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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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⑴所以一般认为,民事权益即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由此而来,民事权利即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⑵利益在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的《辞海》中解释为好处。民事利益即为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所取得的一定的好处。从上述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之间的关系,即民事权利是民事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民事利益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也就是说,民事权利是静态的,而民事利益是动态的,是民事权利在运用中产生的。

值得一提的是权利与利益之间的转化问题,当权利的行使取得利益的时候,该利益是否变为了权利?一种观点认为,一种利益如果受法律保护也就自然成为了权利了,却将其与权利对立,实为不当。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从实证或者说执法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利益经法律的确认才能上升为权利,从而使这一利益具有对抗其他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侵害的特质;从实质或者说立法的角度看,权利是无须经过成文法确认的,只是人基本的价值与尊严的自然延伸与外在表现。所以,限于执法领域内把权利诠释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总和是恰当的。⑷上述观点虽然有些有失偏颇,但对利益可以转化为权利,转化的条件说的是比较清楚的。其实权利与利益在某些时候是无法分的清清楚楚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权利的特征之一利益性所决定的。而我们划分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的意义只是在于区分当事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诉权,当事人所取得的民事利益是否合法,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有三个特征,⒈利益性。即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资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⒉法定性。民事权利是由法律(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⒊依赖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与民事义务不可分。⑸其中民事权利的法定性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来源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利。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权的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该项民事权利,反映在诉讼法上,其就没有诉权,不能要求法律对其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另一个是民事权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问题。只要是民事权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来说总是滞后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会产生的,而且权利的大量的出现,对一些权利的性质的认定发生争议,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呢?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判断方式,一是只根据民法的规定来衡量其是否是民事权利,运用这种判断方式往往是得到否定的结果。一是依据宪法的概括性条款,对民事权利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运用这种判断方式往往得到了肯定的结果。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上看,民事权利不断扩大是一种必然的趋向,所以运用后一种判断方法的法官表现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维护者,还是一个法律的解释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立法进行解决,来巩固这些敢于为天下先的法官的地位,给那些条文法官一个应有的条文。当然这种司法不免产生混乱的状况,但这是适用成文法及法官参差不齐的国家必有的现象。当然仅仅以法律去判断是否是民事权利还是不够的,因为作为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其首先是权利,而理解权利的概念和本质是结合权利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所以在对是否为民事权利的判断上,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是权利,然后才根据该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

是否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如是该权利即为民事权利。如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祭奠权纠纷的案件,他们对祭奠权的法律保护就是如此。⑹

对于权利的性质的认识,来源于我国法律对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权利的保护有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另外还有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等。多方面的保护产生了多方面的权利,即行政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等。不同的权利受不同的法律保护,所以要判断是否是民事权利,不仅要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内涵,还要与其他的权利相区分。

与行政权利的区分关键在于行政权利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而民事权利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从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说,有些民事权利的实现是以行政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的,如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其建筑权的行使则是非法的。而有些行政权利的丧失则意味者其不得再行使以此为前提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证的注销,则该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行使所有权,否则则构成侵权。有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是该行政权利的丧失对以前据此而行使的民事权利的影响。我们先分析这样一个案件,A具有林权证,B也有林权证。A、B所各自拥有的林权证所确权的范围有一部分是交叉的。A将两个林权证上所交叉的范围中的一些竹子砍伐,B以侵权之诉起诉法院,要求A赔偿。很显然,A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其对所砍伐之物有所有权,其是在行使其所有权。可问题是如果A的林权证被注销,或其林权证的范围被更改,那么其在注销和更改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当时的过错,并不是事后的过错,而当时虚假的权利人并不存在过错,存在过错的是登记机关或者真正权利人自己,所以A并不构成侵权。可是A不构成侵权,那又够不够成不当得利呢?这就是行政行为的撤销、注销、吊销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一般来讲,注销与吊销是无溯及力的,而撤销是有溯及力的,但撤销仅仅是针对公司登记适用。所以针对本案而言,A的行为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上述案件说明了行政权利的丧失对据此而行使的民事权利的影响是仅仅表现在对以后,而不追溯已往。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也包括其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否所有的行政管理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都属于行政法调整呢?并非如此。就是包含在行政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有些也是由民法调整的,如《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职务侵权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是行政赔偿责任,而很少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但是在适用行政赔偿责任中,一般认为还是民事责任。故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⑺。职务侵权行为是结果行为,而原因行为是行政行为。由于原因行为的不平等性,结果行为也很难说平等。然而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说,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在受法律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将职务侵权列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从而这种财产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说明不平等主体在某些方面将失去其不平等的地位,而成为平等。至于是那些方面,这要看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范畴,是否在处于互不隶属的某一点上。

