那么注册登记有哪些流程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程序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注销登记、解除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下文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精)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管辖地: 机 动 车所有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 话 住 所 地 址 邮政编码 暂 住 地 址 邮政编码 身 份 证明名称号码 □常 住人 口 □暂 住人 口 机 动车机动车使用性质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 □租赁□货运 □非营运□警用 □消防□救护

□工程抢险□机 动车获得方式□购买□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 □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 □境外自带□ 机动车厂牌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相 关资料来历凭证 □销售/交易发票□ 《调解书》□《裁定 书》 □《判决书》□ 相关文书□批准文件 □调拨证明□ 《仲裁裁决书》 机动 车所有 人签 章: 进口凭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证通知书》 其他□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身份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 申请方式□由机动车 所有人申请 □机动车所 有人委托 代理申请 (个人签字/单 位盖章) 年月 日 代 理 人 姓名/名称

住 所 地 址 联系电话 身 份 证 名 称 号码经 办人姓名 代 理人签 章: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号码 住所地址(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签字年月 日 年月 日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属于个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签注的地址,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除按照《居民身份证》填写住所地址栏外,还要按照《暂住证》填写地址栏;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 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最新如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如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3) 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未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必须更换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号牌,一是计算机自动选取;二是适用于小型汽车号牌的机动车可选择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编自选形式或广州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形式确定号牌号码。 5、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分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登记业务,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车辆管理所不得受理。 6、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4])。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详见指南[14])。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解除定编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19座及19座以下载客汽车、摩托车及轻型及轻型以下货车、轻型及轻型以下专项作业车须提供)。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三、办事地址 1、白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 2、芳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 3、黄埔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黄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38号 6、广保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保税区金桥路8号。 7、大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8、安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383号。

办理机动车登记主要业务流程

办理机动车登记主要业务流程 一、注册登记 业务流程:[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车辆技术参数,公告核查、被盗抢核查、合格证核查、在用车VIN 核查→ [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进口车核查、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印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二、转入业务 业务流程:[查验岗]下载车辆信息、录入车主信息、确认车辆、被盗抢核查→ [登记审核岗]修改车主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三、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1)辖区内变更:[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车辆变更信息、公告核查、被盗抢核查→ [登记审核岗]录入车辆变更信息等、手杖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临时号牌、签注册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标志、发放牌证→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2)跨辖区变更:[查验]确认车辆、录入车辆变更信息、被盗抢核查→ [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的变更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临时号牌、签注册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四、转移登记业务流程:(1)管理区域内移:[查验岗]确认车辆、录

入信息、打印查验凭证→[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信息、选择号段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2)跨管理区域转移:[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信息、打印查验凭证→ [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信息、号段信息、打印受理凭证、签注册登记证书、打印临时号牌、发放牌证、档案转出、打印资料清单。 五、注销登记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注销证明→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六、补换号牌、行驶证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核发临时号牌、发放牌证→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七、补换检验合格证标志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登记证书、发放牌证→ [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八、补领/ 申请登记证书 业务流程:[查验岗]确信车辆、录入信息、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登记证书、发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业务流程:[查验岗]录入查验信息、车主联系信息、查询违章、事故未处理记录、打印查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本、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年检归档。 十、核发临时号牌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精)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申请事项口注册登记口转入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电 话 住 所 地 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口常住 人口 口暂住 人口 居 住 / 号码

暂住 证明名称 机动车机动车使用 性质 口公路客运口 公交客运口出 租客运口旅游 客运口租赁口 货运.’ 口非营运口警 用口消防 口救护口工程 抢险 口营转非口出 租营转非 机动车获得方式口购买口仲裁裁决口继承口赠予口协议抵偿债务口中奖 口资产重组口资产整体买卖口调拨口境外自带口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机动车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 代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相关资料来历凭证口销售/交易发 票口<调解书> 口《裁定书》 口《判决书》 口相关文书口 批准文件 机动车 所有人 签章: (个人 签字/ 单位盖

口调拨证明口《仲裁裁决书>章 年月日 进口凭证口《货物进口证明书》 口《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证通 知书》 其他口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口机动车档案 口身份证明口《协助执行通知书》口《公证书》 申请 方口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口机动车所

式有人委托代 理申请 代 理 人 姓名/名称 住 所 地 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代理人 签章: (个人 签字/ 单位盖 章 年月 日 经 办 人 姓名 身 份 号码

证 明 名 称 住 所 地 址 年月日 签 字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 “口"中划“√";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docx

精品文档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机姓名/ 名称 动 住所地址 车 所 暂住地址 有身份证明名称人 机动车 使用性质机机动车 动获得方式车机动车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来历凭证相 关进口凭证资 料其他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号码□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货运□非营运□警用□消防□消防□救护□工程抢险 □购买□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 □资产整体买卖卖□调拔□境外自带 □销售 / 交易发票□《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相关文书□批准文件□调拔证明□《仲裁裁决书》 □《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证通知书》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身份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 申 请□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个人签字/ 单位方□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申请盖章) 式年月 日 姓名/ 名称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代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姓名 代理人签章: 理 身份证明号码 经 名称 人办 住所地址 人 签字年月日(个人签字/ 单位 盖章) 年月日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精品文档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签注的地 址,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 辖区域的,除按照《居民身份证》填写住所地址栏外,还要按照《暂住证》填写 暂住地址栏;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 /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 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 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 一、索引号:(略) 二、机构分类:市公安局 三、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四、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五、办理事项:机动车登记 六、行为对象: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七、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收费情况: 2、机动车人工检验费(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5元)、(摩托车20元); 九、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8]第63号文件 2、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函【2008】第5号。 十、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一、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需补齐、补正的,许可期限从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时开始计算。 十二、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车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车辆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元、人数、 千克 车辆牌照号核定载客量/整备质量车辆类型年应纳税额年应免税额备注

合计应税车辆辆数年应纳税总额免税车辆辆数年免税税额 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 1、填表范围: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车辆情况登记时填写《车辆情况登记表》。 2、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 3、核定载客量/整备质量: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内容填写。(1)乘人 汽车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核定载客。(2)非乘人汽车填写机动车 行驶证中的整备质量。 4、年应免税额:条例与细则中明确免税的车辆,将年应纳税额填写在此栏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车辆的类型:公交车、拖拉机、 军警车、领使馆车、其他车辆。 公交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车辆。 拖拉机: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军警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军用、武警、公安警车号牌的车辆。 领使馆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领、使馆号牌的车辆。 其他车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5、车辆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大型客车每辆600元载 客汽中型客车每辆540元 小型客车每辆480元 包括:电车 车微型客车每辆30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6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 摩托车每辆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船舶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 的50%计算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你

机动车注册登记操作规范

机动车注册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公发【2012】19号),县级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机动车来历合法、具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3、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者具有免税凭证、并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 六、申请材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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