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身权、婚姻家庭

民法-人身权、婚姻家庭
民法-人身权、婚姻家庭

民法-人身权、婚姻家庭

一、选择题(总题数:29,分数:29.00)

1.属于人格权的是______

? A.荣誉权

? B.监护权

? C.亲属权

? D.名称权

A.

B.

C.

D. √

2.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所以______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 B.任何一项人身权都不得有偿转让

? C.对人身权造成损害不会影响主体的财产利益

? D.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不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A.

B.

C.

D. √

3.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______

? A.公民

? B.自然人

? C.法人

? D.公众

A.

B. √

C.

D.

4.人身权作为专属权______

? A.不能转让

? B.可以转让

? C.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D.不得有偿转让

A.

B.

C. √

D.

5.下列可以依法转让的人格权有______

? A.公民的姓名权

? B.公民的人格权

? C.法人的名称权

? D.法人的名誉权

A.

B.

C. √

D.

6.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人身权在法律上可以体现为______

? A.姓名权和自由权

? B.名誉权和经营权

? C.名称权和债权

? D.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A.

B.

C.

D. √

7.某甲与某乙所在单位要评选“先进工作者”,某甲认为某乙是其最有力的竞争者,为不让某乙评上,某甲即散布某乙有虚报成绩等谣言,使乙未能评上“先进工作者”,并因此使精神受到极大打击。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某乙的______

? A.荣誉权

? B.隐私权

? C.名誉权

? D.健康权

A.

B.

C.

D. √

8.张某和刘某夫妇无子女,后收养李某的幼子为养子。该养子______

? A.姓张

? B.必须姓刘

? C.必须姓李

? D.可以姓张,可以姓刘,也可以姓李

A.

B.

C.

D. √

9.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侵权所得应当______

? A.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 B.部分退还给受害人

? C.全部属于侵权人

? D.予以收缴

A.

B.

C.

D. √

10.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是______

? A.到处宣扬某未婚男女有两性关系

? B.捏造某人是私生子并在其单位散布

? C.为侮辱他人而在大庭广众下进行漫骂

? D.在争吵中将某人曾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张扬出去

A.

B.

C.

D. √

1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系列的是______

? A.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

? B.生命权、健康权、亲属权、名誉权

? C.身体权、健康权、监护权、名誉权

? D.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名誉权

A. √

B.

C.

D.

1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有______

? A.干涉

? B.盗用

? C.假冒

? D.父母没有经过未成年子女同意为其取姓名

A.

B.

C.

D. √

13.下列属于身份权的是______

? A.荣誉权

? B.生命健康权

? C.名誉权

? D.姓名权

A. √

B.

C.

D.

14.泰森在比赛时将霍力费尔德的耳朵咬下一块肉,在民法上泰森的行为侵犯了霍力费尔德的______

? A.健康权

? B.身体权

? C.名誉权

? D.肖像权

A.

B. √

C.

D.

15.某甲与某乙素有积怨,为使甲不能调至上级单位,在组织部门考察时,某乙到处散布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某甲精神受到很大打击。某乙的行为侵犯了某甲的______

? A.荣誉权

? B.名誉权

? C.生命健康权

? D.隐私权

A.

B. √

C.

D.

16.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______的范畴。

? A.经济基础

? B.上层建筑

? C.物质生活

? D.精神生活

A.

B. √

C.

D.

17.婚姻家庭关系之所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______

? A.伦理属性

? B.自然属性

? C.人身属性

? D.社会属性

A.

B. √

C.

D.

18.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______

? A.个别属性

? B.自然属性

? C.质属性

? D.单一属性

A.

B.

C. √

D.

19.一夫一妻制产生于______

? A.原始社会初期

? B.原始社会中期

? C.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 D.文明社会

A.

B.

C. √

D.

20.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______

? A.群婚制

? B.普那路亚婚制

? C.一夫一妻制

? D.对偶婚制

A.

B.

C. √

D.

21.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______

? A.群婚制

? B.一夫一妻制

? C.普那路亚婚制

? D.对偶婚制

A.

B.

C.

D. √

22.外曾祖父母,是我的______

? A.长辈直系血亲

? B.长辈直系姻紊

? C.长辈旁系血亲

? D.长辈旁系姻亲

A. √

B.

C.

D.

23.伯、叔、姑与侄、侄女,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______

?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A.

B. √

C.

D.

24.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代数计算法,叔、伯、姑与侄子女之间属于______

? A.四亲等旁系血亲

? B.二代旁系血亲

? C.三代旁系血亲

? D.四代旁系血亲

A.

B.

C. √

D.