民事权利与刑事权利的区分是在法律制裁相对方的责任形式不同。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对相对方的制裁目的是恢复民事权利人的权利,而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目的是对相对方进行惩罚。这表现了法律评价的不同。由于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不能转化的,而且在权利聚合时,根据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民事权利的实现要后于刑事权利。可是否在民事权利与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民事权利都要让位与刑事权利的实现呢?并不如此,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阻碍仅仅表现在同一法律关系上,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指依据刑事法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同一性。该同一性表现为三个方面:⒈主体。刑事责任承担人即为民事责任承担人。⒉客体。这里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既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⒊内容。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致的。这里的内容主要是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违反了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除此之外,其他以国家为代表行使的刑事权利是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实现的阻碍的。

民事权利与部门法所规定的权利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在劳动法方面。劳动法所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其中也包含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内容。其突出特点是两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关系与行政管理方面不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又表现出了较强的支配关系。一般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与劳动合同终结后,双方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受民法调整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都受劳动法调整,或劳动合同终结后,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还受劳动法调整,目前争执较大。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出的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使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不在民法调整的范围。但这种隶属关系是否能涵盖他们之间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呢?显然不能。其理由是他们这种隶属关系毕竟只是一种合意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不能解除或终结的,当他们之间的关系解除或终结的时候,他们之间就是完全各自独立的,互不隶属。就是在关系没有解除的时候,这就是说他们之间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不在隶属关系之列的。这是因为这种隶属关系是有限的,仅仅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双内所反映出的纪律、奖惩和报酬等,也就是劳动关系所反映出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而其他方面双方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应是平等的。这就象有人这样说的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职工与单位之间有工作关系,就认定职工与单位在任何纠纷中都有工作关系,职工都得服从单位管理。⑻这种平等使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纳入了民事领域,从而使他们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劳动合同终结后,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问题怎么处理,目前还无一个定论,从法理上说,应由劳动法调整,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有的往往是不予受理,我们认为在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上看,将无人管辖与处理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均纳入民事管辖范畴是一个立法与司法的趋势。

二、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在民事权利行使上有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即行使的合法与非法。合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也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通则》第一条与第五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民法规范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⑼与合法的民事权益相对是非法的民事权益,可是我们知道对于民事权利来说,不存在非法的问题,所以所说非法的民事权益实际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

这里有一个值得一提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了合法的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那么是否是说非法的民事利益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呢?梁彗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文妙的一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禁止其持有》的文章中对于“法律为什么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是这样说的,某项财产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它的机关和个人即使有理由怀疑某项财产的合法性,也惟有向有权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无权认定该项财产为非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或者侵害该项财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俗语所谓“贼头上揭帽也犯罪”,其合理性也在于此。这就是民法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我们赞同这种观点。对于非法民事利益也是如此,对非法民事利益的认定仍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的,其他的机关和个人无权擅自作出认定,更不能对非法的民事利益任意剥夺或者侵害。当然对于产生非法民事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制止

或防止,但这种行为须是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否则一样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作为民事来说,其毕竟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受制于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果不分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一律将其后果以法律不予保护为之,将其排除在民法范围之外,实际上是不符合民法的目的的。所以对于非法民事利益我们不能说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是说非法行使民事权利人对所得的非法利益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达到其在法律上所预期的后果。因为如果我们说非法民事利益法律不予保护,那么对法律不予保护的是任何人可以损害的,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将难以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所以正如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制裁一样,合法的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而非法的民事利益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真正的符合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平。

