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姓名: 尹春燕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52班

学号: 2265202

指导教师: 尹雪英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尹春燕

指导教师尹雪英

摘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具有双重关系, 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的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以及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各国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并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等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理清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下一步理论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综述

Review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use of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ssue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in Chunyan

Tutor Yin Xueyin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both of the existence of internal consistency and inevitable conflicts.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not appropriate to exercise, beyond the reasonable and lawful limits and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to become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tool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se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law to regulate the problem of the system, done a lot of countries and scholars to study and have different views.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ti-monopoly law o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s, and other aspects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were reviewed with a view to further sort out ideas, and on this basis that the Step in the direction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Key words: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ti-monopoly;Rule;Review

知识产权源自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虽然它也担负着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学艺术繁荣的使命,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保护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垄断权。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于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竞争秩序的冲出就日益凸现出来,滥用知识产权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一例。我国《反垄断法》虽对这一问题有了相关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人们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还缺乏统一认识,近年来, 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现将其综述, 以进一步推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上,从理论界以及各国实践看,二者的关系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

只要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行使是合法的,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因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排除或限制竞争,也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1]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所依据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漆多俊在《经济法学》中指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垄断权,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选择,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2]这一点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

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致与冲突》一文中邓志松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归结为: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产权,它是知识产权法明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的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3] 而美国阿瑟·R.米勒分析,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 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4]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 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 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冲突

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但也存在着例外。当知识产权出现滥用的情形时,反垄断法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原因上意见也是不同的。

通过对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学习,不难发现,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被不恰当地应用,超出它应有的行使范围,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越来越体现出来。[5]所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必须进行反垄断规制。

刘明江在《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中指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进行规制是由于私法规制的不足。[6]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规制权利滥用的私法方式已明显不足,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滥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垄断现象出现时,将反垄断法引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之中,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

有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规制或规制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是不恰当的,不能完全体现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王先林等坚持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由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是存在内在一致性的。[7]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也体现于其对消费者的保护中。虽然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角度和调整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在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则有共通的一面。本质上讲,二者对上述目标的追求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的。基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致性当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不足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时,这一任务就落在了反垄断法身上,特别是对因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越来越多所导致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更是责无旁贷。

综观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研究,笔者欣喜地发现,虽然各学者依据的原因不同,但在两者关系问题上已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即对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持肯定态度,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须进行反垄断规制也无多大争议,而在具体规制问题上却存在着众多争论。本文将着重论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定义并没有大的争议,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思考》等文的整理分析,大体上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

也有学者在给知识产权滥用下定义时,将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限制竞争联系在一起。譬如,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由德先诉索尼垄断案谈起》中,綦赞超研究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就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结合起来对其加以定义。[12]

应该说,知识产权滥用是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有多种形式,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法律并没有做出一致的规定。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有不同的标准,对哪些情形定义为知识产权滥用有不同的表述。

王先林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将知识产权的滥用种类概括为三种[8]。

1.拒绝许可。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 拒

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 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 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在内) 捆绑成一

搭售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形式出现,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 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 但是,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 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 对不同的客户实

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表现为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 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 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交易成本上形成差距, 非常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或零售商市场进入的障碍。

李冬梅在《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思考》中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垄断,且这种垄断由合法性转化为非法性有两种情形。[9]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排斥、

限制竞争,其行为便构成垄断地位的滥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力;(3)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行为。

2.在许可协议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主体上表现为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行为人,且各个行为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行为方面,联合限制竞争是基于共同意思而实施的共同行为,该共同行为具有多元方式,包括合同、协议和其他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后果是对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交易方进行交易限制,因此又被称为协议垄断。

此外也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的滥用表述为两种情形:第一,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实行超高定价和价格歧视;第二,通过订立不合理的协议限制竞争。第一种情形与上面的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样的。而第二种情形具体而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 (1)排他性回授。即被许可方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任何改进技术的专利都必须而且只能许可给许可方。(2)限制许可产品的价格。即限制被许可方对许可产品的定价。(3)不竞争条款。在欧盟《技术转让规章》中规定, 限制合同一方在共同市场上与合同对方或与其相关的企业就相互竞争的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方面进行竞争的属于被禁止的黑色条款。就我国而言,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在国际技术贸易我国企业主要是作为被许可方, 此类条款对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会有较大影响, 并且在国内市场上也需要积极鼓励技术创新, 故对其不宜给予豁免。(4)限制性许可。限制性许可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同时认购几个相关的许可, 而实际上被许可方并不需要那么多的知识产权;二是限制被许可方挑战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即限制被许可方调查或控告许可专利的有效性;三是捆绑许可,包括要求被许可方购买非专利材料或配件以及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专利产。