2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姐夫、妹夫是______

? A.二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

? B.二亲等的平辈直系姻亲

? C.一亲等的平辈旁系血亲

? D.三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

A. √

B.

C.

D.

26.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不可能相同的______

? A.配偶

? B.旁系血亲

? C.直系血亲

? D.旁系姻亲

A.

B.

C. √

D.

27.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什么来概括表示的______

? A.行辈

? B.亲等

? C.服制

? D.世代

A.

B.

C.

D. √

28.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是以什么为本位的______

? A.个人

? B.父母

? C.夫妻

? D.宗族

A. √

B.

C.

D.

29.罗马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______

? A.完全相同

? B.完全不同

? C.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不同,旁系血亲的则相同

? D.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的则不同

A.

B.

C.

D. √

二、简答题(总题数:6,分数:30.00)

30.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利;而身份权则是基于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的某种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产生。第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享有者具有普遍性,即人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而身份权只有在发生某种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时,权利主体才享有。因此民事主体享有身份权是有条件的。第三,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人格权的取得是与自然人出生或法人成立同时发生的,而身份权的取得无论对于公民或法人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才能取得某种身份权。第四,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

31.简述隐私权的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隐私权有如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营利性社会组织有商业秘密,但无隐私,也无隐私权。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如被公开就可认定权利遭到了侵害。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的内容以真实性、隐秘性为特征,但隐私的隐秘性必须限制在合法、不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利益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预。)

32.法人的人格权与公民的人格权有何异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法人人格权与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且有的人格权,公民、法人都可享有。但二者也有区别。其不同在于:第一,法人不能享有公民特有的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只为公民享有;第二,法人的人格权中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而公民的人格权不能转让。)

33.简述一夫一妻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女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34.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一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35.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三、论述题(总题数:4,分数:24.00)

36.试论人身权的特征。

(分数: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人身权的特点是:(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人身权的客体是人精神上、躯体上的利益和权利,它的存在以权利主体的人身为前提。显然,它与财产权的主体存在于权利主体的人身以外相对照。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以特定的人格利益或身分利益为内容。人身权体现的是主体的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依存于主体的人格或者身分。人格和身分利益不是财产,无法用财产去估价和衡量,因此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与财产权益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人身权的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不特定的人都享有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37.试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人生权进行保护的意义。

(分数: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是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对我国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赋予人身权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开创性的将人身权专列一章进行集中规定,并在知识产权和民事责任中也有具体的规定,足以显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2)《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是我国《宪法》中有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原则的具体化。 (3)对人身权的保护规定,使民法调整对象更加完整,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也使我国民法学理论更趋完备。总之,《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和实施,对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

38.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分数: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婚姻法》第2条所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以下分而述之。 (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行为自由的表现之一,是婚姻法的核心理念,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的基本规范依据为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与第3条第1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一夫一妻一妻与相对的一夫一妻之别,前者是指一生至多只能拥有一个配偶,后者则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配偶。我国奉行的是相对的一夫一妻制。 (三)男女平等在婚姻制度上贯彻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功绩之一。一般认为,其内容既包含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等,平等享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亦包含男女双方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四)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原非《婚姻法》所能全面承载者,其被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或许与我国《婚姻法》兼行“家庭法”之责有关。 (五)计划生育《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款又称:“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9.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分数: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使婚姻关系终止。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的时间或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公证证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姻亲关系一般以婚姻的解除(离婚)为终止原因,婚姻解除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四、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7.00)

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相。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贺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

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分数:17.00)

(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分数:4.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怎样判决?(分数:4.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判决:①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②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③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3).公民甲发现乙影楼橱窗悬挂着自己的艺术照,经调查得知,自己曾在该影楼照过一次艺术照,影楼非法复制其照片,悬挂在橱窗做广告宣传。甲认为乙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要求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分数:4.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应当支持甲的请求。乙影楼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艺术照,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甲的肖像权的侵害。乙应当向甲承担民事责任。)