对于合法的民事利益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依据的是排除法,即排除非法的民事利益后所剩的就是合法的民事利益。而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主要是判断其来源,即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看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和与法律保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而为法律所不许。针对非法民事利益而言,民事违法行为不一定产生非法民事利益,但其所能产生的利益必定是非法的民事利益。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法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往往有误区。如A私自组装了一辆车,在没有办理如何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了营运。一天其将车交与B有偿保管,而B将车丢失。A起诉要求B赔偿车辆及营运损失。有人认为A私自组装车辆进行营运是非法行使民事权利,对其非法民事利益不应主张。其实,本案中A实施了三个民事行为,一个是组装车辆的行为,一个是将车交给B保管的行为,一个是营运的行为。A组装车辆这一民事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的后果持有该组装车辆是合法的,同时其将车交给他人保管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而其将组装的车辆投入营运,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是非法的,自然其获取的营运利益也是非法的。所以本案B应赔偿A车辆的损失,而对于营运损失,因A没有办理相应的行政手续,本身是不能获取营运利益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营运损失的问题了,而不是因为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是非法利益。本案其实所反映的是虽然A组装车辆是从事非法目的,但是其不是在非法行使中受到的损害应受到赔偿,就是说其将车交与B保管的行为与其进行营运的行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为,前一个民事行为并不违法,而后一个非法营运的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如果A的组装车在非法营运中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侵害人该不该赔偿。概括的说是民事权利人在非法行使民事权利中受到他人不法损害能否得到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赔偿,因为不法侵害人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一种认为不该赔偿,因为受害人所为的本身是不法行为。两种不同的观点站得角度不同,我们换一个角度上看,是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一种损害,应由违法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对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如何处理。比如A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修建了一个违章建筑物,被B毁坏。A要求B赔偿。对此,有几种处理意见,一种是认为A非法行使民事权利,对其所取得的利益不予保护;一种认为应该保护其建筑材料的损失,而不能支持其整个建筑物的损失;一种认为应不保护A违章建筑物的损失,同时对B的越权行为进行处罚。又如A无建筑的资质等级,其挂靠在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B公司以此收取A管理费。B 收取了一部分管理费后,因A不交尚差的管理费,B起诉A要求其交纳。这里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合同无效,驳回B的诉讼请求,因为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一种是合同无效,对B已收取与A尚为交纳的管理费进行收缴。一种是合同无效,对管理费作为双方的损失按过错进行分摊。

其实,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与对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如何处理在审判实际中是同一个问题。而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的提法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的翻版。法律维护的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其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就要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对非法的民事行为与非法的民事利益进行制裁。而对非法的民事行为与非法的民事利益进行制裁是属于公权力干预的范围。这是法律对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如果那么让私权的行使处于放任的状态,名义上是提倡了每一个人的正义感,实际上是将无秩序而言。

对于非法利益的处理主要是要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内容。民事违法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⒈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⒉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⒊民事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制裁后果的行为。⑽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承担民事责任与进行民事制裁两种方式。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⑾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⑿民事制裁的性质实际上是类似一种行政处罚,只是其与行政处罚的程序、主体不尽相同而已,所以又属于司法行政处罚的范畴。我们知道违法行为有三种,一种是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来说,民事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来说,两者往往有重叠之处,即有的行为即是违反民法的规定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往往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制裁代替了一部分行政处罚,从法的分工来说,这是不对的,因为很难说受到了民事制裁,就不应再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从我国的实际上看,这往往是比较适用的。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不同的作用与性质。在适用上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采取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制裁。这反映在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处理上则有承担返还财产责任与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如何区分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从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不仅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并且从事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⒉从行为的主观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有故意和过失,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是故意的。⒊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相对人的利益,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区分一般与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非法民事利益来说有重要的意义。其原因是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在民法上适用的仅仅是返还财产的责任。所以在其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以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为由,另案处理。如根据的是由于无权处分而造成无效的买卖合同所拥有了物,而该物遭受了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人举证证实该物的来源系是非法行使民事权利而来,但是在不须民事制裁的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理,而在本案中对该物的损失直接进行保护,要求侵害人赔偿。但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利益则是另一个处理方式,如前案所述,如果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买卖的是国家严格禁止流通的物,那么根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其是须进行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不法侵害人应承担对该物的不法侵害,但非法民事利益所有人并不能得到其赔偿,原因是该物及对该物的赔偿要被收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