总之,知识产权滥用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而且,知识产权滥用除了在个别国家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外,其实并不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违反了竞争法或者反托拉斯法,必然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就是把权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键入文字]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年04月16日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TRIPS,保护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the ro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knowledge,production,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Not only the level of value-added of goods has becom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knowledge products themselves become the obje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n independent commodit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in the report of the 17th to impl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p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exist in China's foreign trade,and strengthening foreign trade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specific data and case analysis,drawing lessons from each other,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foreign trade,TRIPS,protection 2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的判例法之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相互独立、探索互补、灵活并用三个阶段。我国也深受专利权滥用的危害,有必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建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建设理念;在政府服务方面,重视政府机关在应对专利权滥用反垄断纠纷中的职责;在企业意识方面,把握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的主动权。 标签: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竞争;专利法 在專利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专利法律文件,达到了与国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的规定确是空白,在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天平上由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导致过于倾向于前者,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梳理并建构我国专利权滥用制度,从而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滥用而带来的阻碍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价值,使专利技术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武器。正如国外学者Montagnani所言:“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把双刃剑,对其过度保护或滥用都会对自主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足以妨碍或限制公平竞争,‘掠夺性创新’现象也会产生”[1]。2015年国家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以60.88亿的罚款掀起了专利权反垄断规制的大幕。专利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出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受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从美国法的角度出发,探索专利权滥用的内涵及规制趋势,以为我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提供经验借鉴。 一、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形成及内涵 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判例法,经过上百年的酝酿,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体系,但是囿于判例法的传统,对于专利权滥用的定义尚缺乏统一的定义,这也在我国立法及法学研究中深有体现。我国立法文件中零星体现到专利权滥用的条文,但是缺乏具体法律条文的描述。201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4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2]。这是对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描述,是专利权滥用立法的体现,但是立法条文还有待于立法机关的审议,另外此立法条文更倾向于立法的指引,缺乏具体条文的操作,因而,有必要首先对专利权滥用的概念做详细的解读,以为后续的研究做铺垫。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通常被称为“Patent Misuse”,是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特指“专利授权在时间与范围方面进行不被允许的延伸”[3]。从学理上讲,专利权滥用是衡平法“不洁之手”原则在专利领域中的应用[4],衡平法要求受侵害的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拥有一双洁净之手[5],不洁之手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于涉案标的犯有不公平或不正当的行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1)