(4).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后,甲于2007年12月10日签收了调解书,但乙于2007年12月12日前往法院签收离婚调解书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乙死亡后,因继承问题甲与乙的父母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2日。(分数:4.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甲、乙双方配偶关系发生于2002年12月20日,终止于2007年12月12日是正确的。配偶关系以结婚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登记结婚行为和事实结婚行为。登记结婚行为以结婚证取得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1994年2月1日以前实施的事实结婚行为,以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男女双方实施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配偶关系的发生时间溯及至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配偶自然死亡的时间,以医院死亡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或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判决书中没有确定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书生效的日期为死亡日期。配偶双方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时,协议离婚的,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诉讼离婚的,以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同居生活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为双方缔结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认定。甲、乙双方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补办结婚登记后,甲、乙的配偶关系不是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发生,而应溯及至2002年12月20日,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日,因此人民法院关于甲、乙配偶关系发生时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甲、乙配偶关系发生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在离婚诉讼中甲、乙双方虽达成离婚协议,但因乙在签收离婚调解书前死亡,离婚调解书已没有通过乙签收生效的可能,因此双方的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是乙死亡的时间,即2007年12月12日。因乙死亡时,离婚调解书尚未生效,甲、乙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尚未发生,因此,甲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乙的遗产。)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本文着重从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论述我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 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权 论文摘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通过比较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出现之比较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比较。首先从私法的角度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然后从公法,即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权。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隐私权更多的是人格尊严方面的保护,而宪法多是从自治性、自由权方面的保护。 第二,隐私权出现的顺序比较。从源头上看,隐私权是以寻求侵权法保护的面目出现的,这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的根源。在我国,学者们至今还在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视角下研究和界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这是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开端和努力分不开的。但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从民法保护走上了宪法保护的道路。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社会名流华伦夫人不满报纸对她所开的舞会的报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撒莫尔·华伦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白兰·德斯教授——发起主张“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着文阐述隐私权,揭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华伦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强调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传统的。他们的文章努力把大陆法系特征的基于尊严的隐私权保护引入美国法律。可以说,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是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对荣誉和尊严这样一种精神性权利的侵权保护借用过来的,美国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的雏形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大陆法系具备了隐私权法保护的雏形,却没有明确提出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由于美国人对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终被看成是个人权利的最大的威胁主体,所以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集中体现在针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宪法保护上。二战后,德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权保护完成的。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摧残之后,人们加深了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认识。当代国家权力扩张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人们对于隐私权基本人权的认识更加清晰。虽然侵权法保护隐私权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保护尊严利益,但是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还可以从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从宪法高度保护个人隐私权。 二、隐私权保护理念之比较 第一,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与公法相比,民法对人的价值实现有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并且又以人为其归依。没有私法,自由、平等、权利、人权这些社会进步的基本内容将会由于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成为无力的说教。在现代人的观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胁的市场背景下,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人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向。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谓“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人格制度保护个人的隐私领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隐私领域的技术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具有特别的紧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与其他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隐私权主体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第二,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人格尊严和人格自治是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人格尊严”,又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 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 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 Ι

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 目录 1

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3)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4) (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5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 (11) 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14 (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 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16 (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 人格权。 (17) (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17) (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 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 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18) (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 不尽完备。 (18) (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 2

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 【摘要】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本文拟就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的重要人格权。生命是指自然人(公民) 的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是人身存在的基础。生命权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获得人格权的物质前提,它标志着一个权利主体的存在并成为其他各项权利的自然的基础。没有生命便不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既不能享有权利,亦无法承担义务。因此,中国民法及其他法律都确认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严禁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公民生命的行为。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身体作为自然人(公民) 生理组织的整体,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因此,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即保护公民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不受非法侵害。 中国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身权制度的根本规定,也为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了前提和根本保证。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犯有关行政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不能相互代替。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主要是采取了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即要求加害人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一定金钱或财产以弥补受害人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

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且与财产权利有一定关系 2.从属性(只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转让) 3.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身份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人格要素——身份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 人格权: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分类: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其余)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 侵犯肖像权的阻却情形:1.公众人物、公开场合2.公民参加公开活动 3.国家机关为了履行特定的职务行为或为了收集证据 4.新闻报道 名誉: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有好坏之分

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承认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范围不同 法人可以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身份权: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亲属权仅限于近亲属(配偶除外)之间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和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晴晴,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3-02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二、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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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序号论文题目及简要说明 1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2 法与人权 3 法与自由 4 法与平等 5 法与秩序 6 法律移植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7 论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8 论立法与正义 9 司法正义问题研究 10 法与廉政建设 11 法律渊源论 12 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 13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14 论“特权”及其法律规制 15 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 16 当代中国依法治吏问题探究 17 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18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9 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20 论法的时代精神

21 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22 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23 司法独立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5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26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27 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 28 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现状语与问题 29 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0 论宪法的监督体制 31 我国地方立法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32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关系初探 33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建设问题研究 34 论我国基层政权的法制建设 35 我国宪法性法律问题初探 36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37 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38 国家求偿权初探 39 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40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发展状况研究 41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42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

研究 43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 4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研究 45 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 46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47 宪法权利问题研究 48 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对策应对 49 论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 50 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51 安乐死立法的法理思考 52 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法理分析 53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 54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55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与意义 56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 57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 58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59 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60 《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民事规范体系模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 B、相邻权 C、肖像权 D、劳动权 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1、人身权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D 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D 4、BCD 5、BD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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