于对于受民事制裁人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以对该案而言,必须将该物的出卖人列为第三人。

综合上述理由,我们可以对前面有争议的两个案件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件中,B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是损害该违章建筑物的全部损失。其不能由于A所得的是非法民事利益而免除其全部或部分侵权责任。而A的非法民事利益的产生系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且在本案中不是民事责任主体,不能进行民事制裁。只能提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二个案件中,A与B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中明令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第61条有明确规定,故而应该优先适用其第61条,对双方已经取得与约定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的民事制裁,而不是进行收缴的民事制裁。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值得争议的问题是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合同履行后的利润,对于此利润在合同无效、适用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其后果是各自返还财产,因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合同之特殊法律后果是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然而财产的返还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在不能返还与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折价补偿的处理方法。一般说来,当出现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应当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折合成钱款补偿;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款后补偿。⒀按此标准在买卖合同和建筑合同中有时往往达不到无效合同的目的,反而会达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其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已履行而不能恢复原状,因此在处理上是按照有效合同的履行状态进行的。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明确以下的观念:⑴无效合同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因此不能让无效合同达到合同履行后的结果。⑵正确区分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范围小于履行利益,无效合同中能够主张的是信赖利益。⑶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一般认为无过错方受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仅仅是信赖利益,然而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在处理上有扩大趋向。因为其相对的是不准有过错方从无效合同中受益,对有过错方的制裁的另一方面是无过错方得到了更多的利益。其次,我们要分清折价补偿的范围与该财产的损失的界线。折价补偿的范围是在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财产的范围内不能或没有必要返还的部分,所以折价补偿的价格依据是一方取得该财产后在处理无效合同时该财产的国家价格或市场价格,而不是合同订立前或对方取得该财产时的价格。而该财产的损失是合同订立前的价格与在处理无效合同时该财产的价格的差价,也就是该财产因时间的推移或使用而价值减少的部分。当然我们不能排除该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有增殖的现象,也就是后面的价格大于前面的价格,或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所支付的价格大于前面的价格。对这增殖部分如何处理呢?王利民教授认为无效合同的返还财产的性质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否则就没有必要存在折价补偿了。⒁我们同意这种观点。从实践中看,这增殖部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财产未变,价格发生了变化;一种是原财产的投入,与其它财产的结合,产生新的价值。对第一种情况,这增殖部分是属于原财产,原财产返还,增殖部分应一起返还。值得一提的是如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国家或市场价格的问题,低于好处理,差额部分按损失计算;高于部分如何处理?由于法律规定了返还给第三人的特殊条件,即是在双方是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如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一方无过错,那么这部分的利益归属如何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个非法利益一般处理是归无过错方。其实按法理,应该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进行收缴其非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达到无效合同的目的。非法利益的存在在无效建筑承包合同中尤为突出,这是国家规定的价格与建筑市场上的价格差距造成的。一般认为无资质方订立建筑承包合同是一般违法行为,所以认为无须进行民事制裁。其实无资质方的行为是违

反行政特别许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民事制裁。所以对无资质而造成无效的建筑承包合同,应当对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没有所产生的利润进行收缴,而不是将其归于那一方。对于第二种情况,在上述认识的情况下,除去双方的原财产,其增殖部分也可以按上述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释】

⑴参见梁书文、回沪明、杨振山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新编本·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9页。