222 2014年7月上 第13期 总第193期 专利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制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成为目前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主要针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制止的措施进行论述,阐述构建制止专利权滥用的体系的必要性,弥补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 1 专利权滥用的成因分析 1.1 影响市场结构来获取利润 专利权属于私权范围,是法律赋予个人或者企业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保护形式。其所拥有的技术或者内容对市场结构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为了能够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收益,必然会导致专利权被广泛的使用,如此一来就可以通过影响市场的结构来调整自身的支配地位,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收益。由于专利权属于无目的物的范围,法律相关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认定工作比较困难,使得其行为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1] 。 1.2 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普遍发生 对于专利来说,只有被赋予了法律独占的权利才能在市场体现处其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力。一方面法律保护专利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从法律效力上提高了专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专利拥有人在获得了独占的权力后,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进而滥用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滥用只是涉及到了专利权拥有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下对其行为的约束比较困难,导致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2 制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原则 2.1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主要是指专利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对其他人构成影响,不得运用不正当的方式加害他人的一种约束原则。禁止权利原则的实施其实是一种弥补性原则,补充了法律规定内容存在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拥有人的使用行为,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出台适用,法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量化处理,完善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最终突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不足,将权利的使用导向正确的发展轨道,规范社会秩序以及经济活动。 2.2 利益平衡理论 法学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在综合考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观点后将所保护的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不偏向任何一方保持公正的姿态来进行权利的保护与约束,进而促使社会维持在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专利权的利益平衡理论主要是充分分析专利权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其中寻找二者之间的矛盾平衡点,专利权拥有着既不能过分追求 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进行权利的窃取,最终社会维持在了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不同利益者均获取了相应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2]。 3 滥用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分析 专利权的滥用在我国已经是屡见不鲜的行为,国内的相关立法机构对权利滥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以用来约束专利权拥有者使用行为能够处在法律的约束监管范围下,保证其他利益方的权益。对专利权的滥用标准主要是依据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公众的利益、法律相关规定、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行为的判定。 3.1 拒绝实施而且不许可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通过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利来拒绝正当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自身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性身份和利益,通过拒绝许可转让的形式来维持目前的有利地位,并且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进来的可能性,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然而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背社会的公众利益与法律内容,所以在实际的制止专利权滥用过程中受到了比较大的阻碍,不能够有效的制止和约束专利权拥有者的行为,使其屡屡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3.2 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转让 专利权拥有者在获取了专利权后并没有有效的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实施,而且拒绝了其同行业竞争者所提出的合理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用来维持自身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所导致的专利权对推动相关产业或者社会技术变革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应有的作用的行为,被称之为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许可。此种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更加隐蔽,我国相关的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空白,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3 单方面拒绝许可 此项内容属于法律中的灰色地带,单方面拒绝许可本属于专利权拥有着的正当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这方面专利权滥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标准,法律界定比较困难。由于专利权本身属于私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民自身的财产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潮下,此种专利权滥用行为就成为了合法的手段,用以保护自身的领先地位,在行业竞争中能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其产生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进行研究,目前比较科学的判定是加拿大整体提出的,当专利权拥有者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中并且处于支配的地位,同时因为拒绝了转让申请导致的出现垄断式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起到了较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时,可以认定为专利权滥用,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进行制止,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3]。 3.4 纵向限制竞争的许可 上述的专利许可行为都是发生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专利申请行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 高国珠 李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专利权被滥用的现象。此种现象的发生不仅对竞争对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世界经济的有序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打破专利垄断行为的研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来,通过运用多种手段来规范专利权的正常使用,维护世界发展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专利权 垄断行为 社会秩序 经济损失 公平竞争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 Vol.10 No11 Feb. 2004 “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王为农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以“技术标准”为切入点,以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判例为素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针对美、日、欧对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评介,以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1201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不断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产品①的规格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正在我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化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生产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也给消费者使用相应产品、享用相应的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难想象,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没有了标准,消费者将会如何使用其手中的信息产品,彼此间将如何进行信息的交流,产品的使用者将如何形成必要的网络。例如,如果盒式录像带、CD没有实行规格的标准化,那么消费者在租用和使用这些商品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同样,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常的通讯联系就无法实现。 按着设定主体不同,我们一般可以把标准分为3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2 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它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的弊端———即产生了妨碍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在享用标准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来关注一下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标准化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在这里,笔者仅以“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为限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 “事实上的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 网络效应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 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利用者越多,则构成网络的每一个成员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1]。通常,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领域,在其创立的初期,一般都存在着企业为谋求自己所确立的网络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活动。这种竞争,最初都是在以各个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自不同的网络之间进行的。例如在电脑行业,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与苹果公司的MS-DOS系统之间存在竞争。随着其中某一系统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由于“追随消费效应”的存在而出现消费者急剧倒向该系统的现象,由此便使得这一系统的网络占据了垄断地位。 (二)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专有标准”策略 一般地,由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所确立的“事实上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依靠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确保其正常实施的。若没有知识产权的守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复制和仿冒等手段使用其标准,并进入到其“事实上的标准”所 收稿日期:2003-11-11 作者简介:王为农(1961-),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任何权利的滥用必然带来负面效应和不良后果,知识产权滥用也不例外,它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限制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来促进竞争,但是“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9]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固有的利益平衡,引发了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人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权;也可以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阻止被许可人和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挫伤了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1.2.2 妨碍科学技术发展 从1624年英国设立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了将近400年,人们对于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早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才智,创造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以此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并且造福于全人类。TRIPs协议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客观事物的状况往往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现实生活中,科技和经济领先的发达国家总是借知识产权保护之由,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设立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受到阻碍,科学技术难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频频向中国指责和发难是最好的例证。 1.2.3 引发国际争端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最为紧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步从个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的法权层次上升到企业乃至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变成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工具,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保持和巩固他们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于是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焦点。”[10]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疑会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者之间的争端和矛盾就

垄断的含义

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垄断的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的形成: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追逐利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积聚,即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不断地扩大资本。在资本积聚的基础上,竞争又引起资本集中。这主要是通过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或建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的。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结果,使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个部门已被少数大企业所控制的阶段,必然会形成垄断。因为,一方面,在少数(几十个甚至几个大企业)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定,使垄断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企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造成中小企业同它们竞争的困难,从而使居于压倒优势的大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要问题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1 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来说,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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