⑵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05页。

⑶参见王涌《私权救济的一般理论》《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一辑第65页。

⑷参见张旭勇著《“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43页。

⑸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07页。

⑹参见李军林邵红梅《铁西审结一起祭奠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3日。

⑺法理上称为是国家赔偿责任,并且通常由《国家赔偿法》专门进行调整。

⑻参见王发强著《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该不该法院受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第19页。

⑼参见梁书文、回沪明、杨振山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新编本·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73页。

⑽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85页。

(11)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659页。

(12)参见梁书文、回沪明、杨振山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新编本·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3484页。

(13)参见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新华出版社出版第246页。

(14)参见王利民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54页。

《民法典》与网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与网络权益保护 2020年5月28日,法律人翘首以待的《民法典》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部凝聚了中国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典,规范了人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当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还诞生了“比特币”这些新事物。这些变化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形式不断更新,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不恰当使用、交易,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等等。《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改善了网络权益立法层级低、规范性文件分散等问题,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盾牌”,也为互联网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首次在同一部法律内对网络权益保护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网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文件之中,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一些行业标准。与网络权益保护的不同规范之间缺乏系统性衔接与明晰的层级,导致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时,相关法律查找与援引都存在较大困难,也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民法典》首次实现了在同一部基本法内对网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体系化规定,分别在总则编(第111条、127条)、物权编(第251条)、合同编(第491条、第492条、第512条)、人格权编(第1032-1039条)、侵权责任编(第1194-1197条)等各编中对网络权益保护建立了一张立体化的法律网络,具体内容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原则性权利宣告,到电子合同、网络侵权等具体规则和适用标准都一一囊括在内,给所有网络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准与行为依据。 二、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交付时间进行了厘清与界定 1.明确网络商品或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提交订单成功时间 《民法典》第491条在《合同法》第33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第2款,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世界主要国家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探析(1)

世界主要国家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法律 制度探析(1) 【摘要】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管理立法和实践,大都将流域综合管理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并侧重于从流域整体层面维护河流健康、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由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关系密切,因此各国和地区的流域制度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本文在阐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管理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流域综合管理的立法模式和管理体制,及其对我国流域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 【英文摘要】Incountriesandregions,theintegratedriverbasinmanage mentasoneofcorecontentinwaterresourcemanagementlegi slationandpractice,whichfocusontheoveralllevelofmai ntenancefromthebasinofriverhealth,fairandreasonable useofwaterresources.Becauseofriverbasinwaterresourc esdevelopment,utilizationandprotectionwiththelocals ocial,economic,culturalandotherfactorsarecloselyrel ated,sothebasinsystemmanifestationsofmanycountriesa ndregionsaredifferent.Onthebasisofexpatiatingwaterr esourcemanagementlegislationandpracticeofmajorcount riesandregions,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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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审判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

目录 前言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 三、服务大局,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 四、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 结束语 前言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消费增长必将为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

了48万余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审判工作,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等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特点,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下监督指导。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案件审理,通过加强司法公开、法制宣传和提供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民生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手段,适度延伸审判职能,依法指导并推动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外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大力推进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不断开创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不断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48254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万元。

水资源保护地要求要求措施

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

《快递人员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详解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报考机构:广东劳动学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编号:

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网购盛行的今天,中国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短短几年内,快递业务量实现了从“百万级”到“千万级”的跨越,电商的助推是最大动力,快递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容忽视。没有他们,就没有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但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关注到他们的就业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劳动保障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本文将从该问题的现状、造成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快递行业快递员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最近,顺丰集团员工被打一事刷爆了各大社交平台。北京市某小区内一名骑三轮送货车的顺丰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与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车主连抽快递员耳光,而快递小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而这样的被打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一起。近日,西安快递小哥小徐称派件时,其三轮车被一轿车撞上。在双方交涉中,轿车司机辱骂并暴打了小徐30拳左右后开车逃逸。该行为已造成小徐眉骨骨折。 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网络上也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快递员目前的生存压力和尴尬状态。更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于快递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存不少漏洞。在分析和探讨该问题的现状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快递行业的特点,这有助于理解后文所说的关于该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快递行业 1、定义 快递:是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航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2、行业特点 (1)资本投入较大 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网点建设、运输工具、信息处理中心等方面,不仅如此,快递作为服务业,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员工工资也是一笔相当大的投入。(2)人力资源需求量大 快递行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业之一,目前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且环节众多,多为人工处理,因此对于劳动力需求大。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完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水资源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依法治水的重要 前提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当前亟须加强流域立法及水权制度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是依法治水的重要环节。重视水资源司法 保护 ,有效惩治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水资源参与意识 ,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 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 源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水法》第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 9 条规定: 国家保护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 二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 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设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执法效能显 著增强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 万余件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 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 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 综合治理等 ,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为此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民事起诉状-保护消费者权益类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元,原告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车款项三倍的赔偿金人民币××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购置税费损失人民币××元、车辆保险费用人民币××元、车辆装饰费用人民币××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基于家庭生活需要从被告处购买××轿车一辆,签订了《××合同》,并向被告支付购车款人民币××元,缴纳了车辆保险费用和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交付该车辆。 车辆在交付后,原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在购买前该车辆过发生损伤,左后门有划伤,且车辆右后叶子板存在喷漆的情况。原告在发现情况后,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但被告一直未给出合理处理意见。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向原告销售新车,但隐瞒该车辆存在事故和维修过的

事实,未告知消费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车辆作为贵重物品,其销售前维修过的事实对原告的购买决策与销售价格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被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对购买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应当予以撤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初中思想品德有效教学的途径

初中思想品德有效教学的途径 发表时间:2012-08-17T15:37:03.183Z 来源:《学习方法报·教研周刊》2012年第46期供稿作者:古冠强[导读] 发扬教学民主,活跃课堂气氛,做到师生互动。政治教师是教学的具体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应起主导作用广东梅州市五华县梅林中学古冠强 政治学科是社会学科,是中学教学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政治学科是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功课,不少中学生总感到学政治太单调、空洞、抽象、乏味,都不太愿意学习思想品德这一课程。笔者从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政治学科的教学必须改革旧教法,使政治教学既有实效性,又富有艺术性。 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认真备好课 新课程标准要求,初中的政治课程(即思想品德课程),除了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承担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德育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由于应试教育的要求不同,有些地区政治课中考分值较低,学生普遍对政治课不重视。且初中学生又是处于成长期,自觉性不够,自我定位不清晰,学习政治目的性不明确。对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太愿意接受,随着年龄增长,自我意识不断增强,有强烈的探索欲,有不定型的知识结构,渴望得到指导,但又反对枯燥的说教,渴望展示自我。但又心理设防,这就形成了学生的特殊性。因此,教师要在十分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备好课,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 二、实施政治课有效教学的举措 正如上面所说,基于初中学生的特殊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地实施有效教学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方面入手。 1.应把握好教材和目标。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钻深钻透,吃透重点、难点;把握情感、能力、知识目标,教学过程中找准切合实际的新的切入点,抓住新旧知识的连接点,挖掘教材的内涵,理解编者的意图,努力做到用教材“教”。 2.发扬教学民主,活跃课堂气氛,做到师生互动。政治教师是教学的具体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应起主导作用。主动与学生合作,主动争取学生配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保证主动权在学生手中到位不越位,又要引导学生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学习活动。教师应想办法使学生不仅要行为参与,还要让他们情感参与,思维参与,让学生主动积极地学习。 3.教师应变换教法。改变过去的呼唤式学习方式。北京师大授肖明先生说过:“课堂是生命相遇,心灵相约的场域,是质疑问难的场所,是通过对话探寻真理的地方。”所以,教师应大胆地改革旧教法,改变过去教师唱独角戏的做法,多给学生自主探究的空间。理论性较强的政治课教学更应让学生围绕目标,自主探索,合作交流,动手实践,亲身体验,在互动中学习,在参与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悟得真谛,掌握方法,总结规律,体验情感,实现政治课教学的有效教学。 4.应重视有效教学进程的评价,让学生在蕴涵情感中得到体验。新课程标准提出:“评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历程,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评价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所以,教学过后,一定要检查。一定要评价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对技能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情感与态度的形成和发展。初中政治课必须酝酿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做到结果与过程并重。 5.考后对试卷分析和评估也不能忽视。中学生毕竟年龄小,见识少,独立思考能力较差。因此,教师在单元测试、中段考试、或期终考试后,一定要作试卷分析和评估。帮助学生找找科学规律,分析多数同学失误的原因,指出容易混淆的地方,提出补救方法。做到及时查漏补缺,使每个学生考后一百分。这一项工作只许扎扎实实做,不许马虎应付。 三、必须做好有效教学的实践 初中学生不比其它高年级学生,教师应该重视有效教学的实践工作。 1.培养学生的学习政治科的兴趣。在教学中必须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在活跃的、和谐的课堂气氛中实现有效教学。所以在教学中必须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克服政治知识的抽象性合认识上的间接性给学生带来的困难,将政治知识由死变活,由静态变为动态,给学生提供直观的知识场景,使书本理论成为切身的感受,彼此产生共鸣,进而能掌握政治知识。 2.让学生在自主的探究性学习中追求有效教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让学生能自主地学习。新课程标准主张在接受新知识的基础上,有效地渗透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和实践学习。强调的是学习方式的变革和多样化,让学生自主学习并非放弃接受教学,而是要有效地整合学习方式。 3.应讲究教学策略,关注矛盾的特殊性,让学生在有效教学实践中获得新知。“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从这句话里就说明了世上没有绝对之事。所以。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在教学中应了解学生各自的知识水平,应做到因材施教,因人制宜。尊重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同认识水平和认知方式,鼓励每个学生都要积极地参与到教学实践中去,多让学生质疑,让他们共同讨论,共同解决。引导他们在交流中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做到扬长避短,丰富自己的学习经验,提高思维能力,实现有效教学。 4.应巧设教学情景,让学生在学习中尝到有效教学的甜头。有效教学是否成功,最终应由学生的学习结果去检验,有效的教学,离不开良好的教学情景的创设。而情景创立应与学生的社会体验一致,教学中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想法以及学生的好奇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和持续进行学习,从而实现政治教学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初中政治课教学,教师始终都有为学生服务的意识,真正从学生入手,以学生为归宿,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构建和谐的教学氛围。学生就会在宽松、融洽的气氛中,燃起政治课的学习热情,有浓厚的兴趣就能主动、积极地寻求真知,铸造人格,增强能力,提高自身素养,从而达到初中政治课有效教学的目的。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仿真模拟试卷及答案(共五套)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仿真模拟试 卷及答案(共五套)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仿真模拟试卷及答案(一)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5题)15 1、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B 2、 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 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 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职工介绍招用职员 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答案:D 3、.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了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答案:C 4、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宋红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 C、宋红应退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D、宋红应支付违约金,但无须退出房屋 答案:B 5、 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 )

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因为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物权法颁布以后,我国民事立法的重点转向侵权责任法。迄今,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研讨会进行了多次,学者提出的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多达4份。这样的研讨会和建议稿及相关研究成果,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一些重要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解决相关争议问题,不宜仅仅关注于立法技术层面的事项,而应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的制度。 (一)必须处理好个体的民事权益救济与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保护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救济法。特定的民事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损害,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机制得到救济。但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有损害即有救济”并非严格的法理论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因为侵权责任法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即每个人对他人的权益负有注意义务,不得侵犯。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任何法律必须强调个人权益救济与个人行为自由这两个基本价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即担负实现该项平衡功能的使命。其中,过错要件最能体现这一使命:他人权益虽受到损害但个人已经尽其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他享有行为的自由;如果人人都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一般亦不会发生,个人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这一点学界已有共识,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有些观点往往偏离这一共识,此现象值得注意。例如,有学者建议对实践中发生的“高空抛物”侵权设定规则,要求相关高空建筑的业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样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突破了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业主所负义务过于严格,这种规则并没有处理好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的平衡关系,不当限制了人民的行为自由。 (二)必须处理好侵权责任救济与其他救济手段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就是指在经济上填补因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给民事主体所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上的损害。但是侵权责任法并不能包揽一切对民事权益侵害的救济,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填补这样的损害应当是个别性的、小规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使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制度。重点对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在分析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标签: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管理体制 目前,中国有四百多座城市供水不足,一百一十多座城市严重缺水,三点二亿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没有保障。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203条河流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7.3%、24.3%和18.4%。在此严峻形势之下,必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来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 1 我国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且强力的保护必须以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因此,在宪法基础之上,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能够在法律范围内顺利进行。以下以效力层级为序简单展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 法律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法》等等。这些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基本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1.3 单项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制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这些单行法规可以有效地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 一、什么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二、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争议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或者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与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发生争执。这种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是在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顾名思义,必然是与消费相关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争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产生的争议;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二,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者经营者义务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系列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和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如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等。尽管实际生活中消费纠纷千差万别,有的因产品质量而起,有的因服务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双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权利义务上。商品和服务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隶属关系,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亦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三、发生消费纠纷后哪些途径可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环境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园区南大道项目Ⅰ标段市政工程 环 水 保 护 制 度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园区南大道Ⅰ标项目部

目录 环水保责任考核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水保检查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水保教育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水保技术交底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水保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水保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环水保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是保障环水保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环水保生产方针、实现环水保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水保领导小组。 2.环水保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管理体系网络。 3.环水保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管理目标分解到各作业队,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环水保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环水保奖惩的依据之一。 环水保检查制度 1、开工前的环水保检查: 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环水保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环水保防护装置,环水保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环水保教育和培训,施工环水保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2、定期环水保生产检查: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环水保生产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技术质量部组织,其他各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3、经常性环水保生产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经常性预防检查。 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环水保生产检查:根据季节变化和节假日(特别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后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突

思想品德教研活动记录

思想品德教研活动记录 本学期思想品德学科依然以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生活化的有效性为主要研究主题,采用听课、研讨、培训为主要研究的形式,深入浅出,逐一落实。 具体活动过程:1、XX年4月9日,四中xxxx老师做课《自己的事自己干》,采用了洋思中学的先学后教、当堂训练、少教多学的教育教学模式。 先学后教,当堂训练、少教多学真正地的改变了以往的填鸭式和满堂灌的教学模式。 课堂教学实质是:全过程都让学生学。 教师的责任不在于教,而在于教会学生学。 先学后教,当堂训练将三主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 学生主体:自学——自测——互评——兵教兵——归纳——当堂训练。 教师主导:展示目标——指导自学——指导评价——指导归纳——指导当堂训练。 练为主线:自学(能力培养和训练)——检测(训练)——评价(能力培养和训练)——兵教兵(训练)——归纳(训练)——当堂练习。 整个过程学生在不停的学,教师在不停的导,充满了知识和能力的训练、有形和无形的训练、抽象和具体的训练。 学生成了真正的课堂的主人,老师只是导演,提高了学生学习积

极性。 在先学的过程中,教师鼓励、促进学生高效地完成好自学任务,及时表扬速度快、效果好的学生,但教师不影响、不分散学生自学时的注意力。 2、XX年5月13日,xx县xx老师和八中xx老师做课《珍惜学习机会》,做为市级研讨课的示范课。 两位老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教学风格,讲解了珍惜学习机会,并善于与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做到了合作、探究、主动学习的有效教学方法。 比如,温一鸣老师的教学设计中招聘广告的设计,你想应聘哪个?体现了当今社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性。 以小丽求助的例子为线索,展开讨论,为她出谋划策,帮助她如何维护她的受教育权?展开猜想假如小丽辍学打工了,那么,小丽以及她的父母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为什么?点出中学生应该怎么样来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层层设问,渗透知识要点,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贯彻有效教学的实施必须做到教学的效益,因为它是有效教学的核心。 即什么样的教学是有效的?是高效、低效还是无效?所谓有效,主要是指通过教师在一段时间的教学后,学生所获得的具体进步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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